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295号
罪犯杨华秀,女,1965年5月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南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华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6月25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民事赔偿20000.00元;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2015年6月19日至2034年1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华秀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8年1月31日因2018年1月劳动时间内未完成任务32.47%扣分11.36分;2018年2月28日因2018年2月劳动时间内未完成任务41.55%扣分14.54分;2018年5月31日因2018年5月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劳动任务11.83%扣分4.14分;2018年6月30日因2018年6月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劳动任务5.8%扣分2.03分;2018年8月31日因2018年8月劳动时间内未完成劳动任务39.94%扣分13.97分;2018年12月10日因不遵守课堂或教育活动纪律,经教育不改(收看新闻联播时穿鞋子)扣分15.00分;2019年2月12日因不遵守课堂纪律,经教育不改扣分15.00分;2019年12月12日因执行警察指令消极(23:00-24:00值班睡觉,值班民警进监巡查时呼叫清醒)扣分25.00分;2020年1月23日因联号成员有违规违纪行为(黄克芬脱离联号),联号组成员未及时报告扣分10.00分;2020年2月8日因脱离联组联号扣分35.00分;2020年7月30日04:30左右,在夜间1人1小时轮流互监值班期间打瞌睡扣分25.00分;2020年9月9日因不按规定佩戴统一标识扣分10.00分;2020年11月30日因该犯2020年11月劳动定额1080,完成产值475,未完成劳动定额56.01%扣分19.60分;2020年12月31日因该犯2020年12月劳动定额864,完成产值179,未完成劳动定额79.28%扣分27.74分;2021年1月16日早上7点30分左右,罪犯杨华秀和罪犯尚国琴在9号监室发生打架事件,(杨华秀有挑衅行为),情节轻微扣分45.00分;2021年2月28日因该犯2021年02月劳动定额960,完成产值5,未完成劳动定额99.47%扣分34.81分;2021年4月30日因该犯2021年04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504,未完成劳动定额58%扣分20.30分;2021年5月31日因该犯2021年05月劳动定额647,完成产值225,未完成劳动定额65.22%扣分22.82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犯原判无期;2021年01月16日违规违纪被扣45.00分;犯罪性质恶劣及社会危害性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华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华秀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296号
罪犯牟明琴,女,1982年2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14日,贵州省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03刑初1174号刑事判决,认定牟明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24年9月20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4444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11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牟明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44441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9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年4月10日利用原材料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用车间模板熟料片在监室内切食品)扣分15.00分;2020年11月17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00分;2022年4月17日17时12分,该犯床铺上放置杂物,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扣分3.00分。
从严情形:诈骗数额较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牟明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牟明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297号
罪犯刘华勇,女,1974年5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古蔺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2年8月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东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华勇犯故意杀人,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2日起至2029年1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8月30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9年5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1年11月12日至2027年9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华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9年11月24日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经教育不改(将口罩里的铁丝装在胸卡里)扣分5.00分;2020年1月14日说粗话脏话等不文明语言扣分10.00分;2020年4月10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床卡内放2.5包牙签)扣分10.00分;2020年9月30日因该犯2020年09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836,未完成劳动定额30.33%扣分10.61分;2020年10月31日因该犯2020年10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001,未完成劳动定额16.58%扣分5.80分;2020年12月31日因该犯2020年12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773,未完成劳动定额35.58%扣分12.45分;2021年1月31日因该犯2021年0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813,未完成劳动定额32.25%扣分11.28分;2021年2月28日因该犯2021年02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022,未完成劳动定额14.83%扣分5.19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原判十年以上;罚金10000.00元(未缴纳);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刘华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华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298号
罪犯史洪菊,女,1969年11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9年3月19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2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史洪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33年4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16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史洪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年8月31日因该犯2019年08月劳动定额930,完成产值667,未完成劳动定额28.27%扣分9.89分;2019年10月31日因该犯2019年10月劳动定额960,完成产值820,未完成劳动定额14.58%扣分5.10分;2019年11月30日因该犯2019年1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123,未完成劳动定额6.41%扣分2.24分;2019年12月31日因该犯2019年12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817,未完成劳动定额31.91%扣分11.16分;2020年1月31日因该犯2020年01月劳动定额1080,完成产值840,未完成劳动定额22.22%扣分7.77分;2020年5月23日不遵守就餐规定,私藏剩菜。扣分10.00分;2020年6月30日因该犯2020年06月劳动定额1000,完成产值646,未完成劳动定额35.4%扣分12.39分;2020年7月31日因该犯2020年07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997,未完成劳动定额16.91%扣分5.91分;2020年8月31日因该犯2020年08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082.8,未完成劳动定额9.76%扣分3.41分;2021年1月31日因该犯2021年0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861,未完成劳动定额28.25%扣分9.88分;2021年2月28日因该犯2021年02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982,未完成劳动定额18.16%扣分6.35分;2022年4月10日民警交叉清查二监区制衣车间,发现罪犯史洪菊不遵守就餐规定(辣椒瓶内装有剩菜小米辣椒)。扣分2.00分。
从严情形:没收部分财产20000.00元(未执行);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史洪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史洪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299号
罪犯张君,女,1984年5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04年11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筑刑二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2月14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10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年1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2007年8月3日至2024年5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9年6月30日因该犯2019年06月劳动定额900,完成产值696,未完成劳动定额22.66%扣分7.93分;2019年9月20日因其联号成员脱离联号,该犯未及时汇报;扣分10.00分;2019年10月11日7时许,罪犯张君与联号组成员打架。扣分45.00分;2019年10月31日因该犯2019年10月劳动定额960,完成产值943,未完成劳动定额1.77%扣分0.61分;2020年1月30日违反规定请他人传信扣分45.00分;2020年3月22日一人一小时互监轮值期间不履职。扣分10.00分;2020年6月26日01时29分,该犯在四号楼二楼7监室一人一小时轮值不履职(打瞌睡)。扣分10.00分;2020年7月15日不尊重警察。扣分20.00分;2020年8月25日19时36分许,罪犯张君坐在自己的床边身靠脱离联组联号的罪犯张倩胸膛,两犯行为举止亲昵,且持续时间达17分钟,直至巡查民警发现并制止,当场带离二犯分别进行批评教育。扣分45.00分;2020年9月26日联号成员(陈龙群)违规违纪行为,该犯未及时报告。扣分10.00分;2022年6月24日2022年6月24日晚9时许,四号楼二楼12号监室罪犯张君坐在自己床前凳子上,罪犯申巧玲蹲在张君面前抱住张犯双腿聊天,行为亲昵,长达6分钟。扣分5.00分。
从严情形:没收部分财产10000.00元(未执行);因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抢劫犯;因打架违规行为被扣45分;多次违反监规纪律。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00号
罪犯何国群,女,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05年12月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遵市法刑一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国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02月21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0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9年;2011年08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2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9年;2013年10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2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9年;2016年03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9年;2019年0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9年。刑期2008年10月24日至2023年9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国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7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年3月31日因2019年3月欠产5.07%扣分1.77分;2020年12月31日因该犯2020年12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118,未完成劳动定额6.83%扣分2.39分;2021年2月28日因该犯2021年02月劳动定额950,完成产值621,未完成劳动定额34.63%扣分12.12分;2021年4月30日因该犯2021年04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759,未完成劳动定额36.75%扣分12.86分;2021年7月31日因该犯2021年07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104,未完成劳动定额8%扣分2.80分;2021年8月31日因该犯2021年08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180,未完成劳动定额1.66%扣分0.58分;2021年9月30日因该犯2021年09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161,未完成劳动定额3.25%扣分1.13分;2021年12月31日因该犯2021年12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817,未完成劳动定额31.91%扣分9.57分;2022年1月31日因该犯2022年0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595,未完成劳动定额50.41%扣分15.12分;2022年2月28日因该犯2022年02月劳动定额1080,完成803,未完成劳动定额25.64%扣分7.69分;2022年3月31日因该犯2022年03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670,未完成劳动定额44.16%扣分13.24分;2022年5月31日因该犯2022年05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629,未完成劳动定额47.58%扣分14.27分;2022年6月30日因该犯2022年06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975,未完成劳动定额18.75%扣分5.62分;2022年7月31日因该犯2022年07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869,未完成劳动定额27.58%扣分8.27分;2022年8月31日因该犯2022年08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1019,未完成劳动定额15.08%扣分4.52分。
从严情形:没收全部财产(未执行);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何国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国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01号
罪犯虎良琼,女,1970年4月12日生,回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8年3月14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81刑初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虎良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32年8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5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11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虎良琼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00元(全部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8年12月31日因2018年12月欠产69.21%扣分24.22分;2019年1月31日因2019年1月欠产37.8%扣分13.23分;2019年3月31日因2019年3月欠产53.47%扣分18.71分;2019年4月30日因2019年4月欠产40.56%扣分14.19分;2019年5月31日因2019年5月欠产25.5%扣分8.92分;2019年7月21日晚10点30分左右,罪犯虎良琼在监舍一小时轮值中睡觉。扣分10.00分;2019年7月31日因2019年7月欠产4.28%扣分1.49分;2019年8月7日,该犯利用生产原材料做与生产无关的事扣分15.00分;2019年8月31日因2019年8月欠产15.4%扣分5.39分;2019年10月31日因2019年10月欠产2.75%扣分0.96分;2020年11月30日因该犯2020年11月劳动定额840,完成产值785,未完成劳动定额6.54%扣分2.28分;2021年7月31日因该犯2021年07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679,未完成劳动定额43.41%扣分15.19分。
从严情形:没收财产50000.00元(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虎良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虎良琼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02号
罪犯钱虹,女,1979年3月31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8年1月23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2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钱虹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10月7日起至2032年10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财产2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刑终69号刑事裁定,同意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16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钱虹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8年8月31日因2018年8月欠产49.48%扣分17.31分;2018年9月30日因2018年9月欠产14.11%扣分4.93分;2018年10月30日因2018年10月欠产51.58%扣分18.05分;2018年11月30日因2018年11月欠产4.93%扣分1.72分;2018年12月31日因2018年12月欠产8.13%扣分2.84分;2019年1月31日因2019年1月欠产11.06%扣分3.87分;2019年3月31日因2019年3月欠产22.17%扣分7.75分;2019年10月31日因2019年10月欠产9.83%扣分3.44分;2020年1月20日,罪犯钱虹擅自将食品带到监舍。扣分15.00分;2020年11月30日因该犯2020年11月劳动定额840,完成产值792,未完成劳动定额5.71%扣分1.99分;2021年1月14日清监清出罪犯钱虹私改囚服,在棉衣上缝制包包扣分30.00分;2021年1月17日,罪犯钱虹生产的货物质量不达标扣分10.00分;2021年7月31日因该犯2021年07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748,未完成劳动定额37.66%扣分13.18分;2022年1月29日罪犯唐永芬脱离联号,该犯作为联号成员未起到监督作用。扣分5.00分。
