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监狱管理、教育改造罪犯职责,完善计分考核制度,有效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提高监狱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综合四川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分考核是监狱管理和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是以分值形式量化罪犯日常改造行为,并运用统计方法,进行全面考核罪犯改造表现的重要执法工作。
第三条 计分考核应当坚持监狱方针,坚持依法、规范、公正、准确、科学的原则,注重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实行民警直接考核和集体评议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监狱应当依法对罪犯在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等方面的改造表现进行全面系统考核。
第五条 计分考核结果是对罪犯进行奖励、实施分级处遇、提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本法适用于全省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工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计分考核罪犯实施办法的制定修订、重大事项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狱政管理处负责督促指导全省监狱计分考核日常工作。
第八条 监狱成立计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计分考核制度的贯彻执行、重大奖惩事项的审批等工作。计分考核领导小组由监狱长任组长,分管计分考核工作的副监狱长任副组长,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狱内侦查、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劳动改造、安全生产和监察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在狱政管理科设立计分考核办公室,负责计分考核日常工作。
第九条 监区成立计分考核小组,由监区长任组长,其他监区领导和相关民警组成,负责具体实施对罪犯计分考核的审批、公示、复查等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对罪犯的计分考核内容分为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个部分,在监狱服刑期间进行连续考核。
第十一条 按照监狱管理规定,应当对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以下教育改造内容进行考核:
(一) 服从法院判决,积极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不隐瞒余漏罪;
(二) 遵守监规纪律,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 服从管理,如实向民警汇报改造情况;
(四) 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讲究文明礼貌;
(五) 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
(六) 参加文体活动,接受心理健康教育、职业技能培训;
(七) 其他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形。
第十二条 按照监狱管理规定,应当对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以下劳动改造内容进行考核:
(一) 劳动态度端正,服从调配,按时出工劳动,参加劳动习艺;
(二) 按时完成核定的劳动任务,达到成本管理及劳动质量要求;无劳动定额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 遵守劳动改造现场规范化管理要求,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落实爱护劳动工具和产品;
(四) 其他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患严重疾病等鉴定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罪犯,只考核其教育改造的表现。
因病住院治疗的罪犯,主要考核其教育改造方面的表现。
第四章 计分方法
第十四条 以分值量化罪犯日常改造行为,采取“考核分=基础分分值+加分分值-扣分分值|”的计分模式,按月对罪犯进行计分考核。
第十五条 罪犯每月基础分最高100分,其中教育改造基础分65分、劳动改造基础分最高35分,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的分数不得相互替补。
对劳动改造基础分,可根据劳动定额、劳动技能要求、安全关联程度等因素,设置不同的岗位基础分。
对计分考核不足自然月的,按照教育改造基础分2.2分/天、劳动改造基础分1.1分/天的标准,计算当月基础分。
