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裂国家罪-刑法条目103条1款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7 分类:在押人员法律知识

分裂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

  1. 分裂国家罪

  2. 构成要件

  3. 常见问题

  4. 什么是分裂国家罪、分裂国家罪应当如何处罚

  5. 分裂国家罪的法理解析

  6. 量刑标准

  7. 分裂国家罪的认定及处罚标准是什么

  8. 分裂国家罪最重判死刑!

  9. 分裂国家罪原来是这样的

  10. 煽动分裂国家罪案例


分裂国家罪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构成要件

(一)构成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均可构成。

(二)行为方式

根据罪状描述,“组织”是指建立、领导分裂国家的犯罪集团,指挥(实施)犯罪活动;具体手段可以包括招募、雇佣、强迫、引诱、纠集等。组织手段和平与否、组织结构是否稳定等在所不问。“策划”是指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行为而密谋商议、制定行动方案、纲领、步骤和流程等一系列活动。“实施”是指将前述组织、策划的内容、活动付诸实际行动。这三者之间是选择性关系,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之一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本罪的行为内容为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分裂”主要有两种变现形式:一则煽动地方民族主义,策动叛乱、制造内乱,制造民族矛盾和分裂,建立“独立王国”。典型适例即为流亡海外的达赖集团。二则表现为策划反动政变,或者实施武装割据,另立政府,拒绝、对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等情形。有理论认为,分裂国家的行为就是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分裂国家是手段,破坏国家统一是其特殊形式或结果。

(三)责任形式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

常见问题

(一)本罪的认定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是指就另立伪政府、实行地方割据、拒绝中央政府的领导,或者制造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统一的事项进行组织、密谋策划或者具体实施。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的,成立本罪。只要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的既遂。

值得研究的问题是:勾结外国犯本罪的,应如何处理?或许只有两个结论:要么认为刑法第106条所规定的“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包括勾结外国,因而勾结外国 犯分裂国家罪的,以分裂国家罪从重处罚;要么认为刑法第106条所规定的“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不包括勾结外国,因而勾结外国犯分裂国家等罪的,均以刑法第102条的背叛国家罪论处。后一种结论会导致定罪量刑不协调,本书采取前一种结论。

(二)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03第1款、113、106、56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刑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依照前述规定从重处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之外,还应当在其他法定刑科处之时,附带剥夺政治权利,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

根据前述内容可知,两罪在保护法益、行为主体、行为方式与共犯形态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首先,分裂国家罪所直接保护的法益是国家的统一;而背叛国家罪侵犯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有观点认为,是否侵害国家统一是区分二者的重要方面;且主张“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二者内涵相关但不同一。然而,笔者认为二者并非此中关系,而是后者包含前者的包容关系。换言之,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领土不完整但实质上国家是同一的现实状态。二者真正的区别是,前者主要针对一国“内部”分立而言,后者则主要表现为从国家“外部”进行破坏的行为方式。

其次,分裂国家罪的构成主体没有限制;而背叛国家罪必须由中国公民构成实行犯,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只能成立本罪的共犯。

再次,从行为方式来看,背叛国家罪有“勾结”外国的特殊要求,而分裂国家罪无此要求,但是也存在勾结外国、分裂国家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应当如何确定罪名呢?有观点认为是由于两罪“法条竞合所引起的”,对此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进行定罪量刑(适用分裂国家罪这一特殊法条)。还有论者指出,此种情形应当将刑法第106条所规定的“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内容扩大解释为包含“外国”之一概念,而后按照分裂国家罪从重处罚。当然从理论上讲,还有可能认为凡“勾结”外国所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均准用102条之规定,以背叛国家罪论处。笔者认为,最后一种观点因分裂国家行为存在勾结外国这一方式,就直接改定另一罪名,明显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不可取;而第二种处理方案是否属于类推解释,值得研究。因为根据102条之规定,“外国”语“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是分列两款进行表述的,从立法技术层面而言,人为地将两者作同一外延作包容关系的解释并不属于“合理的扩大解释”,是故,此种做法并不适当。第一种处理方式较为合理,毕竟勾结外国、实施分裂国家的行为只是诸多行为方式的一种具体表现,是故,应当以分裂国家罪基本刑度处罚即可。

