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2001年4月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犯罪是否以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为要件的意见》,认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应当以对方当事人涉嫌诈骗,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但司法机关在办理或者审判行为人被指挥犯有上述两罪的案件过程中,不能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认定本案当事人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被骗罪的前提。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只要认定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犯罪,就可依法认定行为人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而不需要搁置或者中止审理。直至对方当事人被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构成诈骗犯罪。
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如果行为人是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伙诈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则是诈骗的共同犯罪而不再是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本罪客观方面的特征签订、履行合同是指被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即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是指行为人根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单位财务的情形。(2)构成本罪还必须具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是否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如果在签订、履行合同时虽然被骗,但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损失,不构成犯罪。
2.区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界限。两种犯罪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后者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导致国家利益遭受极其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骗签了合同属于法定可撤销合同,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法定可撤销合同有有:一方实施欺诈行为签订的合同;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签订了合同;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法定其他情形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按可撤销合同处理。另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只是损害了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这类合同按照可撤销合同处理
重大误解与欺诈有以下区别: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并非因为欺诈的结果。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的一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不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是欺诈行为造成的。重大误解合同可以变更和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被欺诈订立合同的可将其按可撤销合同处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 号:(2020)京0102刑初229号
请求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治东于2017年间,担任中国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垦公司)粮油事业部总经理,具体负责农垦公司与周某(另案处理)控制的大连永丰收公司(以下简称永丰收公司)签订两份总金额为5000余万元的购销合同,从大连永丰收公司购进大麦及玉米,再通过大连北良物流有限公司卖给锦州康源粮食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后周某将上述购销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中金同盛商业保理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向其申请保理融资,同时在没有实际货物的情况下,虚构仓单信息,向农垦公司出具了虚假的货物在库单。
被告人齐治东在签订、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违反业务操作规程及合同审核和印章使用的相关规定,在未实地验收货物的情况下,为永丰收公司出具了收货确认函,并在中金公司与永丰收公司共同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所附的签收回执上盖章确认,后周某获取了中金公司发放的保理融资款。因周某到期未还款,导致农垦公司被中金公司起诉,经法院终审判决农垦公司支付中金公司应收账款债权本金5000余万元及违约金,现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治东作为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应当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
答辩情况
