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2023-7月减刑假释人员名单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7-07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295

罪犯杨华秀,女,19655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11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南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华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0625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6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民事赔偿20000.00;20189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2015619日至20341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华秀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0000.00(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8月至20181月获1个表扬;20182月至20188月获1个表扬;20189月至20192月获1个表扬;20193月至20198月获1个表扬;20199月至20203月获1个表扬;20204月至20209月获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8131日因20181劳动时间内未完成任务32.47%扣分11.36分;2018228日因20182月劳动时间内未完成任务41.55%扣分14.54分;2018531日因20185月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劳动任务11.83%扣分4.14分;2018630日因20186月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劳动任务5.8%扣分2.03分;2018831日因20188月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劳动任务39.94%扣分13.97分;20181210日因不遵守课堂或教育活动纪律,经教育不改(收看新闻联播时穿鞋子)扣分15.00分;2019212日因不遵守课堂纪律,经教育不改扣分15.00分;20191212日因执行警察指令消极(23:00-24:00值班睡觉,值班民警进监巡查时呼叫清醒)扣分25.00分;2020123日因联号成员有违规违纪行为(黄克芬脱离联号),联号组成员未及时报告扣分10.00分;202028日因脱离联组联号扣分35.00分;202073004:30左右,在夜间11小时轮流互监值班期间打瞌睡扣分25.00分;202099日因不按规定佩戴统一标识扣分10.00分;20201130日因该犯202011月劳动定额1080,完成产值475,未完成劳动定额56.01%扣分19.60分;20201231日因该犯202012月劳动定额864,完成产值179,未完成劳动定额79.28%扣分27.74分;2021116日早上730分左右,罪犯杨华秀和罪犯尚国琴在9号监室发生打架事件,(杨华秀有挑衅行为),情节轻微扣分45.00分;2021228日因该犯202102月劳动定额960,完成产值5,未完成劳动定额99.47%扣分34.81分;2021430日因该犯202104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504,未完成劳动定额58%扣分20.30分;2021531日因该犯202105月劳动定额647,完成产值225,未完成劳动定额65.22%扣分22.82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犯原判无期;20210116日违规违纪被扣45.00分;犯罪性质恶劣及社会危害性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华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华秀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296

罪犯牟明琴,女,19822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61114日,贵州省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03刑初1174号刑事判决,认定牟明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321日起至2024920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4444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3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0511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牟明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00(未缴纳);退赃退赔444410.00(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7月至20181月获1个表扬;20182月至20187月获1个表扬;20188月至20191月获1个表扬;20192月至20197月获1个表扬;20198月至20201月获1个表扬;20202月至20207月获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5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9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410日利用原材料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用车间模板熟料片在监室内切食品)扣分15.00分;20201117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00分;20224171712分,该犯床铺上放置杂物,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扣分3.00分。

从严情形:诈骗数额较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牟明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牟明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297

罪犯刘华勇,女,19745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古蔺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28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东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华勇犯故意杀人,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11112日起至202911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0830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3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95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11112日至20279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华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00(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7月至201812月获1个表扬;20191月至20196月获1个表扬;20197月至201912月获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91124日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经教育不改(将口罩里的铁丝装在胸卡里)扣分5.00分;2020114日说粗话脏话等不文明语言扣分10.00分;2020410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床卡内放2.5包牙签)扣分10.00分;2020930日因该犯202009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836,未完成劳动定额30.33%扣分10.61分;20201031日因该犯202010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001,未完成劳动定额16.58%扣分5.80分;20201231日因该犯202012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773,未完成劳动定额35.58%扣分12.45分;2021131日因该犯20210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813,未完成劳动定额32.25%扣分11.28分;2021228日因该犯202102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022,未完成劳动定额14.83%扣分5.19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原判十年以上;罚金10000.00(未缴纳);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刘华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华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298

罪犯史洪菊,女,196911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9319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2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史洪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49日起至20334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0416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史洪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00(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月至20201月获1个表扬;20202月至20207月获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831日因该犯201908月劳动定额930,完成产值667,未完成劳动定额28.27%扣分9.89分;20191031日因该犯201910月劳动定额960,完成产值820,未完成劳动定额14.58%扣分5.10分;20191130日因该犯20191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123,未完成劳动定额6.41%扣分2.24分;20191231日因该犯201912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817,未完成劳动定额31.91%扣分11.16分;2020131日因该犯202001月劳动定额1080,完成产值840,未完成劳动定额22.22%扣分7.77分;2020523日不遵守就餐规定,私藏剩菜。扣分10.00分;2020630日因该犯202006月劳动定额1000,完成产值646,未完成劳动定额35.4%扣分12.39分;2020731日因该犯202007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997,未完成劳动定额16.91%扣分5.91分;2020831日因该犯202008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082.8,未完成劳动定额9.76%扣分3.41分;2021131日因该犯20210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861,未完成劳动定额28.25%扣分9.88分;2021228日因该犯202102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982,未完成劳动定额18.16%扣分6.35分;2022410日民警交叉清查二监区制衣车间,发现罪犯史洪菊不遵守就餐规定(辣椒瓶内装有剩菜小米辣椒)。扣分2.00分。

从严情形:没收部分财产20000.00(未执行);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史洪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史洪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299

罪犯张君,女,19845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0411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筑刑二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1214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8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10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6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1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200783日至20245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00(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3月至20188月获1个表扬;20189月至20191月获1个表扬;20192月至20197月获1个表扬;20198月至20202月获1个表扬;20203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9630日因该犯201906月劳动定额900,完成产值696,未完成劳动定额22.66%扣分7.93分;2019920日因其联号成员脱离联号,该犯未及时汇报;扣分10.00分;201910117时许,罪犯张君与联号组成员打架。扣分45.00分;20191031日因该犯201910月劳动定额960,完成产值943,未完成劳动定额1.77%扣分0.61分;2020130日违反规定请他人传信扣分45.00分;2020322日一人一小时互监轮值期间不履职。扣分10.00分;20206260129分,该犯在四号楼二楼7监室一人一小时轮值不履职(打瞌睡)。扣分10.00分;2020715日不尊重警察。扣分20.00分;20208251936分许,罪犯张君坐在自己的床边身靠脱离联组联号的罪犯张倩胸膛,两犯行为举止亲昵,且持续时间达17分钟,直至巡查民警发现并制止,当场带离二犯分别进行批评教育。扣分45.00分;2020926日联号成员(陈龙群)违规违纪行为,该犯未及时报告。扣分10.00分;20226242022624日晚9时许,四号楼二楼12号监室罪犯张君坐在自己床前凳子上,罪犯申巧玲蹲在张君面前抱住张犯双腿聊天,行为亲昵,长达6分钟。扣分5.00分。

从严情形:没收部分财产10000.00(未执行);因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抢劫犯;因打架违规行为被扣45分;多次违反监规纪律。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00

罪犯何国群,女,196210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0512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遵市法刑一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国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1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0221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10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0,剥夺政治权利9;201108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2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9;201310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2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9;201603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9;201901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9年。刑期20081024日至20239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国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5月至20189月获1个表扬;201810月至20193月获1个表扬;20194月至20198月获1个表扬;20199月至20202月获1个表扬;20203月至20207月获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2月至20228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7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331日因20193月欠产5.07%扣分1.77分;20201231日因该犯202012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118,未完成劳动定额6.83%扣分2.39分;2021228日因该犯202102月劳动定额950,完成产值621,未完成劳动定额34.63%扣分12.12分;2021430日因该犯202104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759,未完成劳动定额36.75%扣分12.86分;2021731日因该犯202107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104,未完成劳动定额8%扣分2.80分;2021831日因该犯202108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180,未完成劳动定额1.66%扣分0.58分;2021930日因该犯202109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161,未完成劳动定额3.25%扣分1.13分;20211231日因该犯202112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817,未完成劳动定额31.91%扣分9.57分;2022131日因该犯20220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595,未完成劳动定额50.41%扣分15.12分;2022228日因该犯202202月劳动定额1080,完成803,未完成劳动定额25.64%扣分7.69分;2022331日因该犯202203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670,未完成劳动定额44.16%扣分13.24分;2022531日因该犯202205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629,未完成劳动定额47.58%扣分14.27分;2022630日因该犯202206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975,未完成劳动定额18.75%扣分5.62分;2022731日因该犯202207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869,未完成劳动定额27.58%扣分8.27分;2022831日因该犯202208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1019,未完成劳动定额15.08%扣分4.52分。

从严情形:没收全部财产(未执行);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何国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国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01

罪犯虎良琼,女,1970412日生,回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8314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81刑初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虎良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811日起至20328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7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5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0911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虎良琼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00元(全部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2月至20196月获1个表扬;20197月至201912月获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81231日因201812月欠产69.21%扣分24.22分;2019131日因20191月欠产37.8%扣分13.23分;2019331日因20193月欠产53.47%扣分18.71分;2019430日因20194月欠产40.56%扣分14.19分;2019531日因20195月欠产25.5%扣分8.92分;2019721日晚1030分左右,罪犯虎良琼在监舍一小时轮值中睡觉。扣分10.00分;2019731日因20197月欠产4.28%扣分1.49分;201987日,该犯利用生产原材料做与生产无关的事扣分15.00分;2019831日因20198月欠产15.4%扣分5.39分;20191031日因201910月欠产2.75%扣分0.96分;20201130日因该犯202011月劳动定额840,完成产值785,未完成劳动定额6.54%扣分2.28分;2021731日因该犯202107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679,未完成劳动定额43.41%扣分15.19分。

从严情形:没收财产50000.00(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虎良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虎良琼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02

罪犯钱虹,女,1979331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8123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2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钱虹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107日起至203210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财产2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5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终69号刑事裁定,同意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0516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钱虹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00(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7月至20192月获1个表扬;20193月至20197月获1个表扬;20198月至20201月获1个表扬;20202月至20207月获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8831日因20188月欠产49.48%扣分17.31分;2018930日因20189月欠产14.11%扣分4.93分;20181030日因201810月欠产51.58%扣分18.05分;20181130日因201811月欠产4.93%扣分1.72分;20181231日因201812月欠产8.13%扣分2.84分;2019131日因20191月欠产11.06%扣分3.87分;2019331日因20193月欠产22.17%扣分7.75分;20191031日因201910月欠产9.83%扣分3.44分;2020120日,罪犯钱虹擅自将食品带到监舍。扣分15.00分;20201130日因该犯202011月劳动定额840,完成产值792,未完成劳动定额5.71%扣分1.99分;2021114日清监清出罪犯钱虹私改囚服,在棉衣上缝制包包扣分30.00分;2021117日,罪犯钱虹生产的货物质量不达标扣分10.00分;2021731日因该犯202107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748,未完成劳动定额37.66%扣分13.18分;2022129日罪犯唐永芬脱离联号,该犯作为联号成员未起到监督作用。扣分5.00分。