最后,背叛国家罪是任意共同犯罪;而分裂国家罪是必要共同犯罪,即必须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

什么是分裂国家罪、分裂国家罪应当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103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里所说的“分裂国家、破坏统一”,是指行为人无论采取何种手段和方式,将我国领土的一部分分离出去,另立政府,制造割据局面和分裂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组织、策划、实施”一般是指分裂国家的犯罪集团和分裂活动的组织者的纠集行为;为实现某一目标而进行筹划、谋算的策划行为,如制订计划、策略等;以及为实现目标而将策划的内容具体实施、付诸行动的行为。

  “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动、宣传,意图使他人相信其所煽动的内容,或者意图使他人去实施所煽动的行为。

  同时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该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分裂国家罪的法理解析

我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此外,刑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犯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分裂国家罪的教义学分析

  分裂国家罪的客体是国家安全,但是对于本罪的直接客体,学界表述不一,有学者认为该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统一”;有人认为是“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还有的认为是“国家的安全与统一”。这几种观点的共同之处在于都认为其直接客体是“国家的统一”,而不同之处在于是否包括“民族团结”以及“国家安全”。笔者认为,国家安全作为分则第一章的同类客体,不宜再被认定为本罪的直接客体,而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属于两个维度的概念,一方面,破坏民族团结可能构成影响国家统一的一个方面,此时民族团结属于国家统一的下位概念,另一方面,民族不团结并不会直接导致国家不统一,此时二者属于不同的性质,可以理解为“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的区别。因此,结合法条规定,本罪的直接客体应当表述为“国家的统一”。

  本罪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刑法条文所禁止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无需造成现实危险或实质的后果。本罪的客观方面应当表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上述客观方面主要分为两部分内容,一方面为行为方式,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实践中分裂国家的预备行为,但刑法尚无对此的严格规制。另一方面为行为内容,表现为“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针对行为内容的具体含义究竟应是行为人实行分裂国家的活动从而给国家统一造成破坏还是行为人实行分裂国家的行为或其他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笔者认为,立法者既然使用顿号连接, 清晰地表明了二者之间的并列关系。

  分裂国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从刑法的规定来看,本罪系必要共同犯罪,即只能由多数人共同实施,单独的个人不能构成本罪。基于各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及其分工,本罪的主体可分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其他参加的”四类。由于犯罪活动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行为人也会随着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发生身份的变化,因此,在上述四类犯罪主体中,可能存在着身份上的互相转化或者包容的问题。

  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法学界对此无争议,但是对于该罪属于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认识尚有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另一种观点认为,分裂国家罪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笔者认为,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如前所述,本罪的性质是行为犯,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在实施一个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并不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即在行为犯中,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的实际态度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

  二、沙塔尔·沙吾提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定性

  近日,涉疆纪录片《暗流涌动:中国新疆反恐挑战》在cGTN(中国国际电视台)播出,为帮助公众了解新疆严峻的反恐、去极端化形势,4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召开专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其中,“沙塔尔·沙吾提分裂国家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沙塔尔·沙吾提的行为已构成分裂国家罪,并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系首要分子,应依法严惩,最终,对其以分裂国家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就本案而言,沙塔尔·沙吾提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系统的重要领导干部,利用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通过职务之便,亲自组织、策划并伙同他人实施了将民族情绪和错误认识转化为中小学语文教材中的具有极端思想内容的行为,意图从思想上控制自治区的广大中小学生,使他们在潜移默化中不断加深民族仇恨,成为分裂分子,进而破坏国家的统一。在教材的编写、发行过程中,沙塔尔·沙吾提从始至终都起到组织、策划、指挥的作用,是分裂国家犯罪集团的核心和首要分子。事实证明,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内,数以百万计的中小学生深受这些教材的影响,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思想浓厚,间接造成了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暴力犯罪活动、乌鲁木齐火车南站4·30暴力恐怖活动等一系列暴恐事件,给国家的稳定和统一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将沙塔尔·沙吾提的行为定性为分裂国家罪是准确恰当的。

