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姓名 | 所在监狱 | 罪犯性别 | 民族 | 罪名 | 财产刑 | 刑期 | 刑期起止 | 呈报刑期 | 实际裁定 | 假释 | 已履行 | 满刑日期 | 狱别号 |
况静 | 省洛江监狱 | 男 | 汉族 | 故意伤害罪 | 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 刑期自2022年10月5日起至2025年12月13日止 | 对罪犯况静予以减刑四个月 | 2025年12月13日 | |||||
黄祥 | 省洛江监狱 | 男 | 汉族 | 犯故意伤害罪 | 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有期徒刑四年 | 刑期自2023年8月3日起至2025年10月2日止 | 对罪犯黄祥予以减刑三个月 | 2025年10月2日 | ||||
蔡文途 | 省洛江监狱 | 男 | 汉族 | 诈骗罪 | 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有期徒刑四年 | 刑期自2021年10月23日起至2025年10月22日止 | 对罪犯蔡文途予以减刑五个月 | 2025年10月22日 | ||||
蔡金钹 | 省洛江监狱 | 男 | 汉族 | 非法经营罪 | 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刑期自2023年12月20日起至2025年6月17日止 | 对罪犯蔡金钹予以减刑二个月 | 2025年6月17日 | ||||
欧常元 | 省洛江监狱 | 男 | 汉族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刑期自2023年1月31日起至2025年7月27日止 | 对罪犯欧常元予以减刑三个月 | 2025年7月27日 | ||||
王逸群 | 省洛江监狱 | 男 | 汉族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 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 刑期自2023年10月20日起至2025年6月17日止 | 对罪犯王逸群予以减刑三个月 | 2025年6月17日 | ||||
邱学昌 | 省洛江监狱 | 男 | 汉族 | 诈骗罪 | 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 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 刑期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5年6月14日止 | 对罪犯邱学昌予以减刑二个月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 2025年6月14日 | |||
陈建新 | 省洛江监狱 | 男 | 汉族 | 非法制造枪支罪 | 有期徒刑三年 | 刑期自2022年9月15日至2025年9月14日止 | 对罪犯陈建新予以减刑四个月 | 2025年9月14日 | |||||
邱崇高 | 省洛江监狱 | 男 | 汉族 | 诈骗罪 | 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 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 刑期自2023年8月15日起至2025年6月14日止 | 对罪犯邱崇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 2025年6月14日 | |||
杨炎群 | 省洛江监狱 | 男 | 汉族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 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 刑期自2022年1月2日起至2025年10月15日止 | 对罪犯杨炎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 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 2025年10月15日 | |||
叶金平 | 省洛江监狱 | 男 | 汉族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 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 刑期自2022年10月23日起至2025年10月22日止 | 对罪犯叶金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 2025年10月22日 | |||
张泽斌 | 省洛江监狱 | 男 | 汉族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 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 刑期自2022年5月24日起至2026年1月23日止 | 对罪犯张泽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 2026年1月23日 | |||
郑金桂 | 省洛江监狱 | 男 | 汉族 | 猥亵儿童罪 | 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 刑期自2023年2月1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 | 对罪犯郑金桂予以减刑三个月 | 2025年9月30日 | |||||
温新生 | 省洛江监狱 | 男 | 汉族 | 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 有期徒刑十年 | 刑期自2022年7月13日起至2032年7月12日止 | 对罪犯温新生予以减刑三个月 | 2032年7月12日 | |||||
吴纪剡 | 省洛江监狱 | 男 | 汉族 | 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 | 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有期徒刑八年 | 刑期自2022年5月18日起至2030年5月17日止 | 对罪犯吴纪剡予以减刑四个月 | 2030年5月17日 | ||||
杨任来 | 省洛江监狱 | 男 | 汉族 | 犯敲诈勒索罪 | 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 | 刑期自2017年9月9日起至2031年5月8日止 | 对罪犯杨任来予以减刑四个月 | 2031年5月8日 | ||||
吴卫金 | 省洛江监狱 | 男 | 汉族 | 诈骗罪 | 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 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 刑期自2024年2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 | 对罪犯吴卫金予以减刑二个月 | 2025年5月31日 | ||||
俞建辉 | 省洛江监狱 | 男 | 汉族 | 非法经营罪 | 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有期徒刑二年 | 刑期自2023年8月14日起至2025年8月11日止 | 对罪犯俞建辉予以减刑三个月 | 2025年8月11日 | ||||
吴松勇 | 省洛江监狱 | 男 | 汉族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 刑期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2025年6月15日止 | 对罪犯吴松勇予以减刑三个月 | 2025年6月15日 | ||||
陈奕生 | 省洛江监狱 | 男 | 汉族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 | 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 刑期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2025年8月9日止 | 对罪犯陈奕生予以减刑一个月 | 2025年8月9日 | ||||
钟昆洋 | 省洛江监狱 | 男 | 汉族 | 诈骗罪 | 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 刑期自2022年10月9日起至2027年4月8日止 | 对罪犯钟昆洋予以减刑三个月 | 2027年4月8日 | ||||
黄学荣 | 省洛江监狱 | 男 | 汉族 | 犯强奸罪 | 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刑期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2031年10月10日止 | 对罪犯黄学荣予以减刑六个月 | 2031年10月10日 | ||||
王金照 | 省洛江监狱 | 男 | 汉族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 刑期自2023年2月21日起至2027年5月20日止 | 对罪犯王金照予以减刑五个月 | 2027年5月20日 | ||||
沈渊 | 省洛江监狱 | 男 | 汉族 | 非法经营罪 | 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 刑期自2023年4月26日起至2025年6月25日止 | 对罪犯沈渊予以减刑三个月 | 2025年6月25日 | ||||
