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天津市监狱减刑建议书(二)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6-02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天津市监狱减刑建议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监狱减字第(8)号

  罪犯李建城,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县,因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抢劫罪经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8日以(2010)静刑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500元。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以(2010)一中刑少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止:2009年9月1日至2029年8月31日,2010年4月27日入监,于2010年7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14日依(2013)一中刑执字第44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6年5月20日依(2016)津01刑更17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8年1月30日依(2018)津01刑更2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0年6月22日依(2020)津01刑更4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止日:2026年10月31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建城,现在天津市监狱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我在政治改造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积极学习监区组织的政治学习,提升对当前改造的认知,端正了改造方向,养成了良好的改造习惯。”(见思想汇报P1)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0年1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城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监狱

                                          2023年3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监狱减字第(28)号

  罪犯李志耀,男,199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因聚众斗殴罪经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5日依(2021)津0106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起止:2021年2月2日至2024年2月1日,2021年7月12日入监,于2021年9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志耀,现在天津市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基本上做到遵守监规监纪,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由于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人带来伤害,知道了自己法律意识淡泊走上了犯罪道路,我决心做到深挖犯罪根源,洗心革面重新做人。(见思想汇报第一页)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基本上监规监纪,将《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基本能够做到服从管理。
  该犯能够参加生产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总体上能够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总体上做到遵守监规监纪。在2021年7月12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2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扣分情况,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耀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监狱

                                          2023年3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监狱减字第(26)号

  罪犯李洪兴,男,196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因贩卖毒品罪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8日以(2008)二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8日以(2008)津高刑一终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止:2008年6月18日起,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执行),2008年7月16日入监,于2008年7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2月1日依(2010)津高刑执字第26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2年11月1日依(2012)一中刑执字第62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4年4月19日依(2014)一中刑执字第2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5年10月27日依(2015)一中刑执字第36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7年12月26日依(2017)津01刑更19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年9月16日依(2020)津01刑更7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止日:2024年10月30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洪兴,现在天津市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监规监纪,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本人在今后的改造道路上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努力改造,争取早日回到社会成为一名对社会有用之人,告别自己的过去成为一名新人去努力。(见该犯思想汇报第二页)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0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洪兴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监狱

                                          2023年3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监狱减字第(20)号

  罪犯杨勇,男,199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河北屯镇,因聚众斗殴罪经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以(2020)津0114刑初4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起止: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23年12月15日止,2021年7月12日入监,于2021年9月2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勇,现在天津市监狱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我注重加强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端正改造态度,勇于认罪悔罪,不断的提高认识,深刻认识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见思想汇报P1)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1年7月12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2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勇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监狱

                                          2023年3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监狱减字第(91)号

  罪犯汪追追,男,1985年3月6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因故意杀人罪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31日以(2005)二中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1日以(2005)津高刑一核字第02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刑初字第132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刑期起止:2005年10月21日起,2005年12月14日入监,于2005年12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月25日依(2008)津高刑一执字第1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5月18日依(2010)津高刑执字第11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2年4月13日依(2012)一中刑执字第16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3年11月1日依(2013)一中刑执字第44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5年7月24日依(2015)一中刑执字第26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6年12月26日依(2016)津01刑更52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9年6月10日依(2019)津01刑更9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止日:2024年1月17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汪追追,现在天津市监狱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在深刻体会法律尊严不容侵犯的同时,也清醒的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仅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被害人家属的正常生活,而且自己被判入狱,本身对自己的亲人和朋友,也带来了巨大的心理打击和伤害。”(见思想汇报P1)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受过扣分处理,但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19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4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受过扣分处理,但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汪追追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监狱

                                          2023年3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监狱减字第(14)号

  罪犯王明辉,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因故意杀人罪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以(2012)一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6481.5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以(2012)津高刑一核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刑初字第40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事判决,刑期起止:2012年6月5日起,2012年6月20日入监,于2012年9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12日依津高刑执字第33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12月21日依津刑更26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9年10月11日依津01刑更15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止日:2041年6月20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明辉,现在天津市监狱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从镣铐的锒铛声中惊醒,在深刻体会法律尊严不容侵犯的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仅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和他人的正常生活,而且自己被判入狱本身对自己的亲人和朋友也是巨大的心理打击和伤害。”(见思想汇报P1)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0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5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明辉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监狱