从严情形:没收部分财产20000.00元(未执行);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违规扣分较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钱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钱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03号
罪犯陈建芬,女,1973年6月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建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3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6月19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100000.00元;2018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民事赔偿:100000.00元。刑期2018年5月25日至2043年5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建芬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8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7年5月8日因2017年4月欠产16%扣分5.60分;2017年6月27日因2017年6月欠产5%扣分1.75分;2017年7月25日因2017年7月欠产41%扣分14.35分;2017年8月29日因2017年8月欠产9%扣分3.15分;2017年9月29日因2017年9月欠产7%扣分2.45分;2017年10月26日因2017年10月欠产22%扣分7.70分;2017年11月27日因2017年11月欠产31%扣分10.85分;2017年12月29日因2017年12月欠产57%扣分19.95分;2018年1月29日因2018年1月欠产4.08%扣分1.43分;2018年2月28日因2018年2月欠产18.98%扣分6.64分;2018年4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47.14%,经监区合议不奖不扣。扣分0.00分;2018年5月31日因2018年5月欠产12.35%扣分4.32分;2018年7月31日因2018年7月欠产27.15%扣分9.50分;2018年9月30日因2018年9月欠产7.8%扣分2.73分;2019年1月31日因2019年1月欠产20.46%扣分7.16分;2019年2月15日,联组联号成员胡怀敏擅自脱离联组联号,联号成员陈建芬未及时汇报。扣分10.00分;2019年3月31日因2019年3月欠产24.5%扣分8.57分;2019年5月31日因2019年5月欠产15.42%扣分5.39分;2019年6月30日因2019年6月欠产10.5%扣分3.67分;2019年7月31日因2019年7月欠产14.5%扣分5.07分;2019年9月30日因2019年9月欠产4.93%扣分1.72分;2019年11月30日因2019年11月欠产1.06%扣分0.37分;2020年9月24日,在晾衣场发现罪犯陈建芬晾晒非囚制化内衣。扣分10.00分;2020年10月9日私藏非囚制化衣服扣分10.00分;2020年10月15日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将劳动工具交回扣分15.00分;2020年10月17日罪犯陈建芬在未告知联号成员的前提下,私自脱离联号扣分35.00分;2020年11月30日因该犯2020年11月劳动定额600,完成产值257,未完成劳动定额57.16%扣分20.00分;2020年12月31日因该犯2020年12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899,未完成劳动定额25.08%扣分8.77分;2021年2月28日因该犯2021年02月劳动定额950,完成产值286,未完成劳动定额69.89%扣分24.46分;2021年4月30日因该犯2021年04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807,未完成劳动定额32.75%扣分11.46分;2021年5月31日因该犯2021年05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890,未完成劳动定额25.83%扣分9.04分;2021年6月30日因该犯2021年06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144,未完成劳动定额4.66%扣分1.63分;2021年7月19日,民警在清监时发现罪犯陈建芬将袜子摆放在机位上扣分5.00分;2021年7月31日因该犯2021年07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760,未完成劳动定额36.66%扣分12.83分;2021年8月31日因该犯2021年08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144,未完成劳动定额4.66%扣分1.63分;2021年12月31日因该犯2021年12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1106,未完成劳动定额7.83%扣分2.34分;2022年1月31日因该犯2022年0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739,未完成劳动定额38.41%扣分11.52分;2022年2月28日因该犯2022年02月劳动定额1080,完成1002,未完成劳动定额7.22%扣分2.16分;2022年3月31日因该犯2022年03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648,未完成劳动定额46%扣分13.80分。
从严情形:考核期内违规次数较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建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建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04号
罪犯黄显琼,女,1968年9月12日生,汉族,半文盲,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显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32年10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11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显琼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8年12月31日因2018年12月欠产73.3%扣分25.65分;2019年1月31日因2019年1月欠产42.57扣分14.89分;2019年4月30日因2019年4月欠产1.5%扣分0.52分;2019年10月31日因2019年10月欠产11.25%扣分3.93分;2020年11月30日因该犯2020年11月劳动定额840,完成产值618,未完成劳动定额26.42%扣分9.24分;2020年12月31日因该犯2020年12月劳动定额840,完成产值730,未完成劳动定额13.09%扣分4.58分;2021年1月31日因该犯2021年01月劳动定额960,完成产值869,未完成劳动定额9.47%扣分3.31分;2021年2月28日因该犯2021年02月劳动定额950,完成产值918,未完成劳动定额3.36%扣分1.17分;2021年3月31日因该犯2021年03月劳动定额1100,完成产值1047,未完成劳动定额4.81%扣分1.68分;2021年6月30日因该犯2021年06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153,未完成劳动定额3.91%扣分1.36分;2021年10月31日因该犯2021年10月劳动定额982,完成897,未完成劳动定额8.65%扣分2.59分;2022年1月31日因该犯2022年0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1156,未完成劳动定额3.66%扣分1.09分;2022年2月28日因该犯2022年02月劳动定额1080,完成907,未完成劳动定额16.01%扣分4.80分;2022年3月31日因该犯2022年03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1088,未完成劳动定额9.33%扣分2.79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黄显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显琼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05号
罪犯黄英,女,1963年4月3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0年5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1年1月12日起至2013年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03月11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8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50000.00元;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民事赔偿:50000.00元;2019年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民事赔偿:50000.00元。刑期2015年12月15日至2034年6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英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5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年8月22日罪犯黄英在监舍大声喧哗、吵闹影响他人扣分10.00分;2020年9月10日晨间洗漱时,因罪犯周薇水箱摆放问题发生口角,过程中两人发生抓扯扣分45.00分;2020年10月20日在疫情防护期间,未按照要求佩戴口罩扣分10.00分;2021年1月31日因该犯2021年01月劳动定额960,完成产值397,未完成劳动定额58.64%扣分20.52分;2021年2月28日因该犯2021年02月劳动定额950,完成产值483,未完成劳动定额49.15%扣分17.20分;2021年3月31日因该犯2021年03月劳动定额1100,完成产值600,未完成劳动定额45.45%扣分15.90分;2021年4月30日因该犯2021年04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769,未完成劳动定额35.91%扣分12.56分;2021年5月31日因该犯2021年05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850,未完成劳动定额29.16%扣分10.20分;2021年6月30日因该犯2021年06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789,未完成劳动定额34.25%扣分11.98分;2021年7月31日因该犯2021年07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407,未完成劳动定额66.08%扣分23.12分;2021年8月31日因该犯2021年08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433,未完成劳动定额63.91%扣分22.36分;2021年9月30日因该犯2021年09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417,未完成劳动定额65.25%扣分22.83分;2021年10月31日因该犯2021年10月劳动定额982,完成480,未完成劳动定额51.12%扣分15.33分;2021年11月30日因该犯2021年1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750,未完成劳动定额37.5%扣分11.25分;2021年12月31日因该犯2021年12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691,未完成劳动定额42.41%扣分12.72分;2022年1月31日因该犯2022年0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825,未完成劳动定额31.25%扣分9.37分;2022年2月28日因该犯2022年02月劳动定额1080,完成321,未完成劳动定额70.27%扣分21.08分;2022年3月31日因该犯2022年03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538,未完成劳动定额55.16%扣分16.54分;2022年5月9日违规将食品带到劳动现场。扣分2.00分;2022年5月31日因该犯2022年05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533,未完成劳动定额55.58%扣分16.67分;2022年6月30日因该犯2022年06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674,未完成劳动定额43.83%扣分13.14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犯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违规违纪被扣45.00分;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黄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06号
罪犯龙申琼,女,1969年1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06年3月31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毕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龙申琼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6年8月24日起至2008年8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00元。原告上诉。2006年8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2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08月25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7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15000.00元;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民事赔偿:15000.00元;2013年1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民事赔偿:15000.00元;2016年3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民事赔偿:15000.00元;2019年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民事赔偿:15000.00元。刑期2011年12月15日至2026年4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申琼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5000.00元(已全部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年10月15日不按规定摆放劳动原材料,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扣分15.00分;2020年12月31日因该犯2020年12月劳动定额840,完成产值653,未完成劳动定额22.26%扣分7.79分;2021年1月31日因该犯2021年01月劳动定额960,完成产值816,未完成劳动定额15%扣分5.25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原判十年以上;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龙申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龙申琼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07号
罪犯任凤平,女,1967年11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3年03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任凤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50000.00,追缴违法所得金额6100.00。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6月18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2015年12月15日至2037年6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任凤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00元(已部分执行36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61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8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年5月11日不能熟记《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扣分10.00分;2020年6月30日因该犯2020年06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085.13,未完成劳动定额9.57%扣分3.34分;2020年7月31日因该犯2020年07月劳动定额840,完成产值827.1,未完成劳动定额1.53%扣分0.53分;2020年8月31日因该犯2020年08月劳动定额939,完成产值805.57,未完成劳动定额14.2%扣分4.97分;2020年9月20日晚上晾衣服在盆架上,违反生活卫生管理规定扣分10.00分;2020年9月30日因该犯2020年09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729.9,未完成劳动定额39.17%扣分13.70分;2020年10月31日因该犯2020年10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956.39,未完成劳动定额20.3%扣分7.10分;2020年11月30日因该犯2020年1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057.08,未完成劳动定额11.91%扣分4.16分;2020年12月31日因该犯2020年12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759.12,未完成劳动定额36.74%扣分12.85分;2021年1月31日因该犯2021年0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951.42,未完成劳动定额20.71%扣分7.24分;2021年2月28日因该犯2021年02月劳动定额950,完成产值883.87,未完成劳动定额6.96%扣分2.43分;2021年3月31日因该犯2021年03月劳动定额1100,完成产值636.01,未完成劳动定额42.18%扣分14.76分;2021年4月30日因该犯2021年04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827.24,未完成劳动定额31.06%扣分10.87分;2021年5月31日因该犯2021年05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514.86,未完成劳动定额57.09%扣分19.98分;2021年6月30日因该犯2021年06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605.58,未完成劳动定额49.53%扣分17.33分;2021年7月31日因该犯2021年07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763.1,未完成劳动定额36.4%扣分12.74分;2021年8月8日作为联号组成员,未及时汇报罪犯杨文珍脱离联组联号行为扣分20.00分;2021年8月31日因该犯2021年08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058.6,未完成劳动定额11.78%扣分4.12分;2021年9月30日因该犯2021年09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984.32,未完成劳动定额17.97%扣分6.28分;2021年10月31日因该犯2021年10月劳动定额982,完成747,未完成劳动定额23.93%扣分7.17分;2021年11月30日因该犯2021年1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1102,未完成劳动定额8.16%扣分2.44分。
从严情形:没收个人财产50000.00元(已部分执行36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6100.00元(未缴纳);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任凤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任凤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08号
罪犯方元清,女,1952年6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8年6月1日,贵州省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5刑初80号刑事判决,认定方元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2027年9月24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11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方元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年1月11日罪犯方元清与罪犯施跃会在毛织车间争抢劳动工具,违反劳动纪律扣分25.00分;2019年1月31日因该犯2019年01月劳动定额900,完成产值398.48,欠产55.72%扣分19.50分;2019年5月31日因该犯2019年05月劳动定额720,完成产值162.06,未完成劳动定额77.49%扣分27.12分;2019年6月30日因该犯2019年06月劳动定额720,完成产值268.3,未完成劳动定额62.73%扣分21.95分;2019年11月30日因该犯2019年11月劳动定额600,完成产值147.86,未完成劳动定额75.35%扣分26.37分;2019年12月31日因该犯2019年12月劳动定额840,完成产值283.92,未完成劳动定额66.2%扣分23.17分;2020年1月31日因该犯2020年01月劳动定额333,完成产值153.6,未完成劳动定额53.87%扣分18.85分;2020年7月31日因该犯2020年07月劳动定额840,完成产值244.52,未完成劳动定额70.89%扣分24.81分;2020年8月31日因该犯2020年08月劳动定额960,完成产值303.1,未完成劳动定额68.42%扣分23.94分;2020年9月30日因该犯2020年09月劳动定额1104,完成产值211.22,未完成劳动定额80.86%扣分28.30分;2020年10月31日因该犯2020年10月劳动定额1148,完成产值232.05,未完成劳动定额79.78%扣分27.92分;2020年11月30日因该犯2020年1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317.84,未完成劳动定额73.51%扣分25.72分;2020年12月6日罪犯方元清未在规定时间内归还书籍,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00分;2020年12月31日因该犯2020年12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515.01,未完成劳动定额57.08%扣分19.97分;2021年12月31日因该犯2021年12月劳动定额480,完成312,未完成劳动定额35%扣分10.50分;2022年2月26日该犯在劳动现场违反规定传递食品,扣分5.00分。
