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南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6)冀沧南狱假字第3号
罪犯马亮亮,性别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河间人,因抢劫罪经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以(2012)衡桃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3千元;经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以(2013)衡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维持原判)。于2015年7月1日由河北省衡水监狱调入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于2013年3月18日由衡水市看守所送押衡水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劳动表现突出,努力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入监以来,共获得考核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亮亮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4月26日
附:罪犯马亮亮卷宗材料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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