对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列罪犯的教育改造基础分为100/月,不足自然月的按3.3分/天的标准计算;对第二款所列住院期间罪犯的劳动改造基础分按标准60%计算。
罪犯的改造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别计算当月基础分。
第十六条 罪犯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的,不影响其考核的分。
对罪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适用法律指准确,经教育仍不认罪服判的罪犯,其月教育改造基础分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的60%计算。
第十七条 罪犯受到集训管理的集训期间的教育改造考核基础分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的60%计算、劳动改造考核分记0分。
第十八条 罪犯日常改造表现行为无加分、扣分的,给予基础分;有突出表现的给予加分,违反规定的给予扣分;计分总和为罪犯当月的考核分,考核分计分出现负分的,保留负分,连续累积。
罪犯的加扣分行为,详见附件《罪犯改造行为计分细则》。
第十九条 对罪犯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的月考核加分分值,分别不得超过其基础分的50%。
对劳动改造的加分,应当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计分细则》的规定,与劳动能力等级、劳动岗位、劳动定额、安全生产等挂钩,控制加分总量。
对教育改造的加分,肉有发表稿件、参加文体竞赛活动、参与警示教育、参加自学考试等行为的,应当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计分细则》的规定,控制单项的加分总量。
第二十条 对罪犯的同一加分、扣分情形可以给予多项加分、扣分的,按照最高分值给予加分、扣分,不得重复计分。
第二十一条 罪犯有检举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等本《办法》中明确规定情形的,经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批,可以给予专项加分,但每年度专项加分分值不得超过600分。
罪犯获得专项加分的,不影响其日常考核得分。
第二十二条 罪犯通过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提供虚假材料、贿赂、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考核加分的,取消该项加分,并给予该项所得考核分2倍的扣分;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监狱法》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罪犯收到警告、记过处罚的,分别扣减考核分300分、600分,连续考核。
罪犯受到禁闭处罚的,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保留负分)和奖励,再扣减考核分900分,禁闭期间的考核基础分记0分,自禁闭结束次日起连续考核。
第二十四条 罪犯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侦查,经查证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侦查期间的考核分基础分暂记0分;经查证无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罪犯立案前3个月的平均考核分,计算其侦查期间的考核的分;查证又犯罪的,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保留负分)和奖励,自判决生效次日起重新考核。
第二十六条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进行计分考核,自收监次日起继续计分考核,原有的考核计分和奖励有效。因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被收监执行的,扣减考核分600分。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罪犯因办案机关办理案件需要被解回侦查、起诉或者审判,办案机关认定构成犯罪的,取消其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但保留负分,自再次收监次日起重新考核。对办案机关证实罪犯已于解回前如实供述的,保留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解回期间不考核,自再次收监次日起继续考核。
办案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或者因作证等原因被办案机关解回的,保留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并按照解回前3个月的平均考核分,计算其解回期间的考核得分;但办案机关书面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解回期间不考核。
第五章 考核规范