从严情形:没收部分财产20000.00(未执行);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违规扣分较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钱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钱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03

罪犯陈建芬,女,19736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11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建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241日起至20143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3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0619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9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100000.00;20185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民事赔偿:100000.00元。刑期2018525日至20435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建芬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0000.00(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4月至20178月获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2月获1个表扬;20183月至20188月获1个表扬;20189月至20192月获1个表扬;20193月至20199月获1个表扬;201910月至20203月获1个表扬;20204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4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8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758日因20174月欠产16%扣分5.60分;2017627日因20176月欠产5%扣分1.75分;2017725日因20177月欠产41%扣分14.35分;2017829日因20178月欠产9%扣分3.15分;2017929日因20179月欠产7%扣分2.45分;20171026日因201710月欠产22%扣分7.70分;20171127日因201711月欠产31%扣分10.85分;20171229日因201712月欠产57%扣分19.95分;2018129日因20181月欠产4.08%扣分1.43分;2018228日因20182月欠产18.98%扣分6.64分;20184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47.14%,经监区合议不奖不扣。扣分0.00分;2018531日因20185月欠产12.35%扣分4.32分;2018731日因20187月欠产27.15%扣分9.50分;2018930日因20189月欠产7.8%扣分2.73分;2019131日因20191月欠产20.46%扣分7.16分;2019215日,联组联号成员胡怀敏擅自脱离联组联号,联号成员陈建芬未及时汇报。扣分10.00分;2019331日因20193月欠产24.5%扣分8.57分;2019531日因20195月欠产15.42%扣分5.39分;2019630日因20196月欠产10.5%扣分3.67分;2019731日因20197月欠产14.5%扣分5.07分;2019930日因20199月欠产4.93%扣分1.72分;20191130日因201911月欠产1.06%扣分0.37分;2020924日,在晾衣场发现罪犯陈建芬晾晒非囚制化内衣。扣分10.00分;2020109日私藏非囚制化衣服扣分10.00分;20201015日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将劳动工具交回扣分15.00分;20201017日罪犯陈建芬在未告知联号成员的前提下,私自脱离联号扣分35.00分;20201130日因该犯202011月劳动定额600,完成产值257,未完成劳动定额57.16%扣分20.00分;20201231日因该犯202012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899,未完成劳动定额25.08%扣分8.77分;2021228日因该犯202102月劳动定额950,完成产值286,未完成劳动定额69.89%扣分24.46分;2021430日因该犯202104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807,未完成劳动定额32.75%扣分11.46分;2021531日因该犯202105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890,未完成劳动定额25.83%扣分9.04分;2021630日因该犯202106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144,未完成劳动定额4.66%扣分1.63分;2021719日,民警在清监时发现罪犯陈建芬将袜子摆放在机位上扣分5.00分;2021731日因该犯202107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760,未完成劳动定额36.66%扣分12.83分;2021831日因该犯202108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144,未完成劳动定额4.66%扣分1.63分;20211231日因该犯202112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1106,未完成劳动定额7.83%扣分2.34分;2022131日因该犯20220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739,未完成劳动定额38.41%扣分11.52分;2022228日因该犯202202月劳动定额1080,完成1002,未完成劳动定额7.22%扣分2.16分;2022331日因该犯202203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648,未完成劳动定额46%扣分13.80分。

从严情形:考核期内违规次数较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建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建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04

罪犯黄显琼,女,1968912日生,汉族,半文盲,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86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显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1030日起至203210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0911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显琼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00(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2月至20196月获1个表扬;20197月至201911月获1个表扬;201912月至20205月获1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1月获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12月至20224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81231日因201812月欠产73.3%扣分25.65分;2019131日因20191月欠产42.57扣分14.89分;2019430日因20194月欠产1.5%扣分0.52分;20191031日因201910月欠产11.25%扣分3.93分;20201130日因该犯202011月劳动定额840,完成产值618,未完成劳动定额26.42%扣分9.24分;20201231日因该犯202012月劳动定额840,完成产值730,未完成劳动定额13.09%扣分4.58分;2021131日因该犯202101月劳动定额960,完成产值869,未完成劳动定额9.47%扣分3.31分;2021228日因该犯202102月劳动定额950,完成产值918,未完成劳动定额3.36%扣分1.17分;2021331日因该犯202103月劳动定额1100,完成产值1047,未完成劳动定额4.81%扣分1.68分;2021630日因该犯202106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153,未完成劳动定额3.91%扣分1.36分;20211031日因该犯202110月劳动定额982,完成897,未完成劳动定额8.65%扣分2.59分;2022131日因该犯20220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1156,未完成劳动定额3.66%扣分1.09分;2022228日因该犯202202月劳动定额1080,完成907,未完成劳动定额16.01%扣分4.80分;2022331日因该犯202203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1088,未完成劳动定额9.33%扣分2.79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黄显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显琼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05

罪犯黄英,女,196343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05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1112日起至20131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1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0311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8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50000.00元;201512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民事赔偿:50000.00元;20191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民事赔偿:50000.00元。刑期20151215日至20346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英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00(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4月至20189月获1个表扬;201810月至20193月获1个表扬;20194月至20199月获1个表扬;201910月至20203月获1个表扬;20204月至2020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10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12月至20226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5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822日罪犯黄英在监舍大声喧哗、吵闹影响他人扣分10.00分;2020910日晨间洗漱时,因罪犯周薇水箱摆放问题发生口角,过程中两人发生抓扯扣分45.00分;20201020日在疫情防护期间,未按照要求佩戴口罩扣分10.00分;2021131日因该犯202101月劳动定额960,完成产值397,未完成劳动定额58.64%扣分20.52分;2021228日因该犯202102月劳动定额950,完成产值483,未完成劳动定额49.15%扣分17.20分;2021331日因该犯202103月劳动定额1100,完成产值600,未完成劳动定额45.45%扣分15.90分;2021430日因该犯202104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769,未完成劳动定额35.91%扣分12.56分;2021531日因该犯202105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850,未完成劳动定额29.16%扣分10.20分;2021630日因该犯202106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789,未完成劳动定额34.25%扣分11.98分;2021731日因该犯202107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407,未完成劳动定额66.08%扣分23.12分;2021831日因该犯202108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433,未完成劳动定额63.91%扣分22.36分;2021930日因该犯202109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417,未完成劳动定额65.25%扣分22.83分;20211031日因该犯202110月劳动定额982,完成480,未完成劳动定额51.12%扣分15.33分;20211130日因该犯20211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750,未完成劳动定额37.5%扣分11.25分;20211231日因该犯202112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691,未完成劳动定额42.41%扣分12.72分;2022131日因该犯20220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825,未完成劳动定额31.25%扣分9.37分;2022228日因该犯202202月劳动定额1080,完成321,未完成劳动定额70.27%扣分21.08分;2022331日因该犯202203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538,未完成劳动定额55.16%扣分16.54分;202259日违规将食品带到劳动现场。扣分2.00分;2022531日因该犯202205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533,未完成劳动定额55.58%扣分16.67分;2022630日因该犯202206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674,未完成劳动定额43.83%扣分13.14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犯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违规违纪被扣45.00;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黄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06

罪犯龙申琼,女,19691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06331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毕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龙申琼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6824日起至20088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00元。原告上诉。20068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2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0825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7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15000.00;201112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民事赔偿:15000.00;2013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民事赔偿:15000.00;20163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民事赔偿:15000.00;20191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民事赔偿:15000.00元。刑期20111215日至20264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申琼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5000.00(已全部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6月至201810月获1个表扬;201811月至20193月获1个表扬;20194月至20199月获1个表扬;201910月至20202月获1个表扬;20203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1015日不按规定摆放劳动原材料,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扣分15.00分;20201231日因该犯202012月劳动定额840,完成产值653,未完成劳动定额22.26%扣分7.79分;2021131日因该犯202101月劳动定额960,完成产值816,未完成劳动定额15%扣分5.25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原判十年以上;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龙申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龙申琼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07

罪犯任凤平,女,196711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303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任凤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50000.00,追缴违法所得金额6100.00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0618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12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89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20151215日至20376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任凤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00(已部分执行3600.00);追缴违法所得6100.00(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11月至20183月获1个表扬;20184月至20189月获1个表扬;201810月至20192月获1个表扬;20193月至20198月获1个表扬;20199月至20202月获1个表扬;20203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8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511日不能熟记《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扣分10.00分;2020630日因该犯202006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085.13,未完成劳动定额9.57%扣分3.34分;2020731日因该犯202007月劳动定额840,完成产值827.1,未完成劳动定额1.53%扣分0.53分;2020831日因该犯202008月劳动定额939,完成产值805.57,未完成劳动定额14.2%扣分4.97分;2020920日晚上晾衣服在盆架上,违反生活卫生管理规定扣分10.00分;2020930日因该犯202009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729.9,未完成劳动定额39.17%扣分13.70分;20201031日因该犯202010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956.39,未完成劳动定额20.3%扣分7.10分;20201130日因该犯20201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057.08,未完成劳动定额11.91%扣分4.16分;20201231日因该犯202012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759.12,未完成劳动定额36.74%扣分12.85分;2021131日因该犯20210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951.42,未完成劳动定额20.71%扣分7.24分;2021228日因该犯202102月劳动定额950,完成产值883.87,未完成劳动定额6.96%扣分2.43分;2021331日因该犯202103月劳动定额1100,完成产值636.01,未完成劳动定额42.18%扣分14.76分;2021430日因该犯202104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827.24,未完成劳动定额31.06%扣分10.87分;2021531日因该犯202105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514.86,未完成劳动定额57.09%扣分19.98分;2021630日因该犯202106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605.58,未完成劳动定额49.53%扣分17.33分;2021731日因该犯202107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763.1,未完成劳动定额36.4%扣分12.74分;202188日作为联号组成员,未及时汇报罪犯杨文珍脱离联组联号行为扣分20.00分;2021831日因该犯202108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058.6,未完成劳动定额11.78%扣分4.12分;2021930日因该犯202109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984.32,未完成劳动定额17.97%扣分6.28分;20211031日因该犯202110月劳动定额982,完成747,未完成劳动定额23.93%扣分7.17分;20211130日因该犯20211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1102,未完成劳动定额8.16%扣分2.44分。

