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8 分类:在押人员法律知识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1.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定义

  2. 刑法条文

  3. 认定界限

  4. 司法解释

  5. 相关说明

  6. 哪些行为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7. 有关国家的规定

  8. 谢*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9.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量刑是什么

  10. 参考案例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定义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 

[相关法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下同)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

(二)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

(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传输广播电视信号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网络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认定界限

本罪与盗窃罪

在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通讯器材的案件(如偷割电话线、通讯电缆等)时有发生。如果窃取的是库存的或者正在生产、维修中的通讯器材,只能侵害财产所有权,并不危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因此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窃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电缆线,偷砍电线杆等,势必会使不特定多数单位或个人的广播、电视通讯受阻。这种行为不仅侵害财产所有权,而且危害通讯方面的这样就触犯了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的罪名。对此类案件应当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刑。”

界限

本罪的破坏方法除拆毁通讯设施等一般方法外,还包括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设施的,属于手段牵连。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即应按放火罪爆炸罪处罚。当然,放火、爆炸的方法本身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能够成立的,只以本罪一罪处罚。

本罪界限

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如航海、航空交通工具以及交通设施中,往往会使用一些无线电通信、导航设施。铁路部门为保障铁路交通运输安全,具有自己的专用通讯设施。对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中的通讯设施进行破坏,不仅会危及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更主要的是还会危及交通运输方面的安全。如因破坏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中的通讯设施,足以发生火车、船只、航空器等倾覆或毁坏的,又触犯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对之,应当择重罪即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罚。倘若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中的通讯设施,不足以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但足以危害通讯公共安全的,则就应认定为本罪。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的通知》(1993.12.1 公发[1993]10号]

凡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破坏铁路线路上的器材或者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危及行车安全的,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油田机器设备的,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或者盗窃通讯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破坏通讯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通讯设备情节特别严重,罪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盗窃罪处罚。处理这类案件,要防上处罚偏轻的现象,更不得以治安处罚代替刑事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1号,自2005年1月11日起施行)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危害公共安全)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x小时)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Δ(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严重后果)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后果”,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二人以上、重伤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六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二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五万(用户x小时)以上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盗窃公用电信设施;想象竞合犯;盗窃罪)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共犯)指使、组织教唆他人实施本解释规定的故意犯罪行为的,按照共犯定罪处罚。

△(公用电信设施的范围、用户数、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和时间长度)本解释中规定的公用电信设施的范围、用户数、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和时间长度,依据国家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3号,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采取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的;

(二)造成县级、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

(三)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十二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造成严重后果)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因此贻误排除险情或者疏导群众,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引起严重社会恐慌、社会秩序混乱的;

(二)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

(三)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以上,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十二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四十八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酌情从宽处罚事由)过失损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造成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构成犯罪,但能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赔偿损失或者修复被损坏设施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建设、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建设、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损毁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构成犯罪的,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或者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定罪处罚。其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一至三条的规定。

△(想象竞合犯;盗窃罪)盗窃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尚未构成盗窃罪,但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想象竞合犯;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犯罪,并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宣扬邪教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本解释所称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参照国家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想象竞合犯;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公通字[2014]13号,2014年3月14日公布)

△(“伪基站”设备;想象竞合犯;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诈骗罪)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利用“伪基站”设备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伪基站”设备;共同犯罪)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或者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设备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14)372号,2014年8月28日公布)

△(规范目的)保障公用电信设施安全稳定运行,规范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制定本方法。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于盗窃、破坏等因素造成公用电信设施损坏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根据本方法计算。

△(公用电信设施)本方法中公用电信设施主要包括:

(一)通信线路类:包括光(电)缆、电力电缆等;交接箱、分(配)线盒等;管道、槽道、人井(手孔);电杆、拉线、吊线、挂钩等支撑加固和保护装置;标石、标志标牌、井盖等附属配套设施。

(二)通信设备类:包括基站、中继站、微波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无线局域网(WLAN)系统、有线接人设备、公用电话终端等。

(三)其他配套设备类:包括通信铁塔、收发信天(馈)线;公用电话亭;用于维系通信设备正常运转的通信机房、空调、蓄电池、开关电源、不间断电源(UPS)、太阳能电池板、油机、变压器、接地铜排、消防设备、安防设备、动力环境设备等附属配套设施。