第二十八条 计分考核应当自罪犯入监教育结束次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计分考核实行“日记载、周评议、周公示”的方法,每日记载罪犯的改造表现及加分、扣分情况,每周评议罪犯改造表现,每月审定罪犯的考核得分并及时在监区内公示,但检举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等不宜公示的情行除外。
《罪犯计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计分考核周评议记录》、《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等各种表格详见附件。
第三十条 对罪犯的加分、扣分,由民警提出建议,填写《罪犯改造行为加扣分审批表》,并按以下权限审批执行:
对一般、较突出的鼓励行为的加分(分值为0.5,1.0,1.6,2,2.5,3)和对一般、较严重违规行为的扣分(分值为1,2,3,4,5,6),由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审批。
对突出的鼓励行为的加分(分值为3.5,4.0,4.5)和严重的违规行为的扣分(7,8,9)以及基础分、考核分记0分、专项加分等特定情形,由监区考核小组核查后,报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一条 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应当明确对罪犯加、扣分进行审批、复查、复核及集体决定的相关程序和责任,在研究计分考核事项时,作出的决定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后通过,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对罪犯的加扣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记载完整,监区应根据职能分工,指定民警进行证据的收集、录入和公示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罪犯的加扣分,应当自审批次日起公示3个工作日;对罪犯的加扣分、月考核分,应由罪犯本人签字确认,罪犯拒不签字的,民警要注明情况,并于次月10日前公示罪犯月考核情况;但影响监管场所安全稳定不宜公示的特殊情况例外。
第三十四条 罪犯对积分考核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监区计分考核小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应当进行复查,于5个工作日内研究作出书面复查意见。
罪犯对监区计分考核小组的复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监狱计分考核小组应当进行复核,于5个工作日内研究作出书面复核意见。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的复核意见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五条 监狱或监区经核查发现考核不符合规定条件、不按规定程序审批、弄虚作假或有其他应当撤销或纠正的情形,应及时做出撤销或纠正考核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监狱应当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罪犯计分考核工作进行实时记录、网上流传、信息公开、全程监督。
第三十七条 对罪犯存在跨监狱住院治疗类似情形的,由负责监管治疗的监狱进行日常考核,并于次月5日前将考核材料移交罪犯所在监狱录入汇总;对跨监狱调动的,调出监狱应当将罪犯计分考核情形移交接受监狱,由接受监狱继续考核。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三十八条 以自然月为周期,但罪犯考核计分达到600分,经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审查填报《罪犯计分考核计分转换审批表》,并经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对每部分考核得分不低于其基础分60%的,将积分转换为一次表扬或物质奖励;对任何一部分考核分低于其基础分60%的,仅给予物质奖励。
给予物质奖励的标准和审批程序,由监狱根据有关规定制定。
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的,从罪犯考核积分中扣除600分,剩余积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专项加分与日常计分合并使用,但不纳入计算60%时的基础分统计。
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两年考验期内的考核分,不计入法定减刑后的考核期。
第三十九条 监狱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的,应当每月20日前完成,并及时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十条 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给予罪犯奖励、物质表扬的,应及时将审批决定抄送派驻扎检察机关。
第四十一条 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除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外,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在活动范围内、通讯会见、生活待遇、文体活动等方面给予罪犯不同的处遇。
