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监区 | 编号 | 姓名 | 现年龄 | 罪名 | 刑期 | 裁判余刑 | 刑期变动 | 考核期内奖惩情况 | 提请意见 | 备注 | ||||
原判 | 起日 | 行政奖励 | 扣罚 | 科室 | 评审会 | 监狱长办公会 | ||||||||||
1 | (2024)粤韶狱刑执字第9025号 | 二监区一分监区 | 4402089547 | 何彪 | 37 | 抢劫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2022年03月29日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共获得表扬3次,剩余考核分584分. | 考核期内累计扣5分,均为新计分考核期内扣分(劳动类扣5分);自2022年12月4日后无扣分。 | 死缓二年期间无故意犯罪,经刑罚执行科科务会审查建议对罪犯何彪提请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 死缓二年期间无故意犯罪,经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对罪犯何彪提请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 死缓二年期间无故意犯罪,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建议对罪犯何彪提请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 经排查,未发现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原判赔偿25000元未履行;罪犯已申报无个人财产,2024年2月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核实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于2024年4月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2022)粤19执2776号执行裁定,针对没收财产部分终结本案执行;月平均购物0.00/165.45元,余额1735.75元;暴力性犯罪 | |
2 | (2024)粤韶狱刑执字第9026号 | 二监区二分监区 | 4402089548 | 庄辉强 | 49 | 故意杀人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2022年04月03日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共获得表扬3次,剩余考核分382分。 | 累计扣25分,均为新计分考核期内扣分(教育类扣24分,监管类扣1分)。 | 死缓二年期间无故意犯罪,经刑罚执行科科务会审查建议对罪犯庄辉强提请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 死缓二年期间无故意犯罪,经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对罪犯庄辉强提请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 死缓二年期间无故意犯罪,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建议对罪犯庄辉强提请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 经排查,未发现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无财产性判项;暴力性犯罪 | |
3 | (2024)粤韶狱刑执字第9027号 | 六监区一分监区 | 4402089750 | 支洪军 | 41 | 贩卖、运输毒品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2022年4月24日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共获得表扬2次,剩余考核分371分。 | 累计扣9分,均为新计分考核期内扣分(劳动类扣9分),2022年10月23日因劳动考核不合格被一次性扣9分;自2022年10月24日后无扣分。 | 死缓二年期间无故意犯罪,经刑罚执行科科务会审查建议对罪犯支洪军提请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 死缓二年期间无故意犯罪,经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对罪犯支洪军提请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 死缓二年期间无故意犯罪,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建议对罪犯支洪军提请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 经排查,未发现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已申报无个人财产,2023年10月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核实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2023年12月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的(2022)粤19执1526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月平均购物0.00元/177.48元,余额2530.49元 | |
4 | (2024)粤韶狱刑执字第9028号 | 一监区一分监区 | 4402081694 | 罗炳喜 | 58 | 运输毒品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2020年12月27日 | 无期徒刑 | 2022.01.10减为无期徒刑; | 共获得表扬11次,其中死缓期间获得表扬3次,无期期间获得表扬8次,剩余考核分181分。 | 累计扣24分,其中旧计分考核期内累扣20分(教育改造方面扣15分,劳动改造方面扣5分);新计分考核期内累扣4分(监管类扣2分,教育类扣2分);自2022年6月11日后无扣分。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刑罚执行科科务会审查建议对罪犯罗炳喜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对罪犯罗炳喜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建议对罪犯罗炳喜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经排查,未发现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已申报无个人财产,2024年3月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核实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截止目前仍未收到回函;月平均购物299.38元/174.27元,余额7400.17元;吸毒史 |
5 | (2024)粤韶狱刑执字第9029号 | 一监区二分监区 | 4402075823 | 陈金根 | 55 | 故意杀人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2016年12月23日 | 无期徒刑 | 2017.12.04减为无期徒刑; | 共获得表扬9次,其中无期期间获得表扬9次,剩余考核分14分。 | 累计扣95分,均为旧计分考核期内扣分(劳动改造方面扣55分,教育改造方面扣40分);2020年11月19日因劳动考核不合格被一次性扣50分;自2021年5月13日后无扣分。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刑罚执行科科务会审查建议对罪犯陈金根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对罪犯陈金根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建议对罪犯陈金根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经排查,未发现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原判赔偿34571.5元未履行;罪犯已申报无个人财产,2023年5月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核实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附带罪犯申请用其狱内账户余额履行财产性判项申请,截止目前仍未收到回函;月平均购物33.75元/77.37元,余额9003.18元;暴力性犯罪 |