(四)电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电信设施。

△(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公用电信设施修复损失;阻断通信业务损失;阻断通信其他损失)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公用电信设施修复损失、阻断通信业务损失和阻断通信其他损失。

公用电信设施修复损失,是指公用电信设施损坏后临时抢修、正式恢复所需各种修复费用总和,包括人工费、机具使用费、仪表使用费、调遣费、赔补费、更换设施设备费用等。

阻断通信业务损失,是指公用电信设施损坏造成通信中断所带来的业务损失的总和,包括干线光传送网阻断通信损失、城域/本地光传送网阻断通信损失和接人网阻断通信损失。

阻断通信其他损失,是指公用电信设施损坏造成通信中断所带来的除通信业务损失以外的其他损失的总和,包括基础电信企业依法向电信用户支付的赔偿费用等损失。

Δ(公用电信设施修复损失计算)公用电信设施损坏后临时抢修、正式修复所需费用按照《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的通知》(工信部规(2008]75号)核实确定。

公用电信设施损坏后通过设置应急通信设备、使用备份设备或迂回路由等方式临时抢修产生的费用,可由当地通信管理局确定。

Δ(阻断通信业务损失计算)阻断通信业务损失=阻断通信时间x单位时间通信业务价值。

阻断通信时间,是指自该类业务通信阻断发生时始,至该类业务修复后经测试验证后通信可用时止的时间长度。

单位时间通信业务价值,是指阻断通信时间段前三十天对应时段内的平均业务量与业务单价的乘积。

各类业务单价可在该类业务标价和套餐折合最低价之间取值,具体由当地通信管理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一)干线光传送网阻断通信损失

干线光传送网,按照阻断通信的使用带宽进行计算,即:

干线光传送网阻断通信损失=阻断通信时间(分钟)x前三十天对应时段内平均使用带宽(Mb- ps)x单位带宽价格(元/Mbps/分钟)。

单位带宽价格按基础电信企业向当地通信管理局资费备案的互联网 100Mbps 专线接人(当地静态路由接人方式)价格的百分之一计算。

(二)城域/本地光传送网阻断通信损失

城域/本地光传送网阻断通信损失参照干线光传送网阻断通信损失计算。

(三)接人网阻断通信损失

接人网可明确区分不同业务类型,应分别计算该网络内不同业务实际阻断通信时间内的损失,并将不同业务类型损失进行叠加。

接人网阻断通信损失包括固定和移动语音业务损失、固定数据业务损失、移动数据业务损失、固定和移动专线出租电路损失、短信业务损失和增值电信业务损失。

固定和移动语音业务损失包括国际长途、国内长途和本地通话三类业务损失,每类业务损失计算公式为:固定和移动语音业务损失=前三十天对应时段内平均通话时长(分钟)x单价(元/分钟)。

固定数据业务损失计算公式为:固定数据业务损失=阻断通信时间(分钟)x月均固定数据业务资费/当月分钟数(元/分钟)。

移动数据业务损失计算公式为:移动数据业务损失=前三十天对应时段内平均数据流量(MB/秒)x阻断时长(秒)x单价(元/MB)。

固定和移动专线出租电路损失根据基础电信企业和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签订的专线电路租用合同相关条款进行计算。

短信业务损失计算公式为:短信业务阻断损失=前三十天对应时段内平均短信量(条)x单价(元条)。

增值电信业务损失可由当地通信管理局确定。

△(专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专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

△(解释机关)本方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说明

一、本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它是对1979年《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破坏通讯设备罪有关规定的扩大。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体为通讯设施方面的公共安全。侵犯对象是与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相关的,正在运行、使用中的各种设施。客观方面表现为用各种手段破坏通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盗窃通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如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后果严重的,参照两高关于破坏通讯设备罪的司法解释(详见本罪名法律依据部分),可定本罪。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定盗窃罪。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本罪侵犯对象不包括国防用的通讯设备,因为刑法已增设了危害国防利益罪及相关分罪名,用于惩处相关的犯罪行为。因此,原破坏通讯设备罪中有关上述问题的司法解释,对本罪不再适用。

