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怎么分类

作者:途涂 时间:2023-06-08 分类:精选文章

犯罪怎么分类

犯罪的分类,是指根据犯罪所具有的某些特殊属性,将犯罪划分为若干相互对应的类别。

一般来讲,不同种类的犯罪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也往往存在差别。 对犯罪进行分类,不仅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加深对犯罪概念的理解,为刑事立法提供有益的参考,而且可以为刑事司法提供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为监管部门对罪犯的改造提供分类关押的依据。

最早的犯罪分类来源于罗马法,它以犯罪侵犯的法益为标准,将犯罪分为公罪与私罪两大类。 而1810年颁布的《法国刑法典》则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三种。

这种分类方式为近代很多国家所效仿,然而却为社会主义国家刑法典所不采。

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犯罪的分类,但实际上却能够看出其中存在若干不同种类的犯罪区分,此外在刑法理论上也有一些犯罪的分类。 本节拟根据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的规定对犯罪的分类问题作若干介绍。

犯罪怎么分类

一、犯罪的理论分类在刑法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犯罪进行不同的分类,这些分类方式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一)自然犯与法定犯

自然犯(又称刑事犯),是指违反公共善良风俗和人类伦理,由刑法典或者单行刑事法律所规定的传统性犯罪。

如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盗窃等犯罪,其行为本身自然蕴含着犯罪性,人们根据一般伦理观念即可对其作出有罪评价。

法定犯(又称行政犯),它是指违反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范,并由行政法规中的刑事罚则(附属刑法的一种)所规定的犯罪。

例如,由行政法规、经济法规的罚则所规定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即属于此类。

一般认为,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上来看,自然犯较之法定犯要严重得多。但在违法性问题的认定上,由于行政法规错综复杂,所以,对法定犯的判定又比自然犯要困难得多。

同时,由于行政法规会因为国家管理目的改变而经常发生变化,因此,法定犯又经常处于变动之中,缺乏像自然犯那样的稳定性。

正因为两类犯罪各有其特殊性,所以,在认定、处罚及预防方面,均应采取各不相同的对策。

(二)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身份犯(其中一部分又称白领犯罪):是指以国家公职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科学技术人员等一定身份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犯罪。 诸如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等。

非身份犯(其中一部分又称蓝领犯罪):是指身份犯以外的,刑法对其犯罪主体条件未作特别限定的犯罪。 诸如杀人罪、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赌博罪等。

由于身份犯与非身份犯的划分以刑法规定的职业等特殊条件为标准,因此,依法认定行为人是否具备某种特殊的身份条件,便成为认定行为能否构成某种犯罪的关键。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甚至还会直接影响对犯罪人处罚的轻重程度。

(三)行为犯与结果犯

行为犯:是指以侵害行为之实施完毕为成立犯罪既遂条件的犯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诬告陷害罪伪证罪、偷越国(边)境罪等。

结果犯,是指以侵害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定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或者是指以侵害结果的出现而成立犯罪既遂状态的犯罪。

前者如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玩忽职守罪等所有的过失犯罪即是;后者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贪污罪、敲诈勒索罪等即是。

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分,对于准确认定某一犯罪客观构成要件,进而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分,也有助千准确认定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四)实害犯与危险犯

实害犯,是指以出现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如《刑法》第119条第2款所规定的过失损毁交通工具罪等。

危险犯,是指以实施危害行为并出现某种法定危险状态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如《刑法》第116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25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前者为具体危险犯,后者为抽象危险犯)等。

实害犯与危险犯的区分,不仅有助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把握,而且对正确量刑具有积极意义。 一般来讲,刑法对实害犯规定了重于危险犯的法定刑。

除此之外,刑法理论还对犯罪进行了其他一些分类,比如以犯罪次数或其他法定条件为标准,可以分为初犯、再犯、累犯;以犯罪终了后不法行为或不法状态的清形为标准,可以分为即成犯、继续(待续)犯、状态犯;以犯罪时空条件为标准,可以分为同时犯、同地犯与隔时犯、隔地犯;以犯罪人的犯罪特性为标准,可以分为常业犯习惯犯普通犯;等等。

犯罪怎么分类

二、犯罪的立法分类

犯罪的立法分类是从刑法所规定的内容上对犯罪进行的分类。 对犯罪进行立法上的分类,是建立科学的刑法典分则体系的需要,也是指导刑事司法,突出惩治 重点,便于广大公民学习、掌握立法原则的需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从立法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犯罪进行分类:

(一)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十类犯罪,其中,第一章所规定的" 危害国家安全罪” 属千国事犯罪,这类犯罪危害的是国家的政权、社会制度与安全。 第二章至第十章所规定的犯罪,相对千国事犯罪而言,属于普通犯罪。 但其中的第十章所规定的“ 军人违反职责罪” 又属千普通犯罪中的一类特殊犯罪,故亦可以说刑法将犯罪分为国事犯罪、军事犯罪与普通犯罪三大类。 从刑法理论上说,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相结合的犯罪,称为混合犯罪。

(二)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 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 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 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作为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两大犯罪类型,由于其主观恶性不同,因此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

(三)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亲告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根据《刑法》第98条的规定, 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 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 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均属于非亲告罪,即不间被害人是否告诉、是否同意 起诉,人民检察院均应提起公诉的犯罪。 刑法将部分犯罪规定为亲告罪,主要是综合考虑了以下三个因素:首先,这种犯罪比较轻微,不属于严重犯罪。 其次,这种犯罪往往发生在亲属、邻居、同事之间,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一般存在较为密切的关系。 最后,这种犯罪涉及被害人的名誉,任意提起诉讼有可能损害被害人的名誉。

(四)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例如《刑法》第340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1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罪即是。 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例如《刑法》第109条规定叛逃罪即是。

加重犯又可以分为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

实施基本犯罪因发生严重结果刑法加重了法定刑的犯罪,称为结果加重犯,例如《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实施基本犯罪因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刑法加重了法定刑的犯罪,称为情节加重犯(其中还可以分为数额加重犯、手段加重犯等),例如《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有关抢劫罪的七种情节加重情形即是。

事实上,还存在一种特别加重犯的情况,即就加重情节规定了加重犯之后, 又在加重犯的基础上规定了特别加重情节与更重的法定刑(参见《刑法》第295条)。减轻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减轻情节与较轻法定刑的犯罪,例如《刑法》第112条规定资敌罪即是。 这种分类实际上主要是对同一具体犯罪的不同情况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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