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的规定,现将四川省嘉陵监狱提请的对陈勇等6件假释案件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限: 五日
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可向本院审判监督庭或者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实名书面提出。
附件: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公示表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 序号 | 监区 | 姓名 | 罪名 | 原判刑期 | 起日 | 刑期变更情况 | 考核情况 | 提请建议 |
|---|---|---|---|---|---|---|---|---|
| 1 | 八 | 陈勇 | 制造毒品罪 |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2009.07.01 | 2012年4月17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8年;2014年8月15日裁定减刑1年8个月;2016年3月16日裁定减刑1年1个月;2018年10月18日裁定减刑7个月;2021年8月26日裁定减刑8个月,刑期至2027年10月16日止 | 确有悔改表现,获11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出具(2017)川0113执150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川刑终字第78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没收被执行人陈勇个人全部财产的本次执行程序。2025年8月21日回函证明,经查控该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无妨害财产性判项执行,无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财产等行为。 | 假释 |
| 2 | 八 | 尹彪 | 故意伤害罪 |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2009.01.13 | 2012年4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9年;2015年2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16年12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9年6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22年1月13日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12月23日止 | 确有悔改表现,获9个表扬。尹彪个人赔偿部分17739.3元,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2009)广法执字第15-4号执行裁定,已履行个人民事赔偿部分;2025年9月17日,尹彪家属代为赔偿4万元,被害人明确表示主动放弃追诉尹彪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赔偿义务,并经岳池县公证处予以公证。民事赔偿履行完毕。 | 假释 |
| 3 | 四 | 丁团结 | 运输毒品罪 |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2009.06.14 | 2012年1月12日减为有期徒刑19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4年10月21日减刑1年2个月;2016年12月21日减刑11个月;2019年6月25日减刑7个月;2022年1月13日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12月11日止 | 确有悔改表现,获10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0日作出(2019)川01执36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 | 假释 |
| 4 | 一 | 李行全 | 组织卖淫罪 | 10年 | 2018.04.17 | 2023年7月4日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10月16日止 | 确有悔改表现,获5个表扬。被判处罚金7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7350元,没收扣押的场所款650元,上缴国库。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13日作出(2021)川1602执292号结案通知书,罚金及上缴违法所得已执行完毕;场所款650已扣押在案,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 假释 |
| 5 | 四 | 陈登辉 | 故意伤害罪 | 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 2018.08.13 | 2023年1月17日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1月12日止 | 确有悔改表现,获7个表扬。其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见判决书第36页) | 假释 |
| 6 | 九 | 刘祖成 | 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 | 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 2014.12.24 | 2019年8月2日减刑六个月;2021年11月19日减刑8个月;2023年12月28日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2月23日止 | 确有悔改表现,获5个表扬。无财产性判项 | 假释 |
信息来源:http://scnczy.scssfw.gov.cn/article/detail/2025/12/id/91206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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