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44号
罪犯唐海兵,男,汉族,小学文化,1981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捕前系无业。现在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海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闽刑终2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7年1月11日,届满日期为2019年1月10日。2017年4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6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刑更163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唐海兵在死刑二年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累计获得2198分,表扬3次;本轮考核期自2019年2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得5300分,表扬9次;合计获得7498分,表扬12次。间隔期自2019年8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得4572.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500元;其中本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00元。该犯考核期自2019年2月起至2022年10月止(共45个月)累计消费人民币11890.9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4.24元(不包括缴纳罚没收入500元、购买药品144.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89.11元。2022年6月13日和8月18日发函原审法院协助调查财产刑执行情况和履行能力,至今均未回函。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唐海兵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唐海兵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唐海兵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4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45号
罪犯日记第弟,男,彝族,文盲,1975年1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雷波县,捕前系农民。现在第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中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闽04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日记第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闽刑终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10月22日,届满日期为2022年10月21日。2020年11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日记第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服刑期间表现如下: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11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2077.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其中2020年11月至2021年11月违规1次,扣10分;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违规1次,扣1分。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日记第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日记第弟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日记第弟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4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建省莆田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闽莆狱减字第46号
罪犯陈海,男,汉族,初中文化,1986年10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沙县,捕前系无业人员。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3日被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因赌博于2011年2月11日被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在第八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闽04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各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84130.27元,并对赔偿总数额人民币968260.47元承担连带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闽刑终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月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海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1月起至2022年10月止累计获3198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5分。
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各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84130.27元,并对赔偿总数额人民币968260.47元承担连带责任,已缴纳人民币70000元,其中本次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8865.6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7.05元,账户可用余额为人民币879.09元。
本案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海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陈海的刑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陈海卷宗1册
2.减刑建议书4份
福建省莆田监狱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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