6 | (2024)粤韶狱刑执字第9032号 | 四监区二分监区 | 4402083024 | 郑小华 | 46 | 非法持有枪支;贩卖毒品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2020年12月28日 | 无期徒刑 | 2022.01.10减为无期徒刑; | 共获得表扬9次,其中死缓期间获得表扬0次,无期期间获得表扬9次,剩余考核分5分 | 无扣罚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刑罚执行科科务会审查建议对罪犯郑小华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对罪犯郑小华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建议对罪犯郑小华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经排查,未发现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没收财产16634.98元;罪犯已申报无个人财产,2020年11月、2024年5月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核实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截至目前仍未收到回函;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粤19执1359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案执行;月平均购物226.34元/171.69元,余额15955.74元;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吸毒史 |
7 | (2024)粤韶狱刑执字第9033号 | 五监区二分监区 | 4402081744 | 唐小安 | 33 | 故意杀人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2021年01月03日 | 无期徒刑 | 2022.01.10减为无期徒刑; | 共获得表扬10次,其中死缓期间获得表扬2次,无期期间获得表扬8次,剩余考核分432分。 | 累计扣28分,其中旧计分考核期内累扣24分(均为劳动改造方面);新计分考核期内累扣4分(劳动类扣3分,教育类扣1分);自2023年2月16日后无扣分。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刑罚执行科科务会审查建议对罪犯唐小安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对罪犯唐小安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建议对罪犯唐小安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经排查,未发现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原判赔偿51433元未履行;罪犯已申报无个人财产;2023年11月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核实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复函,经本院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唐小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粤01执1133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罪犯于2024年5月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用其狱内账户余额履行财产性判项;月平均购物243.59元/168.94元,余额5709.78元;暴力性犯罪,涉财,吸毒史 |
8 | (2024)粤韶狱刑执字第9035号 | 八监区二分监区 | 4402079208 | 胡昌林 | 43 | 抢劫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2019年01月04日 | 无期徒刑 | 2019.11.21减为无期徒刑; | 共获得表扬13次,其中死缓期间获得表扬1次,无期期间获得表扬12次,剩余考核分535分。 | 累计扣365分,其中旧计分考核期内累扣361分(劳动改造方面扣306分,教育改造方面扣55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新计分考核期内累扣4分(监管类),自2023年3月21日后无扣分。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刑罚执行科科务会审查建议对罪犯胡昌林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对罪犯胡昌林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建议对罪犯胡昌林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经排查,未发现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原判赔偿39904.73元已履行完毕(二审判决前主动赔偿),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已申报无个人财产,2024年3月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核实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2024年5月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7)粤19执1038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月平均购物109.86/146.23元,余额1084.93元;暴力性犯罪,限制减刑的罪犯 |
9 | (2024)粤韶狱刑执字第9036号 | 八监区二分监区 | 4402081367 | 黄琰森 | 51 | 运输毒品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2020年12月14日 | 无期徒刑 | 2021.10.25减为无期徒刑; | 共获得表扬11次,其中死缓期间获得表扬3次,无期期间获得表扬8次,剩余考核分22分。 | 累计扣56分,其中旧计分考核期内累扣55分(均为劳动改造方面),无一次性扣50以上;新计分考核期内累扣1分(监管类);自2022年5月25日后无扣分。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刑罚执行科科务会审查建议对罪犯黄琰森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对罪犯黄琰森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建议对罪犯黄琰森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经排查,未发现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已申报无个人财产;2023年7月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核实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2023年10月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的(2019)粤19执1047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案执行;月平均购物199.95/172.05元,账户余额2723.69元;毒品再犯、累犯、吸毒史 |