对罪犯的具体处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监狱应根据计分考核结果及相应奖励,结合《四川监狱罪犯认罪悔改教育评定办法》的规定,对罪犯的悔改表现进行评定,经评定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依法提请减刑、假释。
关于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获得的表扬,与《监狱法》第五十七条获得的表扬的具体运用,由监狱管理局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七章 责任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对罪犯进行计分考核及奖励各个环节的承办人、批准人等人员,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制度。
第四十四条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应当全程公开,与驻监检察机构实现信息共享、并依法接受法律监督。
第四十五条 省监狱管理局、监狱应当对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开展常态化调研督导和检查评估。
省监狱管理局可根据计分考核实际,调整罪犯日常改造行为的计分标准或增减加、扣分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在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中,监狱警察应当秉公执法、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及附则所列改造行为的具体加分分值的最小计量单位为0.5,扣分分支的最小计量单位为1,有明确规定的例外。
对罪犯的月考核分,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一位小数。
第四十八条 罪犯劳动能力的鉴定,有鉴于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因公伤残或病残三十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和《四川省监狱系统罪犯劳动能力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实行)》(川狱和【2014】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取消奖励”包括未用于提请减刑、假释的表扬、记功和物质奖励。
第五十条 各监狱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监狱管理局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监狱管理局解释。
第五十二条 对截止2016年12月31日前的罪犯原有标准分,按照9:150的比例转换层现行的考核分;有表杨(或监狱改造积极份子)的、记功(或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按照表扬10分、记功20分的标准转换成标准分后再进行转换;按照川狱【2015】77号文件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没有延长考核时间的行政处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从考核分中扣除相应分值。
对转换后的分值,按照教育改造65%、劳动改造35%的比例进行计算。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实行,原省监狱管理局《罪犯考核奖惩实施办法》(川狱狱【2007】47号)、《四川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办法(试行)》及配套制度(川狱狱【2016】7号)同时废止。
罪犯改造行为计分细则
第一章 教育改造部分
第一节 加分行为
第一条 罪犯具有下列一般鼓励行为的,视情况加0.5分、1分、1.5分,由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审批:
(一)以月为考核周期,积极遵守互监组制度和板块移动相关要求,表现较好的;
(二)以月为考核为周期,服从安排,兼任互监组长、监舍召集员、义务安全员、教员、预防保健员、理发员、制作监区墙板报等其他岗位的;
(三)以月为考核为周期,表现突出的巡夜员;
(四)以月为考核为周期,在监区组织的行为规范检查或评比中表现突出的;
(五)以月为考核为周期,服从安排,帮助指定对象进行积极改造的;
(六)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有效杜绝事件恶化的;
(七)积极协助民警制止他犯违规行为的;
(八)书面提出监区文化建设等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九)以月为考核为周期,积极参加警示教育、社会帮教等公益性活动的;
(十)以月为考核为周期,积极向黑板报、墙报、广播、报刊等投稿或积极创作舞蹈、说唱、乐器类等文艺作品,经监狱(区)采用的;
(十一)在思想、文化、技术、心理健康等改造活动中,主动制止他犯违反秩序行为的;
(十二)半期或期末考试成绩名列班级前三名的;
(十三)服从安排,长期照料老、并、残罪犯生活的;