量刑标准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本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进行分裂国家犯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依第103条规定从重处罚。

  本条中的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其他参加的界定

  首要分子,是指在这种犯罪的集团中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罪行重大的,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罪行比较严重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积极参加的,是指除首要分子和罪恶重大的以外的,参加犯罪活动比较多或比较积极主动的犯罪分子。

  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几种情况以外的一般参加者,其中包括被胁迫、利诱而参加的人员。

  本条对上述几种犯罪分子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

  在其他参加的中,并不一定是对所有参加者都可依本条规定定罪处刑,其中虽是参加者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未起到什么作用,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据本法第13条规定可不认为是犯罪。

分裂国家罪的认定及处罚标准是什么

行为人在实施分裂国家行为的过程中,又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如何处理,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应当定数罪,实行数罪并罚;也有的认为,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或者吸收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还有的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处理:行为人在实施分裂国家罪的过程中,如果其客观行为特征符合其他犯罪的成立要件而构成想象竞合犯时,如行为人以分裂国家为目的,指挥所谓的“民族迁徙”、“民族回归”而非法越境的,则不仅构成分裂国家罪,也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实施分裂国家的犯罪人来说,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只能按照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分裂国家罪一罪论处;

如果行为人勾结外国,指挥所谓的“民族迁徙”、“民族回归”的,则行为人的行为具备背叛国家罪的性质,如果行为主体符合背叛国家罪的条件,则同时又构成背叛国家罪,这种情况最好也以本罪论处;如果属于牵连触犯其他犯罪的情况,如为组织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活动,故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岐视,激起他们的愤恨与反抗,进而组织他人实施分裂国家活动的,则发生了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牵连的情形,对之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即本罪从重处断;如果实施的其他行为被本罪行为所吸收,如行为人首先煽动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继而又组织他们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的,从犯罪构成上,行为人实施了前后两个犯罪行为,符合两个犯罪构成,即煽动分裂国家罪和分裂国家罪,


但由于二行为的前后的紧密联系,且后行为是高度行为,是重行为,而前行为是低度行为,是轻行为,对之可按照高度行为吸收轻度行为的处理吸收犯的原则,以分裂国家罪论处,不必实行数罪并罚。主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观点,并不同意这种一概以一罪论处的结论。在我们看来,对于那些在实施分裂国家行为的过程中,其构成特征又符合其他犯罪的,如果分裂国家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具有包容关系、竞合关系、吸收关系或者牵连关系的,而应当分别按照刑法上处理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吸收犯或者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如为破坏国家统一而成立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或者在出版物中刊载岐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的,成立牵连犯;先煽动一部分群众分裂国家又参与其中实施分裂国家的具体犯罪行为的,教唆或者帮助行为被实行行为所吸收;勾结外国分裂国家的,成立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竞合,应当以一重罪即背叛国家罪论处;等等。如果另行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与分裂国家行为不存在上述包容关系、竞合关系、吸收关系或者牵连关系,如在组织、策划一部分群众实施分裂国家活动的过程中,又煽动另外一部分群众分裂国家的,或者在分裂国家的过程中,为获得外国势力的支持而向他们提供国家秘密的,等等,恐怕不能以一罪论处,只能实行数罪并罚。

处罚

根据《刑法》第103、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理:

1、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对于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分裂国家罪最重判死刑!

日前中国台湾地区犯罪嫌疑人杨智渊涉嫌分裂国家罪被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此事引起了广泛关注的同时也有媒体声称该罪名最高判无期,但实际上此罪最高刑为死刑,那么究竟是哪里出的问题,这样报道的隐患又是什么?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杨智渊被批捕的新闻相信很多人都看见了,我作为中国人当然是支持依法惩处分裂分子了。这个事儿我本来也没觉得能插上嘴,结果昨天我突然看到有一些自媒体说,专家说这事儿最高判无期。

我当时还想呢,这帮自媒体又瞎掰,因为这个罪名很明确是最高死刑的。


然后我发现很多官媒也都报道说最高判无期,甚至环球网还做了个视频聊这事儿,封面就是说最高判无期,但是他们标题还打错字了,他们还用五笔么?


