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废物罪-刑法条目第152条3款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7-02 分类:在押人员法律知识

走私废物罪

走私废物罪

  1. 走私废物罪定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犯罪构成

  4. 认定界限

  5. 立案标准

  6. 司法解释

  7. 量刑标准

  8. 什么是走私废物罪

  9. 林**走私废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10. 胡东华走私废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走私废物罪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走私废物罪(取消走私固体废物罪,刑法第155条第3款),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本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新增加和修改的内容。即将原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内容移到本款,并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和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增加了将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规定。原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没有单独规定刑罚,而是规定以走私罪论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有关规定处罚。由于刑法关于走私罪一章,除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走私几类违禁品的处罚以外,对走私罪是按照行为人偷逃应缴税额的多少规定刑罚的。而在司法实践中,对有些走私固体废物的行为无法计算应缴税额,因此,司法机关对本罪在量刑上存在一定的困难。本次修改,对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单独规定了两档刑罚。即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样规定,更有利于打击这类犯罪。

本款所列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是看行为是否逃避了海关监管。本款所说的“固体废物”,是指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和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执行。本款所说的“液态废物”,是指区别于固体废物的液体形态的废物。是有一定的体积但没有一定的形状,可以流动的物质。“气态废物”,是指放置在容器中的气体形态的废物。我国对于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入境有严格的限制和批准程序,近年来,国内一些单位或者个人见利忘义,以各种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向海关隐瞒掩饰,擅自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偷运入境。对于这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走私行为,给予严厉打击是完全必要的。

本条第三款是对单位犯走私淫秽物品罪、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罪的处罚规定。本款也由刑法修正案(四)作了修改,虽只是文字修改,但修改后的内容也有了实质的变化。原来只规定对单位犯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处罚,现在增加了单位犯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罪的处罚。对单位犯上述罪行的,采用双罚制原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禁止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进境的制度。犯罪对象是“废物”。这里讲的废物不是一般废物,而是特指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一些单位和个人见利忘义,走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走私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也应适用走私固体废物的规定,所以《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相应删去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关于“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规定。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具体种类,按照《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执行。根据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和《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条关于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修改为:“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果没有逃避海关监管将固体废物运入国境的,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却逃避海关监管,将其偷运入境。如果受外方欺骗,将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误认为是普通货物、物品偷运入境的,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如果没有逃避海关监管将固体废物运入国境的,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认定界限

司法机关认定走私废物罪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划清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是,前者逃避海关监管,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前者处罚的是走私行为,后者处罚的是将固体废物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走私固体废物并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则既构成走私废物罪,又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应当实行并罚。

(二)划清走私废物罪口用作原料,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三)本罪属概括性罪名而非选择性罪名。主要考虑三点:一是罪状与罪名有密切联系,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条文中对罪状的描述来确定罪名。但罪状并不等于罪名,罪状包含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罪状之中,是对某种犯罪的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罪状与罪名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本罪的罪状是:“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而“走私废物罪”就是对本罪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二是选择性罪名属于性质相同的犯罪。某一种行为虽然触犯某种犯罪的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用语不一致,主要由于刑法对后两种犯罪的对象作了特别规定。

(四)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与走私废物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废物罪的共犯论处。

(五)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废物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立案标准

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2)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3)未经许可,走私国家明令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4)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6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6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6〕9号

为依法惩治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以走私弹药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十枚,或者走私各种口径超过六十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各种弹药,数量超过该款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一枚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以走私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条 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

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经国家有关技术部门鉴定为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对走私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是否属于“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可由国家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

第三条 走私各种炮弹、手榴弹、枪榴弹的弹头、弹壳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五倍执行。

走私军用子弹、非军用子弹的弹头、弹壳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0号《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关于走私军用子弹或者非军用子弹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五倍执行。

第四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走私犯罪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0号《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相应情形的,按照该解释有关规定的处罚原则处理。

第五条 对在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或者废物中藏匿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第六条 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走私废物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未经许可,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数量,超过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达到了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后果特别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以走私废物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八条 经许可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时,偷逃应缴税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既未经许可,又偷逃应缴税额,同时构成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应当按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虽经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超过部分以未经许可论。

第九条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的,参照本解释规定的有关固体废物、液态废物的定罪数量标准和处罚原则处理。

