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机关: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七条
公示对象: 绵阳市社区矫正局报请社区矫正对象周建军减刑案件
公示期限: 5日
联系方式: 0816-2326629、0816-2326569
案号: (2026)川07刑更346号
备注: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
| 案号 | 姓名 | 罪名 | 原判刑期 | 刑期起 | 刑期止 | 刑期变动情况 | 考核情况 | 司法机关提请意见 |
|---|---|---|---|---|---|---|---|---|
| 346 | 周建军 | 非法制造枪支罪 |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 | 2023.06.09 | 2026.12.08 | 无 | 2025年5月4日勇救落水儿童,2026年1月15日被四川省社区矫正管理局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 | 减刑6个月,缩短缓刑考验期6个月 |
信息来源:http://sc.myfy.gov.cn/article/detail/2026/04/id/92731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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