我查了一下这波写判无期的源头就是环球时报的一篇稿子《大陆批捕“台独”分子杨智渊震动岛内!专家:最重可判无期徒刑》。

这文章里还有个小标题,就叫“最重可判无期徒刑”。


而环球时报的报道其实是转载台湾媒体中时电子报的内容,中时电子报这边应该是旺报在2022年8月采访了台湾当地一个律师张宸浩,这个人有中国内地的律师证,我查了一下是在上海一个律所执业的。


他在采访中其实是把分裂国家罪的法条给复述了一下。


这该怎么说呢,因为这个罪名确实司法实践里比较少遇到,我估计绝大多数律师这辈子都不太容易碰到,所以很多人对这个罪名不太熟悉,如果不是科班学法律的可能不注意。

如果你去看刑法分则第103条关于分裂国家罪的规定,确实最高只到无期徒刑。但如果你只看到这里就该出问题了。


这很有趣,通常刑法里的罪名和刑罚是在一条里,专业上管这个叫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其他法律有的是行为模式在前,后边专门有一章是法律责任,也就是把法律后果放后边,但刑法通常在一起,就是什么罪判什么刑。

不过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是唯一一个有兜底条款的,就是在这一章最后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等几个罪名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也就是说它在法律后果上单独有一条规定了死刑,而分裂国家罪恰好就在其中。

但是有些人可能读法条他习惯了哪个罪名就在哪个条款里去找,我看了一下有一些国内的网站问答平台,还有律师回答说这个罪名不判死刑,估计就是这么个情况。


那台湾这位张律师我估计他刑法课跟内地这边肯定不一样,所以估计他也不了解。

我这里就要对环球时报提出意见了,因为他们还专门采访了法律专家,而且引述的报道中还提到了去年8月26日央视就这个事情采访一位专家刘仁文。


那么就在这期节目中刘先生对这个处刑问题是有表述的,明确说了是可以判死刑的。


其实如果环球时报的记者看过这期节目就不会有这个问题了。我认为环球时报作为官方媒体,对于此类犯罪最高如何处刑应该力求严谨,除了引述台湾媒体采访当地律师的言论,也应该就这个问题向内地专业人士求证。

现在这篇稿子两个记者都没有发现问题,甚至把这件事做进标题都没有确认,审核的编辑到底在干什么?值班的主管领导有没有审这个稿子?

因此我认为这应该是一个新闻事故,而且现在已经把相当一批媒体和自媒体给带沟里去了。


当然了,具体杨智渊会如何定罪量刑我不知道,这是由司法机关来判断的,也可能说涉及不到这个量刑范畴,但是官方媒体这么报道我觉得很有问题。

首先我国刑法专门定立条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可判死刑,这表达了一种立法意图和态度,也是为了震慑犯罪分子,维护国家安全,媒体这么轻易把最高刑降为无期是对立法的不尊重,也可能给犯罪分子传递错误信号。

另一方面虽然杨智渊不一定判死刑,但是将来如果有此类犯罪人员被判处了死刑,那么官方媒体如此表态很可能授人以柄,成了别有用心者制造阴谋论和谣言的耗材。

所以我个人希望环球时报能考虑撤回相关报道并作出纠正澄清,以及其他媒体同行能够注意到这个问题。

分裂国家罪原来是这样的

分裂国家罪是一个不同于背叛国家罪的罪名。那么他和背叛国家罪有哪些区别呢?这篇文章我们来学习一下。

首先,分裂国家罪的条件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的行为。那么它们两个的区别,首先在客观方面,背叛国家罪必须勾结外国人一起犯罪,主观故意内容背叛国家罪必须危害国家主权,分裂国家罪必须破坏国家统一。