第十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0号《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走私固体废物犯罪的规定不再执行。

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152条第2款的规定,犯走私废物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2款的规定处罚。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

 

1.走私数量超过《走私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的;

2.走私数量达到《走私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3.走私数量未达到《走私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5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把握本罪的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走私解释》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刑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走私数量超过该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的;

(2)达到该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且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3)未达到该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构成犯罪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参照上述标准。

2.武装掩护走私废物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处理

依照《刑法》第157条第1款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废物的,在《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行为人所携带的武器无论是否使用,均应按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依照《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关于量刑规范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对走私淫秽物品罪的量刑并未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不高,最高司法机关还未能总结出一套比较完整的量刑规范化方案,有待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作出详细的规定。在此之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的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适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的量刑规范化标准。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什么是走私废物罪

什么是走私废物罪

走私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以及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行为。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固体废物”,是指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和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具体种类,按照《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执行。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不满十吨,或者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一百吨以上,或者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四修正案第2条)

一、本罪的构成

(一)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固体废物,所谓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所谓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所谓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所谓危险废物,是指列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最近一段时间,非法从国外、境外进口有害废物,危害我国环境,威胁人民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本条将之规定为走私罪予以处罚,有利于打击该行为。

(二)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境外固体废物进入国(边)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固体废物通过国(边)境。有的绕过关口,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地万,非法携带、运输固体废物进人境;有的虽通过关口,但企图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手段,以欺骗海关、蒙混过关等。这些行为都是走私固体废物的典型行为,此外,走私固体废物还有一些非典型行机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固体废物的:

(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固体废物的;

(3)与走私固体废物的犯罪分子进行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等等。

(三)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固体废物而仍非法运输,使之进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所运输的是固体废物,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处罚。至于其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这种目的,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本罪的犯罪认定

(一)本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是,前者逃避海关监管,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前者处罚的是走私行为,后者处罚的是将固体废物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走私固体废物并在我困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既构成走私固体废物罪又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二)走私固体废物罪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国家海关的监管制度;后者侵犯的则是国家的环境保护制度。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

(3)前者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走私固体废物就构成犯罪:而后者则是结果犯,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4)犯罪对象不同。前者走私的废物应当理解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而后者进口的则是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如果将这些固体废物进口作原料,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林**走私废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8)粤01刑初496号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作为“惠海运398”船的股东,将该船出租给香港迅祥五金回收公司用于码头间转运废旧钢铁。2017年11月22日至11月29日期间,该船在香港醉酒湾码头及油塘码头装运废钢铁等物过程中,有废钢铁、生活垃圾等物掉落在船舱内。被告人林**负责联系该船进出境的申报,并组织船员收集废钢铁后藏匿在船头船尾,准备偷运进境后销售获利。2017年11月29日,该船离开香港水域并返航,以空船申报入境。在行驶至东莞市麻涌镇漳澎对开狮子洋水域时,黄埔海关缉私局海上缉私处民警对该船进行检查,发现该船货舱、压载水舱、生活区走廊过道装有废旧钢铁、泥渣等货物一批。经鉴定,该船装载废旧机件、废钢铁共34.69吨,属于我国自动许可进口(即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该船装载的含废旧金属、废塑料、废玻璃等的混合物,含碎金属、碎玻璃等的泥土、粉末、碎屑货物共17.2吨,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林**依通知到新塘海关缉私分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件事实

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查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检查记录等书证,证人雷某等人证言,银行转账交易记录,涉案废物的属性鉴定意见,被告人林**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入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一年七个月,缓刑两年至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林**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林**经海关电话通知主动前往缉私分局投案,如实供述整个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2.林**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偶犯,可对其从轻处罚。3.林**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由其家属预缴罚金,有明显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4.林**是家里重要经济支柱,全家生活重担均由其承担,请给其改过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作为“惠海运398”船的股东,将该船出租给香港迅祥五金回收公司用于码头间转运废旧钢铁。2017年11月22日至11月29日期间,该船在香港醉酒湾码头及油塘码头装运废钢铁等物过程中,有废钢铁、生活垃圾等物掉落在船舱内。被告人林**负责联系该船进出境的申报,并组织船员收集废钢铁后藏匿在船头船尾,准备偷运进境后销售获利。2017年11月29日,该船离开香港水域并返航,以空船申报入境。在行驶至东莞市麻涌镇漳澎对开狮子洋水域时,黄埔海关缉私局海上缉私处民警对该船进行检查,发现该船货舱、压载水舱、生活区走廊过道装有废旧钢铁、泥渣等货物一批。经鉴定,该船装载废旧机件、废钢铁共34.69吨,属于我国自动许可进口(即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该船装载的含废旧金属、废塑料、废玻璃等的混合物,含碎金属、碎玻璃等的泥土、粉末、碎屑货物共17.2吨,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林**依通知到新塘海关缉私分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林**的户籍材料证实林**的身份情况,无违法犯罪记录。