从严情形:没收个人财产50000.00(已部分执行3600.00);追缴违法所得6100.00(未缴纳);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任凤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任凤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08

罪犯方元清,女,19526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861日,贵州省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5刑初80号刑事判决,认定方元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925日起至2027924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0711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方元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00(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0月至20194月获1个表扬;20195月至201911月获1个表扬;201912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2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1月至20226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111日罪犯方元清与罪犯施跃会在毛织车间争抢劳动工具,违反劳动纪律扣分25.00分;2019131日因该犯201901月劳动定额900,完成产值398.48,欠产55.72%扣分19.50分;2019531日因该犯201905月劳动定额720,完成产值162.06,未完成劳动定额77.49%扣分27.12分;2019630日因该犯201906月劳动定额720,完成产值268.3,未完成劳动定额62.73%扣分21.95分;20191130日因该犯201911月劳动定额600,完成产值147.86,未完成劳动定额75.35%扣分26.37分;20191231日因该犯201912月劳动定额840,完成产值283.92,未完成劳动定额66.2%扣分23.17分;2020131日因该犯202001月劳动定额333,完成产值153.6,未完成劳动定额53.87%扣分18.85分;2020731日因该犯202007月劳动定额840,完成产值244.52,未完成劳动定额70.89%扣分24.81分;2020831日因该犯202008月劳动定额960,完成产值303.1,未完成劳动定额68.42%扣分23.94分;2020930日因该犯202009月劳动定额1104,完成产值211.22,未完成劳动定额80.86%扣分28.30分;20201031日因该犯202010月劳动定额1148,完成产值232.05,未完成劳动定额79.78%扣分27.92分;20201130日因该犯20201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317.84,未完成劳动定额73.51%扣分25.72分;2020126日罪犯方元清未在规定时间内归还书籍,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00分;20201231日因该犯202012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515.01,未完成劳动定额57.08%扣分19.97分;20211231日因该犯202112月劳动定额480,完成312,未完成劳动定额35%扣分10.50分;2022226日该犯在劳动现场违反规定传递食品,扣分5.00分。

从严情形:考核期内违规被扣55分;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方元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方元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09

罪犯本昌艳,女,196788日生,水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7818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22刑初305号刑事判决,认定本昌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6116日起至2028115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10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刑终3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0109日交付执行,20180328日从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调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本昌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40000.00(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3月至20189月获1个表扬;201810月至20193月获1个表扬;20194月至20199月获1个表扬;201910月至20203月获1个表扬;20204月至2020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11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2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8831日因该犯201808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175.6,未完成劳动定额2.03%扣分0.71分;2018930日因该犯201809月劳动定额840,完成产值441,未完成劳动定额47.5%扣分16.62分;2019131日因该犯201901月劳动定额900,完成产值663.47,未完成劳动定额26.28%扣分9.19分;2019323日,罪犯杨小解、本昌艳在监舍吵架、对骂扣分10.00分;2019531日因该犯201905月劳动定额823,完成产值682.53,未完成劳动定额17.06%扣分5.97分;20191231日因该犯201912月劳动定额938,完成产值882.76,未完成劳动定额5.88%扣分2.05分;2020630日因该犯202006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632.45,未完成劳动定额47.29%扣分16.55分;2020731日因该犯202007月劳动定额840,完成产值538.2,未完成劳动定额35.92%扣分12.57分;2020810日,罪犯本昌艳在车间利用生产原材料制作围腰扣分15.00分;2020831日因该犯202008月劳动定额939,完成产值767.38,未完成劳动定额18.27%扣分6.39分;2020913,民警发现罪犯本昌艳隐瞒8月部分产值,虚报8月产值,意图将所瞒报的8月产值算在9月产值里。扣分25.00分;202134日,经调查发现,罪犯本昌艳未经允许,私自将民警清监清出的半截床单带回监舍,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分25.00分;202141日民警清监时在其储物箱内搜出麻花1个扣分15.00分。

从严情形:犯罪前科;考核周期内多次违规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本昌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本昌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10

罪犯王荣芳,女,196832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21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 铜中刑初字第 86 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荣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6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0809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11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89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20151123日至20377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荣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履行3600)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8月至20181月获1个表扬;20182月至20187月获1个表扬;20188月至20191月获1个表扬;20192月至20196月获1个表扬;20197月至201912月获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84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8.2%扣分2.87分;20181130日因该犯201811月劳动定额640,完成产值630.47,未完成劳动定额1.48%扣分0.51分;2019131日因该犯201901月劳动定额560,完成产值454.1,未完成劳动定额18.91%扣分6.61分;20191130日因该犯201911月劳动定额600,完成产值542.34,未完成劳动定额9.61%扣分3.36分;2020728日下午收工时,罪犯王荣芳、卢纳列不按规定交回劳动工具镊子扣分15.00分;2020731日因该犯202007月劳动定额840,完成产值480.65,未完成劳动定额42.77%扣分14.96分;2020831日因该犯202008月劳动定额1095,完成产值535.3,未完成劳动定额51.11%扣分17.88分;2021228日因该犯202102月劳动定额950,完成产值748.41,未完成劳动定额21.22%扣分7.42分;2021320日罪犯王义兰上午脱离联组联号到13号室找盆,罪犯王荣芳作为联号组长未及时报告、制止扣分20.00分;2021331日因该犯202103月劳动定额1100,完成产值1009.96,未完成劳动定额8.18%扣分2.86分。

从严情形:因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荣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荣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11

罪犯罗相艳,女,19901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8314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23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罗相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81017日起至2027721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1018日交付执行,20200123日从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调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相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0(已全部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月至20203月获1个表扬;20204月至20209月获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罗相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相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12

罪犯郭艳,女,197031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371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郭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7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19号刑事判决,认定郭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0109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12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181210日至20401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4月至20188月获1个表扬;20189月至20192月获1个表扬;20193月至20198月获1个表扬;20199月至20201月获1个表扬;20202月至20207月获1个表扬;20208月至202012月获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9210日值走廊班时未认真履职扣分10.00分;2021323日作为联号组长,罪犯杨琴脱离联组联号未及时报告扣分20.00分。

从严情形:毒品数量大;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郭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郭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13

罪犯何登梅,女,19769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垫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662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何登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1110日起至20301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0809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5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51110日至20303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登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00(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6月至201811月获1个表扬;201812月至20195月获1个表扬;20196月至201911月获1个表扬;201912月至20205月获1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1月获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1111日该犯存储多包未食用的方便面调料。扣分10.00分;2020929日清查出该犯储物箱有变质护肤品。扣分10.00分;20211119日不认真完成指定任务。扣分5.00分。

从严情形:因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何登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登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14

罪犯李修亚,女,196431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9328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1刑初10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修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18728日起至2031527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8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0508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修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0.00(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1280000.00(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月至20201月获1个表扬;20202月至20207月获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331日因该犯本月未按警官要求完成指定的改造任务。扣分15.00分。

从严情形:罚金200000.00(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1280000.00(未缴纳);因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社会危害性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修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修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15

罪犯黄燕,女,19838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67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2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黄燕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39日起至20303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9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116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7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539日至20298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燕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80000.00(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9月至20192月获1个表扬;20193月至20198月获1个表扬;20199月至20202月获1个表扬;20203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81016日私藏并食用剩菜。扣分10.00分;2019714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擅自在监舍后窗外面晾晒囚裤。扣分10.00分;2020216日私留油辣椒在监舍,未遵守就餐规定。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因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黄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燕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16

罪犯杜江春,女,199367日生,汉族,本科文化,甘肃省华池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61221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81刑初3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杜江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160624日起至20240623日止),民事赔偿金额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0413日,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2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0616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5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6624日至202310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杜江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00(已全部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月至201912月获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7月获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104日罪犯杜江春作为联号组长,未及时报告、制止罪犯王姣违规违纪行为。扣分20.00分;2020313日私留剩油在监室,未遵守就餐规定。扣分10.00分;202053112时许,罪犯杜江春脱离联组联号。扣分35.0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杜江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杜江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17

罪犯杨链,女,19826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812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初8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526日起至20315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4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0516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00(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月至20201月获1个表扬;20202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25日存储油汤一碗。扣分10.00分;20201127日罪犯杨链私留食品(威化、苹果)在监室,未遵守就餐规定。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因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18

罪犯玉明红,女,1975115日生,壮族,专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41103日,贵州省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乌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认定玉明红犯贪污,受贿,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9年(刑期自20140429日起至20330428日止),并处没收财产50000.00。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03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玉明红犯贪污,受贿,行贿罪,改判有期徒刑18年(刑期自20140429日起至20320420日止),并处没收财产50000.00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0513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02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刑期2014429日至20324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玉明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00(已全部执行);退赃退赔100000.00(已全部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5月至201710月获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4月获1个表扬;20185月至201810月获1个表扬;201811月至20194月获1个表扬;20195月至201910月获1个表扬;201911月至20204月获1个表扬;20205月至202010月获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9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8106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00分;2020130日私留剩菜,未遵守就餐规定。扣分10.00分;2020216日私留剩菜、未遵守就餐规定。扣分10.00分;2020228日私留腊肉、方便面、牛奶在监室,未遵守就餐规定。扣分10.00分;2022228日因该犯202202月劳动定额189,完成30,未完成劳动定额84.12%扣分25.23分。

从严情形:职务犯;考核周期内违规较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玉明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玉明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19

罪犯蔺梦双,女,199210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原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312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认定蔺梦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528日起至20285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201411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217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97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3528日至20274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蔺梦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00(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1月至20194月获1个表扬;20195月至201910月获1个表扬;201911月至20204月获1个表扬;20205月至202010月获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9716日该犯私存食品在监室,违反了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00分;202010102334分,该犯11小时轮流管控时打瞌睡。扣分15.00分。

从严情形:因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蔺梦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蔺梦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20