陈志福 | 省洛江监狱 | 男 | 汉族 | 开设赌场罪 | 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有期徒刑二年 | 刑期自2023年7月7日起至2025年7月6日止 | 对罪犯陈志福予以减刑四个月 | 2025年7月6日 | ||||
吴金藟 | 省洛江监狱 | 男 | 汉族 | 犯开设赌场罪 | 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 有期徒刑三年 | 刑期自2023年4月13日起至2025年4月11日止 | 对罪犯吴金藟予以减刑二个月 | 2025年4月11日 | ||||
余昌明 | 省洛江监狱 | 男 | 汉族 | 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犯非法狩猎罪 | 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刑期自2023年6月27日起至2027年11月19日止 | 对罪犯余昌明予以减刑四个月 | 2027年11月19日 | |||||
吴承琳 | 省洛江监狱 | 男 | 汉族 | 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 | 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 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 刑期自2022年10月24日起至2025年12月23日止 | 对罪犯吴承琳予以减刑六个月 | 2025年12月23日 | ||||
张焕平 | 省洛江监狱 | 男 | 汉族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刑期自2022年5月24日起至2025年11月23日止 | 对罪犯张焕平予以减刑五个月 | 2025年11月23日 | ||||
蔡志君 | 省洛江监狱 | 男 | 汉族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 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 刑期自2024年2月18日起至2025年4月15日止 | 对罪犯蔡志君予以减刑一个月 | 2025年4月15日 | ||||
陈春德 | 省洛江监狱 | 男 | 汉族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陈春德已缴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800元 | 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 | 刑期自2023年2月16日起至2025年9月15日止 | 对罪犯陈春德予以减刑五个月 | 2025年9月15日 | ||||
许荣明 | 省洛江监狱 | 男 | 汉族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 刑期自2022年12月17日起至2027年6月16日止 | 对罪犯许荣明予以减刑二个月 | 2027年6月16日 | |||||
何业波 | 省洛江监狱 | 男 | 壮族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刑期自2022年11月2日起至2025年6月19日止 | 对罪犯何业波予以减刑三个月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 2025年6月19日 | |||
张宇煌 | 省洛江监狱 | 男 | 汉族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 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 刑期自2024年2月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 | 对罪犯张宇煌予以减刑二个月 | 2025年4月30日 | ||||
李庆开 | 省洛江监狱 | 男 | 汉族 | 开设赌场罪 | 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 刑期自2024年4月28日起至2025年6月22日止 | 对罪犯李庆开予以减刑三个月 | 2025年6月22日 | ||||
黄智勇 | 省洛江监狱 | 男 | 汉族 | 犯抢劫罪 | 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 有期徒刑四年 | 刑期自2023年7月19日起至2025年9月18日止 | 对罪犯黄智勇予以减刑五个月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 2025年9月18日 | |||
詹少兵 | 省洛江监狱 | 男 | 汉族 | 诈骗罪 | 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 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 刑期自2024年2月1日起至2025年5月22日止 | 对罪犯詹少兵予以减刑二个月 | 2025年5月22日 | ||||
蔡龙海 | 省洛江监狱 | 男 | 汉族 | 拐卖儿童罪 | 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刑期自2023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5月6日止 | 对罪犯蔡龙海予以减刑二个月 | 2025年5月6日 | ||||
丁春旺 | 省洛江监狱 | 男 | 汉族 | 盗窃罪 | 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 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 刑期自2023年5月31起至2025年7月30日止 | 对罪犯丁春旺予以减刑三个月 | 2025年7月30日 | ||||
林建伟 | 省洛江监狱 | 男 | 汉族 | 开设赌场罪 | 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扣押的人民币250000元 | 有期徒刑六年 | 刑期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6年3月27日止 | 对罪犯林建伟予以减刑六个月 |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 2026年3月27日 | |||
刘柑糖 | 省洛江监狱 | 男 | 汉族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 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 刑期自2023年3月30日起至2025年6月3日止 | 对罪犯刘柑糖予以减刑三个月 | 2025年6月3日 | ||||
兰弟二 | 省洛江监狱 | 男 | 畲族 | 组织卖淫罪 | 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 刑期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2026年6月17日止 | 对罪犯兰弟二予以减刑六个月 | 2026年6月17日 | ||||
李吉安 | 省洛江监狱 | 男 | 汉族 | 犯寻衅滋事罪 | 罚金人民币25万元 | 有期徒刑一年 | 刑期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29年3月29日止 | 对罪犯李吉安予以减刑五个月 | 2029年3月29日 | ||||
陈镇鑫 | 省洛江监狱 | 男 | 汉族 | 盗窃罪 | 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陈镇鑫退赔被害人陈庆军人民币41568.11元 | 有期徒刑八年 | 刑期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8年12月2日止 | 对罪犯陈镇鑫予以减刑三个月 | 2028年12月2日 | ||||
张正强 | 省洛江监狱 | 男 | 汉族 | 猥亵儿童罪 | 有期徒刑三年 | 刑期自2023年3月10日起至2026年3月7日止 | 对罪犯张正强予以减刑二个月 | 2026年3月7日 | |||||
陈东坡 | 省洛江监狱 | 男 | 汉族 | 犯盗窃罪 | 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 有期徒刑15年 | 刑期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31年9月22日止 | 对罪犯陈东坡予以减刑四个月 |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陈东坡等7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60476.5元;龙岩市公安局从陈东坡及1同案犯处共扣押人民币61370元,用以折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附带民事判决部分没有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犯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 | 2031年9月22日 | (2012)岩刑初字第3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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