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狱管理局2023年1月提请减刑建议书 共493人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19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部分摘要如下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江监减建字第452号                                                     

罪犯曹福林,男,1993年7月23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石花村5组81号。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鄂大冶刑初字第002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福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曹福林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与2013年11月27日以(2013)鄂黄石中刑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4日起至2027年1月3日止。于2014年1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13日经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8年10月23日经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12月3日经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12月3日止(服刑期间缴纳罚金20000元)。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正确对待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能够反省和悔悟自己的罪错,服从管教,积极靠拢政府,走反省悔改之路。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虽有违纪扣分情形,但后期能认识错误,端正角色意识,努力矫治自身恶习,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走积极改造之路。该犯能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车位工工种,能服从分工,认真学习加工技术,遵守操作规程,注重产品质量,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端正学习态度,把刑期当学期,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还积极参加各项文体娱乐活动和监狱专项主题教育活动,主动接受教育改造。

综上所述,该犯在考核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于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获得五次表扬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该犯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福林予以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0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2)江监减建字第472号

罪犯曹云峰,男,1993年12月26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都市姚家店镇枫相树村二组。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鄂05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云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曹云峰及部分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2017)鄂刑终14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曹云峰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23年10月25日止。于2020年6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23年10月2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正确对待法院判决,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罪错给受害者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多次向民警表达悔过自新的愿望。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其在改造中虽偶有违纪,但通过民警的教育能认真反省,及时改正,走积极改造之路。该犯能参加劳动生产,自2020年8月至2022年6月先后从事车工、车工兼职夜巡监督岗,能服从分工,完成生产任务,履行夜巡监督岗职责。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于2020年8月至2022年6月获得三次表扬奖励。投入改造已满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该犯本考核期缴纳罚金1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云峰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附:罪犯曹云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江监减建字第455号                                                     

罪犯曾贤俊,男,1964年10月11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章庄铺镇三星村三组。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8)鄂10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贤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32年7月27日止。于2018年4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32年7月27日止。

该犯在近期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正确对待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罪错给受害者和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够反省和悔悟自己的罪错,积极靠拢政府,走反省悔改之路。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刑初期曾多次违纪扣分,但后期认识错误,端正角色意识,时时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作为行为准则,努力矫治自身恶习,能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走悔改之路。该犯从事服装辅工工种,投劳初期因劳动态度不端正,多次未完成生产任务被扣分。但其后期端正了劳动态度,能服从分工,认真学习加工技术,遵守操作规程,注重产品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端正学习态度,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主动接受教育改造。

综上所述,该犯在考核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于2018年7月至2022年6月获得六次表扬奖励。投入改造已满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贤俊予以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0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江监减建字第506号                                                  

罪犯陈成,男,1985年7月15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金山店镇马坪村陈家坳湾8号。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鄂黄石中刑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30年4月19日止。于2016年3月2日投入江北监狱服刑至今。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0月25日经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年12月3日经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9年1月1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下,能够正确对待法院判决,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罪错给受害者和社会带来的危害,能够反省和悔悟自己的罪错,服从管教,积极靠拢政府,多次向民警表达悔过自新的愿望。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努力矫治自身恶习,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走积极改造之路,考核期内无违纪扣分。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自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先后从事服装加工车工、车工1工种,能认真学习技术,遵守操作规程,提高劳动技能,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能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考核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于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获得四次表扬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该犯系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刑十年以上,减刑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成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鄂沙平监减建字第58号                                                    

罪犯陈盼,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于2021年7月22日从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调入沙洋平湖监狱服刑至今。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鄂荆门刑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2027年3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27日交付执行。2016年4月25日经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6年6月20日止。2018年6月6日经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5年9月20日止。2020年9月15日经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4年12月20日止。

该犯自2020年9月15日裁定减刑以来,已过二年三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六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因此获得2020年5月表扬、2020年10月表扬、2021年1月表扬、2021年6月表扬、2021年9月表扬、2022年2月表扬。 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予以从严。

该犯系故意伤害罪。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此次系第四次减刑,减刑间隔期已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盼予以报请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鄂沙平监减建字第52号                                                    

罪犯雷加东,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于2011年1月27日到监狱服刑。2020年10月13日自湖北省蔡甸监狱调入沙洋平湖监狱服刑至今。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作出(2010)融刑初字第96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雷加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27日交付执行。2017年9月5日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4月26日止。2019年11月26日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7月27日起至2023年11月26日止。

该犯自2019年11月26日裁定减刑以来,已过三年,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五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因此获得2019年07月表扬、2020年01月表扬、2020年07月表扬、2020年12月表扬、2021年7月表扬。该犯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存在教育改造单项扣分较多情形,合并予以从严。

