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王某某涉嫌诈骗案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3-08 分类:新闻动态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都检刑诉〔2022〕20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于陕西省乾县,公民身份号码610424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地:陕西省乾县城关镇****号家属楼**号楼****室。2022年5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4月23日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虚构身份、编造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以购买沙石向陕西****有限公司供应赚取利润为由,先后多次骗取韩某某、贠某某沙石投资款共计2081822.66元。

2.2021年3月15日至同年5月15日间,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其有办理土方回填(开土壕)手续的能力,通过冒充领导子弟、伪造国家机关文件等方式,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先后骗取韩某某、贠某某470000元。

3.2021年2月25日至同年8月23日间,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其准备开办****沙场,通过签订合伙投资合同等方式,先后多次骗取刘某某投资款3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921822.6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妮

                                   2022年8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秦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4张;

3.证人名单1份。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s://jykss.com/post/424.html


部分信息来源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部分信息可能不准确,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给我们留言或者联系我们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且承诺我们是完全免费公益的!

您也可以点击这里复制我们的微信号并打开微信添加我们为好友


我们的邮箱: comment@jykss.com secpol@qq.com

联系方式:
微信号:jykss_com
QQ号:336082497
您也可以给我们留言:留言本

您的宝贵意见将会是我们更新和维护的动力源泉!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底部导航>>>>

分享:

支付宝

微信

今日更新16158文章 陇ICP备2023001240号-1
网站地图:sitemap sitema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