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6-28河南省第一监狱道路指引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8 分类:监狱联系方式

由于昨天有服刑人员家属问到,为了方便以后服刑人员亲属查询所以发文章记录一下

监狱名称:河南省第一监狱 

监狱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金耀路西环路口向西200米路北

写信的信箱地址

通讯地址:河南省开封市西郊10号信箱

邮政编码:475000

会见中心 联系号码 :0371-22726670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通知要求,河南省第一监狱将于2023年1月11日起恢复服刑人员现场会见。

监狱会见工作实行预约、分区、错峰会见,即由监区服刑人员向监区提出申请,监区科学适度控制预约会见总人数,将预约人员名单报监狱会见室。服刑人员家属在得到通知后于会见日工作时间有序前来会见。

到狱会见人员必须为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亲属,会见时请务必携带身份证,人数不得超过3人,全程佩戴口罩,自觉配合现场工作人员查验、安检,不得将手机、录像等设备带入会见室,每月会见一次。

为充分解决服刑人员家属急切会见期盼,共同支持服刑人员安心、积极改造,我狱会见室于本周六、周日(1月14日-1月15日)放弃休息,安排相关监区会见,具体为:原定1月9日(周一)会见的监区,可于1月14日前往会见;原定1月10日(周二)会见的监区,可于1月15日前往会见。待1月16日起,全面恢复正常错峰会见。

会见安排将根据防控形势动态调整,衷心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河南省第一监狱
2023年1月10日

2023-6-28河南省第一监狱道路指引

注:法定节假日不安排会见

监区汇款会见号码


监    区咨询电话
一监区15137829979
二监区0371-22726802
三监区0371-22726803
四监区0371-22726604
五监区0371-22726605
六监区0371-22726806
七监区0371-22726807
八监区0371-22726828
九监区0371-22726609
十监区0371-22726810
十一监区0371-22726611
十二监区0371-22726642  15993350110
十三监区0371-22726613
十四监区0371-22726614
十五监区0371-22726615
十七监区0371-22726617
十八监区0371-22726618
医院监区0371-22726120


咨询时间:除法定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夏令时间:8:00至11:30  15:00至18:00

冬令时间:8:00至11:30  14:30至17:30

很多服刑人员家属都会遇到的问题就是地址找不到

这里统一答复一下 

为什么地图上搜不到监狱的地址

因为监狱是保密单位,也就是说和军事单位一样在公开地图上是搜不到的,但是由于监狱会有会见和通信所以问一下是可以找到的

Q:我该怎么去河南省第一监狱呢?

  首先在地图上搜索 公开的地址也就是: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金耀路西环路口向西200米路北

当然地图是不会给我往西还是往东所以 就只能定位到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金耀路西环路口 然后往西拉动200米左右 


也即是到了路口往西就对了

2023-6-28河南省第一监狱道路指引


2023-6-28河南省第一监狱道路指引

可以看到这里被围墙围住的地方就是监狱了 这个监狱还不小 我的图片没有截取完整

2023-6-28河南省第一监狱道路指引

2023-6-28河南省第一监狱道路指引

完整的 监狱地址如上图

那么 我们只有大图 我们到了 又怎么看呢 

注意看这个图片

2023-6-28河南省第一监狱道路指引

上面的是大门  下面的是全貌

看到那个它就是最明显的标志哈2023-6-28河南省第一监狱道路指引

自驾车路线

  1. (由北向南)连霍高速/金明大道口-省一监:从高速口向南出发,沿金明大道行驶至2.6公里进入环岛,沿东京大道向东行驶2公里右转,进入黄河大街,向南行驶1公里左转,进入金耀路,向东直行400米到达。

  2. (由南向北)郑民高速/金明大道口-省一监:从高速口向北出发,沿金明大道行驶10公里进入环岛,沿大梁路向东行驶1.7公里左转,进入黄河大街,向北行驶1.2公里右转,进入金耀路,向东直行400米到达。

  3. (由西向东)郑开大道-省一监:从郑开大道向东出发,途径金明广场,直行进入大梁路,继续向东行驶1.7公里左转,进入黄河大街,向北行驶1.2公里右转,进入金耀路,向东直行400米到达。

  4. (由东向西)大广高速/东郑线-省一监:从大广高速口向南驶入东郑线,沿东郑线向西保持直行,途经新曹路、曹门大街、东大街、西大街、西门大街、大梁路,在西环城路右转,向北行驶1.2公里左转,进入金耀路,向西直行200米到达。