煽动分裂国家罪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男,维吾尔族,1968年10月25日出生。2014年2月20日被逮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犯分裂国家罪,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及其辩护人以伊力哈木·土赫提不具有分裂国家故意,指控的分裂国家犯罪集团不存在,伊力哈木·土赫提的言论是对政府的批评,属学术观点等进行辩解、辩护。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6年1月,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北京创

建“维吾尔在线”网站并任网站站长。2008年7月,伊力哈木·土赫提成立北京图兰在线咨询有

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维吾尔在线”网站为该公司下属门户网站。之后,伊力哈木·土赫提以

“维吾尔在线”网站为平台,利用其中央民族大学讲师的身份,蛊惑、拉拢、胁迫部分少数民族学生

加入该网站,形成了以其本人为首要分子的分裂国家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伊力哈木·土赫

提的领导下,以分裂国家为目的,组织、策划、实施了一系列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

1.长期以来,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以分裂国家为目的,利用其中央民族大学讲师的身

份,通过授课活动,传播民族分裂思想,诋毁、攻击我国涉疆政策,煽动以暴力手段对抗政府。

2.长期以来,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及其犯罪集团成员以“维吾尔在线”网站为平台,有组

zǎi

织、有计划地撰写、编辑、翻译、转载含有煽动分裂国家内容的文章。伊力哈木·土赫提负责“维

吾尔在线”网站文章的审核与发表,其撰写或直接操纵、指使集团成员撰写、翻译、转载100余篇

煽动性文章,在“维吾尔在线”网站发表。

3.2009年以来,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及其犯罪集团成员与境外有关机构和个人相勾

连,遥相呼应,大肆攻击我国政府,图谋使新疆问题国际化,以实现分裂国家的目的。为逃避监

管,伊力哈木·土赫提指使他人将“维吾尔在线”网站服务器由中国境内迁往境外;通过接受境外

媒体采访等方式炒作涉疆问题及热点事件;指使他人从境外媒体网站上翻译、转载攻击中国政府

涉疆政策的文章和报道。同时,境外媒体也通过转发、使用“维吾尔在线”的文章、报道、新闻或数

据来攻击中国政府的涉疆政策,炒作涉疆问题。

4.2009年以来,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及其犯罪集团成员恶意杜撰、歪曲事实真相,煽动

民族仇视,鼓动维吾尔群众对抗政府,为暴力恐怖活动制造借口。“4·23”等暴力恐怖案件发生

后,伊力哈木·土赫提指使集团成员在“维吾尔在线”网站撰写、转载文章,歪曲暴恐案的起因等

事实。2013年4月24日,中央民族大学校内发生一起普通的民汉两学生互殴案件,伊力哈木·土赫提知悉该案件后,指使集团成员歪曲事实真相,撰写《中央民族大学发生汉族学生群殴维吾

尔学生事件》等文章,恶意制造民族矛盾。

5.2010年以来,被告人伊力哈术·土赫提在既未组建课题组,也未进行调查向卷和访读的

情况下,杜撰社会问卷调查报告,并在“维吾尔在线”网站以虚假数据公开发表调查报告,伤置

持新疆独立和“高度自治”的虚假民意。

6.2013年年初,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安排犯罪集团成员收集新疆宗教情况的材料,由

写新疆维吾尔族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被剥夺、遭侵犯典型案例概述》,污蔑中国政府长期

对新疆宗教自由高压压制,限制合法宗教权利。为使新疆问题国际化,同年3月,伊力哈木,土

赫提指派集团成员出境参加国际会议,提交并宣讲了《新疆维吾尔族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被剥夺、

遭侵犯典型案例概述》,大肆攻击我国民族宗教政策。

7.2009年“6·26”韶关事件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利用互联网炒作该事件,“维吾尔