2.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证实:本案立案侦查情况,黄埔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对“惠海运398”船的查获、检查情况。

3.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4月24日,新塘海关缉私分局民警通知被告人林**前往黄埔海关缉私局海上缉私处接受案件处理,其于当日下午14时到达该处办公地点。当日16时,民警将其带回新塘海关缉私分局接受询问。其到案后积极配合侦查工作,如实供述走私事实。

4.检查记录证实:黄埔海关分别于2017年11月29日在东莞市麻涌漳澎对开狮子洋水域、2017年11月30日在黄埔海关沙田海缉基地缉私码头、2017年12月11日在东莞市麻涌海缉基地对“惠海运398”船进行检查,该船船员不能提供有关金属物品的任何有效合法单证。以上检查过程均在该船船员雷某陪同下进行。

5.扣留现场笔录、扣留决定书、扣押清单、黄埔海关涉案财物入库单,证实:2017年12月13日,黄埔海关在东莞麻涌海缉基地扣押“惠海运398”船一艘;以及废旧机件0.52吨;废旧钢铁34.17吨;含废旧金属、废塑料、废玻璃等杂物混合物12.95吨;含碎金属、碎玻璃等杂物泥土粉末4.25吨。新塘海关缉私分局于2018年5月4日转扣上述“惠海运398”船一艘及废旧机件、废旧钢铁等货物。

6.过磅单证实:“惠海运398”船船尾生活区走廊所载含有废铜、铝及其他金属的废旧机件净重0.52吨;货舱、压载水舱所载废旧钢铁净重34.17吨;货舱、压载水舱所载含有废旧金属、废塑料、废玻璃等杂物的混合物净重12.95吨;货舱、压载水舱所载含有碎金属、碎玻璃等杂物的泥土粉末混合物净重4.25吨。

7.船舶证明材料,由船长雷某签认,证实:惠海运398船的基本情况。该船的船舶所有人是惠州市海运有限公司。该船曾于2017年11月5日、2017年11月22日出境,航行途经路线为沙田-大铲-香港,于2017年11月20日、2017年11月29日从香港入境。

8.船运公司证明材料,证实:惠州市海运有限公司与“惠海运398”船的权属关系。惠州市海运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反映,大约2010年,“莞航299”船的船主来到该公司,将该船挂靠在该公司名下,更名为“惠海运398”,该公司为该船办理了船牌等相关证件。后至2013年3月4日,该船的船主发生变更,船主更换为黄月琼,该公司亦与其办理了相关挂靠手续,并签订了《合股经营船舶协议书》、《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书》、《反走私责任书》等文书,协议明确该船由船方自行经营,但不得从事走私等违法行为,挂靠费用为每月3000元人民币。

9.由废料收购者申某提供的银行转账交易记录,由其签认,

证实: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11月20日期间,丁某、林**多次向申某售卖废铁后,申某用其妻子李秀娟的农行卡向某浩泉或林**转账支付收购废钢铁的款项。具体转账情况如下(共八次):2017年7月3日,申某向某浩泉转账41832元;2017年8月2日,申某向某浩泉转账75911元;2017年8月19日,申某向某浩泉转账25590元;2017年9月10日,申某向某浩泉转账63000元;2017年9月22日,申某向某浩泉转账23898元;2017年10月4日,申某向某浩泉转账35039元;2017年10月26日,申某向某浩泉转账41500元;2017年11月20日,申某向林**转账18850元。

