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粤狱刑暂字第 3 号
罪犯邓明婵,性别女,1982 年 8 月 5 日出生,土家族,捕前住,因犯盗窃罪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判处有期徒刑 7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1 年 2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6000 元,刑期自 2024 年 9 月 12 日起至 2025 年 11 月 5 日止,现在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广东省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邓明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 2025 年 1 月 9 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广东省女子监狱。
抄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贵州省德江县司法局,贵州省德江县公安局。
信息来源:http://nzjy.gd.gov.cn/xxgk/gsgg/xfzxgs/content/post_4777817.html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