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新狱减建字〔2023〕第27号
罪犯徐亚男,男,198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鄢陵县。2013年4月27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9月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8月22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以(2020)鲁0103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7年8月12日止。于2020年12月9日送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3月21日调入山东省新康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触犯了法律,给社会造成了危害和不良影响,通过入监教育,使我提高了法律意识,真正在思想上服从法院对我的公正判决,我认罪悔罪”。
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没有严重违规违纪情况的发生,但存在违纪扣分情况。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出现1次违纪,共计扣罚1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整体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能够接受政治、思想、文化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思想、文化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3年4月份,该犯考核积分3466.5分,获得表扬五次。该犯罚金三万元已缴纳完毕,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结合检察机关意见,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亚男提请减去刑期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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