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东监狱2023年3月批次减刑建议书公示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2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部分摘要

四川省川东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东狱减字第128号

罪犯刘国国,男,199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源县,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一监区服刑。

盗窃罪,经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日以(2021)川3423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5年6月6日止。于2021年12月14日送至川东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在监管改造中能做到:接受管理教育,深挖自己犯罪的思想根源,决心踏实改造,无顶撞民警言行,积极靠拢政府。在教育改造方面能做到: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学习,完成学习任务,各项教育考核合格;自觉接受法治、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承认犯罪事实,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在劳动改造方面能做到:在车间从事服装生产一线操作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服从劳动安排,不断提高劳动技能。认真学习劳动生产安全知识,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无“三违”行为。

财产性判项:罚金15000元未履行,提供贫困证明。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刘国国共计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国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笫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国国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东监狱 

 2023年5月23日



四川省川东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东狱减字第230号

罪犯龙春辉,男,199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武县。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犯诈骗罪,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以(2021)川1902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共同追缴14095.13元,被告人龙春辉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2024年3月13日止,于2021年6月23日送四川省川东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自身罪行对社会的危害,自愿接受服刑改造,服从民警管理,接受民警个别教育;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重大违规违纪情况发生,无欺压他犯情况,按要求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及公共卫生。在思想教育方面,该犯积极主动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经考核合格;能积极配合民警心理健康测评,接受心理健康教育。在劳动方面,该犯服刑初期因欠产、产品质量问题有3个月被扣分,后期能端正劳动态度,服从民警岗位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提高劳动技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无违反劳动安全管理规定行为。

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龙春辉共计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龙春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春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东监狱 

 2023年5月23日



四川省川东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东狱减字第253号

罪犯任子辉,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三监区服刑。

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以(2020)川018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被告人任子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川01刑终70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34年8月26日止,于2021年1月14日送四川省川东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自身罪行对社会的危害,自愿接受服刑改造,服从民警管理,接受民警个别教育;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重大违规违纪情况发生,无欺压他犯情况,按要求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及公共卫生。在思想教育方面,该犯积极主动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经考核合格;能积极配合民警心理健康测评,接受心理健康教育。在劳动方面,服从民警岗位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无违反劳动安全管理规定行为。

财产性判项已终结执行。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任子辉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任子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严报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任子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东监狱 

 2023年5月23日


四川省川东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东狱减字第185号

罪犯孙建华,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二监区服刑。

强奸罪,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1日以(2021)川1703刑初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民赔630.76元。

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4年6月2日止。该犯于2021年6月23日送入四川省川东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中,通过民警的教育挽救,能注重思想改造,认罪悔罪,听管服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及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努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平常的改造中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行为。该犯行为养成较好,生活中能够认真遵守一日生活制度,能搞好小组及个人内务卫生;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成绩良好;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财产性判项情况:民赔630.76元,履行完毕。

该犯在二监区车间参加线圈加工劳动,劳动中能够服从民警管理和安排,不怕苦、不怕累,积极履行岗位职责,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较好。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结果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建议对罪犯孙建华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东监狱 

 2023年5月23日

四川省川东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东狱减字第191号

罪犯吴边洋,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二监区服刑。

抢劫罪,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以(2021)川0114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3000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4年5月11日止。该犯于2021年5月7日送入四川省川东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中,通过民警的教育挽救,能注重思想改造,认罪悔罪,听管服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及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努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平常的改造中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行为。该犯行为养成较好,生活中能够认真遵守一日生活制度,能搞好小组及个人内务卫生;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成绩良好;能够积极参加劳动,端正劳动态度,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财产性判项情况:罚金3000元,履行完毕。

该犯在二监区车间参加线圈加工劳动,劳动中能够服从民警管理和安排,不怕苦、不怕累,积极履行岗位职责,能够积极参加劳动,端正劳动态度,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改造表现较好。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果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建议对罪犯吴边洋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东监狱 

 2023年5月23日

四川省川东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东狱减字第209号

罪犯伍长充,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三监区服刑。

曾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2月5日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5月9日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组织卖淫罪,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以(2020)川0106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伍长充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川01刑终6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26年2月27日止,于2020年11月16日送四川省川东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自身罪行对社会的危害,自愿接受服刑改造,服从民警管理,接受民警个别教育;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重大违规违纪情况发生,无欺压他犯情况,按要求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及公共卫生。在思想教育方面,该犯积极主动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经考核合格;能积极配合民警心理健康测评,接受心理健康教育,仅有一次因违反队列纪律被扣分,后经教育能正视自身错误,积极改正。在劳动方面,有个别月份因欠产被扣分,但该犯劳动态度端正,能服从民警岗位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提升劳动技能,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无违反劳动安全管理规定行为。

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伍长充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伍长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严报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伍长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东监狱 