罪犯李典娇,女,1967611日生,布依族,本科文化,贵州省荔波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41218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福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典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4623日起至2014622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2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0414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02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刑期2014623日至20241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典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00(已全部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5月至201710月获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4月获1个表扬;20185月至20189月获1个表扬;201810月至20193月获1个表扬;20194月至20199月获1个表扬;201910月至20204月获1个表扬;20205月至202010月获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1030日该犯私藏一小卷红线和少量松紧带,被干警清查出。扣分15.00分;2020216日存储剩饭在监舍。扣分10.00分;2020329日该犯用非囚制化秋裤自制内裤扣分10.00分;20201016日该犯擅自将食品带到监舍储藏箱,被民警清查出。扣分15.00分;20201123日干警清监发现该犯擅自将食品带到监舍储物箱。扣分15.00分;20201221日,该犯擅自将枕头套晾晒在监舍窗户外,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00分;20214292040分左右,罪犯李典娇脱离联组联号。扣分35.00分。

从严情形:职务犯;考核期内违规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典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典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21

罪犯杨启仙,女,198410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261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一初字第 39 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启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2116日起至20141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10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5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1114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6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3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19315日至20443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启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4月至20189月获1个表扬;201810月至20193月获1个表扬;20194月至20199月获1个表扬;201910月至20203月获1个表扬;20204月至20209月获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2月获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812141720分,罪犯杨启仙因殴打、欺压他人或打架斗殴。扣分55.00分;2019719日该犯在劳动现场脱离联组联号。扣分35.00分;2019724日该犯在劳动现场脱离联组联号。扣分35.00分;2020124日殴打她犯(陈菊秀)情节轻微(未受伤)扣分45.00分;2021731日该犯因202107月劳动定额960,完成产值837.66,未完成劳动定额12.74%扣分4.45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犯原判十年以上;杀害未成年人;201812月打架扣55分;20201月打架扣4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启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启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22

罪犯林艳,女,198310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0112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南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林艳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5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0610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2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3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1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2014221日至202910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林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4月至20188月获1个表扬;20189月至20192月获1个表扬;20193月至20197月获1个表扬;20198月至20201月获1个表扬;20202月至20207月获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9510日该犯201904月劳动定额900,完成产值854,未完成劳动定额5.11%扣分1.78分。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林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林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23

罪犯罗太富,女,19538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7410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3刑初89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太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1018日起至203110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0517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太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00(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7月至20181月获1个表扬;20182月至20187月获1个表扬;20188月至20191月获1个表扬;20192月至20198月获1个表扬;20199月至20202月获1个表扬;20203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944日连号组成员有违规行为未及时报告扣分20.00分;2019417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00分;2019524日该犯在会见过程中谈话有碍改造。扣分20.00分;20191113日该犯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00分;202043日该犯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00分;202051日,该犯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没收部分财产50000.00(未执行);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考核期内多次违规被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罗太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太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24

罪犯郑仕学,女,196612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叙永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0688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毕中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郑仕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0922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7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10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6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11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9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2009729日至20239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仕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9月至20181月获1个表扬;20182月至20187月获1个表扬;20188月至201812月获1个表扬;20191月至20197月获1个表扬;20198月至201912月获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8821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扣分15.00分;2019418日该犯侮辱谩骂汤翠扣分30.00分;2020411日该犯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00分;2020930日因该犯202009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118.63,未完成劳动定额6.78%扣分2.37分;20201030日,该犯擅自脱离联组联号(一个人去储藏室拿东西)。扣分35.00分;2021531日因该犯202105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154.04,未完成劳动定额3.83%扣分1.34分。

从严情形:没收全部财产(部分执行);因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郑仕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郑仕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25

罪犯郭方衡,女,19705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412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郭方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7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728日,贵州省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7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0915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12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181210日至20401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方衡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0000元。(本人部分已履行,连带赔偿责任无法证实)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2月至20186月获1个表扬;20187月至201812月获1个表扬;20191月至20196月获1个表扬;20197月至201912月获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7月获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1月至20226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8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26日连号组成员有违规违纪行为未及时汇报扣分30.00分;201944日连号组成员有违规行为未及时报告(李平擅自脱离联组联号)扣分20.00分;2019831日因该犯201908月劳动定额1120,完成产值1080,未完成劳动定额3.57%扣分1.24分;2019915日因该犯201908月劳动定额1120,完成产值1080,未完成劳动定额3.57%扣分1.24分;202043日该犯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00分;202051日,该犯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00分;20201210日该犯利用原材料、劳动工具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做鞋垫)。扣分15.00分;2021228日因该犯202102月劳动定额982,完成产值800.68,未完成劳动定额18.46%扣分6.46分;2021331日因该犯202103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173.11,未完成劳动定额2.24%扣分0.78分;2021531日因该犯202105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044.59,未完成劳动定额12.95%扣分4.53分;20211231日因该犯202112月劳动定额1028,完成968.52,未完成劳动定额5.78%扣分1.73分。

从严情形:考核期内多次违规扣分、确有履行能力而无法证实财产刑连带赔偿责任。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郭方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郭方衡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26

罪犯魏红,女,19771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412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魏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327日,贵州省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0617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03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22,剥夺政治权利10年。刑期2019315日至20413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魏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00(已部分执行1000.00)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7月至201812月获1个表扬;20191月至20196月获1个表扬;20197月至201912月获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1月至20226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8823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扣分15.00分;20194252019418日该犯侮辱谩骂汤翠扣分30.00分;2019630日该犯201906月劳动定额900,完成产值603,未完成劳动定额33%扣分11.55分;201978日该犯201906月劳动定额900,完成产值603,未完成劳动定额33%扣分11.55分;2019731日该犯201907月劳动定额1454.54,完成产值1165.2,未完成劳动定额19.89%扣分6.96分;2019816日该犯201907月劳动定额1454.54,完成产值1165.2,未完成劳动定额19.89%扣分6.96分;2019831日该犯201908月劳动定额1600,完成产值1416,未完成劳动定额11.5%扣分4.02分;2019915日该犯201908月劳动定额1600,完成产值1416,未完成劳动定额11.5%扣分4.02分;2019916日该犯不按规定佩戴统一标识(胸牌)扣分10.00分;2019918日该犯不按规定佩戴统一标识(胸牌)扣分10.00分;2020213日该犯20220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799.11,未完成劳动定额33.4%扣分10.02分;2020412日该犯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00分;2021430日该犯202104月劳动定额818,完成产值548.66,未完成劳动定额32.92%扣分11.52分;20211231日该犯202112月劳动定额1028,完成584.98,未完成劳动定额43.09%扣分12.92分;2022117日该犯202112月劳动定额1028,完成584.98,未完成劳动定额43.09%扣分12.92分;2022131日该犯20220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799.11,未完成劳动定额33.4%扣分10.02分;2022228日该犯202202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843.75,未完成劳动定额29.68%扣分8.90分;2022310日该犯202202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843.75,未完成劳动定额29.68%扣分8.90分。

从严情形:没收部分财产50000.00(已部分执行1000.00);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魏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魏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27

罪犯张云英,女,19705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4515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黎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云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730日起至20287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82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东刑终字第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0917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97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2013730日至20274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云英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00(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7月至201812月获1个表扬;20191月至20196月获1个表扬;20197月至201912月获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421日将原材料占为己有(2022421日在监室清出罪犯张云英用生产原材料做的沐浴花一个)。扣分5.00分。

从严情形:犯罪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云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云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28

罪犯李兴勤,女,1975627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6425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22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兴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123日起至20301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61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2刑终字第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0718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7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5123日至20304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兴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00(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1月至20194月获1个表扬;20195月至201910月获1个表扬;201911月至20204月获1个表扬;20205月至202011月获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12月至20226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81130日因该犯201811月劳动定额912,完成产值678.33,未完成劳动定25.62%扣分8.96分;2019531日因该犯201905月劳动定额864,完成产值532.58,未完成劳动定额38.35%扣分13.42分;2019630日因该犯201906月劳动定额960,完成产值810.33,未完成劳动定额15.59%扣分5.45分;2019731日因该犯201907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836.66,未完成劳动.定额30.27%扣分10.59分;2019831日因该犯201908月劳动定额960,完成产值900.58,未完成劳动额6.18%扣分2.16分;2019930日因该犯201909月劳动定额960,完成产值644.2,未完成劳动定额32.89%扣分11.51分;20191231日因该犯201912月劳动定额1320,完成产值1230.8,未完成劳动.定额6.75%扣分2.36分;2020131日因该犯20200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700.14,未完成劳动.定额41.65%扣分14.57分;2020531日因该犯202005月劳动定额660,完成产值328.76,未完成劳动定额50.18%扣分17.56分;2020630日因该犯202006月劳动定额1080,完成产值608.75,未完成劳动定额43.63%扣分15.27分;20201031日因该犯202010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960.35,未完成劳动定额19.97%扣分6.98分;20201130日因该犯20201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008.49,未完成劳动定额15.95%扣分5.58分;20201231日因该犯202012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073.12,未完成劳动定额10.57%扣分3.69分;2021131日因该犯20210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875.35,未完成劳动定额27.05%扣分9.46分;2021331日因该犯202103月劳动定额960,完成产值544.96,未完成劳动定额43.23%扣分15.13分;2021531日因该犯202105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931.98,未完成劳动定额22.33%扣分7.81分;2021630日因该犯202106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916.01,未完成劳动定额23.66%扣分8.28分;2021731日因该犯202107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104.38,未完成劳动定额7.96%扣分2.78分;2021930日因该犯202109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059.86,未完成劳动定额11.67%扣分4.08分;20211031日因该犯202110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601.07,未完成劳动定额49.91%扣分14.97分;20211130日因该犯202111月劳动定额960,完成541.53,未完成劳动定额43.59%扣分13.07分;20211231日因该犯202112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822.32,未完成劳动定额31.47%扣分9.44分;2022131日因该犯20220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882.68,未完成劳动定额26.44%扣分7.93分;2022228日因该犯202202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955.72,未完成劳动定额20.35%扣分6.10分;2022531日因该犯202205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1002.5,未完成劳动定额16.45%扣分4.93分;2022630日因该犯202206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760.82,未完成劳动定额36.59%扣分10.97分。

从严情形:没收部分财产50000.00(未执行);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兴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兴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29