被告人齐治东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齐治东系自首,坦白,社会危害性较小,无主观恶性。建议法庭对其宣告缓刑。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齐治东担任中国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垦公司)粮油事业部总经理期间,与周某(因涉嫌合同诈骗已被起诉)控制的大连永丰收公司(以下简称永丰收公司)签订了金额分别为2800万元、2772万元的《大麦购销合同》《玉米购销合同》,从永丰收公司购进大麦和玉米,再通过大连北良物流有限公司出售给锦州康源粮食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周某将上述两份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中金同盛商业保理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申请保理融资,同时在没有实际货物的情况下,虚构仓单信息,向农垦公司出具虚假的货物在库单。
被告人齐治东在签订、履行上述购销合同过程中,违反业务操作规程及合同审核和印章使用的规定,在未实地验收货物的情况下,就为永丰收公司出具了《收货确认函》,并在中金公司与永丰收公司共同发送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所附的《签收回执》上盖章确认。后周某获取了中金公司发放的保理融资款。周某到期未还款,导致农垦公司被中金公司起诉,经法院终审判决农垦公司支付中金公司应收账款债权本金5000余万元及违约金。判决已生效进行执行阶段,农垦公司现已实际被执行4980余万元。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齐治东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已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周某证言证实,其是永丰收公司实际负责人,2013年认识的农垦公司业务部经理齐治东。2015年开始,永丰收公司通过齐治东与农垦公司开始做粮油业务,做了五六次,总合同金额大约1亿元人民币。这些业务都已履行完毕了,没有问题。2017年3月,周某又联系了齐治东准备与农垦集团做大麦、玉米的购销业务,到2017年8月永丰收公司与农垦公司一共签订了7份大麦、玉米的购销合同,总合同金额2.3亿元。这7份合同农垦集团先付了一部分定金,是每份合同的5%或10%。之后周某分别用这7份合同找了深圳市利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中金同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顺诚乐丰保理有限公司、深圳云能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优友供应链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进行融资,共融资2.16亿元。其从深圳云能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优友供应链有限公司处的融资,因上述两家公司不具有保理业务资质,是以买卖货物的形式出现在交易过程中,就是永丰收公司先与这两家公司分别签订合同,将粮食卖给他们,他们再与农垦公司签订合同将粮食卖给农垦公司。中金同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涉及到上述7个购销合同中的两个合同。周某从中金同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处融资4000万。他们3个公司签订的保理合同,保理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保理公司向农垦公司收取两份购销合同的货款。农垦公司除了给付购货的定金外,剩余的货款通过融资由保理公司支付给周某。其余的合同也是这个运作模式。由于周某做大麦现货的资金都是从国内融的资,借的钱,还款时间到了,其就想通过签订这几个合同融来些资金去还借款。周某与农垦公司当时谈的是粮食贸易,购销玉米和大麦,没有告诉他们其他的用途。农垦公司不清楚周某使用融资资金的真正用途。周某收到的农垦公司的订金,以及用购销合同从保理公司、其他公司处融来的资金全都用于还钱了,没有用于业务本身。周某欺骗了农垦公司。永丰收公司与农垦公司的7份合同中粮食存放的仓库信息筒仓编号有的是他自己编的,有的是以前用过的,实际上没有存放过合同中的粮食。农垦公司没有收到货物还要给永丰收公司出具收到货物的确认函是因为之前双方合作过几次,相互信任。锦州康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也是周某实际负责的公司。周某向齐治东介绍该公司是买货方,农垦公司把货卖给这个公司就行了。用业务合同去融资首先文件资料要齐全,最重要的农垦公司是国企,可信度高,融到钱的概率高。永丰收公司、保理公司和农垦公司还有个三方协议,就是周某将收取农垦公司合同款的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如果没有这个三方协议保理公司也不会放款。保理公司向农垦公司收取合同款主要基于这个三方协议。在签订保理合同、三方协议过程中,农垦公司没有意识到风险。
2.证人毛某证言证实,其是农垦公司的审计与法务部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齐治东具体负责农垦公司与永丰收公司、深圳云能物流有限公司、深圳优友供应链有限公司共签订的7笔玉米、大麦购销合同。上述7笔购销合同涉及合同总金额33279.3万元,农垦公司已支付5036.08万元。合同执行过程中,农垦公司发现永丰收公司、云能物流公司、优友公司提供的仓单所标记的仓库和货物不存在,故农垦公司未再支付剩余的28153.22万元货款。后7笔购销合同陆续逾期,相关合同所涉及的债权受让方中金公司、顺丰公司、利亨公司及合同对方云能物流公司、优友公司分别以农垦公司违约为由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农垦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同时该5家公司通过相应法院共查封农垦公司持有的农发种业股份合119121912股。截止目前,涉及中金公司的两笔合同引发的诉讼已由上海浦东区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分别出具一审、二审判决,最终判决农垦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金公司5022万元及自合同逾期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涉及云能物流公司的两笔诉讼,深圳南山法院已出具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农垦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云能公司支付货款8103.72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涉及优友公司的诉讼,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已出具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农垦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优友公司支付货款633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余案件相关一审法院以涉及刑事案件为由分别裁定驳回起诉及中止审理。仅按照已经判决生效的涉及中金公司的两笔合同造成的直接损失计算,已达5022万元。