10 | (2024)粤韶狱刑执字第9037号 | 九监区二分监区 | 4402076198 | 刘均 | 32 | 抢劫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2016年12月25日 | 无期徒刑 | 2017.12.04减为无期徒刑; | 共获得表扬14次,其中死缓期间获得表扬3次,无期期间获得表扬11次,剩余考核分505分。 | 累计扣531分,其中旧计分考核期内累扣517分(劳动改造方面扣192分,教育改造方面扣325分),2017年8月15日因多次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劳动产品质量不合格和大量损坏被处以警告行政处罚,2018年10月23日因执行警察指令时故意拖延被一次性扣50分,2018年11月27日因严管期间多次重大违纪且情节严重被处以记过行政处罚,2019年9月25日因不接受警察教育管理并顶撞值班警察被一次性扣100分;新计分考核期内累扣14分(教育类扣1分,监管类扣13分),2022年4月14日因殴打他犯被一次性扣8分;考核截止日前近一年内扣1分(教育类扣1分),2023年9月14日因普法教育考试成绩不合格被扣1分;自2023年9月15日后无扣分。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刑罚执行科科务会审查建议对罪犯刘均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对罪犯刘均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建议对罪犯刘均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经排查,未发现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综合罪犯一贯改造表现,适当延长考核时间考察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原判赔偿39142元,已履行赔偿39142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已申报无个人财产,2021年10月、2024年4月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核实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截止目前仍未收到回函;月平均购物51.51元/168.49元,余额6830.46元;限制减刑的罪犯,暴力性犯罪 |
11 | (2024)粤韶狱刑执字第9038号 | 九监区二分监区 | 4402081688 | 李青良 | 40 | 贩卖毒品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2020年12月29日 | 无期徒刑 | 2022.01.10减为无期徒刑; | 共获得表扬12次,其中死缓期间获得表扬4次,无期期间获得表扬8次,剩余考核分145分。 | 累计扣28分,其中旧计分考核期内累扣25分(教育改造方面扣25分);新计分考核期内累扣3分(监管类扣3分);自2023年5月4日后无扣分。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刑罚执行科科务会审查建议对罪犯李青良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对罪犯李青良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建议对罪犯李青良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经排查,未发现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已申报无个人财产,2024年2月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核实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2024年5月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的(2019)粤01执2223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月平均购物300.21/189.38元,余额9616.2元;吸毒史 |
12 | (2024)粤韶狱刑执字第9039号 | 十监区二分监区 | 4402081561 | 周显敬 | 40 | 故意伤害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2020年12月28日 | 无期徒刑 | 2022.01.10减为无期徒刑; | 共获得表扬10次,其中死缓期间获得表扬3次,无期期间获得表扬7次,剩余考核分437分 | 无扣罚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刑罚执行科科务会审查建议对罪犯周显敬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对罪犯周显敬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建议对罪犯周显敬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经排查,未发现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原判赔偿54433元未履行,罪犯已申报无个人财产,2023年11月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核实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2023年12月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9)粤19执970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罪犯于2024年6月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用其狱内账户余额履行财产性判项;月平均购物105.22元/139.81元,余额1285.53元, |
13 | (2024)粤韶狱刑执字第9040号 | 十二监区二分监区 | 4402081560 | 段会军 | 48 | 故意杀人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2020年12月28日 | 无期徒刑 | 2022.01.10减为无期徒刑; | 共获得表扬10次,其中死缓期间获得表扬3次,无期期间获得表扬7次,剩余考核分429分。 | 考核期内累计扣94分,其中旧计分考核期内累扣86分(劳动改造方面扣46分,教育改造方面扣40分);新计分考核期内累扣8分(监管类扣7分,劳动类扣1分);自2023年7月15日后无扣分。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刑罚执行科科务会审查建议对罪犯段会军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对罪犯段会军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建议对罪犯段会军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经排查,未发现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原判赔偿47292元,已履行赔偿60.5元;罪犯已申报无个人财产,2024年3月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核实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2024年5月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的(2021)粤19执865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罪犯于2024年6月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用其狱内账户余额履行财产性判项;月平均购物175.25元/136.24元,余额1384.61元;累犯,暴力性犯罪 |
