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又具有某些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为详细介绍:
适用情形/适用条件
通常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存在以下特殊情况之一: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比如严重心脏病需要长期治疗、严重的脑部疾病导致无法自主行动 等。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假如犯罪嫌疑人是家中老人或小孩唯一的抚养照顾者。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例如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更有利于保密及侦查工作开展。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比如案件调查复杂,证据收集尚未完成,但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已满。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需注意,这种情况指定居所的选择需要严格审批,不能任意指定 ,在司法实践中很少应用)。
执行与监督
执行场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当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指定的居所执行,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通知义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通知的内容包括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原因、地点等。
监督方式: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防止该措施被不当使用或者滥用。
期限与折抵
期限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这六个月期限内,司法机关应当完成相关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等工作。
刑期折抵: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间,如果被依法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果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入审判阶段后,如果法院没有继续采取相关措施,那么随着判决生效,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已经折抵刑期完毕,当事人则无需再执行对应的部分刑期。
据媒体报道:# 河北保定 “5.25 专案组刑讯逼供案” 开庭,部分成员受审、部分待审
2025年2月13日至14日,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5.25专案组刑讯逼供案”进行公开审理,这一案件的审判进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法庭上,8名专案组成员依法到庭接受审判。
与此同时,保定市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正依法对另外3名涉案人员开展审查起诉工作,这3名涉案人员的审判程序尚未启动。
根据媒体报道,“5.25专案组”在过往工作中存在令人发指的刑讯逼供行为。这种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和司法伦理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法治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司法的公正和威严不容触犯,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5.25专案组”成员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不应逃脱法律的审视。此次公开审理既是对受害者权益的深切维护,也是对民众关切的积极回应,更是法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再度彰显。
社会各界正密切关注着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期望能够通过此次事件,进一步推动司法系统的自我完善与优化,确保在每一个司法环节中都能实现公平与正义。广大民众也借此呼吁,司法权力应时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让法治精神始终照亮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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