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一种以易燃易爆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现实生活中,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不仅使易燃易爆设备本身遭到损坏,而且常常引发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和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犯罪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即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所谓燃气主要是指煤气、天燃气等可燃性气体。燃气设备主要包括供气系统的燃气发生装置、燃气净化装置、燃气输送设备等。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包括的内容则更为广泛,可以包括燃气设备之外的一切易于燃烧或者易于爆炸的设备,如用于化工、石油方面的油井、油库、贮油罐,石油运输管、贮气室,制造或者储存各种炸药的设备等。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易燃易爆设备,而不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而且,本罪的犯罪对象即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必须是处于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也就是说,过失损坏的如果不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如库存的、废弃的、正在生产中的或修理中的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则不成立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使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遭受毁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这里造成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使公共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破坏。这种严重后果,通常是由于行为人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对行为不谨慎所致。如果是直接管理、操作易燃易爆设备的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规章制度,过失地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上述设备破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主观上既非出于故意,也无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注意区分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界限。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侵害对象相同,都危害公共安全。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观罪过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对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是明知的,并且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属于故意犯罪。本罪属于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2)对犯罪结果要求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只要行为人实施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并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无论严重后果实际是否发生,均构成犯罪,而且是犯罪既遂。而本罪则要求必须发生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如果实施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过失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
1、本罪损坏的对象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对象完全相同,即限于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燃气设备,指煤气、石油液化气发生、净化、输送等设备,如输气管道等。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是指涉及其他易燃易爆化工品的生产、储存、输送设备,如油井、输油管、炼油厂、油库等。损坏家用燃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不构成本罪。
2、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必须实际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即引起易燃易爆设备爆炸或者燃烧,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结果。这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也是本罪与破坏易燃易爆罪的区别之一。
3、行为人主观上对上述严重结果必须有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这是本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区别的关键。如果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上述严重结果的,不能定本罪,而只能按照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损坏燃气和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并且已经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二、注意过失行为同严重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本罪同重大责任事故罪不同。后者主体为特殊主体,需有法定的职责;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安全,而不是公共安全。因此对有些部门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工作失职损坏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刑。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便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遭受毁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后果。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一种以易燃易爆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问题解答:
1、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一种以易燃易爆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2、本罪损坏的对象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对象完全相同,即限于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燃气设备,指煤气、石油液化气发生、净化、输送等设备,如输气管道等。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是指涉及其他易燃易爆化工品的生产、储存、输送设备,如油井、输油管、炼油厂、油库等。损坏家用燃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不构成本罪。
3、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必须实际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即引起易燃易爆设备爆炸或者燃烧,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结果。这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也是本罪与破坏易燃易爆罪的区别之一。
注意区分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界限。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侵害对象相同,都危害公共安全。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观罪过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对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是明知的,并且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属于故意犯罪。本罪属于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2)对犯罪结果要求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只要行为人实施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并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无论严重后果实际是否发生,均构成犯罪,而且是犯罪既遂。而本罪则要求必须发生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如果实施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过失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
自以为生财有道,作为天然气公司聘用的网格员在所辖片区内有偿为用户改装燃气计量表挣外快,殊不知,此行为危险又违法。近日我院办理了曲沃首例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
为谋私利
有偿为用户改装燃气计量表
2021年8月至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卫某、贺某在担任曲沃某天然气公司网格员期间,无任何从业资质,为牟取利益,在负责的片区内以包年使用低价天然气为噱头,多次通过用十字改锥拆改计量表或者用胶棒粘走计量表铅封等方式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设备,致使燃气计量设备失去计量功能。
截至案发,该二人共计为16个用户拆改燃气计量表,非法收取用户改装费34300元。2022年1月24日,曲沃县公安局以卫某、贺某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提请我院批准逮捕。
精准定性
此罪or彼罪 捕or不捕
本案系我院办理的首例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犯罪嫌疑人非法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表的行为如何定性,是盗窃罪还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涉案用户是否应被追究?燃气计量表是否易燃易爆设备的范畴?拆改计量表的行为是否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
带着这些疑问,承办检察官逐个到被拆改燃气用户家中走访,被拆改用户均表示犯罪嫌疑人拆改计量表时着燃气公司制服,宣传可以包年使用低价气,他们以为这是燃气公司新的促销活动,其他情况不太清楚;针对该拆改行为是否属于“破坏性手段”、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承办检察官邀请燃气公司技术人员现场讲解燃气计量表的构造以及随意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表存在的安全隐患;为精准定性,检察官认真学习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依托检答网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类似案例。
最终,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中卫某、贺某无任何资质,私自拆卸、更改燃气计量设备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鉴于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法呈现出交叉结伙、团伙作案的性质,还有其他犯罪嫌疑人尚未归案,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我院以卫某、贺某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公开听证
羁押必要性审查
拒绝一押到底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一个重要体现。审查起诉阶段,卫某、贺某均表示认罪、认罚,愿意积极赔偿燃气公司的损失。但是由于被破坏的燃气计量表失去计量功能,燃气公司提出损失无法认定,如何确定损失数额又成了摆在检察官面前的难题?
承办检察官查阅有关案例及司法解释,引导燃气公司通过计算采暖季与非采暖季平均用气量、用户家中使用的32功率型号壁挂炉每日平均气量,再结合案发时燃气销售价格最终计算出燃气公司损失共计64711元,后犯罪嫌疑人家属全部予以赔偿。鉴于卫某、贺某拆改计量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赃退赔,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
2022年4月22日,我院召开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及燃气公司代表、辩护律师参加。听证会上,检察官介绍了本案基本情况及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听证员均一致同意。在充分考虑听证员意见基础上我院依法对二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使无继续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早日回归家庭、社会,有效促进社会善治。
检察建议
堵塞漏洞促源头治理
燃气安全关系千家万户。经统计,该公司职工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公安机关立案共计4案6人,拆改计量表共涉及20余用户。短时期内类案高发,暴露出该公司管理存在很大漏洞。检察官实地走访调查,发现燃气公司聘用的网格员入职培训流于形式,大部分从业人员未取得从业资质,法律意识淡薄,住建部门作为监管部门,存在监管短板。针对上述情况,检察官靶向定位,精准施策,对燃气公司分别从严格执行新入职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强化员工监管,定期开展安全使用燃气宣传活动等方面提出建议。
针对住建部门从强化对燃气公司的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及多举措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活动等方面提出建议。为提升检察建议质效,张克检察长到燃气公司及住建部门送达检察建议,被建议部门高度重视,迅速整改,一一落实并反馈我院。
检察长还现场以案释法,对于燃气公司员工开展法治宣传,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进一步提高燃气公司员工安全从业意识及法治意识。我院以个案办理为契机,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促进有关单位和部门预警防范、堵漏建制,达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方”的目的。
燃气安全是底线、是红线、更是百姓的生命线。本案系曲沃首例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具有司法实践探索和普法警示教育的重大意义。曲沃县检察院没有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而是转变司法理念,综合考虑情、理、法,以“求极致”的态度,用可感、可触、可看、可信的方式,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正的法治温度,用实际行动诠释了“能动履职,止于至善”。
检察官提醒
私接私改、盗用燃气属违法行为。
任何个人、单位或组织,在未经许可和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偷盗气,既触犯了法律,同时破坏了原有设备的密闭性和自然通风条件,在使用过程中极易发生燃气泄漏或因通风不足,导致室内缺氧,引起人员烟气中毒甚至发生爆炸危险,后果不堪设想,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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