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执行机关 | 姓名 籍贯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原判罪名 | 原判刑期 | 历次减刑情况 | 执行机关提请建议 | 执行机关提请依据 |
| 1 | 津市监狱 | 胡艳辉 湖南桃江 | 男 | 1973.1 | 贩卖毒品罪 | 15年 | 2016.7减1年 2018.5减7个月 2020.7减6个月 2022.9减4个月 | 2 |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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