10.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于2018年3月27日出具的《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编号:20180017HB),证实:“惠海运398”船装载的货物中“废旧机件”以废铜、废铝为主,重量0.52吨,属于我国自动许可进口(即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废钢铁”,重量34.17吨,属于我国自动许可进口(即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含废旧金属、废塑料、废玻璃等的混合物”以及“含碎金属、碎玻璃等的泥土、粉末、碎屑”两类货物总重量17.2吨,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11.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新塘海关缉私分局于2018年5月4日将上述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林**。

12.证人雷某的证言:我船有6名船员,我是船长,林**是轮机长,兼任船上业务,他同时也是我的船老板。我船名为“惠海运398”,是港澳船。在2017年11月22日根据林**安排,从虎门港开船去香港,在香港入境处申报时是空船进入香港的。23日下午至25日下午在香港醉酒湾码头装载废铁约400吨,运至香港西一锚地一大船,将上述废铁卸驳至该大船(该大船印有英文字母,我不认识英文)。25日下午至29日上午在香港油塘码头装载同样的货物废铁约300吨,同样运至一大船,并将货卸上该船。29日12时30分在香港申报后回大陆。29日下午当船行至深圳蛇口,申请联检,联检申报的是空船。29日下午4时,我船返航东莞市麻涌镇漳澎,19时被海关检查。船上业务负责人是林**。船上的废铁、泥土是在香港装完货再卸至大船时未卸干净留下的。生活舱走廊的货物是往大船卸货时,散落下来并由船员收集起来的。这些废铁运回东莞市麻涌镇漳澎,放到码头上,由老板林**处理。林**负责安排船的航行、航次任务、进出境申报等。

13.证人周某的证言:“惠海运398”船长是雷某,我做水手,平时负责靠离码头时的带缆和解缆,清理装卸货时掉在甲板上的垃圾,其他人还包括轮机长兼业务林**,负责船舶动力方面的工作,同时,也负责报关、文书等业务方面的工作,也是这条船的老板,平时都是林**给我们结算工资的。轮机员黄某,协助林**负责动力,水手廖某,负责靠离码头时的带缆和解缆,清理装卸货时掉在甲板上的垃圾,还有一个水手刘灼兴,主要负责做饭等杂务。“惠海运398”船舱里面的货物都是这次去香港转运货物后留下来的。这个航次总共转运了两次货物到大货船,每次转运,船员都会在给大货船上货时将吊机吊斗里掉出来的废铁废钢等收在船舷边,整个航次结束后再将货物分拣,含有价值比较高的铜金属用袋子装好放在一边,其他废铁等又扔回我船货舱和压水仓内,跟船舱内卸货后剩下的舱底货混在一起。11月29日19时30分左右我船航行至狮子洋水道东莞市麻涌镇漳澎村对开水域时,因船舱内有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废铁废渣等货物被查获。船舱内的这些货物报关的事情都是业务在搞,我不清楚有没有向海关申报。生活舱右舷的袋子里面装的是船舱里面清理出来的废金属,因为含有铜,价格相对比较贵,所以船员把它们清理出来放在一边,用袋子装住。这些铜和铁等金属运回国内后,会卖给收买佬赚钱。卖废铁的钱用来买菜买水,卖废铜的钱业务会给我们每个人分300、500元。这样的事情做了多少次,我不太记得具体次数,大概每个月去香港两次,每次向锚地的大货船送废铁等货物2-3次,每月回大陆两次。

14.证人廖某的证言:11月22日,我船到达香港油塘码头开始装废铁等货物,货物里面除了废钢筋废铁块,还有一些罐头铁皮,生活垃圾、淤泥、污水等废物废渣。岸上的自卸车向我船船舱内装货,前前后后装了3、4天,我船装了三四百吨货物。随后将所载货物转运至在香港迪士尼一区附近水域抛锚的大货船边,用小趸船的吊机的先将我船的货物卸上大货船。在吊货过程中会掉出来一些钢筋废铁等货物散落在我船两边船舷,船员会将这些钢筋废铁收集起来。大概四个小时卸完了货后上船员就把这些废铁钢筋放在船舱两舷的压水仓内藏好。再回到油塘码头待了一天,第二天继续装货。“惠海运398”船舱里面的货物都是这次去香港转运货物后留下来的。这些铜和铁等金属运回来国内后,会卖给收买佬赚钱。卖废铁的钱用来买菜买水,卖废铜的钱也会给我们每个人分300、500的。

