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2023年第2批公示建议书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0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126-4潘忠云 建议书.doc

127-4陶江 建议书.doc

128-5黄金降建议书.doc

129-5梁青松建议书.doc

130-5刘荣彪建议书.doc

131-5余明建议书.doc

132-5陈剑锋建议书.doc

133-5钟大文建议书.doc

135-7陈家浩 建议书(成).doc

136-7林顺安 建议书(黑)(累).doc

137-8队罪犯刘宋希建议书(成)(累).doc

138-8队罪犯施洪减刑建议书(成)(累).doc

139-8队罪犯卓金俊建议书(成).doc

140-8队罪犯陈维焕建议书(成).doc

142-9罪犯陈士荣建议书(成).doc

143-9罪犯李天赐建议书(成)(恶 )待确认.doc

144-10黄小军建议书(成).doc

145-10李铭键建议书(成).doc

146-10于兴鲜建议书(成).doc

147-10郑威建议书(成、恶).doc

148-10龙运强建议书(成).doc

149-10张平华建议书(成、累).doc

151-11陈登诚罪犯减刑建议书(成).doc

152-11彭和情罪犯减刑建议书(成).doc

153-11钟炳山罪犯减刑建议书(成)(累).doc

154-11朱昭杰罪犯减刑建议书 (累).doc

156-12陈松减刑建议书(成).doc

159-12胡彪减刑建议书(成).doc

160-12丁鹏程减刑建议书(成).doc

161-12唐登永减刑建议书(成).doc

162-13林焕强 建议书.doc

163-13阮益强 建议书.doc

164-13吴相武 建议书.doc

165-13伍林华 建议书.doc

166-13夏品苏 建议书.doc

167-14陈亮罪犯减刑建议书.doc

168-14范兴嫩罪犯减刑建议书.doc

169-14林其超罪犯减刑建议书.doc

170-14林允活罪犯减刑建议书.doc

171-14刘誉罪犯减刑建议书.doc

172-14杨仕云罪犯减刑建议书.doc

173-15袁强.doc

174-15郑天才.doc

175-15林泽旭.doc

176-15张小文.doc

177-15向齐.doc

178-15黄益群.doc

179-15封居剑.doc

180-15朱杰.doc

182-16罪犯杨贵减刑建议书.doc

183-17罪犯减刑宋庆沐(假释)建议书宋庆沐0325.doc

184-19陈玉应建议书.doc

185-19林存建议书.doc

186-19李祥生建议书.doc

187-19吴权建议书.doc

188-19魏宗来建议书.doc

189-19薛联发建议书.doc

190-19朱金华建议书.doc

191-19赵志兵建议书.doc

192-20胡宗纯建议书.doc

193-20黄斌建议书.doc

194-20黄思靖建议书.doc

196-20邱荣敏建议书.doc

197-20游书鸿建议书.doc

198-21陈隆辉建议书.doc

199-21冯滔滔建议书.doc

200-21黄明健建议书.doc

201-21李志忠建议书.doc

202-21刘惠生建议书.doc

203-21梅学升建议书.doc

204-21张忠建议书.doc

205-23减刑建议书(林学军).doc

206-23减刑建议书(马逸飞).doc

207-23减刑建议书(张韧).doc

31-8队董光泉建议书(成)(恶).doc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未狱减字第31号

罪犯董光泉,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捕前系无业(职业)。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闽0924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光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董光泉继续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390227.13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2020)闽09刑终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2030年5月26日止。2020年6月18日交付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管理罪犯。

罪犯董光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罪犯董光泉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表现较好。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较好。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技术工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减刑起始时间自2020年7月至2022年11月止,获得3077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2021年上半年监区级改造标兵。2022年6月获合格等级评定。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20000元,退赔金人民币390227.13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寿宁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00元;缴纳退赔金人民币390227.13元。寿宁县人民法院出具缴款凭证、执行情况书予以证实。

该犯系涉恶犯罪首要分子,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考核期延长3个月,提请减刑幅度扣减1个月。

本案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董光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光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董光泉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3年3月6日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未狱减字第126号

罪犯潘忠云,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彝良县,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闽0902刑初5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忠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5日起至2024年1月4日止。2021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管理罪犯。

罪犯潘忠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罪犯潘忠云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表现较好。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较好。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车工、技术工、后勤犯(帮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减刑起始时间自2021年3月至2023年1月止,获得2308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2022年10月获得合格等级评定。

本案于2023年5月4日至2023年5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潘忠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忠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潘忠云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3年5月10日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未狱减字第127号

罪犯陶江,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彭泽县,高中文化,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闽0304刑初5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江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1)闽03刑终5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3月8日起至2026年1月7日止。2021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管理罪犯。

罪犯陶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罪犯陶江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表现较好。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较好。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技术工、技术工兼兼职安全员、后勤犯(帮厨)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减刑起始时间自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止,获得1406.1分,表扬2次。

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行为。

2022年8月获得积极等级评定;2023年1月获得合格等级评定。

本案于2023年5月4日至2023年5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陶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陶江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3年5月10日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未狱减字第128号

罪犯黄金降,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小学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闽0322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金降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闽03刑终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6年7月3日止。2021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管理罪犯。

罪犯黄金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罪犯黄金降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罪犯存在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引导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较好。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车工、技术工和搬运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减刑起始时间自2021年6月至2023年1月止,获得2022.5分,表扬3次。考核期间于2021年9月28日因在生活现场随意走动,影响公共秩序被扣20分。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2022年7月获得合格等级评定;2023年1月获得合格等级评定。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已缴纳人民币600000元,其中本次向仙游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600000元,已全部履行。仙游县人民法院出具缴交凭证:电子票据(02127975、02128129)以及履行证明(2021)闽0322执2293号予以证实。