该犯系抢劫罪。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此次系第三次减刑,减刑间隔期已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加东予以报请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鄂沙平监减建字第51号                                                    

罪犯刘迁银,男,1974年6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于2012年5月9日到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2020年10月13日从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调入沙洋平湖监狱服刑至今。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普中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迁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3日起至2025年1月2日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9日交付执行。2014年11月25日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7月2日止。2017年8月22日经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4年2月2日止。

该犯自2017年8月22日裁定减刑以来,已过五年,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十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因此获得2017年09月表扬、2018年02月表扬、2018年08月表扬、2019年01月表扬、2019年07月表扬、2019年10月表扬、2020年05月表扬、2020年11月表扬、2021年05月表扬、2021年11月表扬。因涉及毒品犯罪,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数罪并罚,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劳动改造扣分较多,合并从严。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该犯系第三次减刑,减刑间隔期已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迁银予以报请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鄂沙平监减建字第53号                                                    

罪犯权元刚,男,1965年9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工人。于2016年6月30日到湖北省江北监狱服刑,2020年11月10日调入沙洋平湖监狱服刑至今。

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5)鄂秭归刑初字第0017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权元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15年5月19日至2026年5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30日交付执行。2019年1月16日经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18日止。

该犯自2019年1月16日裁定减刑以来,已过三年,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7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因此获得2019年3月表扬、2019年7月表扬、2019年10月表扬、2020年3月表扬、2020年7月表扬、2021年1月表扬、2021年07月表扬。因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金额较大,予以从严。 

该犯系合同诈骗罪。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此次系第二次减刑,减刑间隔期已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权元刚予以报请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鄂沙平监减建字第59号                                                    

罪犯王立强,男,2002年3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于2021年7月16日从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调入沙洋平湖监狱服刑至今。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9日作出(2018)鄂12刑初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立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25年10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3日交付执行。2021年4月27日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8日止。

该犯自2021年4月27日裁定减刑以来,已过一年八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四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因此获得2021年1月表扬、2021年6月表扬、2021年8月表扬、2022年1月表扬。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监管改造综合扣分较多,予以从严 

该犯系故意伤害罪。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此次系第二次减刑,减刑间隔期已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立强予以报请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鄂沙平监减建字第57号                                                    

罪犯许涛涛,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于2017年12月14日到湖北省沙洋平湖监狱服刑至今。

湖北省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鄂96刑初1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许涛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2024年7月30日止,扣押在案越野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案外人不服,提出申诉。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8)鄂96刑再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定罪量刑部分,撤销扣押在案越野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部分。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4日交付执行。2019年12月10日经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10月30日止。2021年8月4日经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4月29日止。

该犯自2021年8月4日裁定减刑以来,已过一年四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四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因此获得2021年3月表扬、2021年7月表扬、2021年12月表扬、2022年5月表扬。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予以从严。

该犯系故意伤害罪。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此次系第三次减刑,减刑间隔期已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涛涛予以报请减去剩余刑期。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鄂沙平监减建字第56号                                                    

罪犯张俊,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于2014年9月4日到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服刑,2020年10月13日调入沙洋平湖监狱服刑至今。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3)鄂洪山刑初字第0114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2025年5月10日止。宣判后,被告人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4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4日交付执行。2017年11月24日经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9月10日止。2019年12月5日经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1月10日止。

该犯自2019年12月5日裁定减刑以来,已过三年,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七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因此获得2019年9月表扬、2020年2月表扬、2020年7月表扬、2020年12月表扬、2021年3月表扬、2021年8月表扬、2022年1月表扬。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从严。 

该犯系抢劫罪。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此次系第三次减刑,减刑间隔期已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俊予以报请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鄂沙平监减建字第55号                                                    

罪犯镇祥林,男,1957年12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于2020年10月13日自湖北省荆州监狱调入沙洋平湖监狱服刑至今。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下陆刑初字第0012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镇祥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6月23日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2日作出(2014)鄂黄石中刑终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8日交付执行。2018年11月29日经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9月23日止。

该犯自2018年11月29日裁定减刑以来,已过四年,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九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因此获得2018年09月表扬、2019年03月表扬、2019年08月表扬、2020年01月表扬、2020年06月表扬、2020年09月表扬、2021年03月表扬、2021年09月表扬、2022年02月表扬。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存在教育改造单项扣20分情形,予以从严。

该犯系强奸罪。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此次系第二次减刑,减刑间隔期已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镇祥林予以报请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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