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刑法条目第128条2款、3款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8 分类:在押人员法律知识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最高检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4. 构成要件

  5. 认定标准

  6. 司法解释

  7. 量刑标准

  8. 立案标准

  9. 非法出租枪支罪量刑指南

  10. 把枪借给别人,触犯了哪条法律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和单位,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私自出租、出借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检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第五条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三、四款)]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

(三)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构成要件

犯本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管理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客观上有出租或者出借自己合法配有的枪支或者单位合法配有的枪支,犯罪对象是枪支。

合法配有枪支的人员和单位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所及其人民警察、人民检察院及其司法警察、负有侦破案件责任的检察人员、人民法院及其司法警察、海关缉私人员、国家重要的科研、仓储、金融、军工等专职守护和押运人员等。

合法配有民有枪支的个人和单位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体育射击运动用枪的单位和个人、射击运动业营业性射击场用枪、狩猎人员用枪及野生动物饲养、抓捕单位配备的麻醉枪等。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将个人和单位的合法用枪出租、出借给他人及因该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将枪支用作借债质押物的,以非法出租、出借枪支论。

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合法配枪的个人和单位,不具备有合法配枪资格的个人和单位不能构成本罪。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可以依法配备民用枪支的包括: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备射击运动枪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只有以上人员和单位,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构成本罪的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明知自己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是严重违反《枪支管理法》的,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但却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认定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应注意: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只要实施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就构成本罪;而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只是实施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只有因此造成了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具体认定中,主要应当注意如下几点:一是从主体上区分。构成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和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个人和单位,非依法配备、配置枪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不构成本罪。二是从主观方面区分。构成本罪必须是故意所为,如果是过失所为,则不构成本罪。三是从情节上区分。如将枪支出租、出借给不法分子则属于情节严重,如将民用枪支出租、出借他人临时使用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四是从枪支的种类上区分。一般来说,出租、出公务用枪的行为危害较大,而出租、出借民用枪支的行为危害较小,对前者一般应以犯罪论处,对后者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分在于:(1)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将配备配置的枪支租借给他人一定时间内暂时使用;后者则是非法出售枪支给他人。前者表现为租或者借;后者表现为出卖。(2)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后者是一般主体。

二、本罪与他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在出租、出借枪支时,明知租用人、借用人将使用租用、借用的枪支进行犯罪活动而仍出租出借的,对行为人则以租用人、借用人使用租用、借用的枪支所实施的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以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1998】4号,自1998年11月3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渝检(研)(1998)8号《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抵押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非法出借枪支行为的一种形式,应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接受枪支质押的人员,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5号,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9]18号)修正]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节录)

第四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第五条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三、四款)]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
(三)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另,第四条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与法释〔2009]18号解释一致。

量刑标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是律霸小编整理的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同时,小编在此提醒,枪支作为一种具有很强的杀伤力的武器,使用枪支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免发生意外。

立案标准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

  (三)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非法出租枪支罪量刑指南

一、非法出租枪支罪量刑指南

1、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出租枪支罪和非法出借枪支罪有哪些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应注意: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只要实施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就构成本罪;而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只是实施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只有因此造成了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具体认定中。

一是从主体上区分。构成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和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个人和单位,非依法配备、配置枪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不构成本罪。二是从主观方面区分。构成本罪必须是故意所为,如果是过失所为,则不构成本罪。三是从情节上区分。

把枪借给别人,触犯了哪条法律

枪支在我国是禁止流通物,只有法律规定的主体才有配备、配置枪支的资格。

作为杀伤力极大的武器,枪支如果出现在普通人手里,或者像国外一样枪支泛滥,将会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和平稳定,会导致社会动荡不安,甚至滋生一些邪恶恐怖势力。