罪犯康仁会,女,1960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81011日,贵州省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722号刑事判决,认定康仁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324日起至20333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12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字第10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0314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康仁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00(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5月至201911月获1个表扬;201912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91231日因该犯201912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939.86,未完成劳动定额21.67%扣分7.58分;2020131日因该犯202001月劳动定额960,完成产值942,未完成劳动定额1.87%扣分0.65分;2020531日因该犯202005月劳动定额840,完成产值341.56,未完成劳动定额59.33%扣分20.76分;2020630日因该犯202006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787.19,未完成劳动定额34.4%扣分12.04分;2020731日因该犯202007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786.06,未完成劳动定额34.49%扣分12.07分;2020831日因该犯202008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806.23,未完成劳动定额32.81%扣分11.48分;2020930日因该犯202009月劳动定额960,完成产值530.34,未完成劳动定额44.75%扣分15.66分;20201031日因该犯202010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844.48,未完成劳动定额29.62%扣分10.36分;20201130日因该犯20201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871.34,未完成劳动定额27.38%扣分9.58分;20201231日因该犯202012月劳动定额1080,完成产值802.45,未完成劳动定额25.69%扣分8.99分;2021131日因该犯202101月劳动定额1080,完成产值525.96,未完成劳动定额51.3%扣分17.95分;2021228日因该犯202102月劳动定额960,完成产值795.4,未完成劳动定额17.14%扣分5.99分;2021531日因该犯202105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876.49,未完成劳动定额26.95%扣分9.43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吸毒史。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康仁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康仁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30

罪犯梁多芬,女,197310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宜宾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8112日,贵州省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990号刑事判决,认定梁多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837日起至20293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12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10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0314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梁多芬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00(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5月至201912月获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726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扣分10.00分;2019831日因该犯201908月劳动定额1320,完成产值1103.66,未完成劳动定额16.38%扣分5.73分;2019930日因该犯201909月劳动定额1320,完成产值1284.14,未完成劳动定额2.71%扣分0.94分;20191130日因该犯20191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949.4,未完成劳动定额20.88%扣分7.30分;20191231日因该犯201912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173.4,未完成劳动定额2.21%扣分0.77分;2020131日因该犯20200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116.27,未完成劳动定额6.97%扣分2.43分;2020531日因该犯202005月劳动定额840,完成产值423.04,未完成劳动定额49.63%扣分17.37分;2020630日因该犯202006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030.17,未完成劳动定额14.15%扣分4.95分;2020731日因该犯202007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865.3,未完成劳动定额27.89%扣分9.76分;20201117日在劳动现场随意走动,扣分5.00分;2022331日因该犯202203月劳动定额960,完成679.59,未完成劳动定额29.2%扣分8.76分。

从严情形:罚金20000.00(未缴纳);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梁多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梁多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31

罪犯金光平,女,19822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90116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字59号刑事判决,认定金光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180814日起至203308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0214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金光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0(已全部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5月至201910月获1个表扬;201911月至20204月获1个表扬;20205月至202010月获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金光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金光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32

罪犯胡昌会,女,19684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192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义刑初字第字第335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昌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918日起至20259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1020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1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76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2010918日至20241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昌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6月至20173月获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6月获1个表扬;20177月至201712月获1个表扬;20181月至20186月获1个表扬;20187月至201812月获1个表扬;20191月至20196月获1个表扬;20197月至201912月获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3月至2021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10月至20224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8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71231日因该犯2017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4.27%扣分1.49分;2018210日私改囚服扣分30.00分;2018212日私藏二类违禁品(未剪断的中底布布条)扣分45.00分;20191129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00分;202051日,该犯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00分;2020730日罪犯有违反基本规范其他行为的。扣分45.00分;2020831日因该犯202008月劳动定额600,完成产值291.33,未完成劳动定额51.44%扣分18.00分;2020930日因该犯202009月劳动定额672,完成产值349.24,未完成劳动定额48.02%扣分16.80分;20201031日因该犯202010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400.98,未完成劳动定额66.58%扣分23.30分;20201130日因该犯20201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566.53,未完成劳动定额52.78%扣分18.47分;20201231日因该犯202012月劳动定额1080,完成产值599.22,未完成劳动定额44.51%扣分15.57分;2021131日因该犯202101月劳动定额1080,完成产值472.53,未完成劳动定额56.24%扣分19.68分;2021228日因该犯202102月劳动定额960,完成产值518.26,未完成劳动定额46.01%扣分16.10分;2021331日因该犯202103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676.22,未完成劳动定额43.64%扣分15.27分;2021430日因该犯202104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554.76,未完成劳动定额53.77%扣分18.81分;2021531日因该犯202105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597.83,未完成劳动定额50.18%扣分17.56分;2021619日下午304分,罪犯胡昌会在七监区习艺车间9线蒸汽烫台处睡觉,扣分5.00分;2021630日因该犯202106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621.8,未完成劳动定额48.18%扣分16.86分;2021731日因该犯202107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740.65,未完成劳动定额38.27%扣分13.39分;2021831日因该犯202108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727.23,未完成劳动定额39.39%扣分13.78分;2021930日因该犯202109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626.03,未完成劳动定额47.83%扣分16.74分;20211031日因该犯202110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653.39,未完成劳动定额45.55%扣分13.66分;20211130日因该犯20211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646.92,未完成劳动定额46.09%扣分13.82分;20211231日因该犯202112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980.74,未完成劳动定额18.27%扣分5.48分;2022131日因该犯202201月劳动定额960,完成447.65,未完成劳动定额53.36%扣分16.00分;2022228日因该犯202202月劳动定额960,完成235.88,未完成劳动定额75.42%扣分22.62分;2022331日因该犯202203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485.9,未完成劳动定额59.5%扣分17.85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犯原判十年以上;考核周期内扣分较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胡昌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昌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33

罪犯匡令艳,女,1979613日生,汉族,文盲,云南省芒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3126日,贵州省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观法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匡令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824日起至2028823日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1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匡令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824日起至2028823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0313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060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1907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2013824日至20274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匡令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00(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9月至20191月获1个表扬;20192月至20197月获1个表扬;20198月至201912月获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1月获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217日匡令艳作为与邓柏枝同在3号室的成员,明知202217日晚上1956分左右,8号室杨正芳从娱乐室甩衣服回去经过3号室门口时,邓柏枝将一包用红色塑料袋装着的食品私自传递给了杨正芳而未及时报告警官。扣分1.00分。

从严情形:没收部分财产50000.00(未执行);因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匡令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匡令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34

罪犯吕怀珍,女,1975614日生,汉族,文盲,云南省会泽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0491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毕中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吕怀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5131日起至20071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12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一复字第7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0425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8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6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3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201024日至20255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吕怀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6月至201811月获1个表扬;201812月至20196月获1个表扬;20197月至201912月获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2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2月至20227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8630日因该犯201806月劳动定额1400,完成产值943,未完成劳动定额32.64%扣分11.42分;2018731日因该犯201807月劳动定额1260,完成产值1020,未完成劳动定额19.04%扣分6.66分;2018831日因该犯201808月劳动定额1400,完成产值1312,未完成劳动定额6.28%扣分2.19分;20181031日因该犯201810月劳动定额1050,完成产值964,未完成劳动定额8.19%扣分2.86分;20181231日因该犯201812月劳动定额1540,完成产值805,未完成劳动定额47.72%扣分16.70分;2019131日因该犯201901月劳动定额1470,完成产值1060,未完成劳动定额27.89%扣分9.76分;2019228日因该犯201902月劳动定额1470,完成产值977,未完成劳动定额33.53%扣分11.73分;2019331日因该犯201903月劳动定额1615,完成产值1178,未完成劳动定额27.05%扣分9.46分;2019531日因该犯201905月劳动定额1479.45,完成产值1375,未完成劳动定额7.06%扣分2.47分;2019731日因该犯201907月劳动定额1640.5,完成产值1527,未完成劳动定额6.91%扣分2.41分;2019831日因该犯201908月劳动定额2003.4,完成产值1837,未完成劳动定额8.3%扣分2.90分;20191130日因该犯201911月劳动定额1472.72,完成产值1388,未完成劳动定额5.75%扣分2.01分;20191231日因该犯201912月劳动定额1209.75,完成产值1176,未完成劳动定额2.78%扣分0.97分;2020131日因该犯202001月劳动定额1700,完成产值1639,未完成劳动定额3.58%扣分1.25分;2020630日因该犯202006月劳动定额2050,完成产值1862,未完成劳动定额9.17%扣分3.20分;2020731日因该犯202007月劳动定额1700,完成产值1677,未完成劳动定额1.35%扣分0.47分;2020831日因该犯202008月劳动定额1865,完成产值1767,未完成劳动定额5.25%扣分1.83分;2020930日因该犯202009月劳动定额1770,完成产值1602,未完成劳动定额9.49%扣分3.32分;20201130日因该犯202011月劳动定额1720,完成产值1597,未完成劳动定额7.15%扣分2.50分;20201231日因该犯202012月劳动定额1740,完成产值1493.93,未完成劳动定额14.14%扣分4.94分;2021228日因该犯202102月劳动定额1508.57,完成产值926.11,未完成劳动定额38.61%扣分13.51分;2021331日因该犯202103月劳动定额1950,完成产值1744.84,未完成劳动定额10.52%扣分3.68分;2021430日因该犯202104月劳动定额2450,完成产值1852.33,未完成劳动定额24.39%扣分8.53分;2021531日因该犯202105月劳动定额2150,完成产值1772.04,未完成劳动定额17.57%扣分6.14分;2021630日因该犯202106月劳动定额2250,完成产值1721.12,未完成劳动定额23.5%扣分8.22分;2021731日因该犯202107月劳动定额2400,完成产值2278.6,未完成劳动定额5.05%扣分1.76分;2021831日因该犯202108月劳动定额2220,完成产值1923.3,未完成劳动定额13.36%扣分4.67分;2021930日因该犯202109月劳动定额2230,完成产值1980.05,未完成劳动定额11.2%扣分3.92分;20211031日因该犯202110月劳动定额1690,完成1472.18,未完成劳动定额12.88%扣分3.86分;20211130日因该犯202111月劳动定额1391,完成899.14,未完成劳动定额35.36%扣分10.60分;20211231日因该犯202112月劳动定额1600,完成1108.64,未完成劳动定额30.71%扣分9.21分;2022131日因该犯202201月劳动定额1440,完成1285.8,未完成劳动定额10.7%扣分3.21分;2022331日因该犯202203月劳动定额1280,完成630.44,未完成劳动定额50.74%扣分15.22分;2022630日因该犯202206月劳动定额1280,完成832.43,未完成劳动定额34.96%扣分10.48分;2022731日因该犯202207月劳动定额2210,完成2153.14,未完成劳动定额2.57%扣分0.77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犯原判死缓。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吕怀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吕怀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35