从严情形:考核期内违规被扣55分;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方元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方元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09号
罪犯本昌艳,女,1967年8月8日生,水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22刑初305号刑事判决,认定本昌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2028年11月5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0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刑终3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01月09日交付执行,2018年03月28日从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调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本昌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40000.00元(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8年8月31日因该犯2018年08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175.6,未完成劳动定额2.03%扣分0.71分;2018年9月30日因该犯2018年09月劳动定额840,完成产值441,未完成劳动定额47.5%扣分16.62分;2019年1月31日因该犯2019年01月劳动定额900,完成产值663.47,未完成劳动定额26.28%扣分9.19分;2019年3月23日,罪犯杨小解、本昌艳在监舍吵架、对骂扣分10.00分;2019年5月31日因该犯2019年05月劳动定额823,完成产值682.53,未完成劳动定额17.06%扣分5.97分;2019年12月31日因该犯2019年12月劳动定额938,完成产值882.76,未完成劳动定额5.88%扣分2.05分;2020年6月30日因该犯2020年06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632.45,未完成劳动定额47.29%扣分16.55分;2020年7月31日因该犯2020年07月劳动定额840,完成产值538.2,未完成劳动定额35.92%扣分12.57分;2020年8月10日,罪犯本昌艳在车间利用生产原材料制作围腰扣分15.00分;2020年8月31日因该犯2020年08月劳动定额939,完成产值767.38,未完成劳动定额18.27%扣分6.39分;2020年9月13日,民警发现罪犯本昌艳隐瞒8月部分产值,虚报8月产值,意图将所瞒报的8月产值算在9月产值里。扣分25.00分;2021年3月4日,经调查发现,罪犯本昌艳未经允许,私自将民警清监清出的半截床单带回监舍,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分25.00分;2021年4月1日民警清监时在其储物箱内搜出麻花1个扣分15.00分。
从严情形:犯罪前科;考核周期内多次违规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本昌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本昌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10号
罪犯王荣芳,女,1968年3月2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 铜中刑初字第 86 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荣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8月09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2015年11月23日至2037年7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荣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履行36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8年4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8.2%扣分2.87分;2018年11月30日因该犯2018年11月劳动定额640,完成产值630.47,未完成劳动定额1.48%扣分0.51分;2019年1月31日因该犯2019年01月劳动定额560,完成产值454.1,未完成劳动定额18.91%扣分6.61分;2019年11月30日因该犯2019年11月劳动定额600,完成产值542.34,未完成劳动定额9.61%扣分3.36分;2020年7月28日下午收工时,罪犯王荣芳、卢纳列不按规定交回劳动工具镊子扣分15.00分;2020年7月31日因该犯2020年07月劳动定额840,完成产值480.65,未完成劳动定额42.77%扣分14.96分;2020年8月31日因该犯2020年08月劳动定额1095,完成产值535.3,未完成劳动定额51.11%扣分17.88分;2021年2月28日因该犯2021年02月劳动定额950,完成产值748.41,未完成劳动定额21.22%扣分7.42分;2021年3月20日罪犯王义兰上午脱离联组联号到13号室找盆,罪犯王荣芳作为联号组长未及时报告、制止扣分20.00分;2021年3月31日因该犯2021年03月劳动定额1100,完成产值1009.96,未完成劳动定额8.18%扣分2.86分。
从严情形:因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荣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荣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11号
罪犯罗相艳,女,1990年1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8年3月14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23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罗相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27年7月21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2020年01月23日从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调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相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0元(已全部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罗相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相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12号
罪犯郭艳,女,1970年3月1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3年7月1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郭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19号刑事判决,认定郭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09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18年12月10日至2040年12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9年2月10日值走廊班时未认真履职扣分10.00分;2021年3月23日作为联号组长,罪犯杨琴脱离联组联号未及时报告扣分20.00分。
从严情形:毒品数量大;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郭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郭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13号
罪犯何登梅,女,1976年9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垫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6年6月2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何登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30年1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09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5年11月10日至2030年3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登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年11月11日该犯存储多包未食用的方便面调料。扣分10.00分;2020年9月29日清查出该犯储物箱有变质护肤品。扣分10.00分;2021年11月19日不认真完成指定任务。扣分5.00分。
从严情形:因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何登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登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14号
罪犯李修亚,女,1964年3月1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9年3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1刑初10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修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18年7月28日起至2031年5月27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8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08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修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12800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3月31日因该犯本月未按警官要求完成指定的改造任务。扣分15.00分。
从严情形:罚金2000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1280000.00元(未缴纳);因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社会危害性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修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修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15号
罪犯黄燕,女,1983年8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6年7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2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黄燕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30年3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6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5年3月9日至2029年8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燕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80000.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8年10月16日私藏并食用剩菜。扣分10.00分;2019年7月14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擅自在监舍后窗外面晾晒囚裤。扣分10.00分;2020年2月16日私留油辣椒在监舍,未遵守就餐规定。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因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黄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燕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16号
罪犯杜江春,女,1993年6月7日生,汉族,本科文化,甘肃省华池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1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81刑初3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杜江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16年06月24日起至2024年06月23日止),民事赔偿金额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04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2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16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5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6年6月24日至2023年10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杜江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00元(已全部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年10月4日罪犯杜江春作为联号组长,未及时报告、制止罪犯王姣违规违纪行为。扣分20.00分;2020年3月13日私留剩油在监室,未遵守就餐规定。扣分10.00分;2020年5月31日12时许,罪犯杜江春脱离联组联号。扣分35.0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杜江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杜江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17号
罪犯杨链,女,1982年6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初8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31年5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6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年2月5日存储油汤一碗。扣分10.00分;2020年11月27日罪犯杨链私留食品(威化、苹果)在监室,未遵守就餐规定。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因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18号
罪犯玉明红,女,1975年1月15日生,壮族,专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03日,贵州省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乌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认定玉明红犯贪污,受贿,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9年(刑期自2014年04月29日起至2033年04月28日止),并处没收财产50000.00。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03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玉明红犯贪污,受贿,行贿罪,改判有期徒刑18年(刑期自2014年04月29日起至2032年04月20日止),并处没收财产50000.00。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13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02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刑期2014年4月29日至2032年4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玉明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00元(已全部执行);退赃退赔100000.00元(已全部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9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8年10月6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00分;2020年1月30日私留剩菜,未遵守就餐规定。扣分10.00分;2020年2月16日私留剩菜、未遵守就餐规定。扣分10.00分;2020年2月28日私留腊肉、方便面、牛奶在监室,未遵守就餐规定。扣分10.00分;2022年2月28日因该犯2022年02月劳动定额189,完成30,未完成劳动定额84.12%扣分25.23分。
从严情形:职务犯;考核周期内违规较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玉明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玉明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19号
罪犯蔺梦双,女,1992年10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原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认定蔺梦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28年5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2014年11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7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9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3年5月28日至2027年4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蔺梦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9年7月16日该犯私存食品在监室,违反了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00分;2020年10月10日23时34分,该犯1人1小时轮流管控时打瞌睡。扣分15.00分。
从严情形:因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蔺梦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蔺梦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20号
罪犯李典娇,女,1967年6月11日生,布依族,本科文化,贵州省荔波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福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典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4年6月22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2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14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02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刑期2014年6月23日至2024年1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典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00元(已全部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年10月30日该犯私藏一小卷红线和少量松紧带,被干警清查出。扣分15.00分;2020年2月16日存储剩饭在监舍。扣分10.00分;2020年3月29日该犯用非囚制化秋裤自制内裤扣分10.00分;2020年10月16日该犯擅自将食品带到监舍储藏箱,被民警清查出。扣分15.00分;2020年11月23日干警清监发现该犯擅自将食品带到监舍储物箱。扣分15.00分;2020年12月21日,该犯擅自将枕头套晾晒在监舍窗户外,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00分;2021年4月29日20点40分左右,罪犯李典娇脱离联组联号。扣分35.00分。
从严情形:职务犯;考核期内违规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典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典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21号