15.证人黄某的证言:我在船上做轮机员,协助轮机长林**负责动力,清理装卸货时掉在甲板上的垃圾。林**也负责报关、文书等业务方面的工作,也是这条船的老板之一,平时都是另一个老板“丁老板”给我结算工资的。报关的事情都是业务在搞,我不清楚为何没向海关申报。我船以前每个航次入境都有类似这批入境的东西,主要是废钢筋、废铁块等,一些废铜,还有一些罐头铁皮、生活垃圾、泥土、污水等废物土渣。但废铜铁等的数量有时多有时少。这些铜和铁等金属运回国内后,会卖给收买佬赚钱。听老板说卖铁的钱会用来买菜买水,但我上船至今没有见过卖铁,11月20日左右,将铜卖过一次,姓丁的老板还给我们每个人分了200元。剩下的罐头铁皮、生活垃圾、泥土、污水等废物土渣,老板会组织我们几个船员用垃圾铲铲到岸上的一辆农用车上运走。我在这条船上做了大约3个月。

16.证人刘灼兴的证言:我做水手,主要负责杂务、煮饭等。2017年11月29日的这批货物就是一批废料,包含废铁块、废钢筋、废五金、废铜、铝、废机电、泥渣等。大部分是这个班次在香港水域转运废料时留下的,小部分应该是以往班次留下来的。货舱里的废钢筋、罐头铁皮、泥渣,船尾生活舱用桶装的废五金、机舱门口附近用袋子装的废铜、铝、废机电,右舷压水舱上层装的废铁块铁条,这些都是这个班次装的,大约有20吨上下。右舷压水舱下层装的废铁块铁条,应该是以往班次装的。这些装的都是本班次转运废料的余留。我船在香港转运,先是在码头由斗车把废料倒进货舱,我船再开到大船处,由大船旁的趸船用抓斗把废料转移到大船,这样作业后都会有小部分废料抓不上大船,这部分废料码头跟大船一般都不会较真,我船这次装载入境的废料由此而来。因为废料里面各种金属都有,为了回国卖个好价钱,我们就会自己分拣。最便宜的废钢筋头、罐头铁皮就直接扔在货舱;贵一些废铜、铝、废机电就分类装好;还有大块些的废铁块铁条,码头跟大船一般不让拣,我们作业期间趁其不注意拿了一些,这部分不好给码头跟大船看到,就放进了右舷压水舱。废料运回国内卖掉,具体就是运到东莞漳澎水域那边卖掉,以往航次有废料也是在这里卖掉。一般是由丁某联系“收买佬”,“收买佬”就派货车过来装货,我们自己请一台吊车,将货物装上货车后,由丁某跟车与“收买佬”过磅,搞定丁某开始分钱。卖完废金属留下的其他淤泥废渣等垃圾我们就请清洁工人清理干净,清理出来的垃圾里面还有些废铁皮铁块的废渣,有一定的价值,帮手清理的民工自己找车来拉走了。以往也有剩下的废渣里面都是淤泥等杂物,价值不大,他们一般就当场抛在码头了。每个航次完成之后,我们都会将船舱清理干净,因为担心过不了卫检检查,不给清关出境。我不清楚上述废料卖给谁,这些要问丁某与林**,反正分到我手一般是几百元。船舱内有这些货物,我们以为数量不大,没必要向海关申报,另外,这批货物也不是正当贸易得来的货物,没有任何单证,也无法向海关申报,因此就没有申报,报了空船进关。