在线”网站伊力哈木·土赫提专栏发表《6·26事件和多民族和谐共处的神话》等文章,攻击政

府,歪曲事实真相,煽动民族仇恨。在“维吾尔在线”煽动性文章和伊力哈木·土赫提煽动性言论

的影响之下,买某、艾某等人策划、实施了非法聚集,对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活

动的发生起到了一定作用。

2014年9月23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乌中刑一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

定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犯分裂国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

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不服,提出上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2014)新刑一终字第1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年11月21日向伊力哈木·土赫提宣判、送达了二审刑事裁定书。

二、裁判理由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是犯罪集团。”伊力哈木·土赫提以分裂国家为目的,以“维吾尔在线”网站为平台,利用其大学教

师身份,蛊惑、拉拢、胁迫部分少数民族学生加入该网站,逐渐形成较为稳定的组织。该组织以伊

力哈木·土赫提为首,内部分工明确,骨干成员较为固定,长期从事分裂国家活动,符合刑法关于

犯罪集团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

家统一的行为。本案中,伊力哈木·土赫提组织、领导分裂国家犯罪集团,通过授课、网络传播民

族分裂思想,攻击我国民族宗教政策;与境外有关机构和个人相勾连,图谋使新疆问题国际化;杜

撰社会问卷调查报告,伪造支持新疆独立和“高度自治”的虚假民意;借个案造谣生事,制造事端,

煽动民族仇恨;为涉疆暴力恐怖案件制造借口,声援和支持暴恐行为,煽动暴力及民族仇恨,制造

民族对立。伊力哈木·土赫提主观上具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故意,客观上组织、领

导犯罪集团策划、实施了一系列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符合分裂国家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分裂国家罪。

言论自由固然是宪法性权利,但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更不能滥用。我国《宪法》赋予公民言

论自由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等权利的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

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并规定公民有维护

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对于每一个公民而言,维护国家统一,既是宪法义务,也是

法律底线。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授课内容和网络文章,或者借题发挥、制造矛盾,或者编

造谣言、歪曲事实,严重影响民族团结,严重危害国家统一,已经超越了正当行使权利和言论自由

的法律界限,是以言论自由、学术批评之名行分裂国家、破坏统一之实,必须坚决依法严惩。

【编后语】

加强司法公开是落实宪法法律原则、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司法体制综

合配套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司法改革为动力,以

建设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四大平台为载体,全面深化司法

公开,着力构建阳光司法机制,取得明显成效,司法公开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最

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国家案的依法

公开审理,是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生动实践,充分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制度自信。

公开更能守护公正,也最能体现自信。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

体记者及各界群众70余人旁听了庭审。案件公开宣判后,媒体公布了该案庭审纪实,披露了案件

开庭审理中的大量细节,案件的审理过程清晰地展现在社会公众面前,也让审判更加有说服力。

庭审通过充分的证据展示,向公众清晰揭露了伊力哈木·土赫提的真实面目及其所作所为

背后的真实企图。伊力哈木·土赫提的言论,既不是学术观点,更不是批评建议,而是有组织有策

划的分裂国家行为。伊力哈木·土赫提被依法定罪判刑充分说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没

有例外,法治中国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人违法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制裁。

庭审通过严格规范的程序证明,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程序公正与

实体公正并重的原则,不仅追求案件实体处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也强调案件审理程序的正当

性与合法性,尊重法律程序,尊重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各项诉讼

权利。媒体披露的庭审过程,充分说明了法院尊重并保障了伊力哈木·土赫提的合法权利。例

如,电视报道画面显示,伊力哈木·土赫提是着便装出庭受审;旁听此案的新疆大学讲师、刑事诉

讼法博士艾尔肯·沙木沙克表示,在伊力哈木·土赫提提出要求时,法警经法庭准许向他提供了

矿泉水和润喉片。这些细节都充分说明法庭给予了伊力哈木·土赫提公平公正的对待。

作为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承担者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职责,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确保

社会稳定的神圣使命。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国家案的依法公开审理,有力显示了人民法院依

法打击犯罪、通过法治捍卫国家统一的坚定决心,充分说明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不容挑战。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陈新军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王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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