(十四)及时报告他人危、急、重症病情的;
(十五)积极参与危急重症病人求助的;
(十六)以月考核为周期,在监区组织的卫生规范检查中表现突出的;
(十七)其他应当加分收到一般鼓励行为。
第二条 罪犯具有下例较突出的鼓励行为的,应视情况加2分、2.5分、3分,由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审批
(一)以月为考核为周期,积极遵守互监组制度和板块移动要求,表现突出的;
(二)以月为考核为周期,服从安排,兼任积委会成员的;
(三)及时制止他犯抓扯,有效杜绝事件恶性的;
(四)以月为考核为周期,在监狱组织的行为规范竞赛活动中,获得优胜名次的;
(五)“三假”罪犯如实交代自己姓名、住址和真实身份,查证属实的;
(六)反映的狱情、犯情,经监区认定具有一定价值的;
(七)监护监区确定的重点罪犯,当月被监护的罪犯没违规扣分的;
(八)以月为考核为周期,积极参加社会现身说法、警示教育、社会帮教等公益活动,效果较好的;
(九)以月为考核为周期,向省监狱管理局报刊杂志投稿并采用的;
(十)积极参加监狱教育改造竞赛活动,取得优胜名次的;
(十一)以月为考核为周期,主动长期照料老、病、残罪犯生活的;
(十二)及时制止就医不良行为、协助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
(十三)在罪犯死亡善后处理工作中积极协助调查取证的;
(十四)以月为考核为周期,在监狱组织的烹饪评比活动中,获得优胜名次的;
(十五)检举、揭发他犯具有本细则所例的其他一般违规行为的;
(十六)其他应加分的较突出鼓励行为。
第三条 罪犯具有下例突出的鼓励行为的,应视情况加3.5分、4分、4.5分,由监区考核小组研究后,报监狱考核领导小组审批:
(一)及时制止他犯脱离互监组单独行动的;
(二)及时制止他犯超越警戒线或者规定的活动区域的;
(三)及时制止他犯打架斗殴,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
(四)及时制止或抓获他犯轻微盗窃、侵占行为的;
(五)反映的狱情、犯情,经监狱认定具有会一定价值的;
(六)参加省级组织开展的活动,获得优胜名次的;
(七)监护监狱确定的重点罪犯,当月被监护的罪犯无违规扣分的;
(八)以月为考核周期,积极参加社会现身说法、警示教育、社会帮教等公益性活动,效果明显的;
(九)获得扫盲学习证书、小学学历、初中学历或高中(中专)学历的;
(十)被评为监狱年度优秀通讯员;
(十一)参加国家认可的自学考试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取得单科合格证的,限高20分/年;
(十二)在狱内公共突发事件中积极协助处置,表现突出的;
(十三)制止、检举他犯伙吃伙喝的;
(十四)检举、揭发他犯装病或夸大病情的;
(十五)检举、揭发他犯具有本细则所列的其他较重违规行为的;
(十六)其他应当加分的突出鼓励行为。
第二节 扣分行为
第四条 罪犯具有下例一般违规行为的,应视情况扣1分、2分、3分,由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审批:
(一)消极执行民警管教指令的;
(二)不能按照要求熟记熟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
(三)通讯、通话或会见时,内容有碍改造的;
(四)通话、会见时使用隐语、暗语或非指定语言的;
(五)私自赠予、接受具有特定含义和指向的物品的;
(六)不按规定使用公物及学习用品,造成轻微损害的;
(七)与来宾等外来人员相遇时,举止不文明规范或四处张望,情节轻微的;
(八)违规吸烟的;
(九)说粗话、脏话等不文明语言的;
(十)给他人起绰号或称呼他人绰号的;
(十一)罪犯之间称兄道弟、拉帮结伙的;
(十二)不遵守作息规定的;
(十三)不遵守监舍管理有关规定的;
(十四)同监舍的召集员及其他罪犯发现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
(十五)捡到物品不主动上交的;
(十六)反映不实信息的;
(十七)向民警汇报改造情况作虚假陈述的;
(十八)编造、散步改造虚假信息的;
(十九)散步不认罪、不服判言论的;
(二十)不按规定书写认罪书、“三史”、思想改造情况等材料的;
(二十一)未经民警同意,为其他罪犯代写改造材料的;
(二十二)不认真填写改造材料或态度不端正的;
(二十三)不积极配合监狱开展的测试和评估的;
(二十四)课堂上不认真听讲、睡觉、干与学习无关的事的;
(二十五)不做笔记和不按时完成作业的;
(二十六)不认真参加读书活动的;
(二十七)不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牌的;
(二十八)涂改、丢失、损毁囚服标牌、床头牌等标牌的;
(二十九)浪费水、粮食等生活资料,违反饮水、用水、餐具管理规定的;
(三十)制作、存放、使用自制食品或存储、使用过期食品的;
(三十一)不遵守就餐、洗浴规定的;
(三十二)生活用品摆放违反规范管理规定的;
(三十三)监舍内务卫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十四)责任区卫生不合格的;
(三十五)着装、头发、胡须、指甲等个人卫生不符合规定的;
(三十六)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遵守公共卫生规定的;
(三十七)不按规定服药的;
(三十八)不按规定排队候诊、依次就诊的;
(三十九)不如实向医生报告病情的;
(四十)其他应当扣分的一般违规行为。
第五条 罪犯具有下列较严重的违规行为的,应视情况扣4分、5分、6分,由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审批:
(一)不积极服从管教,有言语顶撞、情节轻微的;
(二)不能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
