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的规定,现将四川省嘉陵监狱提请的对孙伍等二件减刑案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五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可向本院审判监督庭或者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实名书面提出。
附: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案件公示表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案件立案公示花名册
| 序号 | 监区 | 姓名 | 罪名 | 原判刑期 | 起日 | 止日 | 刑期变更情况 | 考核情况 | 提请建议 | 裁定结果 | 止刑日期 |
|---|---|---|---|---|---|---|---|---|---|---|---|
| 1 | 七 | 孙伍 | 敲诈勒索罪 | 3年8个月 | 2021.09.28 | 2025.05.27 | 无变动 | 确有悔改表现,获2个表扬,罚金10000元;追缴赃款5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5日以(2020)川0106执6034号执行完毕通知书及于2023年4月10日以(2023)川0106执恢586号执行完毕通知书,证明孙伍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 7个月 | ||
| 2 | 七 | 张奇 | 故意伤害罪 | 10年 | 2016.05.13 | 2026.05.12 | 2020年5月27日减刑七个月;2022年6月22日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2月12日止 | 确有悔改表现,获4个表扬。 | 8个月 | 2025年2月12日 |
信息来源:http://scnczy.scssfw.gov.cn/article/detail/2025/01/id/86664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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