本案于2023年5月4日至2023年5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金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金降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金降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3年5月10日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未狱减字第129号

罪犯梁青松,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20)闽0427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青松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闽04刑终15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2029年10月11日止。2020年8月18日交付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管理罪犯。

罪犯梁青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罪犯梁青松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表现较好。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较好。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车工、技术员、工艺员和搬运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减刑起始时间自2020年9月至2023年1月止,获得3334.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行为。

2021年上半年获得监狱级改造标兵;2022年6月获得合格评定;2022年12月获得合格评定。

本案于2023年5月4日至2023年5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梁青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青松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梁青松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3年5月10日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未狱减字第130号

罪犯刘荣彪,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高中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0)闽0322刑初8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荣彪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7月12日起至2026年7月11日止。2021年6月15日交付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管理罪犯。

罪犯刘荣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罪犯刘荣彪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表现较好。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较好。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车工、技术工、仓管和搬运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减刑起始时间自2021年7月至2023年1月止,获得1992.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行为。

2022年8月获得合格等级评定;2023年1月获得合格等级评定。

本案于2023年5月4日至2023年5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荣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荣彪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荣彪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3年5月10日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未狱减字第131号

罪犯余明,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19)闽0128刑终初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闽01刑终53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25日起至2028年9月24日止。2020年11月18日交付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管理罪犯。

罪犯余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罪犯余明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罪犯存在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引导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较好。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小工、车工、技术工和仓管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减刑起始时间自2020年12月至2023年1月止,获得2733.4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于2020年12月12日因与他犯争吵被扣10分。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2022年7月获得合格等级评定;2022年12月获得合格等级评定。

本案于2023年5月4日至2023年5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余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余明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3年5月10日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未狱减字第132号

罪犯陈剑锋,男,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0)闽0322刑初83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剑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闽03刑终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5年9月3日止。2021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管理罪犯。

罪犯陈剑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罪犯陈剑锋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表现较好。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较好。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小工、车工、技术工和质检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减刑起始时间自2021年6月至2023年1月止,获得1981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行为。

2022年7月获得合格等级评定;2023年1月获得合格等级评定。

该犯原犯罪情节恶劣,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6条条综合考量,建议从严。

本案于2023年5月4日至2023年5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剑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剑锋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剑锋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3年5月10日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未狱减字第133号

罪犯钟大文,男,1985年7月5日出生,畲族,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文盲,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闽0921刑初4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大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88157.08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闽09刑终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准许上诉人撤回附带民事部分上诉,上诉人钟大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2019年6月11日交付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管理罪犯。

罪犯钟大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罪犯钟大文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罪犯存在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引导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较好。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车工、技术工、质检、仓管和仓管兼职安全员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减刑起始时间自2019年7月至2023年1月止,获得4998.5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于2020年2月2日因乱扔脏物被扣10分。累计扣分1次,累计扣10分。

2020年上半年获得监狱级改造标兵;2020年下半年获得监狱级改造标兵;2021年上半年获得监区级改造标兵;2022年7月获得合格等级评定;2023年1月获得合格等级评定。

原判财产性判项:赔偿金人民币488157.08元,二审阶段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经我所向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发函核实,其回函予以证实。但因罪犯本人和其家属均无法提供谅解协议书以及缴款凭证或收款收据。根据目前所掌握的证据材料,无法确定钟犯财产性判项是否履行完毕。因此,通过现有证据材料认定,截止2023年1月,钟犯财产刑判项履行比例为32.78%。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2296.98元,月均消费285.98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951.13元。

该犯在考核期内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高于30%低于50%,已延长8个月以上,提请减刑幅度扣减2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4日至2023年5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钟大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大文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钟大文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3年5月10日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未狱减字第135号

罪犯陈家浩,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人员。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1)闽0902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家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出赃款人民币4060元。刑期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3年11月18日止。2021年4月19日交付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管理罪犯。

罪犯陈家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罪犯陈家浩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罪犯存在违规行为,但经民警教育引导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较好。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小工、车工、技术工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减刑起始时间自2021年5月至2023年1月止,获得2284.5分,表扬3次。2021年8月11日因110通报集体教育时靠床扣10分,累计违规1起,合计扣10分。

2022年6月获得积极等级;2022年11月获得积极等级。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出赃款人民币406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406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缴款凭证电子票据(00209260)予以证实。

本案于2023年5月4日至2023年5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家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家浩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家浩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3年5月10日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闽未狱减字第136号

罪犯林顺安,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高中文化,捕前系个体。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30日被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7月2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涉黑罪犯。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闽0426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顺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退赔人民币一千六百三十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闽04刑终3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3年8月18日止。2020年11月18日交付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管理罪犯。

罪犯林顺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罪犯林顺安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2.遵守监规: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表现较好。

3.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较好。

4.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小工、车工、技术工岗位能认真负责,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减刑起始时间自2020年12月至2023年1月止,获得273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行为。

2022年6月份获得合格等级;2022年11月获得合格等级。

原财产性判项:罚金七万元,退赔人民币一千六百三十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7163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出具缴款凭证:电子票据(00197965、0004163009)以及结案证明予以证实。

该犯系累犯、涉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2个月。

本案于2023年5月4日至2023年5月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顺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顺安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顺安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肆份


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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