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2023年监狱会见信息

作者:途涂 时间:2023-05-25 分类:监狱会见信息

       一、罪犯会见法律依据

罪犯会见按照司法部2016年制定下发的《罪犯会见通信规定》执行,外国籍罪犯会见按照司法部《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2003年司法部令第76号)执行。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亲属是指婚姻、血缘、法律拟制与罪犯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会见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能证明本人身份和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件、证明办理会见手续。非首次会见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会见,未成年人可以凭户口簿会见。 

会见一般每月一次,每次会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分钟,每次会见人数一般不超过三人。未成年罪犯会见的次数和时间,可以适当放宽。


二、外国籍罪犯会见的要求

外国籍罪犯,是指经我国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在我国监狱内服刑的外国公民。在监狱内服刑的无国籍罪犯,比照外国籍罪犯执行。

外国籍罪犯经批准可以与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外交、领事官员,亲属或者监护人会见、通讯。

外交、领事官员要求会见正在服刑的本国公民,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说明:驻华使、领馆名称,参与会见的人数、姓名及职务,会见人的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被会见人的姓名、罪名、刑期、服刑地点,申请会见的日期,会见所用语言。

外国籍罪犯的非中国籍亲属或者监护人首次要求会见的,应当通过驻华使、领馆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说明:亲属或者监护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与被会见人的关系,被会见人的姓名、罪名、刑期、服刑地点,申请会见的日期,会见所用语言,并应同时提交与被会见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外国籍罪犯的中国籍亲属或者监护人首次要求会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本人身份和与被会见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外国籍罪犯的亲属或者监护人再次要求会见的,可以直接向监狱提出申请。

外交、领事官员会见正在服刑的本国公民,一般每月可以安排一至二次,每次前来会见的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人。要求增加会见次数或者人数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可以酌情安排。

亲属或者监护人会见外国籍罪犯,一般每月可以安排一至二次,每次前来会见的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人。要求增加会见次数或者人数的,监狱可以酌情安排。

每次会见的时间不超过一小时。要求延时的,经监狱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三、各监狱罪犯会见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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