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 福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 4 号
| 罪犯信息 | 详情 |
|---|---|
| 姓名 | 陈朝开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65 年 12 月 2 日 |
| 民族 | 布依族 |
| 文化程度 | 文盲 |
| 籍贯 | 贵州省平塘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福泉监狱 |
判决及核准情况:
1. 2021 年 7 月 5 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27 刑初 20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陈朝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陈朝开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经济损害 18 万元。
2. 2021 年 9 月 30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核 32879014 号刑事裁定书,核准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 27 刑初 20 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朝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
执行及调动情况:
-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交付执行。
- 2022 年 6 月 1 日从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减刑事实依据: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 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朝开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朝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 180000 元(未履行)。
- 考核奖励情况:
- 2022 年 4 月至 2022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
- 2023 年 1 月至 2023 年 6 月获 1 个表扬;
- 2023 年 7 月至 2023 年 12 月获 1 个表扬;
- 共计 3 个表扬。 -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
- 民事赔偿人民币 180000.00 元(未履行);
- 故意杀人致 2 人死亡。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朝开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建议内容:
综上所述,罪犯陈朝开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朝开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10 月 29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 福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 5 号
| 罪犯信息 | 详情 |
|---|---|
| 姓名 | 何少圣 |
| 性别 | 男 |
| 出生日期 | 1985 年 9 月 12 日 |
| 民族 | 苗族 |
| 文化程度 | 高中 |
| 籍贯 | 贵州省榕江县 |
| 服刑地点 | 贵州省福泉监狱 |
判决及核准情况:
1. 2020 年 11 月 17 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 26 刑初 24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何少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六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 2021 年 3 月 12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 23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及调动情况:
-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交付执行。
- 2021 年 10 月 29 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减刑事实依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少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少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 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 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六万元已履行。
- 考核奖励情况:
- 2021 年 10 月至 2022 年 5 月获得 1 个表扬;
- 2022 年 6 月至 2022 年 11 月获得 1 个表扬;
- 2022 年 12 月至 2023 年 5 月获得 1 个表扬;
- 2023 年 6 月至 2023 年 11 月获得 1 个表扬;
- 共计 4 个表扬。 -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
- 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少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建议内容:
综上所述,罪犯何少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少圣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10 月 29 日
信息来源:http://jyglj.guizhou.gov.cn/fq/zwgk/xxgkml/ywgk/202411/t20241105_860246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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