7笔合同的最上游供应商均为永丰收公司,永丰收公司及其实控人周某在上述贸易合同签订过程中,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刑事立案。齐治东的失职行为主要有,一是在相关合同签订过程中,对永丰收公司将合同应收账款债权分别转让给中金公司、利亨公司、顺丰公司的行为可能给企业带来风险未尽到应有注意义务,未向公司领导汇报有关情况;二是配合永丰收公司与利亨公司、顺丰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向中金公司出具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签收回执等,未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法律审核及用印审批,以《三方协议》、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签收回执是相关购销合同的附件为由予以盖章确认;三是未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实地查验货物,仅凭上游公司出具的货权转移通知函及虚假的货物在库单即向合同对方出具了加盖农垦公司公章的收货确认函;四对相关合同涉及的收货确认函予以盖章确认未按相关规定履行法律、财务审核程序及用印审批手续,同样以收货确认函为相关购销合同附件为由进行盖章确认。
3.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其是农垦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分管粮油事业部。该部总经理齐治东,业务员于某、王岩。在粮油事务部负责的与永丰收公司相关的7笔玉米、大麦贸易中,其按照程序履行了合同审批签字。但王某没有审批过上述业务中与永丰收公司、保理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齐治东只是口头说过,其当时要求他履行审批程序。王某也没有审批过上述7笔出问题的业务中货权转移通知单和收货确认单。其要求必须是一手钱一手货,拿到货给钱,收了钱再给货,也多次跟齐治东说过,一定要去看看到底有没有货,显然这件事没有这样做。这次事情暴露后,王某问过齐治东为什么不去验货,他说通常大宗贸易都是前边做好后,走上正轨了,建立了信誉,就验单确认了。王某认为他们是被别人处心积虑的设好圈套骗了。整个业务是被骗的,没有真实货物的情况下,钱被骗走了。他们内部也未按制度去执行,违规盖章,给欺骗者提供了机会。
4.证人于某证言证实,其是农垦公司粮油事业部员工,齐治东是部门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2017年,他们公司与永丰收公司的7笔合同出现了问题。这7笔合同中,于某所从事的工作非常简单,每次都是齐治东告诉其做什么样的类型的业务,单价多少,数量多少,合作方是谁、交货地点。于某就按照上述内容起草合同。OA是公司内部的一个办公软件名称,审批流程在OA系统进行。齐治东说老客户循环业务就没有再走OA请示了。货权转移和收货确认是于某按齐治东的要求去办公室盖的章,齐治东说这个作为合同签署后执行过程中的一个附件,不需要单独走请示了,也不需要单独走盖章的手续了。收货确认函不是于某起草的,是对方打印好带来的。这7笔贸易收货确认的依据是储方出具的在库单。齐治东将在库单给于某了。在库单也是对方带来的,是和三方协议、收货确认函一起带来的。这一堆材料一起给的于某,齐治东让其带着一起去盖章的。
5.证人安某证言证实,其是农垦公司员工,2017年1月至12月负责公章管理、档案管理、公文运转。公章使用有明文规定,在公司办公系统有审批,合同用章有合同的审批流程单,领导审批签字后,盖章。安某不清楚2017年经其部门盖章的涉及粮油事业部的7笔出问题的玉米大麦贸易的文件都有哪些。其知道盖章的文件类型有合同及其附件。齐治东和于某告诉安某,三方协议、货权转移确认函、应收款转让通知书确认函这些文件是合同的附件。合同附件不用再走盖章审批流程是齐治东提出来,他说合同附件不用再走审批手续。安某提出过质疑,请示领导后,领导说合同附件可以直接盖章。
6.证人关某证言证实,其是大连北良物流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分管的所有业务。2017年,其公司与农垦公司除了7份关于玉米、大麦的购销合同出现问题外,还有其他正常的合同。这7份有问题的合同下家都是锦州康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7份合同涉及的定金和合同款是由锦州康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打给其公司,其公司再付给农垦公司。他们公司没有实际出资。这7份合同都是齐治东联系介绍的,是打印好具体内容后发过来。他们公司没有去核实锦州康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
7.营业执照、农垦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农垦公司系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企业,企业性质为国有独资企业。
8.农垦公司出具的文件、齐治东的任职说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齐治东2011年8月调入农垦公司工作,2015年7月至2017年8月任农垦公司贸易部总经理,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任农垦公司粮油事业部总经理,2018年5月停职。粮油事部系由贸易部更名而来,具体职责负责公司系统政策性粮食收储业务和非政策性粮食贸易业务的实施和执行。齐治东作为粮油事业部总经理,具体职责包括负责大宗粮食贸易和农产品贸易业务开发、合同签订、执行、跟踪、履行情况和风险防范。
9.大麦购销合同、玉米购销合同1组证实,农垦公司与永丰收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与永丰收公司签订大麦购销合同,合同内容为农垦公司向永丰收公司购买14000吨大麦,合同总金额为2800万元。2017年6月27日农垦公司与永丰收公司签订玉米购销合同,合同内容为农垦公司向永丰收公司购买16800吨玉米,合同总金额为2772万元。农垦公司与永丰收公司、深圳市优友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云能物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还签订了其他5份玉米、大麦购销合同,涉及合同金额为2.7亿余元。
10.大连昊昌船务有限公司货物在库单、锦州康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货物在库单证实,周某针对其与农垦公司的7份购销合同向农垦公司出具了7份虚假的货物在库单,其中包括起诉书中指控的5月24日、6月27日签订的大麦购销合同、玉米购销合同。
11.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经对周某向农垦公司出具的6张锦州康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货物在库单进行核实,上述6张在库单中仓库地址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州港筒仓0106仓、0204仓、0205仓、0301仓、0302仓仓位号与实际仓位号相符。其他锦州康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库单所提及仓位号在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州港筒仓内不存在。另2017年至2018年期间,上述仓库并非锦州康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所有或实际使用。