(三)违反规定捎信传话的;
(四)藏匿他犯物品的;
(五)索要他犯财物的,对特定改造岗位罪犯索要他犯财物的应从重扣分;
(六)遇有来宾、外来人员时,四处张望并大叫大喊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七)交换或窃取他人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的;
(八)不按要求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的;
(九)违反队列纪律、会议纪律的;
(十)有挑衅、激化矛盾言行的;
(十一)宣扬犯罪史的;
(十二)轻微吵闹、抓扯的;
(十三)劝架过程中挟私报复、偏袒一方的;
(十四)有书写、散步反动言论的;
(十五)违反考试纪律的;
(十六)技能培训中,违反操作规程未造成后果的;
(十七)在改造场所的墙壁、黑板等地方乱写乱画的;
(十八)私自操作和使用各类教学用具、设施、设备的;
(十九)私自代购超市物品和下账的;
(二十)不配合治疗或就诊,提出点医就医、点药要药、点院诊治等无理要求的;
(二十一)伪造病情、检验标本或伪造涂改医疗报告、证明的;
(二十二)其他应当扣分的较重违规行为。
第六条 罪犯具有下列严重的违规行为的,应视情况扣7分、8分、9分,由监区考核小组研究后,报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批:
(一)不能按要求熟记熟背违禁品、违规品、危险品类型的;
(二)没有及时发现、制止互监组成员违反互监组、板块移动相关要求的;
(三)擅自超越警戒线或规定区域,情节轻微的;
(四)对检举、揭发、证明或反映情况的罪犯进行威胁、报复,情节轻微的;
(五)违规使用计算机,情节轻微的;
(六)议论、诋毁民警、职工、外协等人员的;
(七)私自接触外协、外来人员的;
(八)私拿公私物品或损坏生活、绿化等公共设施,情节较轻的;
(九)教唆、怂恿他犯违规违纪的;
(十)在改造场所私自接拉电线、使用电源的;
(十一)攻击监管改造制度、现行法律政策的;
(十二)不积极接受民警个别教育的;
(十三)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三课”教育的;
(十五)课堂上擅自发言、不按要求参加讨论等不遵守课堂纪律、扰乱教学现场秩序的;
(十六)监狱组织的半期、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的;
(十七)文盲罪犯入学二年末脱盲的;
(十八)不遵守疾病防疫要求的;
(十九)私自拆改囚服的;
(二十)私自调换铺位的;
(二十一)就诊时顶撞医务人员的;
(二十二)违反规定丢弃、私藏药品的;
(二十三)住院期间违反病犯作息制度或私换床位、窜病房的;
(二十四)其他应当扣分的严重违规行为。
第七条 罪犯具有下列严重的违规行为,但不足以给予行政处罚的,对月教育改造考核分记0分,由监区考核小组研究后,报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批:
(一)不服从管教,顶撞民警,经教育后拒不改正或言语威胁民警,情节较轻尚不够行政处罚的;
(二)隐瞒他犯私藏、持有、使用违禁物品、违规用品,查证属实的;
(三)隐瞒、编造姓名、住址、经历等个人信息,查证属实的;
(四)进行偷窃、赌博、滋事,扰乱正常发秩序,情节较轻,尚不够行政处罚的;
(五)欺压其他罪犯,情节较轻尚不够行政处罚的;
(六)教唆他人实施严重以上违规行为的,情节较轻尚不够行政处罚的;
(七)多次交流、传播犯罪手段的;
(八)故意损坏监管设施的,情节较轻的;
(九)装病不参加正常改造,情节较轻的;
(十)违反互监管理和板块移动规定,擅自单独行动,情节较轻的;
(十一)掌握各类钥匙或违规进入各类房间的;
(十二)违规进入、打扫民警办公室、休息室和值班室的;
(十三)替民警干私活;
(十四)代替民警核定他犯劳动指标、直接安排劳动任务、收发劳动工具和危险品、危化品的;
(十五)代替民警对他犯计分考核的;
(十六)参与搜身清监、检查他犯私人物品和信件的;
(十七)接触涉法文书、整理抄写监管执法资料或台帐的;
(十八)向监狱提供虚假疾病证明材料的;
(十九)自伤自残,情节较轻尚不够行政处罚的;
(二十)月教育改造考核分应当记0分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劳动改造部门
第一节 加分行为
第八条 各监狱根据本单位劳动改造项目、押犯结构、罪犯劳动能力等级比例、劳动改造岗位技能和安全生产风险程度、劳动定额等情况,对全狱所有劳动改造岗位分为7级,每级劳动改造岗位的基础分对应为35、30、25、20、15、10、5分。
第九条 以月为考核周期,罪犯完成劳动定额的,得相应级别劳动改造岗位的基础分;没有完成劳动定额的,按完成劳动定额的比例得相应级别劳动改造岗位的基础分;对无劳动定额的罪犯,完成岗位规定任务的,得相应级别劳动改造岗位的基础分。
监狱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罪犯劳动改造岗位管理办法。
第十条 对超额完成劳动定额的,每超定额1%加0.3分,不足1%的不加分。对劳动改造基础分为35分的岗位,其超产分不得突破12.5分;其余岗位超产分原则上不得突破5分。
第十一条生产监区无劳动定额罪犯的超产分,按照其所在监区当月有劳动定额罪犯实得超产分的平均分计算。
非生产监区无劳动定额罪犯的超产分,按照监狱上月有劳动定额罪犯实得超产分的平均分的50%计算;对个别劳动强度大、安全关联程度高岗位,其超产加分不受50%的限制。
第十二条 罪犯具有下例一般鼓励行为的,应视情况加0.5分、1分、1.5分,由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审批:
(一)服从临时劳动安排,态度端正,积极参加的;