罪犯杨启仙,女,1984年10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2年6月1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一初字第 39 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启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2014年1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5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4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3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19年3月15日至2044年3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启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8年12月14日17时20分,罪犯杨启仙因殴打、欺压他人或打架斗殴。扣分55.00分;2019年7月19日该犯在劳动现场脱离联组联号。扣分35.00分;2019年7月24日该犯在劳动现场脱离联组联号。扣分35.00分;2020年1月24日殴打她犯(陈菊秀)情节轻微(未受伤)扣分45.00分;2021年7月31日该犯因2021年07月劳动定额960,完成产值837.66,未完成劳动定额12.74%扣分4.45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犯原判十年以上;杀害未成年人;2018年12月打架扣55分;2020年1月打架扣4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启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启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22号
罪犯林艳,女,1983年10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2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南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林艳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5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06月10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2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3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2014年2月21日至2029年10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林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9年5月10日该犯2019年04月劳动定额900,完成产值854,未完成劳动定额5.11%扣分1.78分。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林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林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23号
罪犯罗太富,女,1953年8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7年4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3刑初89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太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31年10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17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太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9年4月4日连号组成员有违规行为未及时报告扣分20.00分;2019年4月17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00分;2019年5月24日该犯在会见过程中谈话有碍改造。扣分20.00分;2019年11月13日该犯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00分;2020年4月3日该犯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00分;2020年5月1日,该犯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没收部分财产50000.00元(未执行);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考核期内多次违规被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罗太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太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24号
罪犯郑仕学,女,1966年12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叙永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06年8月8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毕中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郑仕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09月22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7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10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11月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2009年7月29日至2023年9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仕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8年8月21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扣分15.00分;2019年4月18日该犯侮辱谩骂汤翠扣分30.00分;2020年4月11日该犯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00分;2020年9月30日因该犯2020年09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118.63,未完成劳动定额6.78%扣分2.37分;2020年10月30日,该犯擅自脱离联组联号(一个人去储藏室拿东西)。扣分35.00分;2021年5月31日因该犯2021年05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154.04,未完成劳动定额3.83%扣分1.34分。
从严情形:没收全部财产(部分执行);因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郑仕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郑仕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25号
罪犯郭方衡,女,1970年5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郭方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7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7月28日,贵州省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7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15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18年12月10日至2040年12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方衡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0000元。(本人部分已履行,连带赔偿责任无法证实)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8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年2月6日连号组成员有违规违纪行为未及时汇报扣分30.00分;2019年4月4日连号组成员有违规行为未及时报告(李平擅自脱离联组联号)扣分20.00分;2019年8月31日因该犯2019年08月劳动定额1120,完成产值1080,未完成劳动定额3.57%扣分1.24分;2019年9月15日因该犯2019年08月劳动定额1120,完成产值1080,未完成劳动定额3.57%扣分1.24分;2020年4月3日该犯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00分;2020年5月1日,该犯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00分;2020年12月10日该犯利用原材料、劳动工具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做鞋垫)。扣分15.00分;2021年2月28日因该犯2021年02月劳动定额982,完成产值800.68,未完成劳动定额18.46%扣分6.46分;2021年3月31日因该犯2021年03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173.11,未完成劳动定额2.24%扣分0.78分;2021年5月31日因该犯2021年05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044.59,未完成劳动定额12.95%扣分4.53分;2021年12月31日因该犯2021年12月劳动定额1028,完成968.52,未完成劳动定额5.78%扣分1.73分。
从严情形:考核期内多次违规扣分、确有履行能力而无法证实财产刑连带赔偿责任。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郭方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郭方衡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26号
罪犯魏红,女,1977年1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魏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27日,贵州省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17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03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刑期2019年3月15日至2041年3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魏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00元(已部分执行10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8年8月23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扣分15.00分;2019年4月25日2019年4月18日该犯侮辱谩骂汤翠扣分30.00分;2019年6月30日该犯2019年06月劳动定额900,完成产值603,未完成劳动定额33%扣分11.55分;2019年7月8日该犯2019年06月劳动定额900,完成产值603,未完成劳动定额33%扣分11.55分;2019年7月31日该犯2019年07月劳动定额1454.54,完成产值1165.2,未完成劳动定额19.89%扣分6.96分;2019年8月16日该犯2019年07月劳动定额1454.54,完成产值1165.2,未完成劳动定额19.89%扣分6.96分;2019年8月31日该犯2019年08月劳动定额1600,完成产值1416,未完成劳动定额11.5%扣分4.02分;2019年9月15日该犯2019年08月劳动定额1600,完成产值1416,未完成劳动定额11.5%扣分4.02分;2019年9月16日该犯不按规定佩戴统一标识(胸牌)扣分10.00分;2019年9月18日该犯不按规定佩戴统一标识(胸牌)扣分10.00分;2020年2月13日该犯2022年0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799.11,未完成劳动定额33.4%扣分10.02分;2020年4月12日该犯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00分;2021年4月30日该犯2021年04月劳动定额818,完成产值548.66,未完成劳动定额32.92%扣分11.52分;2021年12月31日该犯2021年12月劳动定额1028,完成584.98,未完成劳动定额43.09%扣分12.92分;2022年1月17日该犯2021年12月劳动定额1028,完成584.98,未完成劳动定额43.09%扣分12.92分;2022年1月31日该犯2022年0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799.11,未完成劳动定额33.4%扣分10.02分;2022年2月28日该犯2022年02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843.75,未完成劳动定额29.68%扣分8.90分;2022年3月10日该犯2022年02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843.75,未完成劳动定额29.68%扣分8.90分。
从严情形:没收部分财产50000.00元(已部分执行1000.00元);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魏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魏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27号
罪犯张云英,女,1970年5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4年5月15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黎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云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28年7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2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东刑终字第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17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9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2013年7月30日至2027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云英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年4月21日将原材料占为己有(2022年4月21日在监室清出罪犯张云英用生产原材料做的沐浴花一个)。扣分5.00分。
从严情形:犯罪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云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云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28号
罪犯李兴勤,女,1975年6月27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6年4月25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22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兴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30年1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1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2刑终字第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8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5年12月3日至2030年4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兴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8年11月30日因该犯2018年11月劳动定额912,完成产值678.33,未完成劳动定25.62%扣分8.96分;2019年5月31日因该犯2019年05月劳动定额864,完成产值532.58,未完成劳动定额38.35%扣分13.42分;2019年6月30日因该犯2019年06月劳动定额960,完成产值810.33,未完成劳动定额15.59%扣分5.45分;2019年7月31日因该犯2019年07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836.66,未完成劳动.定额30.27%扣分10.59分;2019年8月31日因该犯2019年08月劳动定额960,完成产值900.58,未完成劳动额6.18%扣分2.16分;2019年9月30日因该犯2019年09月劳动定额960,完成产值644.2,未完成劳动定额32.89%扣分11.51分;2019年12月31日因该犯2019年12月劳动定额1320,完成产值1230.8,未完成劳动.定额6.75%扣分2.36分;2020年1月31日因该犯2020年0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700.14,未完成劳动.定额41.65%扣分14.57分;2020年5月31日因该犯2020年05月劳动定额660,完成产值328.76,未完成劳动定额50.18%扣分17.56分;2020年6月30日因该犯2020年06月劳动定额1080,完成产值608.75,未完成劳动定额43.63%扣分15.27分;2020年10月31日因该犯2020年10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960.35,未完成劳动定额19.97%扣分6.98分;2020年11月30日因该犯2020年1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008.49,未完成劳动定额15.95%扣分5.58分;2020年12月31日因该犯2020年12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073.12,未完成劳动定额10.57%扣分3.69分;2021年1月31日因该犯2021年0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875.35,未完成劳动定额27.05%扣分9.46分;2021年3月31日因该犯2021年03月劳动定额960,完成产值544.96,未完成劳动定额43.23%扣分15.13分;2021年5月31日因该犯2021年05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931.98,未完成劳动定额22.33%扣分7.81分;2021年6月30日因该犯2021年06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916.01,未完成劳动定额23.66%扣分8.28分;2021年7月31日因该犯2021年07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104.38,未完成劳动定额7.96%扣分2.78分;2021年9月30日因该犯2021年09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059.86,未完成劳动定额11.67%扣分4.08分;2021年10月31日因该犯2021年10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601.07,未完成劳动定额49.91%扣分14.97分;2021年11月30日因该犯2021年11月劳动定额960,完成541.53,未完成劳动定额43.59%扣分13.07分;2021年12月31日因该犯2021年12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822.32,未完成劳动定额31.47%扣分9.44分;2022年1月31日因该犯2022年0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882.68,未完成劳动定额26.44%扣分7.93分;2022年2月28日因该犯2022年02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955.72,未完成劳动定额20.35%扣分6.10分;2022年5月31日因该犯2022年05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1002.5,未完成劳动定额16.45%扣分4.93分;2022年6月30日因该犯2022年06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760.82,未完成劳动定额36.59%扣分10.97分。
从严情形:没收部分财产50000.00元(未执行);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兴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兴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29号
