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监区 | 案件号 | 编号 | 姓名 | 现年龄 | 罪名 | 刑期 | 刑期变动 | 考核期内奖惩情况 | 监狱长办公会提请意见 | 备注 | ||
| 原判 | 起日 | 行政奖励 | 扣罚 | ||||||||||
| 1 | 一监区二 分监区 | (2025)粤 韶狱刑执 字第9020 号 | 4402080287 | 张继明 | 46 | 故意杀人罪 | 死刑缓期 二年执行 | 2017-12-26 | 广东省高 级人民法 院于2020 年10月29 日依 (2020)粤 刑更690号 刑事裁 定,对其 减为无期 徒刑,剥 夺政治权 利终身不 变。 | 共获得表 扬15次, 其中死缓 期间获得 表扬3次, 无期期间 获得表扬 12次,剩 余考核分 541分 | 累计扣45分,其中旧计分考核 期内累扣41分(教育改造方面 扣15分, 劳动改造方面 26分 );新计分考核期内累扣4 分(监管类3分,教育类 1分 );自2024年8月6日后无扣 分。 |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 年,剥夺政治权利改 为十年。 | 经排查,未发现违反 “ 三个规定” 的情况; 原判 赔偿51329.5元未履行; 罪犯已申报无个人财产, 2025年1月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核实 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附带罪犯向原审法院 请求利用其狱内账户余额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申 请, 2025年2月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年10月22日作出的( 2018 )粤19执615号执行 裁定,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调查到被执 行人的任何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月平 均购物85.88元/109.10元,余额1757.07元;暴力 性犯罪, 限制减刑的罪犯 |
| 2 | 五监区二 分监区 | (2025)粤 韶狱刑执 字第9021 号 | 4402081349 | 魏海平 | 53 | 参加黑社 会性质组 织罪 ( 1年 ); 故意杀人 罪( 死 缓 );聚众 斗殴罪( 3 年 );故意 伤害罪( 1 年 );故意 毁坏财物 罪( 9个 月 );寻衅 滋事罪( 9 个月) | 死刑,缓 期二年执 行 | 2018-10-30 | 广东省高 级人民法 院于2022 年1月18日 依 ( 2021) 粤刑更821 号刑事裁 定,对其 减为无期 徒刑,剥 夺政治权 利终身不 变。 | 共获得表 扬12次, 其中死缓 期间获得 表扬2次, 无期期间 获得表扬 10次,剩 余考核分 519分 | 累计扣148分,其中旧计分考核 期内累扣138分(劳动改造方面 103分,教育改造方面35分), 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 新计分 考核期内累扣10分(监管类 3分,教育类2分, 劳动类 5分) ;考核截止日前近一年内 累扣2分, 2024年8月29日因在 看电教电视期间不认真被扣 2分,自2024年8月30日后无扣 分。 |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 年,剥夺政治权利改 为十年。 | 经排查,未发现违反 “ 三个规定” 的情况; 综合 罪犯犯罪性质、原判情节以及入监后的一贯改造 表现,适当延长考核时间考察其是否确有悔改表 现; 原判罚金10000元已履行完毕; 涉黑罪犯(首 要分子) ,暴力性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 期执行的罪犯 |
| 3 | 九监区二 分监区 | (2025)粤 韶狱刑执 字第9023 号 | 4402076198 | 刘均 | 33 | 抢劫罪 | 死刑缓期 二年执行 | 2014-12-25 | 广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于 2017年12月 4日依 ( 2017)粤 刑更601号 刑事裁定, 对其减为无 期徒刑,剥 夺政治权利 终身不变; 广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于 2024年12月 19日依 ( 2024)粤 刑更1095号 刑事裁定, 对其暂不予 减刑。 | 共获得表 扬16次, 物质奖励1 次,其中 死缓期间 获得表扬3 次,无期 期间获得 表扬 13次, 物 质奖励 1次;剩余 考核分561 分 | 累计扣533分,其中旧计分考核 期内累扣517分( 劳动改造方面 扣192分,教育改造方面扣325 分),2017年8月15日因多次违 反操作规程导致劳动产品质量 不合格和大量损坏被处以警告 行政处罚, 2018年10月23日因 执行警察指令时故意拖延被一 次性扣50分, 2018年11月27日 因严管期间多次重大违纪且情 节严重被处以记过行政处罚, 2019年9月25日因不接受警察教 育管理并顶撞值班警察被一次 性扣100分;新计分考核期内累 扣16分(教育类扣1分,监管类 扣15分) , 2022年4月14 日因殴 打他犯被一次性扣8分;考核截 止日前近一年内扣2分(监管类 扣2分),2024年7月24 日因与 他犯争执推拉被扣2分;自2024 年7月25日后无扣分。 |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 年,剥夺政治权利改 为十年。 | 经排查,未发现违反 “ 三个规定” 的情况; 罪犯 于2024年4月被监狱提请减刑,后因提请减刑后发 生违纪扣分情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罪犯暂 不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为由,对其裁定 暂不予减刑; 原判民事赔偿39142元已履行完毕,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已申报无个人财产, 2021年10月、2024年4月分别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 人民法院发函核实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均 未收到回函, 2025年2月补充发函, 于2025年4月 收到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 2015 )东 中法执字第140号执行裁定,未能查明被执行人刘 均有财产可供执行,针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月平均购物63.67元/177.09 元,余额6653.33元;限制减刑的罪犯,暴力性犯 罪,警告,记过 |
