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摘要
四川省川东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东狱减字第128号
罪犯刘国国,男,199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源县,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一监区服刑。
因盗窃罪,经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日以(2021)川3423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5年6月6日止。于2021年12月14日送至川东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在监管改造中能做到:接受管理教育,深挖自己犯罪的思想根源,决心踏实改造,无顶撞民警言行,积极靠拢政府。在教育改造方面能做到: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学习,完成学习任务,各项教育考核合格;自觉接受法治、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承认犯罪事实,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在劳动改造方面能做到:在车间从事服装生产一线操作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服从劳动安排,不断提高劳动技能。认真学习劳动生产安全知识,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无“三违”行为。
财产性判项:罚金15000元未履行,提供贫困证明。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刘国国共计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国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笫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国国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东监狱
2023年5月23日
四川省川东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东狱减字第230号
罪犯龙春辉,男,199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武县。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犯诈骗罪,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以(2021)川1902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共同追缴14095.13元,被告人龙春辉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2024年3月13日止,于2021年6月23日送四川省川东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自身罪行对社会的危害,自愿接受服刑改造,服从民警管理,接受民警个别教育;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重大违规违纪情况发生,无欺压他犯情况,按要求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及公共卫生。在思想教育方面,该犯积极主动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经考核合格;能积极配合民警心理健康测评,接受心理健康教育。在劳动方面,该犯服刑初期因欠产、产品质量问题有3个月被扣分,后期能端正劳动态度,服从民警岗位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提高劳动技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无违反劳动安全管理规定行为。
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龙春辉共计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龙春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春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东监狱
2023年5月23日
四川省川东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东狱减字第253号
罪犯任子辉,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三监区服刑。
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以(2020)川018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被告人任子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川01刑终70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34年8月26日止,于2021年1月14日送四川省川东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自身罪行对社会的危害,自愿接受服刑改造,服从民警管理,接受民警个别教育;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重大违规违纪情况发生,无欺压他犯情况,按要求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及公共卫生。在思想教育方面,该犯积极主动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经考核合格;能积极配合民警心理健康测评,接受心理健康教育。在劳动方面,服从民警岗位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无违反劳动安全管理规定行为。
财产性判项已终结执行。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任子辉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任子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严报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任子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东监狱
2023年5月23日
四川省川东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东狱减字第185号
罪犯孙建华,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强奸罪,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1日以(2021)川1703刑初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民赔630.76元。
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4年6月2日止。该犯于2021年6月23日送入四川省川东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中,通过民警的教育挽救,能注重思想改造,认罪悔罪,听管服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及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努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平常的改造中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行为。该犯行为养成较好,生活中能够认真遵守一日生活制度,能搞好小组及个人内务卫生;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成绩良好;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财产性判项情况:民赔630.76元,履行完毕。
该犯在二监区车间参加线圈加工劳动,劳动中能够服从民警管理和安排,不怕苦、不怕累,积极履行岗位职责,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较好。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3个。悔改表现评定结果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建议对罪犯孙建华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东监狱
2023年5月23日
四川省川东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东狱减字第191号
罪犯吴边洋,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二监区服刑。
因抢劫罪,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以(2021)川0114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3000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4年5月11日止。该犯于2021年5月7日送入四川省川东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中,通过民警的教育挽救,能注重思想改造,认罪悔罪,听管服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及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努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平常的改造中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行为。该犯行为养成较好,生活中能够认真遵守一日生活制度,能搞好小组及个人内务卫生;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成绩良好;能够积极参加劳动,端正劳动态度,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财产性判项情况:罚金3000元,履行完毕。
该犯在二监区车间参加线圈加工劳动,劳动中能够服从民警管理和安排,不怕苦、不怕累,积极履行岗位职责,能够积极参加劳动,端正劳动态度,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改造表现较好。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果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建议对罪犯吴边洋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东监狱
2023年5月23日
四川省川东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东狱减字第209号
罪犯伍长充,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三监区服刑。
曾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2月5日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5月9日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组织卖淫罪,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以(2020)川0106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伍长充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川01刑终6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26年2月27日止,于2020年11月16日送四川省川东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自身罪行对社会的危害,自愿接受服刑改造,服从民警管理,接受民警个别教育;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重大违规违纪情况发生,无欺压他犯情况,按要求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及公共卫生。在思想教育方面,该犯积极主动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经考核合格;能积极配合民警心理健康测评,接受心理健康教育,仅有一次因违反队列纪律被扣分,后经教育能正视自身错误,积极改正。在劳动方面,有个别月份因欠产被扣分,但该犯劳动态度端正,能服从民警岗位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提升劳动技能,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无违反劳动安全管理规定行为。
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本次考核期内,罪犯伍长充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伍长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严报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伍长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川东监狱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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