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或其他设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引起爆炸物或其他设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引起爆炸物爆炸,主要是指引起炸弹、炸药包、手榴弹、雷管及各种易爆的固体、液体、气体物品爆炸。引起其他设备、装置爆炸,主要是指利用各种手段,导致机器、锅炉等设备或装置爆炸。爆炸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必须足以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或者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具体危险犯);但成立本罪不要求发生具体侵害结果。
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爆炸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行为人采用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决水罪。但在爆炸引起火灾、水患的情况下,如果爆炸行为本身(即使不发生火灾、水患)也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宜认定为包括的一罪,从一重罪处罚。由于法定刑相同,只能通过考察爆炸与放火、决水各自的情节轻重确定罪名,即爆炸情节重于放火、决水情节时,应认定为爆炸罪;反之亦然。
根据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犯爆炸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本罪与利用爆炸手段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爆炸罪与利用爆炸手段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这三种犯罪之间有一些相似之处,但是,它们的区别是更为明显的:
1、侵害的法益不同:爆炸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危害的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物的安全;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法益,分别是特定人的生命或健康的权利,这是三者的本质区别。
2、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尽相同:爆炸罪的行为方式就是实施爆炸;而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方式很多,不仅可能是爆炸,还可能是刀砍、棍打或枪杀等。用爆炸手段杀人的只是其中的一个手段。
3、侵犯的客体不同:爆炸罪的客体,不仅指向人身权利,而且往往会指向公私财产;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客体,只能指向特定的人,即使在犯罪过程中损坏了财产,也并非犯罪的预定目标。因此,如果利用爆炸的手段杀伤特定的个人,而结果只是损害了特定个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没有也不可能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物的安全,则应分别按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或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论处,而不构成爆炸罪;如果利用爆炸手段,其目的虽是杀伤特定的个人,但结果除将特定的个人杀伤外,而又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而且构成了爆炸罪,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理,择一重罪论处。
(二)本罪与利用爆炸手段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两者在主观上都是故意,在客观方面有时也相同,都实施了爆炸行为;危害结果也一样,都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物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两者往往容易混淆。如果用爆炸手段故意毁坏某项特定的公私财物,结果并未同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或其他重大公私财产的,就应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按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果不仅侵犯了某项公私财产,而且同时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重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以爆炸罪论处,而不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三)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
两罪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区别也很大:
1、客观方面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在客观方面,它必须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爆炸行为,不仅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中发生,而且可以发生在任何危害公共安全的场合。另外,从危害后果看,爆炸罪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而危险物品肇事罪,则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必须由故意构成,后者却只能是过失犯罪。
(一)爆炸罪的概念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死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爆炸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或人身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犯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特点在于爆炸行为危害或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3、犯罪主体
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爆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犯罪主观方面
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年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故意用爆炸的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爆炸行为,并且足以威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
因怀疑妻子和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便处心积虑谋划,自制定时装置爆炸物报复“第三者”,危害公共安全,法理不容!近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爆炸罪案件,被告人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没收犯罪工具。
今年37岁的许某和妻子小丽结婚多年。2020年4月,因怀疑妻子与朋友李某之间存有不正当关系,许某对此怀恨在心,欲寻求机会报复李某,决定利用自制爆炸物实施报复。许某从事摩托车修理,精通电路,通过在超市购买烟花爆竹、双面胶、瓶塞、在网上购买钢珠、拆取摩托车上电导线等方式,获取工具材料,研制爆炸物,并在老家后山进行爆炸实验。
引爆成功后,许某又开始多方打听、跟踪踩点、详细确认李某住处位置,同年某日4时许,许某携带两枚爆炸物翻墙进入李某居住小区,由于没有单元楼门禁卡,无法进入李某所住的单元,许某便将两枚爆炸物放置到该单元两个入户门上,并将爆炸时间设置为当日李某外出上班时间。
当日,该小区保安巡逻时,发现许某放置的两枚爆炸物后报警,公安机关到场将两枚爆炸物转移并销毁。
南谯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将自制爆炸物放置在公共场所并设置引爆时间,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本罪的犯罪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害客体为不特定多人的安全及公私财产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用引发爆炸物或者其他方法制造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爆炸方式故意杀死特定个人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不以本罪论处。
二、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三、本罪行为是一种极为危险的犯罪行为,一经实施即会造成严重危害,因此,爆炸行为即使未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只要危害公共安全,即构成本罪。已造成严重后果,作为加重情节考虑。
四、十年以上量刑的数额“重大损失”标准,一般为5万元以上。
五、本罪与故意用爆炸方法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主要看是否有特定对象,是特指某个主体,还是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本罪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一是故意,二是由于违反规定的过失行为,两者不可混淆。
我国以爆炸方法实施犯罪的罪名不少,但由于爆炸罪的受害客体是公共安全,这是区别其他罪名的一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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