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监区 | 罪犯 姓名 | 年龄 | 罪名 | 原判 刑期 | 减刑 次数 | 累计减 刑幅度 | 上次减 刑时间 | 上次 减刑幅度 | 表扬次数 | 记功次数 | 积极分子次数 | 行政处罚 及时间 | 减刑依据 | 刑罚执行机关建议 |
1 | 医院监区 | 樊景华 | 67 | 贪污 | 4年 | 4 | 起始期(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符合减刑条件。 | 2个月 | |||||||
2 | 出监教育监区 | 高志民 | 60 | 受贿 | 10年 | 2 | 11个月 | 2020年7月23日 | 5个月 | 5 | 起始期(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符合减刑条件。 | 6个月 |
1 | 出监教育监区 | 丁星耀 | 27 | 抢劫 | 16年6个月 | 1 | 5个月 |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的(2019)豫0421刑初242号刑事裁定,对(2019)豫0421刑初242号刑事判决第八页第8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更正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 | 建议将(2022)豫16刑更964号减刑裁定中第2页第三行“对罪犯丁星耀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30年9月11日止)。”变更为“对罪犯丁星耀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30年9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 |
2 | 医院 | 任达华 | 36 | 诈骗 | 7年 | 1 | 4个月 |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3日作出(2016)豫1626刑初471号刑事裁定,对(2016)豫1626刑初471号刑事判决第二页正文第五行“即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23年7月14日止”;现更正为“即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23年7月5日止”。 | 建议将(2019)豫16刑更352号减刑裁定书、(2022)豫16刑更104号减刑裁定书中原判刑期起止予以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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