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恐怖活动罪-刑法条目第120条之1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8 分类:在押人员法律知识

帮助恐怖活动罪

帮助恐怖活动罪

  1. 帮助恐怖活动罪定义

  2. 帮助恐怖活动罪的主体

  3. 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立案标准

  4. 哪些恐怖活动被列入刑法

  5.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6. 处罚规定

  7. 相关罪名

  8. 刑法条文

  9.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资助恐怖活动罪状规定等

  10. 云南省公安厅发布十起反恐怖典型案例


帮助恐怖活动罪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的规定,帮助恐怖活动罪指以物质资助从事恐怖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或者为上述人员、活动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

1、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立此罪。

2、行为:

(1)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2)资助恐怖活动培训;

(3)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

3、主观:故意,明知自己帮助的是从事恐怖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而仍然希望或者放任有利于后期恐怖活动顺利进行的局面出现。

“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模式,将本属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的帮助犯独立规定为犯罪,对其不再适用《刑法》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规定。

帮助恐怖活动罪的主体

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已经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也包括准备实施、正在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包括在我国领域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也包括在我国领域外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帮助恐怖活动罪的主观故意,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认知能力、一贯表现和职业等综合认定明知是恐怖活动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洗钱罪定罪处罚。事先通谋的,以相关恐怖活动犯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立案标准

恐怖主义是社会的毒瘤,严重危害社会安全,是法治社会所不能容忍的犯罪。随着时间的推移,其立案标准也会随之变化。对此,华律小编总结了最新的链表标准,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帮助恐怖主义罪的立案标准

两高出具的意见表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帮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募捐、变卖房产、转移资金等方式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恐怖活动培训筹集、提供供经费,或者提供器材、设备、交通工具、武器装备等物资,或者提供其他物质便利的。

哪些恐怖活动被列入刑法

刑法修正案(九)中,将五种恐怖相关活动列入刑事追责范围,加大了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那么是哪5种恐怖活动入刑呢?刑法修正案(九)具体是如何规定的?下面就和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哪些恐怖活动被列入刑法

这部重要法律,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科学界定国家安全的内涵,明确规定了国家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领导体制、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为加快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夯实了法律基础。

反恐怖斗争事关国家安全、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在当前国际国内反恐怖形势严峻复杂的背景下,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尤为重要。常委会于2015年12月通过反恐怖主义法,确定了我国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基本原则,健全了工作体制机制,强化了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国际合作和保障措施。

在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将五种恐怖相关活动列入刑事追责范围,加大了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完善反恐怖主义相关法律,对于依法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2014〕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等法律,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制定了《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公安部部长:郭声琨

国家安全部部长:耿惠昌

2014年1月10日

第一条为规范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的程序和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罪名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条之ー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帟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资助恐怖活动罪状规定等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资助恐怖活动罪罪状规定

    新华社北京11月10日电(记者 邹伟、隋笑飞)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资助恐怖活动罪的罪状规定。

    《解释》主要明确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资助包括筹集资金和提供资金两种具体行为,单纯的筹集资金行为,同样应以资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二是“资助”的方式不以金钱为限,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均属于资助行为;三是资助恐怖活动罪的成立不以被资助的人具体实施恐怖活动为条件,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均属于刑法第120条之一规定的“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介绍说,刑法第120条之一对资助恐怖活动罪的罪状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在对于一些名词概念的理解存在分歧,比如,筹集但尚未提供资金的行为能否独立构成资助行为,资助恐怖活动是否需以实施具体恐怖活动为条件等,同时考虑到当前国际社会一般均将恐怖融资视为反向洗钱行为,故在本《解释》中一并解决。

    王少南表示,《解释》对资助恐怖活动罪相关概念的解释,为依法惩治恐怖融资提供了更为严密、确定的法律依据。恐怖活动犯罪离不开背后的经济支撑,严厉打击恐怖融资犯罪,有效切断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分子的资金供应链,是国际社会一条制度性经验,对于打击恐怖活动犯罪具有釜底抽薪的重要作用。

云南省公安厅发布十起反恐怖典型案例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在第5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期间,云南省启动为期3个月的2020年“全民反恐、共筑平安”反恐怖主题宣传季活动,为全面打赢反恐人民战争,努力营造更加有利的反恐防恐社会氛围,云南省公安厅发布十起反恐典型案例。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玉某等人组织领导恐怖组织案

2014年,数名暴徒蒙面持刀在某火车站砍杀群众,造成大量人员伤亡,4名暴徒被当场击毙,帕某被击伤后被抓获。涉案人员玉某等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及故意杀人罪被依法判处死刑,帕某犯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二:熊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案

2016年,网民杨某与网友熊某在网络上讨论参加“圣战”及“制作炸弹”等涉恐内容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在杨某的教唆及煽动下,熊某通过网络购买了易制爆化学品,并试做燃烧实验。杨某因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熊某因涉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三:马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案

2017年,马某因手机内存有大量暴恐音视频和其他宗教有害信息被公安机关查获,涉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案例四:杨某帮助恐怖活动案

2016年,玉某因涉嫌分裂国家畏罪潜逃至境外。其通过微信与境内杨某联系,请求杨某予以资金支持,杨某通过微信向玉某转账1000元。因帮助恐怖活动罪,杨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

案例五:某快递公司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案

2019年5月21日,某快递公司因多次寄递物品未依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被当地邮政管理局查获,该快递公司被处罚款100000元,快递公司负责人被处罚款1000元。

案例六:某网吧违反实名制登记案

2017年,某网吧因未实名登记上网人员信息被公安机关责令改正。2018年,该网吧因未实名登记上网人员信息被再次查获。该网吧被处罚款200000元,工作人员姚某某被处罚款1000元、法人范某某被处罚款1000元。

案例七:某宾馆违反实名制登记案

2018年,某宾馆因未按规定查验登记入住人员身份信息被公安局予以责令改正。2018年,该宾馆因未按规定查验登记入住人员身份信息再次被查获,该宾馆被处以罚款100000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处以罚款500元。

案例八:某客运公司未按规定执行实名制案

2019年,某客运公司长途客车驾驶员因违反实名制规定让两名乘客站外乘车,被交通运输管理局责令改正。2019年,该客车驾驶员再次违反实名制规定站外载客被查获,该客运公司被处罚款100000元,客运公司负责人被处罚款20000元。

案例九:某旅游公司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案

2018年,某旅游公司所属的景区因监控视频信息保存使用不符合重点目标单位相关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2018年,公安机关复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要求进行整改。该旅游公司被处罚款100000元,两名相关责任人被处罚款1000元。

案例十:某汽车客运站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案

2018年,某汽车客运站未按规定对旅客进行安全检查被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2019年,该汽车客运站因未按规定对旅客进行安全检查再次被查获,该客运站被处罚款100000元,安检通道责任人凤某某被处罚款2000元、安检通道责任人张某被处罚款3000元。(总台央视记者 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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