                                          2023年3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监狱减字第(55)号

    罪犯王强,男,195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因故意杀人罪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以(2012)二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8770元。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于2012年7月18日以(2012)津高刑一核字第2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赔:18770元(已执行),2012年10月30日入监,于2012年10月3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12日依(2014)津高刑执字第032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12月21日依(2016)津刑更26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9年6月5日依(2019)津01刑更8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止日: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41年8月2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强,现在天津市监狱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劳作。

    该犯该犯在思想汇报中说道:自己始终坚持把罪犯做为极大悔过服法放在首位,积极靠拢政府,勇于投身到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定期向警官汇报思想,写心得体会,在学习中我充分认识到之所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为没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导致人生观的倾斜触犯了法律。(见思想汇报P1)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和安排,踏实肯干。(见证明材料P3)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学习态度端正,遵守操作规程,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见证明材料P2)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19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强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监狱

                                          2023年3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监狱减字第(35)号

  罪犯王柱贺,男,199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因敲诈勒索罪经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5日以(2021)津0114刑初第2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起止:2021年2月2日至2024年2月1日,罚金:20000元(已执行)。该犯于2021年8月23日入监,于2021年11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柱贺,现在天津市监狱十监区服刑改造,从事勤杂劳作。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自入狱以来,我在监区警官的帮助教育下,渐渐地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到了自己给被害人以及我的亲人造成的伤害,也给社会刑(形)成极坏的影响。”(见思想汇报P1)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1年8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2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柱贺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监狱

                                          2023年3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监狱减字第(23)号

  罪犯王维,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西青区,因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依(2009)一中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上诉,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以(2009)津高刑一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无期徒刑,刑期起日:2009年12月17日,财产刑:无。2010年1月20日入监,于2010年3月2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15日依(2012)津高刑执字第10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3年11月15日依(2013)一中刑执字第43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7月24日依(2015)一中刑执字第26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9月28日依(2017)津01刑更12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月22日依(2020)津01刑更4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现刑期起止日:2012年6月15日起至2028年1月1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维,现在天津市监狱一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机手劳作。

  该犯在思想汇报中说道:通过监狱警官的教育下,我在思想上有了很大转变,对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为此深感痛心疾首,后悔不已,决心痛改前非,洗心革面,重新做人。(见思想汇报第1页)。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能够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及各项管理规定能够按照“规范”的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并能够将“规范”应用到日常生活改造中去。(见证明材料第2页)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在劳动中不怕脏,不怕累,吃苦肯干,任劳任怨,服从政府警官安排分配,坚守岗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见证明材料第3页)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0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8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本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维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监狱

                                          2023年3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监狱减字第(49)号

  罪犯王臭臭,男,199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因故意杀人罪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以(2015)二中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十五年,王臭臭家属积极代为赔偿,得到被害方谅解,刑期起止:2014年8月29日至2029年8月28日,2016年3月30日入监,于2016年7月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8日以(2018)津01刑更12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以(2020)津01刑更8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止日:2028年6月28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臭臭,现在天津市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我始终把认罪服法,加速思想改造放在首位,在学习中对个人的所犯罪行以及堕入犯罪的过程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见思想汇报)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臭臭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监狱

                                          2023年3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监狱减字第(13)号

  罪犯田光生,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因故意杀人罪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以(2010)津高刑一终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期起止:2011年9月13日起,2011年9月28日入监,于2011年11月3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月20日依津高刑执字第2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3月24日依津刑更5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8年6月8日依津01刑更11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止日:2034年11月23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田光生,现在天津市天津监狱三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痛定思痛,把刑期变学期,增强文化修养,提高明辨是非能力,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回到正确的人生轨道上来。”(见思想汇报P1)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8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19年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0年1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12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19年9月受到警告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光生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监狱

                                          2023年3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天津市监狱减字第(51)号

  罪犯田青山,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因抢劫罪经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以(2015)北刑初字第40、1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于2015年12月28日以(2015)一中刑终字第4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止:2014年9月24日至2026年9月23日,罚金:100000元(已履行),2016年1月4日入监,于2020年8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2日依(2018)津01刑更5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16日依(2020)津01刑更7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止日:2025年7月23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田青山,现在天津市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从事缝纫劳作。

  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警官的帮助教育下,对自己所犯罪错给社会、家人造成的伤害有了进一步认识。正如其在思想汇报中写道:彻底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服从警官管理教育。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认真学习《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服从管理,无违纪行为发生,未受过行政处分。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复习,取得了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踏实肯干,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

  总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该犯获得以下奖励:

2021年1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1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3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2022年7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考核期内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青山予以减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监狱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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