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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监狱管理局-2025-06-10-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公告(2025年第二期)

作者 逃之夭夭减刑假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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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2025 年第二期减刑假释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5 年 6 月 10 日
发布单位: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附件:(2025)第二期附件.zip


一、减刑、假释裁定结果及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一览表

序号 姓名 罪名 原判刑期 现刑期 本考核期内获奖情况 法院裁定结果 提请机关
1 于振东 故意杀人罪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无期徒刑 17 个表扬奖励
6 个物质奖励
减为有期徒刑 25 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 9 年 北京市监狱
2 孙振东 走私普通货物罪 7 年 7 年 3 个表扬奖励
5 个物质奖励
假释 北京市监狱
3 瓦库·桑德·诺索 运输毒品罪 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 7 个表扬奖励
6 个物质奖励
减为有期徒刑 22 年 第二监狱
4 任向文 诈骗罪、职务侵占罪 18 年 17 年 4 个月 5 个表扬奖励
4 个物质奖励
减刑 9 个月 延庆监狱
5 曹忠 故意杀人罪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有期徒刑 25 年 9 个表扬奖励
4 个物质奖励
减为有期徒刑 25 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 9 年 良乡监狱
6 于海芹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贪污罪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 个物质奖励 减为无期徒刑 女子监狱
7 王志强 抢劫罪、盗窃罪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无 减为无期徒刑 天河监狱
8 朱岩 故意伤害罪 15 年 14 年 4 个月 10 个表扬奖励
2 个物质奖励
减刑 5 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 1 年 清河分局清园监狱
9 辛小泽 非法经营罪 7 年 7 年 3 个表扬奖励
3 个物质奖励
假释 清河分局垦华监狱

二、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详情

1. 提请减刑建议书

案号:(2024)北监减字第 18 号
提请机关:北京市监狱
致送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5 年 2 月 20 日

罪犯信息:
* 姓名:于振东
* 罪名:故意杀人罪
* 原判情况: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既往减刑:服刑期间被裁定减刑 1 次,减刑后刑期自 2012 年 10 月 23 日起。

悔改表现及事实: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 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 此次考核期内共获得 17 个表扬奖励和 6 个物质奖励;
6. 该犯部分履行了财产性判项,且法院回函证明该犯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于振东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


2. 提请假释建议书

案号:(2025)北监假字第 1 号
提请机关:北京市监狱
致送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5 年 3 月 31 日

罪犯信息:
* 姓名:孙振东
* 罪名:走私普通货物罪
* 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 2019 年 7 月 16 日起至 2026 年 7 月 15 日止)。

悔改表现及事实: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具体事实如下:
1. 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 此次考核期内共获得 3 个表扬奖励和 5 个物质奖励。

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振东予以假释。


3. 提请减刑建议书

案号:(2024)二监减字第 6 号
提请机关:北京市监狱
致送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5 年 2 月 20 日

罪犯信息:
* 姓名:瓦库·桑德·诺索
* 罪名:运输毒品罪
* 原判情况: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 2016 年 11 月 29 日起。

悔改表现及事实: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 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 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 此次考核期内共获得 7 个表扬奖励和 6 个物质奖励;
6. 针对该犯财产性判项情况,人民法院回函证明案件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瓦库·桑德·诺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4. 提请减刑建议书

案号:(2025)延狱字第 3 号
提请机关:北京市监狱
致送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5 年 2 月 26 日

罪犯信息:
* 姓名:任向文
* 罪名:诈骗罪、职务侵占罪
* 原判情况: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 既往减刑:服刑期间被裁定减刑 1 次,减刑后刑期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29 年 2 月 28 日止。

悔改表现及事实: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 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 该犯此次考核期内共获得 5 个表扬奖励和 4 个物质奖励;
6. 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向文予以减刑九个月。


5. 提请减刑建议书

案号:(2024)良狱减字第 15 号
提请机关:北京市监狱
致送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5 年 2 月 20 日

罪犯信息:
* 姓名:曹忠
* 罪名:故意杀人罪
* 原判情况: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既往减刑:服刑期间被裁定减刑 1 次,2019 年 3 月 13 日减为无期徒刑,减刑后刑期起日为 2018 年 9 月 28 日。

悔改表现及事实: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 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 该犯此次考核期内获得 9 个表扬奖励和 4 个物质奖励;
6. 财产性判项已经执行完毕。

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忠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


6. 提请减刑建议书

案号:(2024)女狱减字第 11 号
提请机关:北京市监狱
致送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5 年 2 月 20 日

罪犯信息:
* 姓名:于海芹
* 罪名: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贪污罪
* 原判情况: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 2022 年 8 月 2 日起。

悔改表现及事实: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

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于海芹减为无期徒刑。


7. 提请减刑建议书

案号:(2024)天监减字第 1 号
提请机关:北京市监狱
致送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5 年 2 月 20 日

罪犯信息:
* 姓名:王志强
* 罪名:抢劫罪、盗窃罪
* 原判情况: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 2024 年 9 月 29 日起。

悔改表现及事实: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

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志强减为无期徒刑。


8. 提请减刑建议书

案号:(2024)京清园狱减字第 14 号
提请机关:北京市监狱
致送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4 年 11 月 20 日

罪犯信息:
* 姓名:朱岩
* 罪名:故意伤害罪
* 原判情况: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 既往减刑:服刑期间被裁定减刑 1 次,减刑后刑期自 2014 年 10 月 10 日起至 2029 年 2 月 9 日止。

悔改表现及事实: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 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 此次考核期内共获得 10 个表扬奖励和 2 个物质奖励。

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岩予以减刑五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9. 提请假释建议书

案号:(2025)京清垦华狱假字第 1 号
提请机关:北京市监狱
致送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5 年 1 月 9 日

罪犯信息:
* 姓名:辛小泽
* 罪名:非法经营罪
* 原判情况: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刑期自 2019 年 1 月 7 日起至 2026 年 1 月 6 日止。

悔改表现及事实: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具体事实如下:
1. 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 此次考核期内共获得 3 个表扬奖励和 3 个物质奖励;
6. 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执行完毕。

法律依据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辛小泽予以假释。

信息来源:https://jyj.beijing.gov.cn/ywgk/202506/t20250610_41104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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