罪犯张嫚,女,1970715日生,回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061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6411日起至20084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20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64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01号刑事判决,同案犯上诉,同案犯改判,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0426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10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03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剥夺政治权利7;201310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201603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20190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2011323日至202412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全部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3月至20187月获1个表扬;20188月至201812月获1个表扬;20191月至20196月获1个表扬;20197月至201912月获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贩卖毒品数量巨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36

罪犯杨海霞,女,1971510日生,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81112日,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29刑初5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海霞犯挪用公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412日起至20231011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40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83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123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刑终2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0215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海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0.00(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375070.00(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483000.00(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5月至201911月获1个表扬;201912月至20205月获1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0月获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9630日该犯201906月劳动定额925,完成产值723,未完成劳动定额21.83%扣分7.64分;2019930日该犯201909月劳动定额2010,完成产值2008,未完成劳动定额0.09%扣分0.03分;20191031日该犯201910月劳动定额1129.41,完成产值915,未完成劳动定额18.98%扣分6.64分;2020131日该犯202001月劳动定额1700,完成产值1642,未完成劳动定额3.41%扣分1.19分;2020630日该犯202006月劳动定额2050,完成产值1754,未完成劳动定额14.43%扣分5.05分。

从严情形:刑九后贪污贿赂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海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海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37

罪犯杨蓉,女,19888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2312日,贵州省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61129日起至20251128日止),罚金人民币9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6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0110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1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20161129日至20253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9000.00(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61000.00(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3月至20198月获1个表扬;20199月至20202月获1个表扬;20203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退赃退赔61000.00(未缴纳),因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毒品再犯;犯罪数额巨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38

罪犯王朝琼,女,19501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8914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22刑初20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朝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127日起至2026126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122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终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检察院抗诉。2018122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终188号之一刑事裁定,同意检察院撤回抗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0111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朝琼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00(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3月至20199月获1个表扬;201910月至20204月获1个表扬;20205月至202010月获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5月至2021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11月至20224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3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630日该犯201906月劳动定额1295,完成产值1131,未完成劳动定额12.66%扣分4.43分;2019731日该犯201907月劳动定额1544,完成产值1283,未完成劳动定额16.9%扣分5.91分;2019831日该犯201908月劳动定额1720,完成产值1503,未完成劳动定额12.61%扣分4.41分;2019930日该犯201909月劳动定额1608,完成产值1193,未完成劳动定额25.8%扣分9.03分;20191031日该犯201910月劳动定额903.52,完成产值530,未完成劳动定额41.34%扣分14.46分;20191130日该犯201911月劳动定额1296,完成产值1020,未完成劳动定额21.29%扣分7.45分;20191231日该犯201912月劳动定额1030.24,完成产值989,未完成劳动定额4%扣分1.40分;202011日该犯202001月劳动定额1360,完成产值1165,未完成劳动定额14.33%扣分5.01分;2020430日该犯202004月劳动定额1097.13,完成产值969,未完成劳动定额11.67%扣分4.08分;2020630日该犯202006月劳动定额1640,完成产值1458,未完成劳动定额11.09%扣分3.88分;2020930日该犯202009月劳动定额1416,完成产值1154,未完成劳动定额18.5%扣分6.47分;20201231日该犯202012月劳动定额1392,完成产值1247.61,未完成劳动定额10.37%扣分3.62分;20211142021114日民警清理监舍,在罪犯王朝琼储物箱内清到馒头1个,为该犯私自留存食品。扣分15.00分;2021131日该犯202101月劳动定额1408,完成产值1238.99,未完成劳动定额12%扣分4.20分;202122202122日民警清理车间,在王朝琼机位处清到食品(袋装鸡蛋1个)。扣分15.00分;2021228日该犯202102月劳动定额1206.86,完成产值527.28,未完成劳动定额56.3%扣分19.70分;2021430日该犯202104月劳动定额1960,完成产值1497.43,未完成劳动定额23.6%扣分8.26分;2021531日该犯202105月劳动定额1720,完成产值1630.29,未完成劳动定额5.21%扣分1.82分;2021731日该犯202107月劳动定额1920,完成产值1897.41,未完成劳动定额1.17%扣分0.40分;20211031日该犯202110月劳动定额1352,完成1272.41,未完成劳动定额5.88%扣分1.76分;20211130日该犯202111月劳动定额1112.8,完成930.29,未完成劳动定额16.4%扣分4.92分;2022331日该犯202203月劳动定额1024,完成825.81,未完成劳动定额19.35%扣分5.80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没收财产50000元(未履行);因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朝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朝琼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39

罪犯黄小菊,女,1954101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077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小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7911日起至20099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20079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复字第3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0926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6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6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2012620日至20279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小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00(已全部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4月至20189月获1个表扬;201810月至20193月获1个表扬;20194月至20199月获1个表扬;201910月至20203月获1个表扬;20204月至20209月获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3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843201843日,该犯有说脏话粗话等不文明言行。扣分10.00分;20181130日该犯201811月劳动定额1120,完成产值1092,未完成劳动定额2.5%扣分0.87分;2019131日该犯201901月劳动定额1288,完成产值1184,未完成劳动定额8.07%扣分2.82分;2019228日该犯201902月劳动定额1264,完成产值1231,未完成劳动定额2.61%扣分0.91分;2019531日该犯201905月劳动定额1768,完成产值1699,未完成劳动定额3.9%扣分1.36分;2019630日该犯201906月劳动定额2160,完成产值2088,未完成劳动定额3.33%扣分1.16分;2019731日该犯201907月劳动定额1834.14,完成产值1804,未完成劳动定额1.64%扣分0.57分;20198212019821日,该犯侮辱谩骂其他罪犯。扣分30.00分;2019831日该犯201908月劳动定额2200,完成产值1970,未完成劳动定额10.45%扣分3.65分;20191031日该犯201910月劳动定额1520,完成产值1383,未完成劳动定额9.01%扣分3.15分;20191130日该犯201911月劳动定额2120,完成产值1608,未完成劳动定额24.15%扣分8.45分;20191230日,该犯在工作日擅自将一包河粉放在监舍的储物箱里。扣分15.00分;20191231日该犯201912月劳动定额1680,完成产值1667,未完成劳动定额0.77%扣分0.26分;20201122020112日,该犯与罪犯李用兰因琐事在劳动现场发生吵闹,影响改造秩序。扣分10.00分;20201228日擅自将食品带到监舍(20201228日民警清理监舍在黄小菊储物箱内搜出“小鱼干”零食一袋。)扣分15.00分;20211142021114日,民警清监时在3号室监舍厕所的桶里清出罪犯黄小菊的保暖衣一套,违反了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00分;2021131日该犯202101月劳动定额1536,完成产值1364.12,未完成劳动定额11.19%扣分3.91分;20212162021216日民警清理监舍时在罪犯黄小菊枕头内搜到非囚制化棉毛衫一件扣分10.00分;2021430日该犯202104月劳动定额2392,完成产值2171.34,未完成劳动定额9.22%扣分3.22分;2021531日该犯202105月劳动定额2232,完成产值2192.97,未完成劳动定额1.74%扣分0.60分;2021831日该犯202108月劳动定额2328,完成产值2322.08,未完成劳动定额0.25%扣分0.08分;2022131日该犯202201月劳动定额1864,完成1527.8,未完成劳动定额18.03%扣分5.40分。

从严情形:考核期内多次违规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黄小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小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40

罪犯周艳,女,1974913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067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周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10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391号刑事判决,认定周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61030日起至200810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1123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07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12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剥夺政治权利7;2013120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201606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20190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20111215日至20264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3月至20187月获1个表扬;20188月至20191月获1个表扬;20192月至20197月获1个表扬;20198月至201912月获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83312018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5.84%扣分2.04分;20181119日联组联号成员陈红被罪犯赵建芳殴打,联号成员未及时报告、制止或者知情不报扣分20.00分;2019228日该犯201902月劳动定额1120,完成产值915.62,未完成劳动定额18.24%扣分6.38分;2019930日该犯201909月劳动定额1900,完成产值1773.13,未完成劳动定额6.67%扣分2.33分;2020930日该犯202009月劳动定额1090.9,完成产值1036.22,未完成劳动定额5.01%扣分1.75分;20201231日该犯202012月劳动定额1219.04,完成产值952.09,未完成劳动定额21.89%扣分7.66分;202134342128分左右该犯在监室说脏话粗话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周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41

罪犯张青慧,女,19775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88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8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青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923日起至20279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死刑复核。201812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核6109578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0214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青慧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00(已全部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5月至201911月获1个表扬;201912月至20205月获1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1月获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1月至20226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630日该犯201906月劳动定额715,完成产值572.51,未完成劳动定额19.92%扣分6.97分;2019731日该犯201907月劳动定额1010.73,完成产值864.83,未完成劳动定额14.43%扣分5.05分;20191031日该犯201910月劳动定额1167.05,完成产值859.71,未完成劳动定额26.33%扣分9.21分;20191130日该犯201911月劳动定额1454.54,完成产值817.4,未完成劳动定额43.8%扣分15.33分;20201130日该犯202011月劳动定额1236.36,完成产值684.78,未完成劳动定额44.61%扣分15.61分;20201231日该犯202012月劳动定额1173.32,完成产值427.15,未完成劳动定额63.59%扣分22.25分;2021131日该犯202101月劳动定额1280,完成产值1065.24,未完成劳动定额16.77%扣分5.86分;2021331日该犯202103月劳动定额1280,完成产值1004.21,未完成劳动定额21.54%扣分7.53分;2021531日该犯202105月劳动定额1148.71,完成产值750.64,未完成劳动定额34.65%扣分12.12分;2021630日该犯202106月劳动定额1219.04,完成产值838.29,未完成劳动定额31.23%扣分10.93分;2021731日该犯202107月劳动定额1454.54,完成产值1205.9,未完成劳动定额17.09%扣分5.98分;2021831日该犯202108月劳动定额1454.54,完成产值974.59,未完成劳动定额32.99%扣分11.54分;202198202198日,罪犯金丽私自进入劳动现场厕所洗储物箱盖,联号组成员张青慧第一时间发现后无反应,未进行制止或汇报。扣分10.00分;2021930日该犯202109月劳动定额1600,完成产值998.94,未完成劳动定额37.56%扣分13.14分;20211031日该犯202110月劳动定额1333.33,完成944.71,未完成劳动定额29.14%扣分8.74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青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青慧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42

