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 | 内容 |
|---|---|
| **文书类型** |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
| **文书编号** | (2026)川缺刑暂字第19号 |
| **发文机关** |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 |
| **收文单位** | 四川省川中监狱 |
| **罪犯姓名** | 胡长胜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38年3月2日 |
| **民族** | 汉族 |
| **居住地** |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
| **罪名** | 故意杀人罪 |
| **原判决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原判决日期** | 2017年12月27日 |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
| **减刑后刑期** | 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30年12月20日止 |
| **服刑地点** | 四川省川中监狱 |
| **执行原因** | 因患疾病,南充市高坪区人民医院出具病危通知书 |
|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 |
| **决定结果** |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
| **执行起始日期** | 2026年4月22日 |
| **发送单位** | 省人民检察院、监狱应送驻狱检察机关、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原判人民法院、罪犯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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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http://jyglj.sc.gov.cn/scjyglj/chuanzhongjyzfgk/2026/4/24/7d5e125c812746e79112c6f6da0b54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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