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并不是拥有了使用枪的特权,而是负有更大的责任和义务。

不仅要正确依法使用枪支,还要妥善保管,不可随意出租、出借,在枪支问题上把好关,用枪支惩罚打击犯罪,决不能成为犯罪的工具。


一、出租、出借枪支会构成犯罪

1、因陈年琐事而借枪杀人,出借人获刑4年

陈某原先是县里的一名民警,使用过枪支,后因为自身的原因离职,但与原先单位的同事曾某一直保持着良好的联系。

陈某是一个对工作和生活都非常消极的人,对一些陈年琐事难以忘怀,越想越气,甚至产生了报复的心思。

2017年12月17日,陈某列出来一个长长的谋杀名单,想要把他们一个个都解决掉。

考虑到没有好的作案工具,陈某想到了老同事曾某,曾某现在仍然是民警,配备有枪支。

12月22号,陈某想办法从曾某那里骗来了枪支,并找来了朋友周某为其驾车,于是便走上了谋杀之路。

陈某使用枪支共击杀了两个被害人,作案手法恶劣,情节严重,最终被判处死刑。


陈某的枪支是从曾某处骗借得来的,陈某因此多次故意接近曾某,以借款、谈心的方式获得对方的信任。

眼看已经完全获得了对方的信任,陈某就开始编造借口借枪支,并保证绝不会随意使用枪支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也不刽借给其他人。

曾某因为其非常地相信陈某,且陈某以前也是民警,做事肯定有分寸,应该不会做什么出格的事情,于是把枪支借给了陈某,也要求陈某尽快归还。

12月22日,曾某去特警大队值班时,从上一值班民警手中交接到值班用手枪一支,于是便将此手枪借给了陈某。

没想到酿成了大祸,陈某用这把手枪杀害了两个“仇人”。

2、不能出借!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我国对枪支实行严格的配备、配置管理制度,非经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规规定,不得私自配备、持有枪支。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

依法配备、配置枪支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枪支实行严格的管制,其中对公务用枪采取配备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出租、出借枪支。


曾某出借枪支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而且让枪支在社会上出现的话,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治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本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将个人和单位的合法用枪出租、出借给他人。

曾某是民警,拥有合法配备的枪支,曾某的出借对象陈某已经不是民警,其没有配备、配置枪支的权利,尽管陈某拥有配备枪支的权利也不能随意出借。

曾某仍然把枪支出借给陈某,并造成了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曾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合法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人民警察是合法配备枪支的主体。


曾某出借枪支时是一名人民警察,故满足本罪的主体条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明知法律禁止出租、出借仍然出租、出借枪支给他人。

曾某明知身为一名人民警察,明知枪支不能出租、出借,仍然借给前同事陈某,故而满足本罪主观要件。

综上,曾某明知民警配备用枪不能出租、出借,在曾某的劝说下,仍然借给陈某,被陈某当成故意杀人的工具,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曾某具有自首的情节,最终被法院以非法出借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非法出借枪支罪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1、主观方面的问题

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直接故意,即认识到不应当出租、出借枪支仍然出租、出借。

但是直接故意要求的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那么行为人在出借枪支时的直接故意所明知的危害结果是什么呢?

本罪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

二是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两种情况的直接故意所认识到的危害结果是不一样的。


如果行为人在出租、出借枪支时明知会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那么出租、出借的行为是否与故意杀人无异呢?

2、主观方面的完善

第一种情况下,要求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即明知出租、出借枪支违反枪支管理的有关规定,仍然出租、出借。

第二种情况可以把对“严重后果”的认知解释为是过失,即行为人出租、出借枪支时,由于疏忽大意而难以预想到枪支可能会带来的严重社会危害。

或者是能够预见到出租、出借枪支带来的严重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

这样解释就解决了两种情况的主观方面都适用“直接故意”带来的问题了。


三、结语

依法配备、配置的枪支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更是义务,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使用和管理枪支。

枪支作为杀伤力极大的武器,更需要严格管理,相关配备、配置人员也更应当认识到枪支随意出借、出租使用带来的危害,这是义务,也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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