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3)苏狱刑执字第042号
罪犯王显伦,性别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判处直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2015年8月1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29日起至2029年9月28日止。现在南京监狱服刑,因患疾病,南京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显企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5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5月1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3)苏狱刑执字第41号
罪犯吴以仲,性别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因犯强奸罪经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5年3月2日止。现在逋口监狱服刑,因患疾病,逋口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吴以仲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5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5月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3)苏狱刑执字第40号
罪犯杨志,性别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因犯诈骗罪经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1月8日止。现在边城监狱服刑,因患疾病,边城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5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2028年5月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3)苏狱刑执字第39号
罪犯韩宏会,性别男,1951年3月8日出生,因强妊罪经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2024年10月13日止。现在盐城监狱服刑,因患疾病,盐城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韩宏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5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2028年5月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3)苏狱刑执字第38号
罪犯钟杰,性别女,1966年7月20日出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7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22年3月7日起至2024年1月5日止。现在常州监狱服刑,因患疾病,常州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钟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5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5月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3)苏狱刑执字第37号
罪犯张义连,性别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因交通肇事罪经江苏省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23年2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11月4日起至2024年7月3日止。现在洪泽湖监狱服刑,因患疾病,洪泽湖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义连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4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4月2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3)苏狱刑执字第036号
罪犯于勇,性别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因受贿罪经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后因漏罪,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以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2026年4月19日止。现在洪泽湖监狱服刑,因患疾病,洪泽湖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于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4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4月2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3)苏狱刑执字第035号
罪犯周文标,性别男,1959年11月29日出生,因猥痰儿童罪经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止。现在高淳监狱服刑,因患疾病,高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周文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4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4月2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3)苏狱刑执字第034号
罪犯李菁,性别女,1963年8月29日出生,因集资诈骗罪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0月14日起至2024年3月13日止。现在南京女子监狱服刑,因患疾病,南京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
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4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江苏省监犹管理局
2023年4月2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3)苏狱刑执字第033号
罪犯朱万鑫,性别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因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经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判处直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5年4月14日止。现在盐城监狱服刑,因患疾病,盐城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朱万鑫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4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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