12.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出具的复函证实,经对周某提供给农垦公司的大连昊昌船务有限公司的在库单进行核实,北良港仓库不存在该在库单中所标明的BL119、BL225、BL314筒仓。大连昊昌船务有限公司未曾使用过其公司的筒仓。
13.收货确认函、货权转移通知书1组证实,2017年5月26日农垦公司出具了收货确认函确认已收到5月24日其与永丰收公司签订的大麦购销合同中货物14000吨大麦。7月2日又出具了收货确认函确认已收到6月27日其与永丰收公司签订的玉米购销合同中的货物16800吨玉米。对于农垦公司与周某所签的其余5份合同,农垦公司也分别出具了收货确认函或货权转移通知书确认已收到合同货物。
14.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三方协议1组证实,中金公司与永丰收公司共同向农垦公司送达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内容为双方签订了保理业务合同,永丰收公司将合同号YFS-ZINK20170524和YFS-XHNK20170627两份合同应收账款债权全部转让给中金公司。农垦公司需要将货款支付给中金公司。农垦公司在签收回执上盖章确认。签收回执的内容为农垦公司已收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永丰收公司已完成采购合同中的供货义务,应收账款金额无误,同意按照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所述要求执行。农垦公司还曾分别与永丰收公司和深圳市顺诚乐丰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利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承认已收永丰收公司的货物,应收账款按协议转给深圳市顺诚乐丰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利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15.农垦公司内部规章制度1组证实,农垦公司对于合同订立流程、合同内容的审批、审核要求规范、用印审批流程要求、货物验收要求都有明确的规定,齐治东违反了合同审核、印章使用、货物验收等规定。
16.农垦公司出具的关于齐治东履行贸易合同过程中失职行为的情况说明、农垦公司纪委与齐治东、周先标、于某、安某等人的谈话笔录等书证对在案上述事实予以佐证。
17.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两份、上海市金融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两份等书证证实,中金公司就涉案的两份合同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共认定农垦公司支付本金金额5022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
18.执行通知、执行裁定、农垦公司的记账凭证、付款审批单、业务回单、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等书证证实,涉及中金公司的两份判决已进入执行阶段,2019年5月法院划扣农垦公司551681元,2020年5月,农垦公司向法院支付执行款20000200元。2020年6月,农垦公司向中金账户支付诉讼欠款29250587.42元。
19.民事判决定书、裁定书1组证实,农垦公司签订的其余5份合同,相关当事方均提起诉讼,要求农垦公司支付账款。其中农垦公司与深圳优友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云能物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一审均败诉,被判支付钱款,与深圳利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被驳回,原告方深圳利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与深圳市顺诚乐丰保理有限公司的诉讼现被裁定中止。
20.周某的立案决定书、逮捕证等书证证实,周某已因涉嫌合同诈骗被立案侦查并被逮捕。
21.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齐治东接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
22.被告人齐治东的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齐治东的年龄、户籍所在地等基本身份情况。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治东身为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治东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齐治东的辩护人关于社会危害性小以及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由于被告人齐治东严重不负责任给国有公司已造成实际损失5000余万元,且损失仍有继续扩大的可能,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社会危害性大,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理由与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齐治东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齐治东系自首等其余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齐治东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人齐治东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2年1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s://jykss.com/post/4313.html
部分信息来源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部分信息可能不准确,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给我们留言或者联系我们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且承诺我们是完全免费公益的!
您也可以点击这里复制我们的微信号并打开微信添加我们为好友
您的宝贵意见将会是我们更新和维护的动力源泉!
Copyright Your 在押人员,服刑人员,刑释人员之家,监所信息导航|jykss.com Rights Reserved.
分享:
支付宝
微信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