罪犯陈帮秀,女,196910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05020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帮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50328日起至200703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503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复字第16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筑刑一初字第20号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帮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70328日起至200903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0607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080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090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剥夺政治权利7;201301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2,剥夺政治权利7;201508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20190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201096日至20246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帮秀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4月至20188月获1个表扬(2018716日被扣10.00分);20189月至20192月获1个表扬(20181119日被扣20.00,2019228日被扣0.46分);20193月至20197月获1个表扬(2019313日被扣30.00,2019313日被扣30.00分);20198月至20201月获1个表扬;20202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525日被扣30.00分);20216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8716日因说粗话脏话等不文明语言的,扣10.00分;20181119日联组联号成员陈红被罪犯赵建芳殴打,联号成员未及时报告、制止或者知情不报扣分20.00分;2019228日该犯201902月劳动定额896,完成产值884.14,未完成劳动定额1.32%扣分0.46分;2019313日该犯201902月劳动定额896,完成产值884.14,未完成劳动定额1.32%扣分30.00分;2019313日清查监室时发现该犯私改囚服一件。扣分30.00分;2021525日上午起床时段在监舍厕所,因洗澡位置原因,罪犯陈帮秀与同监舍罪犯李明英发生口角,后在争执过程中陈犯骂李犯。扣分30.00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考核期内多次违规被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帮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帮秀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43

罪犯陈昌琴,女,19846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0811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11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昌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8125日起至20101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1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复字第4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1230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03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07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剥夺政治权利7;201603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20190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2013722日至20294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昌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2月至20187月获1个表扬;20188月至201812月获1个表扬;20191月至20195月获1个表扬;20196月至201911月获1个表扬;201912月至2020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8月至202012月获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8232018228日因打架斗殴行为。扣分55.00分;20201132020113日,在食堂回监房路上,该犯在队列中不遵守队列纪律,经教育不改。扣分10.00分;202024日罪犯陈昌琴于202024日被予以警告处罚。具体处罚事由为:2020211113分许,罪犯陈昌琴在食堂就餐时,因不满身旁的罪犯李艳念叨,突然打了李犯一耳光,民警立即前往制止。事后对陈犯进行个别教育时,该犯仍不能认识自身错误。因此对罪犯陈昌琴予以警告处罚。扣分300.00分;被警告1次行政处罚。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犯原判十年以上;;考核期内违规打架被扣55分;考核期内违规被警告处罚;犯罪手段残忍;危害后果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昌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昌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44

罪犯丁尚菊,女,19824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07080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安市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丁尚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120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0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0324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090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201301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2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201603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20190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201096日至20255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丁尚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5月至201810月获1个表扬;201811月至20194月获1个表扬;20195月至20199月获1个表扬;201910月至20203月获1个表扬;20204月至20209月获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没收全部财产(未执行);因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丁尚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丁尚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45

罪犯余维燕,女,1969916日生,蒙古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096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余维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1125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03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剥夺政治权利8;201403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201606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201905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2012320日至20273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余维燕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00(已部分执行5000.00)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6月至201810月获1个表扬;201811月至20194月获1个表扬;20195月至201910月获1个表扬;201911月至20204月获1个表扬;20205月至202010月获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4月至20228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8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131日该犯201901月劳动定额1267.5,完成产值1192.98,未完成劳动定额5.87%扣分2.05分;2019331日该犯201903月劳动定额1612.5,完成产值1425.91,未完成劳动定额11.57%扣分4.04分;2019430日该犯201904月劳动定额1462,完成产值1058.43,未完成劳动定额27.6%扣分9.66分;2020531日该犯202005月劳动定额1892,完成产值1667.6,未完成劳动定额11.86%扣分4.15分;20201031日该犯202010月劳动定额1505,完成产值1393.81,未完成劳动定额7.38%扣分2.58分;2022131日该犯202201月劳动定额1600,完成1509.26,未完成劳动定额5.67%扣分1.70分。

从严情形:主犯且社会危害性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余维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余维燕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46

罪犯陈艳,女,19769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56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艳犯运输毒品,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0813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03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22,剥夺政治权利10年。刑期2019315日至20413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0.00(已部分执行8000.00)并附终结执行裁定。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6月至201811月获1个表扬;201812月至20194月获1个表扬;20195月至201910月获1个表扬;201911月至20204月获1个表扬;20205月至202010月获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犯罪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47

罪犯王梅,女,19768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512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7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0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1013日起至202910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0313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00(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5月至201912月获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1月获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97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的24.11%扣分8.43分;2019930日该犯201909月劳动定额1063,完成产值334.96,未完成劳动定额68.48%扣分23.96分;20191130日该犯201911月劳动定额909,完成产值819.91,未完成劳动定额9.8%扣分3.43分;2020630日该犯202006月劳动定额960,完成产值880.25,未完成劳动定额8.3%扣分2.90分;2021228日该犯202102月劳动定额955,完成产值860.59,未完成劳动定额9.88%扣分3.45分。

从严情形:没收部分财产50000.00(未执行);因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48

罪犯田沙沙,女,19916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71127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2刑初343号刑事判决,认定田沙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818日起至2032817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0117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沙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00(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3月至20189月获1个表扬;201810月至20193月获1个表扬;20194月至20199月获1个表扬;201910月至20203月获1个表扬;20204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9731日该犯201907月劳动定额820,完成产值735.92,未完成劳动定额10.25%扣分3.58分;20211132021113日,民警清监时发现罪犯田沙沙储物箱内有一封罪犯陈水月写给田犯的信,经调查,田犯承认信件是自己值三人两小时班时与陈犯传递的扣分35.00分。

从严情形:没收部分财产50000.00(未执行);因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田沙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沙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49

罪犯胡贵萍,女,19807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0910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认定胡贵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1126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03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9,剥夺政治权利8;201403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2018062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2012320日至20281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贵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2000元,附终结裁定)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7月至201712月获1个表扬;20181月至20186月获1个表扬;20187月至201812月获1个表扬;20191月至20196月获1个表扬;20197月至201912月获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1月获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9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8626日储存、食用过期食品,经教育不改扣分10.00分;2018717日该犯与罪犯湛明会在劳动现场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架行为,湛犯先动手,该犯也还手。扣分45.00分;2019930日该犯201909月劳动定额1063,完成产值804.04,未完成劳动定额24.36%扣分8.52分;2020731日该犯202007月劳动定额982,完成产值771.85,未完成劳动定额21.4%扣分7.49分;2020930日该犯202009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153.81,未完成劳动定额3.84%扣分1.34分;2021125日,干警在劳动现场巡查时发现罪犯胡贵萍未经干警允许,私自更改劳动成品标号,违反操作规程。扣分15.00分;2022531日该犯202205月劳动定额960,完成659.8,未完成劳动定额31.27%扣分9.38分。

从严情形:20180717日违规违纪被扣45.0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胡贵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贵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50

罪犯闫沂,女,19643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0603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闫沂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60906日起至20080905日止)。200606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 )筑刑一初字第 59 号 ,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闰沂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1026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010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03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8,剥夺政治权利7;201403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201603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201905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2011323日至20263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闫沂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00(未履行,附终结裁定)。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8月至201812月获1个表扬;20191月至20196月获1个表扬;20197月至201912月获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9630日该犯20196月劳动定额700元,完成产值450元,未完成劳动定额35.71%12.49分;20222192022219日晚上,该犯与同监舍罪犯张昌红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巡查民警制止扣5.00分。

从严情形: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闫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闫沂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51

罪犯高齐云,女,19794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8122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刑初111号刑事判决,认定高齐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124日起至20331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0311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高齐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00(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5月至201911月获1个表扬;201912月至20205月获1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1月获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9831日该犯201908月劳动定额1090.9,完成产值1086.11,未完成劳动定额0.43%扣分0.15分;2020526日罪犯高齐云未按劳动工艺操作,导致900余件产品多次返修质量未达标。扣分30.00分;20206221838分罪犯高齐云脱离联组联号,私自从9号室窜到10号室。扣分35.00分;2020630日该犯202006月劳动定额840,完成产值237.94,未完成劳动定额71.67%扣分25.08分;2020731日该犯202007月劳动定额982,完成产值846.09,未完成劳动定额13.84%扣分4.84分;20212146点至7点时段在1号楼11号室,罪犯高齐云经一人一小时互监轮值罪犯多次提醒后依然未佩戴眼罩就寝。扣分10.00分;2021630日该犯202106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150.02,未完成劳动定额4.16%扣分1.45分。

从严情形:没收部分财产30000.00(未执行);因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高齐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高齐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52

罪犯张慧,女,1999510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81025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81刑初41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80503日起至20250502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212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慧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0(已全部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2月至20198月获1个表扬;20199月至20203月获1个表扬(2019106日被扣10.00,20191128日被扣25.00分);20204月至20209月获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01126日被扣15.00分);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9106日因故意浪费粮食, 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条第十三项 故意浪费水、粮食等生活物资的,视情节每次扣10分、20分、30分的规定给予扣10分;20191128日,干警在对该犯搜身检查时发现该犯与二监区罪犯私传的信件, 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二十二项 违反规定请他人或帮他人捎信传话、传递物品的,视情节每次扣25分、35分、45分;的规定,给予扣25分。扣分25.00分;20201126日该犯夜间1小时轮流互监时不按规定入厕, 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不按规定如厕的,每次扣15分的规定,扣15.0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慧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53

