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都检刑诉〔2022〕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乾县,公民身份号码:610424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地:陕西省乾县城关镇**巷**号家属楼**号楼**层**室。2022年5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4月23日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虚构身份、编造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以购买沙石向陕西****有限公司供应赚取利润为由,先后多次骗取韩某某、贠某某沙石投资款共计2081822.66元。
2.2021年3月15日至同年5月15日间,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其有办理土方回填(开土壕)手续的能力,通过冒充领导子弟、伪造国家机关文件等方式,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先后骗取韩某某、贠某某470000元。
3.2021年2月25日至同年8月23日间,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其准备开办****沙场,通过签订合伙投资合同等方式,先后多次骗取刘某某投资款3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921822.6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妮
2022年8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秦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4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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