(二)利用休息时间从事劳动岗位以外的其它有益劳动的;
(三)修旧利废效果明显的;
(四)以月考核为周期,原辅材料和低质易耗品实际消耗,成效显著的。
(五)参加监区组织的劳动技能比赛、生产现场规范化评比、安全生产类等活动,获得前三等奖的;
(六)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类安全技术培训,在规定的时间获得培训结业证或者合格证的;
(七)在民警指定的罪犯“绑带”过程中,认真负责传授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所带罪犯在学习期间未发生违章行为并熟练掌握劳动技能的;
(八)以月考核为周期,产品质量合格率高于标准要求1%以上的;
(九)其他应当加分的一般鼓励行为。
第十三条 罪犯具有下例较突出的鼓励行为的,应视情况加2分、2.5分、3分,由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审批:
(一)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动技能比赛、生产现场规范化评比、安全知识竞赛类活动,获得前三名等奖的;
(二)向其他罪犯传授提高生产效率、节约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搞好安全生产的经验和技术,效果明显的;
(三)积极检举、揭发他人违章违规行为,查证属实的;
(四)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向民警报告;
(五)认真学习安全知识,具备行业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得国家认可的安全资格证或从业资格证的。
(六)其他应当加分的较突出行为。
第十四条 罪犯具有下列突出的鼓励行为的,应视情况加3.5分、4分、4.5分,由监区考核小组研究后,报监狱计分考核小组审批:
(一)有效阻止或纠正他人违章违规行为,查证属实的;
(二)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三)在抢险救灾或排除事故中表现积极,避免灾害扩大的
(四)以月为考核周期,经监狱认定,在改进生产工艺、流程或安全生产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生产经济效益的;
(五)积极参加Qc小组活,QC成果被监狱评为优秀的;
(六)拾到劳动工具及时上交的;
(八)其他应当加分的突出行为。
第二节 扣分行为
第十五条 以月考核为周期,对未完成劳动定额的,每次定额1%扣0.3分,欠定额不足1%的不扣分。
第十六条 罪犯具有下列一般违规行为的,应视情况扣1分、2分、3分,由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审批:
(一)未按规定保养、维护设备、工具的;
(二)浪费原材料或产品质量不达标,情节轻微的;
(三)不按定置管理要求,随意摆放工具、产品等物品或在劳动改造现场随意走动的;
(四)着装和行为不规范、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到劳动现场的;
(五)发生违章行为,未发生事故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六)对本工种、本岗位所应具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预防不熟悉的;
(七)在民警指定的罪犯“帮带”过程中,不认真负责传授安全生产知识和生产劳动技能,所带罪犯在学习期间发生违章行为或不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的;
(八)学习安全知识竞赛和参加安全活动不认真、不积极,存在消极抵触现象的;
(九)不按要求打扫责任区域清洁卫生和清除废旧物料的;
(十)不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
(十一)有随意吐痰、丢弃垃圾破坏劳动现场公共卫生的;
(十二)在劳动现场乱写乱画或随意张贴的;
(十三)擅自将工具、设备、原辅料借给他人使用的;
(十四)对当班未用完的危险品、危化品,不按规定退库的;
(十五)其他应当扣分的一般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罪犯具有下列较严重的违规行为的,应视情况扣4分、5分、6分,由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审批:
(一)违反操作规程和生产劳动各项规章制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私自拆卸改装各项设备、工具的;
(三)未按照规定领取、使用、保管劳动工具和其他危险物品的;
(四)遗失劳动工具的;
(五)将原材料占为已有或私活的;
(六)从事特殊工种的罪犯有违反操作程序、岗位规范等行为的;
(七)携带养活进行禁烟场所的;
(八)不节约原辅材料和低质易耗品,实际消耗比规定标准高的;
(九)顶撞和威胁外协人员,不接受外协人员技术指导的;
(十)有消极怠工行为且未按时完成劳动定额;
(十一)产品质量不达标、造成一定后果的;
(十二)故意影响他人劳动的;
(十三)故意浪费水、电、气的;
(十四)发生违章行为,经制止后消极抵触的,或一月内发生3次及以上类型行为屡教不改的;
(十五)发现违章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十六)在抢险救灾中表现消极 的;
(十七)培训期间安全考试、考核不合格的;