罪犯康仁会,女,1960年1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11日,贵州省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722号刑事判决,认定康仁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2033年3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字第10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14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康仁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9年12月31日因该犯2019年12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939.86,未完成劳动定额21.67%扣分7.58分;2020年1月31日因该犯2020年01月劳动定额960,完成产值942,未完成劳动定额1.87%扣分0.65分;2020年5月31日因该犯2020年05月劳动定额840,完成产值341.56,未完成劳动定额59.33%扣分20.76分;2020年6月30日因该犯2020年06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787.19,未完成劳动定额34.4%扣分12.04分;2020年7月31日因该犯2020年07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786.06,未完成劳动定额34.49%扣分12.07分;2020年8月31日因该犯2020年08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806.23,未完成劳动定额32.81%扣分11.48分;2020年9月30日因该犯2020年09月劳动定额960,完成产值530.34,未完成劳动定额44.75%扣分15.66分;2020年10月31日因该犯2020年10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844.48,未完成劳动定额29.62%扣分10.36分;2020年11月30日因该犯2020年1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871.34,未完成劳动定额27.38%扣分9.58分;2020年12月31日因该犯2020年12月劳动定额1080,完成产值802.45,未完成劳动定额25.69%扣分8.99分;2021年1月31日因该犯2021年01月劳动定额1080,完成产值525.96,未完成劳动定额51.3%扣分17.95分;2021年2月28日因该犯2021年02月劳动定额960,完成产值795.4,未完成劳动定额17.14%扣分5.99分;2021年5月31日因该犯2021年05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876.49,未完成劳动定额26.95%扣分9.43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吸毒史。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康仁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康仁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30号
罪犯梁多芬,女,1973年10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宜宾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日,贵州省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990号刑事判决,认定梁多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8年3月7日起至2029年3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10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14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梁多芬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年7月26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扣分10.00分;2019年8月31日因该犯2019年08月劳动定额1320,完成产值1103.66,未完成劳动定额16.38%扣分5.73分;2019年9月30日因该犯2019年09月劳动定额1320,完成产值1284.14,未完成劳动定额2.71%扣分0.94分;2019年11月30日因该犯2019年1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949.4,未完成劳动定额20.88%扣分7.30分;2019年12月31日因该犯2019年12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173.4,未完成劳动定额2.21%扣分0.77分;2020年1月31日因该犯2020年0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116.27,未完成劳动定额6.97%扣分2.43分;2020年5月31日因该犯2020年05月劳动定额840,完成产值423.04,未完成劳动定额49.63%扣分17.37分;2020年6月30日因该犯2020年06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030.17,未完成劳动定额14.15%扣分4.95分;2020年7月31日因该犯2020年07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865.3,未完成劳动定额27.89%扣分9.76分;2020年11月17日在劳动现场随意走动,扣分5.00分;2022年3月31日因该犯2022年03月劳动定额960,完成679.59,未完成劳动定额29.2%扣分8.76分。
从严情形:罚金20000.00元(未缴纳);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梁多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梁多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31号
罪犯金光平,女,1982年2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9年01月16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22刑初字59号刑事判决,认定金光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18年08月14日起至2033年08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2月14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金光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已全部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金光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金光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32号
罪犯胡昌会,女,1968年4月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1年9月2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义刑初字第字第335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昌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9月18日起至2025年9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20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7年6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2010年9月18日至2024年1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昌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获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8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7年12月31日因该犯2017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4.27%扣分1.49分;2018年2月10日私改囚服扣分30.00分;2018年2月12日私藏二类违禁品(未剪断的中底布布条)扣分45.00分;2019年11月29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00分;2020年5月1日,该犯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00分;2020年7月30日罪犯有违反基本规范其他行为的。扣分45.00分;2020年8月31日因该犯2020年08月劳动定额600,完成产值291.33,未完成劳动定额51.44%扣分18.00分;2020年9月30日因该犯2020年09月劳动定额672,完成产值349.24,未完成劳动定额48.02%扣分16.80分;2020年10月31日因该犯2020年10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400.98,未完成劳动定额66.58%扣分23.30分;2020年11月30日因该犯2020年1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566.53,未完成劳动定额52.78%扣分18.47分;2020年12月31日因该犯2020年12月劳动定额1080,完成产值599.22,未完成劳动定额44.51%扣分15.57分;2021年1月31日因该犯2021年01月劳动定额1080,完成产值472.53,未完成劳动定额56.24%扣分19.68分;2021年2月28日因该犯2021年02月劳动定额960,完成产值518.26,未完成劳动定额46.01%扣分16.10分;2021年3月31日因该犯2021年03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676.22,未完成劳动定额43.64%扣分15.27分;2021年4月30日因该犯2021年04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554.76,未完成劳动定额53.77%扣分18.81分;2021年5月31日因该犯2021年05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597.83,未完成劳动定额50.18%扣分17.56分;2021年6月19日下午3点04分,罪犯胡昌会在七监区习艺车间9线蒸汽烫台处睡觉,扣分5.00分;2021年6月30日因该犯2021年06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621.8,未完成劳动定额48.18%扣分16.86分;2021年7月31日因该犯2021年07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740.65,未完成劳动定额38.27%扣分13.39分;2021年8月31日因该犯2021年08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727.23,未完成劳动定额39.39%扣分13.78分;2021年9月30日因该犯2021年09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626.03,未完成劳动定额47.83%扣分16.74分;2021年10月31日因该犯2021年10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653.39,未完成劳动定额45.55%扣分13.66分;2021年11月30日因该犯2021年1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646.92,未完成劳动定额46.09%扣分13.82分;2021年12月31日因该犯2021年12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980.74,未完成劳动定额18.27%扣分5.48分;2022年1月31日因该犯2022年01月劳动定额960,完成447.65,未完成劳动定额53.36%扣分16.00分;2022年2月28日因该犯2022年02月劳动定额960,完成235.88,未完成劳动定额75.42%扣分22.62分;2022年3月31日因该犯2022年03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485.9,未完成劳动定额59.5%扣分17.85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犯原判十年以上;考核周期内扣分较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胡昌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昌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33号
罪犯匡令艳,女,1979年6月13日生,汉族,文盲,云南省芒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6日,贵州省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观法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匡令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8月24日起至2028年8月23日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匡令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8月24日起至2028年8月23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13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6月0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0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2013年8月24日至2027年4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匡令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2年1月7日匡令艳作为与邓柏枝同在3号室的成员,明知2022年1月7日晚上19时56分左右,8号室杨正芳从娱乐室甩衣服回去经过3号室门口时,邓柏枝将一包用红色塑料袋装着的食品私自传递给了杨正芳而未及时报告警官。扣分1.00分。
从严情形:没收部分财产50000.00元(未执行);因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匡令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匡令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34号
罪犯吕怀珍,女,1975年6月14日生,汉族,文盲,云南省会泽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04年9月1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毕中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吕怀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5年1月31日起至2007年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2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一复字第7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04月25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2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3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2010年2月4日至2025年5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吕怀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8年6月30日因该犯2018年06月劳动定额1400,完成产值943,未完成劳动定额32.64%扣分11.42分;2018年7月31日因该犯2018年07月劳动定额1260,完成产值1020,未完成劳动定额19.04%扣分6.66分;2018年8月31日因该犯2018年08月劳动定额1400,完成产值1312,未完成劳动定额6.28%扣分2.19分;2018年10月31日因该犯2018年10月劳动定额1050,完成产值964,未完成劳动定额8.19%扣分2.86分;2018年12月31日因该犯2018年12月劳动定额1540,完成产值805,未完成劳动定额47.72%扣分16.70分;2019年1月31日因该犯2019年01月劳动定额1470,完成产值1060,未完成劳动定额27.89%扣分9.76分;2019年2月28日因该犯2019年02月劳动定额1470,完成产值977,未完成劳动定额33.53%扣分11.73分;2019年3月31日因该犯2019年03月劳动定额1615,完成产值1178,未完成劳动定额27.05%扣分9.46分;2019年5月31日因该犯2019年05月劳动定额1479.45,完成产值1375,未完成劳动定额7.06%扣分2.47分;2019年7月31日因该犯2019年07月劳动定额1640.5,完成产值1527,未完成劳动定额6.91%扣分2.41分;2019年8月31日因该犯2019年08月劳动定额2003.4,完成产值1837,未完成劳动定额8.3%扣分2.90分;2019年11月30日因该犯2019年11月劳动定额1472.72,完成产值1388,未完成劳动定额5.75%扣分2.01分;2019年12月31日因该犯2019年12月劳动定额1209.75,完成产值1176,未完成劳动定额2.78%扣分0.97分;2020年1月31日因该犯2020年01月劳动定额1700,完成产值1639,未完成劳动定额3.58%扣分1.25分;2020年6月30日因该犯2020年06月劳动定额2050,完成产值1862,未完成劳动定额9.17%扣分3.20分;2020年7月31日因该犯2020年07月劳动定额1700,完成产值1677,未完成劳动定额1.35%扣分0.47分;2020年8月31日因该犯2020年08月劳动定额1865,完成产值1767,未完成劳动定额5.25%扣分1.83分;2020年9月30日因该犯2020年09月劳动定额1770,完成产值1602,未完成劳动定额9.49%扣分3.32分;2020年11月30日因该犯2020年11月劳动定额1720,完成产值1597,未完成劳动定额7.15%扣分2.50分;2020年12月31日因该犯2020年12月劳动定额1740,完成产值1493.93,未完成劳动定额14.14%扣分4.94分;2021年2月28日因该犯2021年02月劳动定额1508.57,完成产值926.11,未完成劳动定额38.61%扣分13.51分;2021年3月31日因该犯2021年03月劳动定额1950,完成产值1744.84,未完成劳动定额10.52%扣分3.68分;2021年4月30日因该犯2021年04月劳动定额2450,完成产值1852.33,未完成劳动定额24.39%扣分8.53分;2021年5月31日因该犯2021年05月劳动定额2150,完成产值1772.04,未完成劳动定额17.57%扣分6.14分;2021年6月30日因该犯2021年06月劳动定额2250,完成产值1721.12,未完成劳动定额23.5%扣分8.22分;2021年7月31日因该犯2021年07月劳动定额2400,完成产值2278.6,未完成劳动定额5.05%扣分1.76分;2021年8月31日因该犯2021年08月劳动定额2220,完成产值1923.3,未完成劳动定额13.36%扣分4.67分;2021年9月30日因该犯2021年09月劳动定额2230,完成产值1980.05,未完成劳动定额11.2%扣分3.92分;2021年10月31日因该犯2021年10月劳动定额1690,完成1472.18,未完成劳动定额12.88%扣分3.86分;2021年11月30日因该犯2021年11月劳动定额1391,完成899.14,未完成劳动定额35.36%扣分10.60分;2021年12月31日因该犯2021年12月劳动定额1600,完成1108.64,未完成劳动定额30.71%扣分9.21分;2022年1月31日因该犯2022年01月劳动定额1440,完成1285.8,未完成劳动定额10.7%扣分3.21分;2022年3月31日因该犯2022年03月劳动定额1280,完成630.44,未完成劳动定额50.74%扣分15.22分;2022年6月30日因该犯2022年06月劳动定额1280,完成832.43,未完成劳动定额34.96%扣分10.48分;2022年7月31日因该犯2022年07月劳动定额2210,完成2153.14,未完成劳动定额2.57%扣分0.77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犯原判死缓。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吕怀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吕怀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35号
罪犯张嫚,女,1970年7月15日生,回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06年1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6年4月11日起至2008年4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20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4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01号刑事判决,同案犯上诉,同案犯改判,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04月26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0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03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3年10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6年03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9年0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2011年3月23日至2024年12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全部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贩卖毒品数量巨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36号