依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第(二)点,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利用“伪基站”设备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哪些行为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随着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广播电视、电信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仅仅只是一种传播新闻信息的工具,在一些特别情况下,如在发生重大的自然灾害或者出现一些突发性事件时,还担负着向公众及时传播情况,进行疏导,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刑法对这类行为作了特别规定,从而更有效地打击这类对公共安全危害严重的犯罪行为。
        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有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广播设施是指发射无线电广播信号的发射台站等;电视设施是指传播新闻信息的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等;公用电信设施是指用于社会公用事业的通信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公用的通信设施、设备。如国家电信部门的无线电发报设施、设备,包括发射机、天线等;还有电话交换局、交换站以及有关国家重要部门的电话交换台、无线电通信网络,如在航空、航海交通工具及交通设施中使用的无线电通信、导航设施等,总之,电信设施,既包括各种机器设备,也包括其组成部分的线路等。对于那种不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通信服务设备,如城市大街上的公用电话亭、一般的民用家庭电话等,不属于本罪规定的“公用电信设施”范围内。如其破坏可按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
        2.行为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必须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对构成犯罪的,刑法规定了二档刑,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由于行为人破坏通信设备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指致使通信中断,不能及时排除险情或者疏散群众,因而导致人员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况。
        刑法对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等过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被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也规定了处罚。对过失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被破坏的程度不很严重,对公共安全危害不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关国家的规定

各种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则是保障信息传递的重要工具,因此,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破坏传播、通信设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以保护各种电信设备保障信息的正常传递。但是,对破坏传播、通讯设备行为的规定却不尽相同。有的国家把破坏、传播通信设备的行为作为轻罪予以处罚。如《瑞士刑法典》规定,故意阻止、干扰、危害公共交通事业,尤其铁路、邮政、电信事业,或者故意阻止、干扰或危害用水、电灯、动力热能之设备或机件者,处轻微役。又如《巴西刑法典》规定,中断或者扰乱电报、无线电报或电话的业务,或者阻止或妨害其恢复业务的,处一年至三年拘役并科-千克至五千克鲁赛罗罚金。而有的国家则把破坏传播通信设备的行为作为重罪予以处罚。

【条文说明】

本条是关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和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是以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为侵害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1979 年刑法就有规定,1997 年刑法修订时作了个别文字调整。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会严重危及通信方面的公共安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往往会造成巨大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此外,鉴于此类犯罪所具有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还应当追究其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本条共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犯罪的规定。这里所说的“广播设施”,包括发射无线电广播信号的发射台站等。“电视设施”,主要是指传播新闻信息的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等。公用电信设施主要包括:(1)通信线路类:包括光(电)缆、电力电缆等;交接箱、分(配)线盒等;管道、槽道、人井(手孔);电杆、拉线、吊线、挂钩等支撑加固和保护装置;标石、标志标牌、井盖等附属配套设施。(2)通信设备类:包括基站、中继站、微波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无线局域网(WLAN)系统、有线接人设备、公用电话终端等。(3)其他配套设备类:包括通信铁塔、收发信天(馈)线;公用电话亭;用于维系通信设备正常运转的通信机房、空调、蓄电池、开关电源、不间断电源(UPS)、太阳能电池板、油机、变压器、接地铜排、消防设备、安防设备、动力环境设备等附属配套设施。(4)电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电信设施。如国家电信部门的无线电发报设施、设备,包括发射机、天线等;还有电话交换局、交换站以及国家有关重要部门的电话交换台、无线电通信网络,如在航空、航海交通工具及交通设施中使用的无线电通信、导航设施等。总之,电信设施,既包括各种机器设备,也包括其组成部分的线路等。应当注意的是,那些不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通信服务设备,如城市大街上的公用电话亭、一般的民用家庭电话等,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公用电信设施”的范围。如其被破坏,可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根据本款的规定,行为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只有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本款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犯罪行为规定了两档刑罚,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指由于行为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致使广播电视传播或者公用通信中断,不能及时排除险情或者疏散群众,因而导致人员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况。

对“危害公共安全”和“严重后果”的理解,200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问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x小时)的;(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对于“严重后果”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后果’,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二人以上、重伤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六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的;(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二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五万(用户x小时)以上的;(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款是关于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所谓“过失犯前款罪的”,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等过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被损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本款规定、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即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被损坏的程度不太严重,对公共安全危害不大的等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谢*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刑事裁定书