公共交通路线

  1. (火车/大巴)开封市火车站/汽车站-省一监:在火车站客运中心站乘坐8路,在省第一监狱站下车,沿金耀路向西步行200米到达。

  2. (郑开城际铁路)宋城路站-省一监:从宋城路站乘坐39路,在敦复书院星云山庄站下车,沿金耀路向西步行600米到达。

  3. (高铁)开封北站-省一监:从开封北站乘坐8路/21路/47路,在省第一监狱站下车,沿金耀路向西步行200米到达。


附:河南省监狱的  罪犯会见通信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罪犯会见通信管理工作,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会见,是指罪犯与会见人会面交谈,会见方式包括隔透明装置电话会见、面对面会见、视频会见等。所称通信,是指罪犯收寄信件、通话等。

第三条 监狱人民警察在会见通信管理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会见

第四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五条 监狱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会见,通知应当包括会见人范围、会见时间安排、会见办理流程、所需相关证件等内容。

罪犯亲属、监护人,可以向监狱提出会见申请。

第六条 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会见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能证明本人身份和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件、证明办理会见手续。非首次会见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会见,未成年人可以凭户口簿会见。

第七条 视频会见的,罪犯可以向监狱提出申请,监狱准予会见的,应当确定会见时间,通知亲属、监护人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知亲属、监护人。

亲属、监护人可以就近向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所提出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审核其身份,符合会见条件的,通知罪犯所在监狱。监狱准予会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

亲属、监护人应当在监狱确定的会见时间到司法行政机关办公场所与罪犯视频会见。

第八条 会见一般每月一次,每次会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分钟,每次会见人数一般不超过三人。未成年罪犯会见的次数和时间,可以适当放宽。

因罪犯家庭出现变故等原因需要延长会见时间或者在非规定时间会见的,应当经监狱长批准。

第九条 监狱应当查验会见人的有效证件和相关证明,对进入会见场所的会见人进行安全检查。会见人应当遵守监狱会见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的,不得进行会见。

第十条 会见应当在监狱会见室进行。罪犯因患精神病、严重传染病或者病重不适宜在会见室会见的,监狱安排在指定的安全场所会见。

第十一条 监狱应当向社会公开会见日具体安排,会见室应当设置候见区域、物品寄存柜、咨询台、狱务公开查询平台等,为会见人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暂停会见:

(一)罪犯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

(二)罪犯被禁闭期间;

(三)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者有碍罪犯改造的情形。

第十三条 罪犯会见时,监狱应当实时监视、全程录音。

根据监管改造需要可以实时监听,没在实时监听的,应当在两天内复听录音。视频会见的,监狱应当实时监视、监听。

第十四条 会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应当中止会见,并视情节在一至三个月内暂停会见:

(一)传递违禁物品的;

(二)扰乱会见场所秩序的;

(三)使用隐语、暗语或者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阻的;

(四)携带或者使用手机、录音、摄影(像)设备的;

(五)其他违反监狱会见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通信

第十五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收寄信件,与亲属、监护人通话。

第十六条 监狱对罪犯拟邮寄的信件经检查后寄出,对收到的信件应当及时登记,经检查后转交给罪犯。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十七条 对夹带违禁物品、不利于罪犯改造或者影响监狱安全的信件,监狱应当扣留。

监狱对扣留的罪犯信件,应当登记、存档,对违禁物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没收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罪犯通话一般每月不超过一次,每次通话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未成年罪犯通话的次数,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九条 因罪犯家庭出现变故等原因需要增加通话次数、延长通话时间或者与其他人员通话的,应当经监狱长批准。

第二十条 罪犯通话应当使用监狱指定的通话设施,通话号码限于已在监狱登记备案的亲属、监护人的电话号码。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暂停通话:

(一)罪犯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

(二)罪犯被禁闭期间;

(三)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者有碍罪犯改造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罪犯通话时,监狱应当监听。通话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应当中止通话,并视情节在一至三个月内暂停通话;

(一)使用隐语、暗语或者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阻的;

(二)通话内容不利于罪犯改造的;

(三)通话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影响监狱安全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外国籍罪犯的会见通信,按照司法部《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2003年司法部令第76号)执行。律师会见罪犯,按照司法部《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司发通﹝2004﹞31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亲属是指婚姻、血缘、法律拟制与罪犯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罪犯会见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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