罪犯杨海霞,女,1971年5月10日生,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12日,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29刑初5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海霞犯挪用公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40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83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刑终2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2月15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海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37507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48300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9年6月30日该犯2019年06月劳动定额925,完成产值723,未完成劳动定额21.83%扣分7.64分;2019年9月30日该犯2019年09月劳动定额2010,完成产值2008,未完成劳动定额0.09%扣分0.03分;2019年10月31日该犯2019年10月劳动定额1129.41,完成产值915,未完成劳动定额18.98%扣分6.64分;2020年1月31日该犯2020年01月劳动定额1700,完成产值1642,未完成劳动定额3.41%扣分1.19分;2020年6月30日该犯2020年06月劳动定额2050,完成产值1754,未完成劳动定额14.43%扣分5.05分。
从严情形:刑九后贪污贿赂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海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海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37号
罪犯杨蓉,女,1988年8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2年3月12日,贵州省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25年11月28日止),罚金人民币9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6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0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2016年11月29日至2025年3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900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610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退赃退赔61000.00元(未缴纳),因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毒品再犯;犯罪数额巨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38号
罪犯王朝琼,女,1950年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8年9月14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22刑初20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朝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26年1月26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终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检察院抗诉。2018年12月2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终188号之一刑事裁定,同意检察院撤回抗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11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朝琼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3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年6月30日该犯2019年06月劳动定额1295,完成产值1131,未完成劳动定额12.66%扣分4.43分;2019年7月31日该犯2019年07月劳动定额1544,完成产值1283,未完成劳动定额16.9%扣分5.91分;2019年8月31日该犯2019年08月劳动定额1720,完成产值1503,未完成劳动定额12.61%扣分4.41分;2019年9月30日该犯2019年09月劳动定额1608,完成产值1193,未完成劳动定额25.8%扣分9.03分;2019年10月31日该犯2019年10月劳动定额903.52,完成产值530,未完成劳动定额41.34%扣分14.46分;2019年11月30日该犯2019年11月劳动定额1296,完成产值1020,未完成劳动定额21.29%扣分7.45分;2019年12月31日该犯2019年12月劳动定额1030.24,完成产值989,未完成劳动定额4%扣分1.40分;2020年1月1日该犯2020年01月劳动定额1360,完成产值1165,未完成劳动定额14.33%扣分5.01分;2020年4月30日该犯2020年04月劳动定额1097.13,完成产值969,未完成劳动定额11.67%扣分4.08分;2020年6月30日该犯2020年06月劳动定额1640,完成产值1458,未完成劳动定额11.09%扣分3.88分;2020年9月30日该犯2020年09月劳动定额1416,完成产值1154,未完成劳动定额18.5%扣分6.47分;2020年12月31日该犯2020年12月劳动定额1392,完成产值1247.61,未完成劳动定额10.37%扣分3.62分;2021年1月14日2021年1月14日民警清理监舍,在罪犯王朝琼储物箱内清到馒头1个,为该犯私自留存食品。扣分15.00分;2021年1月31日该犯2021年01月劳动定额1408,完成产值1238.99,未完成劳动定额12%扣分4.20分;2021年2月2日2021年2月2日民警清理车间,在王朝琼机位处清到食品(袋装鸡蛋1个)。扣分15.00分;2021年2月28日该犯2021年02月劳动定额1206.86,完成产值527.28,未完成劳动定额56.3%扣分19.70分;2021年4月30日该犯2021年04月劳动定额1960,完成产值1497.43,未完成劳动定额23.6%扣分8.26分;2021年5月31日该犯2021年05月劳动定额1720,完成产值1630.29,未完成劳动定额5.21%扣分1.82分;2021年7月31日该犯2021年07月劳动定额1920,完成产值1897.41,未完成劳动定额1.17%扣分0.40分;2021年10月31日该犯2021年10月劳动定额1352,完成1272.41,未完成劳动定额5.88%扣分1.76分;2021年11月30日该犯2021年11月劳动定额1112.8,完成930.29,未完成劳动定额16.4%扣分4.92分;2022年3月31日该犯2022年03月劳动定额1024,完成825.81,未完成劳动定额19.35%扣分5.80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没收财产50000元(未履行);因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朝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朝琼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39号
罪犯黄小菊,女,1954年10月1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07年7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小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7年9月11日起至2009年9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2007年9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复字第3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09月26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2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6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2012年6月20日至2027年9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小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00元(已全部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8年4月3日2018年4月3日,该犯有说脏话粗话等不文明言行。扣分10.00分;2018年11月30日该犯2018年11月劳动定额1120,完成产值1092,未完成劳动定额2.5%扣分0.87分;2019年1月31日该犯2019年01月劳动定额1288,完成产值1184,未完成劳动定额8.07%扣分2.82分;2019年2月28日该犯2019年02月劳动定额1264,完成产值1231,未完成劳动定额2.61%扣分0.91分;2019年5月31日该犯2019年05月劳动定额1768,完成产值1699,未完成劳动定额3.9%扣分1.36分;2019年6月30日该犯2019年06月劳动定额2160,完成产值2088,未完成劳动定额3.33%扣分1.16分;2019年7月31日该犯2019年07月劳动定额1834.14,完成产值1804,未完成劳动定额1.64%扣分0.57分;2019年8月21日2019年8月21日,该犯侮辱谩骂其他罪犯。扣分30.00分;2019年8月31日该犯2019年08月劳动定额2200,完成产值1970,未完成劳动定额10.45%扣分3.65分;2019年10月31日该犯2019年10月劳动定额1520,完成产值1383,未完成劳动定额9.01%扣分3.15分;2019年11月30日该犯2019年11月劳动定额2120,完成产值1608,未完成劳动定额24.15%扣分8.45分;2019年12月30日,该犯在工作日擅自将一包河粉放在监舍的储物箱里。扣分15.00分;2019年12月31日该犯2019年12月劳动定额1680,完成产值1667,未完成劳动定额0.77%扣分0.26分;2020年11月2日2020年11月2日,该犯与罪犯李用兰因琐事在劳动现场发生吵闹,影响改造秩序。扣分10.00分;2020年12月28日擅自将食品带到监舍(2020年12月28日民警清理监舍在黄小菊储物箱内搜出“小鱼干”零食一袋。)扣分15.00分;2021年1月14日2021年1月14日,民警清监时在3号室监舍厕所的桶里清出罪犯黄小菊的保暖衣一套,违反了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00分;2021年1月31日该犯2021年01月劳动定额1536,完成产值1364.12,未完成劳动定额11.19%扣分3.91分;2021年2月16日2021年2月16日民警清理监舍时在罪犯黄小菊枕头内搜到非囚制化棉毛衫一件扣分10.00分;2021年4月30日该犯2021年04月劳动定额2392,完成产值2171.34,未完成劳动定额9.22%扣分3.22分;2021年5月31日该犯2021年05月劳动定额2232,完成产值2192.97,未完成劳动定额1.74%扣分0.60分;2021年8月31日该犯2021年08月劳动定额2328,完成产值2322.08,未完成劳动定额0.25%扣分0.08分;2022年1月31日该犯2022年01月劳动定额1864,完成1527.8,未完成劳动定额18.03%扣分5.40分。
从严情形:考核期内多次违规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黄小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小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40号
罪犯周艳,女,1974年9月13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06年7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周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0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391号刑事判决,认定周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6年10月30日起至2008年10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1月23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07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3年12月0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6年06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9年0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2011年12月15日至2026年4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8年3月31日2018年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5.84%扣分2.04分;2018年11月19日联组联号成员陈红被罪犯赵建芳殴打,联号成员未及时报告、制止或者知情不报扣分20.00分;2019年2月28日该犯2019年02月劳动定额1120,完成产值915.62,未完成劳动定额18.24%扣分6.38分;2019年9月30日该犯2019年09月劳动定额1900,完成产值1773.13,未完成劳动定额6.67%扣分2.33分;2020年9月30日该犯2020年09月劳动定额1090.9,完成产值1036.22,未完成劳动定额5.01%扣分1.75分;2020年12月31日该犯2020年12月劳动定额1219.04,完成产值952.09,未完成劳动定额21.89%扣分7.66分;2021年3月4日3月4晚21点28分左右该犯在监室说脏话粗话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周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41号
罪犯张青慧,女,1977年5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8年8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8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青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9月23日起至2027年9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死刑复核。2018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核6109578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2月14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青慧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00元(已全部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年6月30日该犯2019年06月劳动定额715,完成产值572.51,未完成劳动定额19.92%扣分6.97分;2019年7月31日该犯2019年07月劳动定额1010.73,完成产值864.83,未完成劳动定额14.43%扣分5.05分;2019年10月31日该犯2019年10月劳动定额1167.05,完成产值859.71,未完成劳动定额26.33%扣分9.21分;2019年11月30日该犯2019年11月劳动定额1454.54,完成产值817.4,未完成劳动定额43.8%扣分15.33分;2020年11月30日该犯2020年11月劳动定额1236.36,完成产值684.78,未完成劳动定额44.61%扣分15.61分;2020年12月31日该犯2020年12月劳动定额1173.32,完成产值427.15,未完成劳动定额63.59%扣分22.25分;2021年1月31日该犯2021年01月劳动定额1280,完成产值1065.24,未完成劳动定额16.77%扣分5.86分;2021年3月31日该犯2021年03月劳动定额1280,完成产值1004.21,未完成劳动定额21.54%扣分7.53分;2021年5月31日该犯2021年05月劳动定额1148.71,完成产值750.64,未完成劳动定额34.65%扣分12.12分;2021年6月30日该犯2021年06月劳动定额1219.04,完成产值838.29,未完成劳动定额31.23%扣分10.93分;2021年7月31日该犯2021年07月劳动定额1454.54,完成产值1205.9,未完成劳动定额17.09%扣分5.98分;2021年8月31日该犯2021年08月劳动定额1454.54,完成产值974.59,未完成劳动定额32.99%扣分11.54分;2021年9月8日2021年9月8日,罪犯金丽私自进入劳动现场厕所洗储物箱盖,联号组成员张青慧第一时间发现后无反应,未进行制止或汇报。扣分10.00分;2021年9月30日该犯2021年09月劳动定额1600,完成产值998.94,未完成劳动定额37.56%扣分13.14分;2021年10月31日该犯2021年10月劳动定额1333.33,完成944.71,未完成劳动定额29.14%扣分8.74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青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青慧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42号
罪犯陈帮秀,女,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05年02月0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帮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5年03月28日起至2007年03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5年03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复字第16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筑刑一初字第20号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帮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7年03月28日起至2009年03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06月07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08月0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09月0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3年01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5年08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9年0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2010年9月6日至2024年6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帮秀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16日被扣10.00分);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19日被扣20.00分,2019年2月28日被扣0.46分);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13日被扣30.00分,2019年3月13日被扣30.00分);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25日被扣30.00分);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8年7月16日因说粗话脏话等不文明语言的,扣10.00分;2018年11月19日联组联号成员陈红被罪犯赵建芳殴打,联号成员未及时报告、制止或者知情不报扣分20.00分;2019年2月28日该犯2019年02月劳动定额896,完成产值884.14,未完成劳动定额1.32%扣分0.46分;2019年3月13日该犯2019年02月劳动定额896,完成产值884.14,未完成劳动定额1.32%扣分30.00分;2019年3月13日清查监室时发现该犯私改囚服一件。扣分30.00分;2021年5月25日上午起床时段在监舍厕所,因洗澡位置原因,罪犯陈帮秀与同监舍罪犯李明英发生口角,后在争执过程中陈犯骂李犯。扣分30.00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考核期内多次违规被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帮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帮秀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43号
罪犯陈昌琴,女,1984年6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08年11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11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昌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8年12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2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复字第4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30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03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07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6年03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9年0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2013年7月22日至2029年4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昌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8年2月3日2018年2月28日因打架斗殴行为。扣分55.00分;2020年1月13日2020年1月13日,在食堂回监房路上,该犯在队列中不遵守队列纪律,经教育不改。扣分10.00分;2020年2月4日罪犯陈昌琴于2020年2月4日被予以警告处罚。具体处罚事由为:2020年2月1日11时13分许,罪犯陈昌琴在食堂就餐时,因不满身旁的罪犯李艳念叨,突然打了李犯一耳光,民警立即前往制止。事后对陈犯进行个别教育时,该犯仍不能认识自身错误。因此对罪犯陈昌琴予以警告处罚。扣分300.00分;被警告1次行政处罚。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犯原判十年以上;;考核期内违规打架被扣55分;考核期内违规被警告处罚;犯罪手段残忍;危害后果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昌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昌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44号
