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条目第163条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7-04 分类:在押人员法律知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司法解释

  4. 量刑标准

  5. 构成要件

  6.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怎么处罚

  7. 划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8. 划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9. (2021)皖0203刑初171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10. 赵书礼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6万元)、五倍(100万元)执行。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16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行贿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内容如下:

(1)本罪为身份犯,行为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但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成立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并不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行为主体。

(2)行为内容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一,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他人有求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时,行为人以实施职务行为或者允诺实施或不实施职务行为作为条件,实施受贿行为。其二,必须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且数额较大。根据“两高”2016年4月18日《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贪污贿赂案件解释》)的规定,索取、收受的财物价值在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这里的财物不仅包括金钱和实物,而且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其三,不管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最低限度是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他人财物的,便应认定为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四,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成立本罪。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不包括单纯违反地方性规定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怎么处罚

一、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16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物。所谓数额巨大,是指索取或收受非法财物10万元以上。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现行最新司法解释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六万元以上(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怎么要求的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从事组织领导以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而应依照《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的受贿罪处罚。

之前的一部司法解释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标准作出了调整,如今对于此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60000元,而数额巨大的标准则为1000000元。也就是说,现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立案标准是人民币6万元,若是受贿黄金或者美元等,那需要先换算成人民币,再来定罪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条目第163条

划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1.按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十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因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

3.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接受亲朋好友的一般礼节性馈赠,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上述(2)、(3)两点说明,区分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关键是看行为人获得的财物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而取得。

4.区分以收受回扣、手续费为特点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正当业务行为的界限。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折扣、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而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划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条目第163条

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本罪的主体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2021)皖0203刑初171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号    (2021)皖0203刑初171号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弋检一部刑诉(2021)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王泽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至2020年10月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辅材部负责人、辅材部高级专家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宁国市城南印刷厂等六家业务单位所送钱款,共计1885365.32元,在日常业务开展等方面提供帮助。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辩护意见是,2020年12月中旬,张某因职务违法被停职后便咨询律师准备主动交代问题,后由于律师太忙无暇陪其主动投案,使其错失了投案自首的机会。张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代了大量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较重的受贿罪行,其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其本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均可从轻、从宽处罚。张某系初犯、偶犯,其所在居委会出具证明,证明其一贯表现良好,其和妻子需要承担赡养双方老人和抚养两位年幼的孩子的责任。综上,请求法院对其从轻、从宽处理,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2020年10月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辅材部负责人、辅材部高级专家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宁国市城南印刷厂、马鞍山康祥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业务单位所送钱款,共计1885365.32元,在日常业务开展等方面提供帮助。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至2020年春节间,被告人张某多次收受宁国市城南印刷厂负责人吴某所送共计16万元。

2.2017年5月,被告人张某收受马鞍山康祥新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郭宏东所送2万元。

3.2017年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多次收受原安徽猛牛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峰所送共计5万元。

4.2018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张某多次收受台州市科瑞印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所送共计80万元。

5.2018年至2020年10月间,被告人张某多次收受东光县峰海彩印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代某所送共计80万元。

6.2018年2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分两次收受江阴中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业务员王义龙所送共计55365.32元。

2021年4月7日,张某在江苏省南京市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还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其家人代为退出赃款1885965.3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王某、代某等人的证言,控告状,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员工登记表,劳动合同,岗位情况说明,营业执照,采购框架合同,银行转账记录,扣押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情况说明及户籍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的罪行,应当从轻处罚;其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对辩护人相关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因公诉机关坚持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该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已退出的违法所得1885965.3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韦雪晴

人民陪审员  刘南菲

人民陪审员  牛求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孙文博

书 记 员  何修玉

赵书礼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书礼(别名赵全峰),男,1964年7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09年11月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0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书礼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书礼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赵书礼伙同杨玲(另案处理)为了从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涧头分社违规贷款,分两次向原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涧头分社主任林文斌(另案处理)行贿现金人民币21000元。后经林文斌审批,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涧头分社向被告人赵书礼和杨玲发放13笔贷款,每笔3万元,合计贷款39万元。被告人赵书礼的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请求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贷款借据、抓获证明、户籍证明;证人林文斌、赵XX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书礼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书礼能够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书礼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俊芝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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