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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北江监狱2025-12-05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邓晓平)

作者 逃之夭夭减刑假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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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 粤狱刑暂字第 213 号

罪犯基本情况:
邓晓平,男,1977 年 9 月 20 日出生,汉族。

犯罪事实及判决情况:
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3 月 5 日判处:
1. 有期徒刑 7 年 1 个月;
2. 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
刑期自 2024 年 2 月 29 日起至 2031 年 2 月 21 日止。
罪犯现服刑于广东省北江监狱。

提请情况:
广东省北江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审核意见及决定:
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邓晓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决定批准其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信息来源:http://bjjy.gd.gov.cn/ywgk/xfzxgs/content/post_4809184.html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s://jykss.com/post/97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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