17.证人申某的证言:一般丁某、林**和袁某中的一个人(其实另外两个也会打电话给我确认价钱)会打电话跟我说有废钢铁,问我要不要,现在什么价位等。我就会报价给他,然后大家再讨价还价,谈妥价格后,一般过一两天后,就会再次打电话给我,说船已经到了麻涌漳澎水域沙场码头了,我就会安排货车去码头拉废钢材,他们负责把废钢材从船上吊到货车上,装好后,货车就去过磅,按照事先谈好的价格,支付货款。什么钢材都有,有建筑拆下来的螺纹钢,角铁,工字钢,废铁皮等。我不知道这些废钢材从哪里运来。丁某曾经说过,这些废铁是在帮别人运废钢铁的时候,抓斗抓不起来的。但是从哪里运来的,丁某也没有说,我也没关心这些。大概2017年6、7月份开始,我向某浩泉、林**和袁某购买废钢铁。具体向他们购买了几次废钢铁,我记不清,大约有五六次。最后一次向某浩泉、林**和袁某购买废钢铁大约是2017年10月底,大约30吨左右。我购买这些废钢材,每次价格都不一样,但都是随行就市,一般都是1100块人民币到1400块人民币一顿。我购买上述废钢材的磅单我没有保存,付过款后,就没有必要保存磅单了。货款都是按照丁某、林**和袁某的要求,他们有时候要现金,现金我都交给货车司机,让司机交给丁某。有时候也让我转账,我给丁某和林**都转过货款。我购买的废钢材都卖给了清远钢厂。我对钢材进行了切割处理,便于运输。我不记得每次购买的数量,基本上少的时候20吨,多的时候40吨吧。卖废铁给我的船,我记得好像是惠海运398船,丁某、林**和袁某应该是股东,其他人应该是船员。除此之外,我就不知道这个船的更多信息了。

18.被告人林**的供述和辩解:惠海运398船是2016年11月,由我、袁某和丁某三人出资购买的,一共花了120万人民币,我和袁某各出30万,各占股25%,丁某出60万,占股50%。挂靠在惠州市海运有限公司,每个月挂靠费3500元人民币。该船的船长是雷某,负责驾驶,我在船上做轮机长,负责船舶动力方面的工作,同时,也负责报关、文书等业务方面的工作。大概在2017年11月29日19时25左右,惠海运398号船从香港返回正行驶在东莞市麻涌镇漳澎水域时,黄埔海关缉私局海上缉私人员登船对我船进行检查,发现我船装载有废旧金属(废钢、废铜、废铝等)、淤泥和一些生活垃圾等。随后,惠海运398船被带回到东莞市沙田的海关缉私局海上缉私办公地点作进一步调查处理。我和船长雷某及几个船员接受了问话,随后,惠海运398船及船上装载的废旧金属、淤泥和生活垃圾因涉嫌走私被扣留了。这些废旧金属、淤泥和生活垃圾在惠海运398船船舱及夹层里,从香港带过来的。惠海运398船在香港向外籍大船转运货物,由于是借助旁边停泊的小型趸船的吊机抓斗作业,会从吊斗里掉出来一些废钢,废铜废铝(数量较少),以及吊斗抓不起来的生活垃圾、泥土等就剩在了船舱里。这些废旧金属(废钢、废铜、废铝等)、淤泥和一些生活垃圾等就随船一起运到了东莞漳澎水域。船员会把吊斗漏下来的废金属集起来,接着再回油塘码头继续装第二个航次的货。放到船头船尾夹层藏好,是怕回来东莞的时候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发现。我知道惠海运398号,2017年11月29日这个航次进境时,船舱里除了废钢铁外,罐头铁皮、生活垃圾、淤泥、污水等废物废渣,是不能向海关申报空船进境的。即使申报,海关也不会允许垃圾进境。所以,惠海运398船就没有向海关申报罐头铁皮、生活垃圾、淤泥、污水等废物废渣,而是向海关申报了空船。虽然知道国家不让从香港运垃圾进来内地,但是为了增加一点儿卖废钢铁的收入补贴一下船的费用,也就运了上述货物进入到东莞漳澎水域了。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的固体废物入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于被告人林**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林**在接到海关工作人员电话后主动到侦察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整个走私废物犯罪过程,符合自首的条件,构成自首,该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林**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由其家属向司法机关预缴罚金,真诚悔过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林**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主动向检察机关预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确有悔罪表现,该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和被告人林**归案后的悔罪态度以及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决定对被告人林**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林**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缴纳)。

二、新塘海关缉私分局扣押的涉案固体废物共计51.89吨,予以没收、销毁(详见扣押清单,由扣押机关依法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胡东华走私废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8)云31刑初179号

请求情况

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4日上午,被告人胡东华驾驶车辆云N×××××从瑞丽市姐相小等喊便道由缅甸走私运输废塑料18040千克进入中国境内,载有废塑料的车辆在瑞丽市蓝天停车场内被查获。被告人胡东华于2018年4月9日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量记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货物检验检疫鉴定记录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被告人胡东华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胡东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出庭的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1.被告人胡东华在瑞丽生活多年,曾因两次走私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应清楚走私犯罪的相关规定,故胡东华所提不知道装货地点在缅甸的辩解不能成立。2.被告人胡东华走私废物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观点