案       号:(2016)京03刑终368号

一审法院观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14年至2015年8月间,被告人谢*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西北门村等地,多次于夜间潜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位于东坝乡“西北门村铁路”、“朝阳东坝乡西北门鱼塘”、“朝阳财富公馆”、“朝阳后苇沟村”、“朝阳前苇沟村东”等信号基站内,使用加力钳等犯罪工具窃取基站内正在使用的电缆线、地线排等物品(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35 007.29元),造成上述基站工作分别中断一至二天,网间严重通讯障碍,影响周围10余万用户语音通话和数据业务正常使用。被告人谢*于2015年8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时起获加力钳、刨线钳、壁纸刀、扳子、绷带、锤子、改锥、绿色背包各1个,现扣押在案。

一审案件事实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张×1、张×2、胡×、孙×的证言,到案经过,起赃经过,扣押、发还清单,照片,中国移动出具的被盗损失证明、增值税发票,维修报告,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劣迹材料,被告人供述及户籍材料等。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谢*以盗窃的手段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谢*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的犯罪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责令退赔。扣押在案之物品,一并处理。据此,判决:一、被告人谢*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二、责令被告人谢*退赔人民币三万五千零七元二角九分发还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三、扣押在案之加力钳、刨线钳、壁纸刀、扳子、绷带、锤子、改锥、绿色背包各一个,予以没收。

上诉人观点

上诉人谢*的上诉理由是:原判对其量刑重。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相同,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谢*所提原判对其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依据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对谢*量刑适当,故对于谢*所提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以盗窃的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上诉人谢*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因上诉人谢*的犯罪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责令其退赔。在案扣押物品,应依法予以处理。一审法院根据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在案物品处理均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量刑是什么

1、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量刑是:构成该罪的,一般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对行为人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别

1、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在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通讯器材的案件(如偷割电话线、通讯电缆等)时有发生。如果窃取的是库存的或者正在生产、维修中的通讯器材,只能侵害财产所有权,并不危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因此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窃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电缆线,偷砍电线杆等,势必会使不特定多数单位或个人的广播、电视通讯受阻。这种行为不仅侵害财产所有权,而且危害通讯方面的这样就触犯了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的罪名。对此类案件应当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定罪处刑。”

2、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本罪的破坏方法除拆毁通讯设施等一般方法外,还包括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设施的,属于手段牵连。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即应按放火罪、爆炸罪处罚。当然,放火、爆炸的方法本身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能够成立的,只以本罪一罪处罚。

参考案例

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所谓“伪基站”,是指由发射器、电脑、天线测频手机等组成的未取得电信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非法无线电通信设备。它能够搜取以其为中心一定半径范围内的手机卡信息,并任意冒用他人手机号码,甚至是冒用银行、通信运营商等官方号码强行向手机用户发送短信,在使用过程中会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同时窃取公众手机号码及IMSI号码。实践中,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较为常见。不法分子使用“伪基站”设备,非法获取手机用户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的手机用户发送垃圾短信,破坏正常的通讯秩序,影响公民日常生活,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一定危害。为有效遏制此类犯罪蔓延,2014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加大了对“伪基站”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在郝林喜、黄国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中,被告人郝林喜、黄国祥的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理由如下:

首先,郝林喜、黄国祥对非法使用“伪基站”可能对周围手机用户造成的影响是明知的。

其次,郝林喜、黄国祥的行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危害后果,足以危及公共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1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据统计,在本案中,仅两天时间内,二被告人使用“伪基站”发送促销短信就造成周边用户通讯中断达14万人次,已达到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标准。因此,郝林喜、黄国祥的行为完全符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成要件。

郝林喜、黄国祥为特卖会做广告宣传,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布广告短信,不仅干扰了无线电通讯的正常秩序,还破坏了公用电信设施,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想象竞合犯。根据想象竞合犯重法优于轻法的处断原则,郝林喜、黄国祥的行为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对此问题,(意见》作了明确规定:“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法定刑明显重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因此只要行为人非法使用“伪基站”的行为达到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定罪标准,就应当依照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对危害结果有量的要求,如果受垃圾短信影响的人数、通话中断时间达不到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标准,则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符合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构成要件的,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郝林喜、黄国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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