罪犯李宗艳,女,19851012日生,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511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三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宗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421日起至2029420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64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0616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05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2014421日至20288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宗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00(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6月至201811月获1个表扬;201812月至20195月获1个表扬;20196月至201911月获1个表扬;201912月至20205月获1个表扬(2020513日被扣15.00分);20206月至202011月获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513日因擅自将食品带到监舍, 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条第八项 擅自将食品带到监舍和劳动、学习现场的,每次扣15分的规定,扣15.00分。

从严情形:没收部分财产50000.00(未执行);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宗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宗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54

罪犯林永贤,女,19744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71129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2刑初335号刑事判决,认定林永贤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70224日起至202702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0117日交付执行,20180329日从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调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林永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00(已全部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3月至20189月获1个表扬;201810月至20193月获1个表扬(201936日被扣10.00分);20194月至20199月获1个表扬;201910月至20203月获1个表扬;20204月至20209月获1个表扬(202045日被扣15.00分);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936日因该犯未按规定妥善管理自己负责的炒锅,以致罪犯郑朝秀趁机使用该炒锅中的油炸豆腐, 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不按规定维护设施设备的,每次扣10分的规定,扣10.00分;202045日下午18时左右,干警在现场巡查时发现该犯擅自将食物带到操作现场。 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条第八项 擅自将食品带到监舍和劳动、学习现场的,每次扣15分的规定扣15分。

从严情形:暴力犯罪,原判十年以上;侵害未成年人。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林永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林永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55

罪犯丁龙琼,女,19672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60229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丁龙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10个月(刑期自20150514日起至202703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0315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05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2015514日至20268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丁龙琼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一般。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00(已全部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8月至20191月获1个表扬;20192月至20197月获1个表扬;20198月至20201月获1个表扬;20202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310日被扣35.00分);20209月至202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96日被扣25.00,20201113日被扣20.00分);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310日私自传递物品扣分35.00分;202096日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民警多次要求罪犯值班期间不得睡觉,该犯未认真执行民警指令,962341分值班期间睡觉)扣分25.00分;20201113日早上742分左右该犯同监舍罪犯郑朝秀与何艳打架,未及时制止扣分20.00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丁龙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丁龙琼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56

罪犯任大容,女,1965615日生,土家族,文盲,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056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铜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任大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5916日起至20079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9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复字第4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0927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03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090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9,剥夺政治权利8;201301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20190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201096日至202710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任大容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一般。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5月至201810月获1个表扬;201811月至20194月获1个表扬;20195月至201910月获1个表扬(2019622日被扣30.00,201975日被扣10.00分);201911月至20205月获1个表扬(20191115日被扣45.00分);20206月至202011月获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128日被扣10.00分);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9622日侮辱谩骂其他罪犯扣分30.00分;201975日说粗话脏话等不文明语言扣分10.00分;20191115日罪犯任大容藏匿罪犯罗兴惠眼镜,干警调取监控后两次找任犯进行询问,该犯均称未拿过罗犯眼镜,将眼镜藏匿于储物柜的棉衣内。扣分45.00分;2021128日干警发现该犯有留有剩馒头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暴力犯罪,原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侵害未成年人;手段、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任大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任大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57

罪犯彭小会,女,1978818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70517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29刑初63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小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70419日起至20230918日止),罚金30000.00元,退赃退赔182400.00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09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终139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小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70419日起至20230918日止),罚金30000.00元,责令被告人黄德英、彭小会、王学英共同退赔被害人邱加明损失人民币 68000 元。被告人彭小会、王学英共同退赔

被害人万彬损失人民币 61200 元。被告人黄德英、彭小会、王学英、韦凤英共同退赔被害人谢老六损失人民币 53200 元。长顺县公安局予以冻结彭小会银行存款共计209271. 98 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1017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小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一般。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00(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182400.00(已全部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12月至20186月获1个表扬;20187月至201812月获1个表扬;20191月至20196月获1个表扬;20197月至201912月获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1228日违反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扣5.00分;2021128日干警搜身时发现该犯将囚棉衣改为囚棉背心扣30.00分。

从严情形:犯罪前科;诈骗数额巨大并导致被害人死亡,社会危害性极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彭小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彭小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58

罪犯李光容,女,1966930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067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铜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光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6927日起至20089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69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字第4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1122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07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12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8,剥夺政治权利7;20149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2015060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2,剥夺政治权利7;2018062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20111215日至20276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光容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一般。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7365.52(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8月至20181月获1个表扬;20182月至20187月获1个表扬;20188月至20191月获1个表扬(20181221日被扣25.00分);20192月至20197月获1个表扬(2019725日被扣10.00分);20198月至20201月获1个表扬(2019929日被扣30.00分);20202月至20207月获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2月获1个表扬(2020115日被扣15.00分);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81221日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25.00分;2019725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00分;2019929日私改囚服扣30.00分;2020115日干警清监时,查出罪犯李光容私藏一次性袖套原材料扣15.00分。

从严情形:暴力犯罪,原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光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光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59

罪犯李金秀,女,196011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8103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2刑初80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金秀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6826日起至2027825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10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0314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金秀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一般。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0.00(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5月至201912月获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11月获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2月至20227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716日罪犯李金秀因其眼镜架松动便私自与外协师傅接触,请师傅帮忙戴眼镜出监维修。扣分30.00分;2019731日该犯20197月劳动定额585.71,完成产值357.25,未完成劳动定额39%扣分13.65分;2019930日该犯20199月劳动定额1090,完成产值972.62,未完成劳动定额10.76%扣分3.76分;2019119日联号组成员擅自去娱乐室等待学习,脱离联组联号,该犯未及时汇报。扣分10.00分;20191130日该犯201911月劳动定额814,完成产值473.06,未完成劳动定额41.88%扣分14.65分;20191231日该犯201912月劳动定额982,完成产值910.35,未完成劳动定额7.29%扣分2.55分;2020131日该犯20201月劳动定额1020,完成产值879.38,未完成劳动定额13.78%扣分4.82分;2020630日该犯202006月劳动定额1043,完成产值740.43,未完成劳动定额29%扣分10.15分;2020731日该犯202007月劳动定额982,完成产值659.59,未完成劳动定额32.83%扣分11.49分;2020831日该犯202008月劳动定额1080,完成产值761.2,未完成劳动定额29.51%扣分10.32分;2020930日该犯202009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861.68,未完成劳动定额28.19%扣分9.86分;20201031日该犯202010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091.52,未完成劳动定额9.04%扣分3.16分;2020111720201117日该犯在劳动现场大声喧哗扣分10.00分;20201231日该犯202012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031.91,未完成劳动定额14%扣分4.90分;2021131日该犯202101月劳动定额1140,完成产值788.87,未完成劳动定额30.8%扣分10.78分;2021228日该犯202102月劳动定额955,完成产值287.34,未完成劳动定额69.91%扣分24.46分;2021331日该犯202103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072.87,未完成劳动定额10.59%扣分3.70分;2021630日该犯202106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169.88,未完成劳动定额2.51%扣分0.87分;20211031日该犯202110月劳动定额982,完成777.21,未完成劳动定额20.85%扣分6.25202203月劳动定额785,完成379,未完成劳动定额51.71%扣分15.51分。

从严情形:罚金100000.00(未缴纳);主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金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金秀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60

罪犯秦保秀,女,1962122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111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安市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秦保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1227日起至202612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6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同案犯改判,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0123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060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罚金:50000.00;201907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20101227日至202412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秦保秀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一般。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00(已部分缴纳3000.00)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8月至20191月获1个表扬;20192月至20197月获1个表扬;20198月至20201月获1个表扬;20202月至20207月获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218日说粗话脏话扣10.00分;202049日说粗话脏话等不文明语言扣10.00分。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秦保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秦保秀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61

罪犯陈玉芬,女,195538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05051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安市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玉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50624日起至200706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060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2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0726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11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090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8,剥夺政治权利7;201301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2015060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201802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201096日至202410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玉芬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一般。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4月至20178月获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2月获1个表扬;20183月至20188月获1个表扬;20189月至20192月获1个表扬;20193月至20198月获1个表扬;20199月至20203月获1个表扬;20204月至20209月获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882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00分;2019426日违反劳动纪律规定扣分10.00分;2019625日不讲个人卫生扣分10.00分;2019913日浪费原材料(一次性袖套加工材料)扣分10.00分;20191211日违反生活卫生管理定置规定(将食品存放在监舍)扣分10.00分;202095日违反生活卫生规范其他行为的(自制食品)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玉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玉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62

罪犯司光艳,女,19774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40224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金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司光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131015日起至202810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0318日交付执行,20140527日从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调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060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201907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20131015日至20278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司光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2月至20195月获1个表扬;20196月至201911月获1个表扬;201912月至20205月获1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1月获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14日被扣10.00分);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1453分,罪犯司光艳未按规范使用监狱统一配发的眼罩,睡觉时用口罩代替眼罩扣10.00分。

从严情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未执行);因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捕前曾在贵州省中八劳教所强制戒毒。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司光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司光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63

罪犯周美,女,19864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8120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刑初字23号刑事判决,认定周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160806日起至20310805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0313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00(已全部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5月至201911月获1个表扬;201912月至20205月获1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1月获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周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64

罪犯李萍,女,19648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8820日,贵州省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70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322日起至2033321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9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字7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214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00(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2月至20199月获1个表扬(2019429日被扣10.00,2019430日被扣12.81,2019531日被扣5.27,2019630日被扣5.51,2019831日被扣2.69分);201910月至20203月获1个表扬(20191014日被扣2.00,202016日被扣10.00,202023日被扣30.00分);20204月至20209月获1个表扬(2020913日被扣15.00分);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9429日被干警清监搜查出细线扣分10.00分;2019430日该犯20194月劳动定额1120,完成产值710,未完成劳动定额36.6%。扣分12.81分;2019531日该犯20195月劳动定额1600,完成产值1359,未完成劳动定额15.06%。扣分5.27分;2019630日该犯20196月劳动定额1600,完成产值1348,未完成劳动定额15.75%。扣分5.51分;2019831日该犯20198月劳动定额1400,完成产值1292,未完成劳动定额7.71%。扣分2.69分;20191014日该犯在值班期间报数报错,履职不到位扣分2.00分;202016日该犯未按规定佩戴胸卡扣分10.00分;202023日期联号成员曾友会脱离联号,该犯未及时报告扣分30.00分;2020913日在值班期间未向警官反映罪犯韩会勤摔下床一事扣分15.00分。

从严情形:考核周期内多次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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