罪犯丁尚菊,女,1982年4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07年08月0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安市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丁尚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2月0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0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03月24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09月0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3年01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2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6年03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9年0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2010年9月6日至2025年5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丁尚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没收全部财产(未执行);因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丁尚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丁尚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45号
罪犯余维燕,女,1969年9月16日生,蒙古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09年6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余维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25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03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4年03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6年06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9年05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2012年3月20日至2027年3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余维燕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00元(已部分执行50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8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年1月31日该犯2019年01月劳动定额1267.5,完成产值1192.98,未完成劳动定额5.87%扣分2.05分;2019年3月31日该犯2019年03月劳动定额1612.5,完成产值1425.91,未完成劳动定额11.57%扣分4.04分;2019年4月30日该犯2019年04月劳动定额1462,完成产值1058.43,未完成劳动定额27.6%扣分9.66分;2020年5月31日该犯2020年05月劳动定额1892,完成产值1667.6,未完成劳动定额11.86%扣分4.15分;2020年10月31日该犯2020年10月劳动定额1505,完成产值1393.81,未完成劳动定额7.38%扣分2.58分;2022年1月31日该犯2022年01月劳动定额1600,完成1509.26,未完成劳动定额5.67%扣分1.70分。
从严情形:主犯且社会危害性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余维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余维燕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46号
罪犯陈艳,女,1976年9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5年6月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艳犯运输毒品,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13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03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刑期2019年3月15日至2041年3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0.00元(已部分执行8000.00元)并附终结执行裁定。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犯罪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47号
罪犯王梅,女,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0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29年10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13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9年7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的24.11%扣分8.43分;2019年9月30日该犯2019年09月劳动定额1063,完成产值334.96,未完成劳动定额68.48%扣分23.96分;2019年11月30日该犯2019年11月劳动定额909,完成产值819.91,未完成劳动定额9.8%扣分3.43分;2020年6月30日该犯2020年06月劳动定额960,完成产值880.25,未完成劳动定额8.3%扣分2.90分;2021年2月28日该犯2021年02月劳动定额955,完成产值860.59,未完成劳动定额9.88%扣分3.45分。
从严情形:没收部分财产50000.00元(未执行);因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48号
罪犯田沙沙,女,1991年6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27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2刑初343号刑事判决,认定田沙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32年8月17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7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沙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9年7月31日该犯2019年07月劳动定额820,完成产值735.92,未完成劳动定额10.25%扣分3.58分;2021年1月13日2021年1月13日,民警清监时发现罪犯田沙沙储物箱内有一封罪犯陈水月写给田犯的信,经调查,田犯承认信件是自己值三人两小时班时与陈犯传递的扣分35.00分。
从严情形:没收部分财产50000.00元(未执行);因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田沙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沙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49号
罪犯胡贵萍,女,1980年7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09年10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认定胡贵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26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03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4年03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8年06月2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2012年3月20日至2028年11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贵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2000元,附终结裁定)。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9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8年6月26日储存、食用过期食品,经教育不改扣分10.00分;2018年7月17日该犯与罪犯湛明会在劳动现场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架行为,湛犯先动手,该犯也还手。扣分45.00分;2019年9月30日该犯2019年09月劳动定额1063,完成产值804.04,未完成劳动定额24.36%扣分8.52分;2020年7月31日该犯2020年07月劳动定额982,完成产值771.85,未完成劳动定额21.4%扣分7.49分;2020年9月30日该犯2020年09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153.81,未完成劳动定额3.84%扣分1.34分;2021年1月25日,干警在劳动现场巡查时发现罪犯胡贵萍未经干警允许,私自更改劳动成品标号,违反操作规程。扣分15.00分;2022年5月31日该犯2022年05月劳动定额960,完成659.8,未完成劳动定额31.27%扣分9.38分。
从严情形:2018年07月17日违规违纪被扣45.0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胡贵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贵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50号
罪犯闫沂,女,1964年3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06年03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闫沂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6年09月06日起至2008年09月05日止)。2006年06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 )筑刑一初字第 59 号 ,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闰沂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0月26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01月0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03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4年03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6年03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9年05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2011年3月23日至2026年3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闫沂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00元(未履行,附终结裁定)。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9年6月30日该犯2019年6月劳动定额700元,完成产值450元,未完成劳动定额35.71%扣12.49分;2022年2月19日2022年2月19日晚上,该犯与同监舍罪犯张昌红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巡查民警制止扣5.00分。
从严情形:社会危害程度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闫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闫沂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51号
罪犯高齐云,女,1979年4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刑初111号刑事判决,认定高齐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33年1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11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高齐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9年8月31日该犯2019年08月劳动定额1090.9,完成产值1086.11,未完成劳动定额0.43%扣分0.15分;2020年5月26日罪犯高齐云未按劳动工艺操作,导致900余件产品多次返修质量未达标。扣分30.00分;2020年6月22日18点38分罪犯高齐云脱离联组联号,私自从9号室窜到10号室。扣分35.00分;2020年6月30日该犯2020年06月劳动定额840,完成产值237.94,未完成劳动定额71.67%扣分25.08分;2020年7月31日该犯2020年07月劳动定额982,完成产值846.09,未完成劳动定额13.84%扣分4.84分;2021年2月14日6点至7点时段在1号楼11号室,罪犯高齐云经一人一小时互监轮值罪犯多次提醒后依然未佩戴眼罩就寝。扣分10.00分;2021年6月30日该犯2021年06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150.02,未完成劳动定额4.16%扣分1.45分。
从严情形:没收部分财产30000.00元(未执行);因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高齐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高齐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52号
罪犯张慧,女,1999年5月10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25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81刑初41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8年05月03日起至2025年05月02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2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慧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0元(已全部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6日被扣10.00分,2019年11月28日被扣25.00分);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26日被扣15.00分);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9年10月6日因故意浪费粮食, 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条第十三项 故意浪费水、粮食等生活物资的,视情节每次扣10分、20分、30分的规定给予扣10分;2019年11月28日,干警在对该犯搜身检查时发现该犯与二监区罪犯私传的信件, 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二十二项 违反规定请他人或帮他人捎信传话、传递物品的,视情节每次扣25分、35分、45分;的规定,给予扣25分。扣分25.00分;2020年11月26日该犯夜间1小时轮流互监时不按规定入厕, 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不按规定如厕的,每次扣15分的规定,扣15.0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慧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53号
罪犯李宗艳,女,1985年10月12日生,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三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宗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29年4月20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4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16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05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2014年4月21日至2028年8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宗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13日被扣15.00分);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年5月13日因擅自将食品带到监舍, 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条第八项 擅自将食品带到监舍和劳动、学习现场的,每次扣15分的规定,扣15.00分。
从严情形:没收部分财产50000.00元(未执行);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宗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宗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54号
罪犯林永贤,女,1974年4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29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2刑初335号刑事判决,认定林永贤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7年02月24日起至2027年02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01月17日交付执行,2018年03月29日从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调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林永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00元(已全部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6日被扣10.00分);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5日被扣15.00分);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9年3月6日因该犯未按规定妥善管理自己负责的炒锅,以致罪犯郑朝秀趁机使用该炒锅中的油炸豆腐, 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不按规定维护设施设备的,每次扣10分的规定,扣10.00分;2020年4月5日下午18时左右,干警在现场巡查时发现该犯擅自将食物带到操作现场。 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条第八项 擅自将食品带到监舍和劳动、学习现场的,每次扣15分的规定扣15分。
从严情形:暴力犯罪,原判十年以上;侵害未成年人。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林永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林永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55号
罪犯丁龙琼,女,1967年2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6年02月29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丁龙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10个月(刑期自2015年05月14日起至2027年03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5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05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2015年5月14日至2026年8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丁龙琼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一般。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00元(已全部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10日被扣35.00分);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9月6日被扣25.00分,2020年11月13日被扣20.00分);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年3月10日私自传递物品扣分35.00分;2020年9月6日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民警多次要求罪犯值班期间不得睡觉,该犯未认真执行民警指令,9月6日23点41分值班期间睡觉)扣分25.00分;2020年11月13日早上7点42分左右该犯同监舍罪犯郑朝秀与何艳打架,未及时制止扣分20.00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丁龙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丁龙琼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56号
