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 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来说,国家是其资产的所有者,作为资产终极所有者,国家拥有国有资产所有权,这是一种原始产权,是国家对企业的投资行为而形成的,是代表全体人民享有的财产权利,通常表现为财产的收益权和资产的最终处分权。由于国家不可能去经营成千上万的国有公司、企业,只有通过国有公司、企业自己的经营使国有资产在运营中保值增值,为国家带来收益,所以国家所有权必须分解出国有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将国有资产的实际支配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交给国有公司、企业,而国家只享有原始产权。本罪的客观危害性具体表现在使国家丧失了部分原始产权,即丧失了被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的那部分国有资产其原有价值与现有价值的差价所代表的那部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家制定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包括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产权收益监缴管理制度、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以及通过清产核资核实企业资本金的制度等。这些制度对于切实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有效防止和控制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有重要的作用。本罪在侵害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同时,也破坏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因为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是建立在对国有资产评估中粗评、漏评、低评的基础上的,直接侵害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以致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公司法以及其他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规定,如《公司法》第21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徇私舞弊。是指本罪行为人为了谋取私利而做违反公司法及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事情。
3、实施了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这里的国有资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国有资产、即国家以各种形式对国有公司、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其他国有财产,具体表现为国家所有的资金、机器、设备、厂房、土地等有形或者无形的财产。这里的低价折股,是指将国有公司、企业的实物财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故意低估作价,折合为股份作为出资。这里的低价出售,是指将上述国有资产以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卖给他人。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在合资、合营、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有资产不进行资产评估、或者进行了资产评估、但低于所评估资产的实际应有的价值低价折股;有的低估实物资产;有的国有资产未按重置价格折股,未计算其增值部分,而是按账面原值折股;有的对国有公司、企业的商标、商誉、专利等无形资产未计入国家股;有的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不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擅自将属于国有公司、企业的土地、厂房低价卖给小集体或私营业主,从中收取回扣等。
4、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只有在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结果时,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只能使其承担行政责任。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因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而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无法挽回,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至于“损失重大”的认定标准,有待最高司法机关作出权威性解释。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予以及时制止或纠正,客观上未发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此不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动机,而行为人是由于思想知识水平低,专业知识不足,业务工作能力低,以致在国有资产折股和出售时发生错误则不能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七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正确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把握本罪与一般徇私低价处理国有资产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低价处理国有资产的行为未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即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都侵犯了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在主观上都出于故意,但两罪是有本质区别的:
1、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徇私舞弊、低价变卖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职务侵占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3、主观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为了徇私情或私利,而职务侵占罪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单位财产。
4、客体有所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而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本单位所有的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犯本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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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该案由儋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移送儋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系儋州市首起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案件。
经查,2010年至2011年,在儋州市城市开发建设公司关停改制期间,谭某某作为公司总经理,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和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以倒签协议时间以掩盖低价处置国有资产事实的方式,擅自将该公司位于那大镇人民东路价值7384余万元的126.058亩土地以379.143万元价格低价卖给其好友郑某某的房地产公司。此后,在郑某某实际控制该126.058亩土地对外出售时,又积极配合郑某某办理土地转卖给第三方的过户手续,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高达7000余万元。
儋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谭某某身为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7004.901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9条之规定,应当以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儋州市法院提起公诉。儋州市法院经开庭审理,以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判处谭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对其在案扣押的违法所得3125.212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儋州市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其余违法所得3234.3092万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
检察官说法:根据《刑法》第169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01个罪名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董事长低价出售商铺给关系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101个职务犯罪罪名,既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的责任清单,也是对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底线要求和负面清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说101个罪名”系列漫画,敬请关注。
辛某某是某市国有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主持全面工作,主持党委会、董事会、党政办公会,分管房地产分公司、财务审计部。
该公司旗下有一个房地产分公司,主要负责公司房地产的开发、销售、地区商铺的出租出售等。
辛某某意识到自己快要退休了,开始盘算如何权力变现。他借口为企业创收的名义,向房地产分公司经理吴某提出要出售地区商铺,意图从中谋利。
按规定,商铺作为该公司长期经营性资产,如果要出售的话,应当经过国有资产评估程序,并且报请上级国资主管部门审批。
但辛某某跳过了这些环节。他作为公司一把手,独断专行,公司重大事项都是他说了算。在尚未经过班子成员讨论之前,他就已经安排吴某某着手商铺出售准备。
虽然出售商铺经过班子成员讨论,但会议却是走形式,辛某某对班子成员汤某某提出的反对意见视而不见,强行决定将上述商铺以43000至48000元/平方米的低价出售。
住宅市场价格在每平4.4万至4.5万左右,而商铺售价一般要比住宅高30%。我认为,销售方案的定价存在政治、法律和道德风险
这些商铺名义上公开对外销售,但实际上能买到商铺的人都是辛某某的关系户。商铺卖给什么人、卖哪套,每套商铺最终售价和优惠幅度都是由辛某某决定。
辛某某还利用职务便利,借用他人名义为自己低价购买4套商铺,帮助特定关系人低价购买1套商铺,非法占有国有财物298万余元。
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发现,案发前已完成产权变更的商铺成交总价低于市场价2182万余元。
法院判决,辛某某犯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罪行为表现为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行为对象是国有资产,即国家以各种形式对国有公司、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公司、企业国有财产。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会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仍徇私舞弊有意为之,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法条速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犯罪,包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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