| 4 | 九监区二 分监区 | (2025)粤 韶狱刑执 字第9024 号 | 4402080555 | 陈海涛 | 50 | 故意杀人罪 | 死刑缓期 二年执行 | 2017-12-14 | 广东省高 级人民法 院于2020 年10月29 日依 ( 2020) 粤刑更679 号刑事裁 定,对其 减为无期 徒刑,剥 夺政治权 利终身不 变。 | 共获得表 扬15次, 其中死缓 期间获得 表扬3次, 无期期间 获得表扬 12次,剩 余考核分 118分。 | 累计扣76分,均为旧计分考核 期内扣分(劳动改造方面 76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 自2019年10月1日后无扣分。 |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 年,剥夺政治权利改 为十年。 | 经排查,未发现违反 “ 三个规定” 的情况; 无财 产性判项;限制减刑;暴力性犯罪 |
| 5 | 十监区一 分监区 | (2025)粤 韶狱刑执 字第9025 号 | 4402083029 | 吴强 | 36 | 贩卖毒品 罪 | 死刑缓期 二年执行 | 2019-12-05 | 广东省高 级人民法 院于2022 年11月5 日 依 ( 2022) 粤刑更786 号刑事裁 定,对其 减为无期 徒刑,剥 夺政治权 利终身不 变。 | 共获得表 扬10次, 其中死缓 期间获得 表扬2次, 无期期间 获得表扬8 次,剩余 考核分315 分 | 无扣罚。 |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 年,剥夺政治权利改 为十年。 | 经排查,未发现违反 “ 三个规定” 的情况; 原判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没收财产1651.67元; 罪犯已申报无个人财产,2021年10月向广东省东 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核实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 情况, 2021年11月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2021年11月作出的( 2021 )粤19执1040号之 二执行裁定,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 暂未发现被 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案件执行; 2025 年1月补充发函,截至目前未收到回函; 月平均购 物215.88元/181.55元,余额4283.99元; 吸毒史 |
| 6 | 十二监区 二分监区 | (2025)粤 韶狱刑执 字第9026 号 | 4402079620 | 张友明 | 33 | 故意杀人罪 | 死刑,缓 期二年执 行 | 2017-06-06 | 广东省高 级人民法 院于2019 年11月21 日依 ( 2019) 粤刑更 1046号刑 事裁定, 对其减为 无期徒 刑,剥夺 政治权利 终身不变 。 | 共获得表 扬12次, 物质奖励2 次,其中 死缓期间 获得表扬2 次,无期 期间获得 表扬 10次, 物 质奖励 2次,剩余 考核分161 分 | 累计扣234分,其中旧计分考核 期内累扣199分(劳动改造方面 104分,教育改造方面95分), 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 新计分 考核期内累扣35分(监管类 5分,教育类3分, 劳动类 27分),无一次性扣8分以上; 考核截止日前近一年内累扣 2分, 2024年8月9 日因与他犯发 生争执推拉被扣2分;自2024年 8月10日后无扣分。 |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 年,剥夺政治权利改 为十年。 | 经排查,未发现违反 “ 三个规定” 的情况; 综合 罪犯一贯改造表现,适当延长考核时间考察其是 否确有悔改表现; 原判民事赔偿35673元未履行; 罪犯已申报无个人财产,2022年8月、2025年2月 分别向广东省东莞中级人民法院发函核实罪犯财 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截至目前均未收到回函, 2025年2月罪犯向原审法院提出利用其狱内账户余 额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申请; 月平均购物61.34元 /57.64元,余额491.16元;暴力性犯罪 |
| 7 | 六监区一 分监区 | (2025)粤 韶狱刑执 字第9027 号 | 4402086927 | 毛大飞 | 44 | 故意伤害罪 | 无期徒刑 | 2021-08-30 | 首报减刑 | 共获得表 扬4次,物 质奖励 3次,剩余 考核分67 分 | 累计扣64分,其中旧计分考核 期内累扣35分(劳动改造方面35 分); 新计分考核期内累扣29分 (监管类8分,教育类2分, 劳 动类19分),2023年2月20日因 劳动考核不合格被一次性扣 9分,自2023年5月17日后无扣 分。 |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 年,剥夺政治权利改 为十年。 | 经排查,未发现违反 “ 三个规定” 的情况; 罪犯 于2025年3月刚达到提请减刑的最低考核成绩要 求; 原判赔偿76800元未履行; 罪犯已申报无个人 财产,2025年2月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 函核实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附带罪犯向原 审法院请求利用其狱内账户余额履行民事赔偿义 务的申请, 2025年3月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2025年3月19日作出的( 2024 )粤19执104 号之一执行裁定,由于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月平均购物8.12元/86.63元,余额1459.96元 |
信息来源:广东省韶关监狱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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