被告人胡东华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亦无证据提交。胡东华虽然一开始辩解称不知道装货地点在缅甸,但最终对其到缅甸的一个寨子装货的供述予以认可,并当庭表示认罪。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4日上午,被告人胡东华驾驶车牌号为云N×××××的货车从缅甸走私18040千克废塑料进入中国境内,后在瑞丽市蓝天驾驶员城停车场内被查获。胡东华于2018年4月9日到瑞丽海关缉私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证实2018年4月4日中午,瑞丽海关缉私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一辆车牌号为云N×××××的货车从缅甸经小等喊便道走私废塑料到中国瑞丽。接报后民警立即对该车进行排查,并于当日13时许发现该车停放在瑞丽市蓝天驾驶员城停车场,经检查发现车内装有用编织袋包装的废塑料,但驾驶员及货主不在现场。因现场无该批废塑料的合法手续,涉嫌走私废物,民警依法对涉案货物及运输工具予以扣押。后经电话联系,被告人胡东华在民警规劝下于2018年4月9日到瑞丽海关缉私分局接受调查,瑞丽海关缉私分局于同日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

2.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胡东华的身份情况,其符合犯罪主体资格,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2月2日,胡东华因走私白糖37000千克被瑞丽海关行政处罚。2017年5月15日,胡东华因走私柴油28610升被瑞丽海关行政处罚。

4.称量记录、边民互市过磅单。证实经称量,本案查获的废塑料共计净重18040千克。被告人胡东华对称量结果无异议。

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车牌号为云N×××××的货车、废塑料18040千克已被瑞丽海关缉私分局扣押。

6.物证照片、指认照片。证实运输废塑料的货车,以及从该货车查获的废塑料,拆开其中一包,可见内装白色透明废塑料碎片。被告人胡东华对其驾驶的货车和查获的废塑料进行了指认。

7.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胡东华从缅甸走私废塑料入境的地点为瑞丽市姐相乡小等喊便道,该便道口中国一侧设有边境安全提示牌,被告人胡东华对其走私入境的该便道进行了指认。

8.鉴定聘请书、货物检验检疫鉴定记录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检验,本案查获的废塑料为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胡东华。

9.车辆信息。证实车牌号为云N×××××的货车未落户在被告人胡东华名下。

10.情况说明证实:(1)民警在瑞丽市蓝天驾驶员城停车场查获本案涉嫌走私的废塑料后,经拨打驾驶员胡东华电话(货车上写有驾驶员的联系电话)得知其不在瑞丽,后经民警规劝,胡东华于2018年4月9日9时许到瑞丽海关缉私分局接受调查。(2)案发当天同时查获的另一车废塑料(车牌号为云N×××××)已另案处理。

11.被告人胡东华供述:2018年4月4日10时许,我接到一个找车拉货的电话,让我到姐相小等喊倒一车货到瑞丽,运费500元,我同意了。我住的地方和停车处很近,我走出来就看到找车的男子,他骑着一辆摩托车在前面带路,我驾驶货车跟在后面从旺民农贸市场一直到姐相小等喊,之后这名男子就没再带路了,他告诉我从小等喊出去经过一片玉米地,会看到一片竹林,缅甸人看到我的车牌号会接应我。我就按照他说的走,到了竹林后一个缅甸男子从竹林走出来坐上我的车,把我带到缅甸的一个寨子里,然后就有几个缅甸人开始驳货。装完货我驾车原路返回瑞丽,并按货主的吩咐停到蓝天驾驶员城停车场等候通知,还没等他通知就被海关查获了。我知道从缅甸偷运货物入境不向海关申报是走私行为。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被告人胡东华均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均与案件事实相关联,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证据具有证明本案的效力,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东华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从境外运输至我国境内,且数量达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走私废物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东华系自动投案,庭审时虽一度否认货物系从缅甸走私入境,但最终承认了走私行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另外,本院在对被告人胡东华量刑时亦考虑到了其曾因走私被两次行政处罚的前科情况。

综上所述,本院为维护海关的监管制度,惩治走私犯罪,根据被告人胡东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胡东华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查获的废塑料18040千克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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