罪犯任大容,女,1965年6月15日生,土家族,文盲,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05年6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铜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任大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5年9月16日起至2007年9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9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复字第4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09月27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03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09月0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3年01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9年0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2010年9月6日至2027年10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任大容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一般。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22日被扣30.00分,2019年7月5日被扣10.00分);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15日被扣45.00分);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28日被扣10.00分);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9年6月22日侮辱谩骂其他罪犯扣分30.00分;2019年7月5日说粗话脏话等不文明语言扣分10.00分;2019年11月15日罪犯任大容藏匿罪犯罗兴惠眼镜,干警调取监控后两次找任犯进行询问,该犯均称未拿过罗犯眼镜,将眼镜藏匿于储物柜的棉衣内。扣分45.00分;2021年1月28日干警发现该犯有留有剩馒头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暴力犯罪,原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侵害未成年人;手段、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任大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任大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57号
罪犯彭小会,女,1978年8月18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7年05月17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29刑初63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小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7年04月19日起至2023年09月18日止),罚金30000.00元,退赃退赔182400.00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09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终139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小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7年04月19日起至2023年09月18日止),罚金30000.00元,责令被告人黄德英、彭小会、王学英共同退赔被害人邱加明损失人民币 68000 元。被告人彭小会、王学英共同退赔
被害人万彬损失人民币 61200 元。被告人黄德英、彭小会、王学英、韦凤英共同退赔被害人谢老六损失人民币 53200 元。长顺县公安局予以冻结彭小会银行存款共计209271. 98 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7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小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一般。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182400.00元(已全部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年12月28日违反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扣5.00分;2021年1月28日干警搜身时发现该犯将囚棉衣改为囚棉背心扣30.00分。
从严情形:犯罪前科;诈骗数额巨大并导致被害人死亡,社会危害性极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彭小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彭小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58号
罪犯李光容,女,1966年9月30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06年7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铜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光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6年9月27日起至2008年9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9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字第4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1月22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07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2015年06月0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8年06月2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2011年12月15日至2027年6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光容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一般。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7365.52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21日被扣25.00分);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25日被扣10.00分);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29日被扣30.00分);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5日被扣15.00分);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8年12月21日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25.00分;2019年7月25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00分;2019年9月29日私改囚服扣30.00分;2020年11月5日干警清监时,查出罪犯李光容私藏一次性袖套原材料扣15.00分。
从严情形:暴力犯罪,原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光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光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59号
罪犯李金秀,女,1960年1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2刑初80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金秀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27年8月25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10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14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金秀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一般。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年7月16日罪犯李金秀因其眼镜架松动便私自与外协师傅接触,请师傅帮忙戴眼镜出监维修。扣分30.00分;2019年7月31日该犯2019年7月劳动定额585.71,完成产值357.25,未完成劳动定额39%扣分13.65分;2019年9月30日该犯2019年9月劳动定额1090,完成产值972.62,未完成劳动定额10.76%扣分3.76分;2019年11月9日联号组成员擅自去娱乐室等待学习,脱离联组联号,该犯未及时汇报。扣分10.00分;2019年11月30日该犯2019年11月劳动定额814,完成产值473.06,未完成劳动定额41.88%扣分14.65分;2019年12月31日该犯2019年12月劳动定额982,完成产值910.35,未完成劳动定额7.29%扣分2.55分;2020年1月31日该犯2020年1月劳动定额1020,完成产值879.38,未完成劳动定额13.78%扣分4.82分;2020年6月30日该犯2020年06月劳动定额1043,完成产值740.43,未完成劳动定额29%扣分10.15分;2020年7月31日该犯2020年07月劳动定额982,完成产值659.59,未完成劳动定额32.83%扣分11.49分;2020年8月31日该犯2020年08月劳动定额1080,完成产值761.2,未完成劳动定额29.51%扣分10.32分;2020年9月30日该犯2020年09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861.68,未完成劳动定额28.19%扣分9.86分;2020年10月31日该犯2020年10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091.52,未完成劳动定额9.04%扣分3.16分;2020年11月17日2020年11月17日该犯在劳动现场大声喧哗扣分10.00分;2020年12月31日该犯2020年12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031.91,未完成劳动定额14%扣分4.90分;2021年1月31日该犯2021年01月劳动定额1140,完成产值788.87,未完成劳动定额30.8%扣分10.78分;2021年2月28日该犯2021年02月劳动定额955,完成产值287.34,未完成劳动定额69.91%扣分24.46分;2021年3月31日该犯2021年03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072.87,未完成劳动定额10.59%扣分3.70分;2021年6月30日该犯2021年06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169.88,未完成劳动定额2.51%扣分0.87分;2021年10月31日该犯2021年10月劳动定额982,完成777.21,未完成劳动定额20.85%扣分6.25犯2022年03月劳动定额785,完成379,未完成劳动定额51.71%扣分15.51分。
从严情形:罚金100000.00元(未缴纳);主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金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金秀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60号
罪犯秦保秀,女,1962年12月2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安市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秦保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12月27日起至2026年1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同案犯改判,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23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6月0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罚金:50000.00元;2019年0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2010年12月27日至2024年12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秦保秀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一般。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00元(已部分缴纳30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年2月18日说粗话脏话扣10.00分;2020年4月9日说粗话脏话等不文明语言扣10.00分。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秦保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秦保秀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61号
罪犯陈玉芬,女,1955年3月8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05年05月1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安市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玉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5年06月24日起至2007年06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06月0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2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07月26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1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09月0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3年01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5年06月0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8年02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2010年9月6日至2024年10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玉芬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一般。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8年8月2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00分;2019年4月26日违反劳动纪律规定扣分10.00分;2019年6月25日不讲个人卫生扣分10.00分;2019年9月13日浪费原材料(一次性袖套加工材料)扣分10.00分;2019年12月11日违反生活卫生管理定置规定(将食品存放在监舍)扣分10.00分;2020年9月5日违反生活卫生规范其他行为的(自制食品)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玉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玉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62号
罪犯司光艳,女,1977年4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4年02月24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金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司光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28年10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03月18日交付执行,2014年05月27日从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调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6月0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2019年0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2013年10月15日至2027年8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司光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4日被扣10.00分);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1月4日5时3分,罪犯司光艳未按规范使用监狱统一配发的眼罩,睡觉时用口罩代替眼罩扣10.00分。
从严情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未执行);因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捕前曾在贵州省中八劳教所强制戒毒。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司光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司光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63号
罪犯周美,女,1986年4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0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刑初字23号刑事判决,认定周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16年08月06日起至2031年08月05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13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00元(已全部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周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女一监减字第364号
罪犯李萍,女,1964年8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8年8月20日,贵州省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70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33年3月21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9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字7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4日交付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29日被扣10.00分,2019年4月30日被扣12.81分,2019年5月31日被扣5.27分,2019年6月30日被扣5.51分,2019年8月31日被扣2.69分);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14日被扣2.00分,2020年1月6日被扣10.00分,2020年2月3日被扣30.00分);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13日被扣15.00分);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9年4月29日被干警清监搜查出细线扣分10.00分;2019年4月30日该犯2019年4月劳动定额1120,完成产值710,未完成劳动定额36.6%。扣分12.81分;2019年5月31日该犯2019年5月劳动定额1600,完成产值1359,未完成劳动定额15.06%。扣分5.27分;2019年6月30日该犯2019年6月劳动定额1600,完成产值1348,未完成劳动定额15.75%。扣分5.51分;2019年8月31日该犯2019年8月劳动定额1400,完成产值1292,未完成劳动定额7.71%。扣分2.69分;2019年10月14日该犯在值班期间报数报错,履职不到位扣分2.00分;2020年1月6日该犯未按规定佩戴胸卡扣分10.00分;2020年2月3日期联号成员曾友会脱离联号,该犯未及时报告扣分30.00分;2020年9月13日在值班期间未向警官反映罪犯韩会勤摔下床一事扣分15.00分。
从严情形:考核周期内多次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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