(十八)其他应当扣分的较严重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罪犯具有依下列严重的违规行为的,应视情况扣7分、8分、9分,由监区考核小组研究后,报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批:
(一)不服从劳动安排或劳动态度不端正的;
(二)造成产品质量事故;
(三)发现罪犯违章行为不制止,导致人员受到轻微伤害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
(四)发现违章行为,导致人员受到轻微伤害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
(五)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向民警报告,或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人员受到轻微伤害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
(六)在抢险现救灾中表现消极,致使灾害未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置或导致灾害扩大的;
(七)教唆他犯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八)其他应当扣分的严重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罪犯具有下列严重的违规行为,但不足以给予行政处罚的,该月劳动改造考核分记0分,由监区考核小组研究后,报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批:
(一)破坏劳动设备、扰乱劳动秩序的;
(二)故意毁坏、破坏劳动产品的;
(三)破坏、丢弃、藏匿劳动工具的;
(四)擅自将劳动工具、生产物资带出劳动现场的;
(五)将危险品、违规品带入劳动现场的;
(六)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不接受教育造成一定影响的;
(七)采取不正当手段占用他人劳动成果、违规交易劳动产品或者虚报产量、质量指标的;
(八)发生违章行为,造成轻伤及其以上人身伤害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非伤亡事故的;
(九)发生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月劳动改造考核分应当记0分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专项加分部分
第二十条 罪犯有下列行为的,经监狱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可以给予专项加分,但依据本条累积专项加分不得超过200分/年:
(一)检举、揭发本细则第六条、第十六条中所列的严重违规行为,违规罪犯受到扣分的,加5分;
(二)检举、揭发本细则第七条、第十七条中所列的严重违规行为,违规罪犯受到单项考核分记0分的,加10分;
(三)检举、阻止他犯严重违规行为,违规罪犯受到集训严管的,加30分;
(四)检举他犯严重违规行为,违规罪犯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罚的,分别加40分、80分、120分。
其他情形的专项加分,参照上述标准,由省监狱管理局另行制定具体方法。
第二十一条 罪犯有下列行为的,经监狱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可以给予加分,但依据本条累计专项加分不得超过200分/年:
(一)连续3个月考核中,同一互监组的罪犯无扣分、记0分情形的,最高加15分,但追诉漏罪、暂予监外执行被收监执行的情形除外;
(二)包夹有自杀、行凶、脱逃等重点罪犯,连续3个月无否定事件发生的,加20分;
(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加15分;
(四)参加国家认可的自学考试等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并取得大专及以上毕业证的,加25分;
(五)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职业仅能等级证书的,加25分;
(六)参加QC活动并评为省级优秀QC成果的,加25分;
(七)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技术革新三等奖或全国优秀QC 成果的,加30分。
(八)不具有上述情形的,监狱不得给予罪犯专项加分。
第二十二条 罪犯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份子的,加100分;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加200分,但不得与当年的监狱改造积极份子重复加分。
第二十三条 专项加分不区分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个部分,与日常计分积分累计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与《计分考核罪犯实施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违禁物品、违规物品、危险物品是指司法部明确的《狱内违禁品、违规品、危险品目录》中所列的物品。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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