 2023年5月23日


减刑建议书-柏忠华

减刑建议书-蔡万银

减刑建议书-蔡志念

减刑建议书-曹兴盛

减刑建议书-曾锦

减刑建议书-曾明金

减刑建议书-陈理

减刑建议书-陈龙远

减刑建议书-陈敏

减刑建议书-陈平

减刑建议书-陈平平

减刑建议书-陈先平

减刑建议书-陈小龙

减刑建议书-陈中贵

减刑建议书-陈自建

减刑建议书-成骐龙

减刑建议书-代西有

减刑建议书-戴汉晓

减刑建议书-邓聪

减刑建议书-邓思祥

减刑建议书-邓托

减刑建议书-董知祥

减刑建议书-冯波

减刑建议书-冯元

减刑建议书-冯志

减刑建议书-付德

减刑建议书-付国祥

减刑建议书-高太礼

减刑建议书-苟乾峰

减刑建议书-辜朝多

减刑建议书-顾廷隆

减刑建议书-桂建波

减刑建议书-何成

减刑建议书-洪达良

减刑建议书-胡贵林

减刑建议书-胡宏伟

减刑建议书-胡杰

减刑建议书-胡顺贵

减刑建议书-胡维波

减刑建议书-黄朝政

减刑建议书-黄发成

减刑建议书-黄家静

减刑建议书-黄亚苏

减刑建议书-蒋北芳

减刑建议书-蒋俊

减刑建议书-蒋奇宏

减刑建议书-蒋中文

减刑建议书-结嘎结哈

减刑建议书-敬强

减刑建议书-黎传金

减刑建议书-李春生

减刑建议书-李飞

减刑建议书-李进兴

减刑建议书-李琦

减刑建议书-李绍威

减刑建议书-李仕涛

减刑建议书-李滔

减刑建议书-李彦君

减刑建议书-廖雄

减刑建议书-林吉勇

减刑建议书-刘春

减刑建议书-刘国国

减刑建议书-刘家乐

减刑建议书-刘建辉

减刑建议书-刘林林

减刑建议书-刘天强

减刑建议书-刘文斌

减刑建议书-刘祥

减刑建议书-刘鑫

减刑建议书-刘忠富

减刑建议书-龙春辉

减刑建议书-龙仕开

减刑建议书-卢春国

减刑建议书-罗兴

减刑建议书-马吉功

减刑建议书-马长宁

减刑建议书-马峥

减刑建议书-莫什牛日

减刑建议书-莫远铜

减刑建议书-盘俊宏

减刑建议书-漆来元

减刑建议书-邱晓越

减刑建议书-任文辉

减刑建议书-任子辉

减刑建议书-沙马衣古

减刑建议书-沈超

减刑建议书-宋健

减刑建议书-宋良军

减刑建议书-宋平勇

减刑建议书-苏波

减刑建议书-孙建华

减刑建议书-谭国华

减刑建议书-唐春

减刑建议书-唐忠伟

减刑建议书-童本付

减刑建议书-王福刚

减刑建议书-王凯

减刑建议书-王淞

减刑建议书-王威

减刑建议书-王泽大

减刑建议书-韦全玉

减刑建议书-魏波

减刑建议书-魏国江

减刑建议书-吴边洋

减刑建议书-吴伯铭

减刑建议书-吴华中

减刑建议书-吴强

减刑建议书-伍长充

减刑建议书-肖斌

减刑建议书-肖峰

减刑建议书-肖帅

减刑建议书-谢磊

减刑建议书-谢平

减刑建议书-熊建国

减刑建议书-熊益河

减刑建议书-徐海瑞

减刑建议书-徐建

减刑建议书-徐明建

减刑建议书-许自东

减刑建议书-严远雄

减刑建议书-晏志友

减刑建议书-杨达兵

减刑建议书-杨健

减刑建议书-杨平

减刑建议书-杨习巧

减刑建议书-叶发权

减刑建议书-尹刚

减刑建议书-余光朝

减刑建议书-余光猛

减刑建议书-余伦光

减刑建议书-喻攀龙

减刑建议书-袁从明

减刑建议书-翟磊

减刑建议书-张成勇

减刑建议书-张德建

减刑建议书-张端

减刑建议书-张贵平

减刑建议书-张海

减刑建议书-张华

减刑建议书-张强

减刑建议书-张思茂

减刑建议书-张魏

减刑建议书-张学扬

减刑建议书-张勇(二)

减刑建议书--张勇(二)

减刑建议书-张勇(一)

减刑建议书-张雲龙

减刑建议书-张长平

减刑建议书-赵明浩

减刑建议书-赵廷华

减刑建议书-郑茂

减刑建议书-郑世彪

减刑建议书-钟伟

减刑建议书-周雷

减刑建议书-周西川

减刑建议书-周永国

减刑建议书-朱里都

减刑建议书-邹云福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s://jykss.com/post/2835.html


部分信息来源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部分信息可能不准确,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给我们留言或者联系我们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且承诺我们是完全免费公益的!

您也可以点击这里复制我们的微信号并打开微信添加我们为好友


我们的邮箱: comment@jykss.com secpol@qq.com

联系方式:
微信号:jykss_com
QQ号:336082497
您也可以给我们留言:留言本

您的宝贵意见将会是我们更新和维护的动力源泉!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底部导航>>>>

分享:

支付宝

微信

今日更新16158文章 陇ICP备2023001240号-1
网站地图:sitemap sitema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