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监区 | 案件号 | 编号 | 姓名 | 现年龄 | 罪名 | 刑期 | 考核起 日 | 考核止 日 | 刑期变动 | 考核期内奖惩情况 | 监狱长办 公会会提 请意见 | 备注 | ||
| 原判 | 起日 | 行政奖励 | 扣罚 | ||||||||||||
| 1 | 八监区二 分监区 | (2025)粤 韶狱刑执 字第9070 号 | 4416068612 | 农海培 | 55 | 运输毒品 罪 | 死刑,缓 期二年执 行 | 2023-07-18 | 2023-07-18 | 2025-07-17 | 首报减刑 | 共获得表 扬3次,剩 余考核分 276分 | 累计扣1分,2024年2月19日因 教育文化考试成绩不合格被扣1 分。 | 减为无期 徒刑,剥 夺政治权 利终身不 变。 | 经排查,未发现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原判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没收财产123.67元; 罪犯已申报无个人财产,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2024年1月16日作出的(2023)粤52执1159 号之九十六号执行裁定,现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 行财产,终结案件的执行;2025年4月向广东省揭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核实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 情况,截至目前仍未收到回函 |
| 2 | 二监区一 分监区 | (2025)粤 韶狱刑执 字第9071 号 | 4402086942 | 贾伟龙 | 39 | 贩卖毒品 罪(死 刑,缓期 二年执 行);故意 伤害罪 (四年) | 死刑,缓 期二年执 行 | 2019-04-18 | 2021-04-18 | 2025-07-25 | 广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于 2022年7月 12日依 (2022)粤 刑更71号刑 事裁定,对 其减为无期 徒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 身不变。 | 共获得表 扬9次,其 中死缓期 间获得表 扬0次,无 期期间获 得表扬 9次,剩余 考核分40 分 | 无扣罚。 | 减为有期 徒刑二十 五年,剥 夺政治权 利改为十 年。 | 经排查,未发现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罪犯 于2025年7月取得提请减为有期徒刑最低成绩要 求;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已申报无个人 财产,2025年6月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 函核实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截至目前暂未 收到回函;累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的罪犯,吸毒史 |
| 3 | 二监区一 分监区 | (2025)粤 韶狱刑执 字第9072 号 | 4402089408 | 张尚金 | 33 | 故意杀人罪 | 无期徒刑 | 2022-01-16 | 2022-04-26 | 2025-07-25 | 首报减刑 | 共获得表 扬7次,剩 余考核分 257分 | 无扣罚。 | 减为有期 徒刑二十 二年,剥 夺政治权 利改为十 年。 | 经排查,未发现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原判 民事赔偿款55000元,已履行赔偿3278.61元; 2025年4月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核实 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2025年5月收到广东省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的 (2022)粤19执500号之一执行裁定,未发现被执 行人张尚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 行程序;月平均购物0.00/170.18元;账户余额 5063.49元;暴力性犯罪 |
| 4 | 二监区一 分监区 | (2025)粤 韶狱刑执 字第9073 号 | 4402089407 | 吴田林 | 25 | 故意杀人罪 | 无期徒刑 | 2022-01-16 | 2022-04-26 | 2025-07-25 | 首报减刑 | 共获得表 扬7次,剩 余考核分 288分 | 无扣罚。 | 减为有期 徒刑二十 二年,剥 夺政治权 利改为十 年。 | 经排查,未发现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原判 民事赔偿款53651元,已履行赔偿852.26元;罪犯 已申报无个人财产,2025年4月向广东省东莞市中 级人民法院发函核实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2025年5月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 年9月28日作出的(2022)粤19执1482号之一执行 裁定,经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 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月平均 购物0.00/141.46元,账户余额11933.66元;暴力 性犯罪 |
| 5 | 五监区二 分监区 | (2025)粤 韶狱刑执 字第9074 号 | 4402088848 | 周志豪 | 33 | 贩卖毒品 罪 | 无期徒刑 | 2022-10-27 | 2023-03-29 | 2025-07-25 | 首报减刑 | 共获得表 扬4次,剩 余考核分 473分 | 累计扣1分,2023年10月17日因 劳动技能考核不合格被扣1分。 | 减为有期 徒刑二十 二年,剥 夺政治权 利改为十 年。 | 经排查,未发现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原判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已申报无个人财产, 2025年1月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核实 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2025年2月收到广东省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的 (2023)粤19执1304号执行裁定,本院已穷尽必 要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 财产,终结本案执行;吸毒史 |
信息来源:广东省韶关监狱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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