14 | (2024)粤韶狱刑执字第9042号 | 十三监区一分监区 | 4402076193 | 廉士贞 | 48 | 盗窃;故意杀人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2016年12月25日 | 无期徒刑 | 2017.12.04减为无期徒刑; | 共获得表扬14次,其中死缓期间获得表扬2次,无期期间获得表扬12次,剩余考核分314分 | 累计扣476分,其中旧计分考核期内累扣414分(劳动改造方面扣120分,教育改造方面扣294分),2021年9月13日因故意拖延执行警察指令被一次性扣50分,2021年11月5日因故意拖延执行警察指令被一次性扣50分;新计分考核期内累扣62分(劳动类扣37分,监管类扣22分,教育类扣3分),2022年8月6日因与他犯打架斗殴被一次性扣8分;2022年8月6日因私藏劳动物质、私制自制劳动辅助工具被一次性扣8分;2022年10月23日因劳动考核不合格被一次性扣9分;2022年11月17日因劳动考核不合格被一次性扣9分;2022年12月16日因劳动考核不合格被一次性扣9分;2023年2月15日因劳动考核被一次性扣9分;考核截止日前近一年内累扣4分,其中2023年6月29日因考试作弊被扣2分;2023年9月25日因乱倒残汤剩饭被扣1分;2023年9月29日因拒绝执行民警正当指令被扣1分;自2023年9月30日后无扣分。 | 罪犯考核期内累计扣分较多,考核截止日前近一年内仍有三次违纪扣分,经刑罚执行科科务会审查,认为罪犯悔改表现一般,不同意罪犯廉士贞本次提请减刑。 | 同意暂缓 | 同意暂缓 | 经排查,未发现违法“三个规定”的情况;原判罚金5万元,已履行罚金17027.08元,本次履行罚金3200元;民事赔偿款31120元未履行;责令退赔311098元,已履行5万元;罪犯已申报无个人财产,2023年7月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核实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2023年8月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东中法执字第263号之二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月平均购物174.08元/109.56元,余额23.05元;累犯,暴力性犯罪,限制减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
15 | (2024)粤韶狱刑执字第9043号 | 五监区一分监区 | 4402083300 | 罗汉洋 | 43 | 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 无期徒刑 | 2019年12月02日 | 无期徒刑 | 入监时间:2020.07.31 | 共获得表扬8次,剩余考核分222分。 | 无扣罚。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刑罚执行科科务会审查建议对罪犯罗汉洋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对罪犯罗汉洋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建议对罪犯罗汉洋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经排查,未发现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原判罚金420万,已履行罚金3200元,本次履行罚金3200元;罪犯已申报无个人财产;2023年4月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核实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2023年5月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2日作出的(2020)粤01执2119号之十七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月平均购物99.58元/122.41元,余额84.88元;涉黑罪犯(积极参加者),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
16 | (2024)粤韶狱刑执字第9044号 | 六监区二分监区 | 4402084533 | 马书明 | 44 | 故意杀人 | 无期徒刑 | 2020年11月23日 | 无期徒刑 | 入监时间:2020.12.28 | 共获得表扬7次,剩余考核分128分。 | 累计扣23分,其中旧计分考核期内累扣15分(教育改造方面扣15分);新计分考核期内累扣8分(监管类扣8分),2022年12月31日因与他犯斗殴被一次性扣8分;自2023年1月1日后无扣分。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刑罚执行科科务会审查建议对罪犯马书明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对罪犯马书明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建议对罪犯马书明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经排查,未发现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原判赔偿35368.98元,已履行赔偿1589.5元,本次履行赔偿1589.5元;罪犯已申报无个人财产,2023年10月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核实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2023年12月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的(2021)粤19执2558号之二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罪犯于2024年6月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用其狱内账户余额履行财产性判项;月平均购物60.3元/157.5元,余额1279.71元;暴力性犯罪 |
17 | (2024)粤韶狱刑执字第9045号 | 八监区一分监区 | 4402083019 | 陈远情 | 49 | 故意伤害 | 无期徒刑 | 2019年12月26日 | 无期徒刑 | 入监时间:2020.06.30 | 共获得表扬8次,剩余考核分136分。 | 累计扣22分,均为新计分考核期内扣分(劳动类扣17分,监管类扣5分);2023年2月17日因劳动考核不合格被一次性扣8分;自2023年3月16日后无扣分。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刑罚执行科科务会审查建议对罪犯陈远情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对罪犯陈远情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建议对罪犯陈远情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经排查,未发现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监区曾于2022年11月对其提请减刑,后因罪犯发生一次性扣8分被监区申请撤回;原判赔偿98272.6元未履行;罪犯已申报无个人财产,2023年5月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核实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截至目前未收到回函;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粤19执300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罪犯于2024年6月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用其狱内账户余额履行财产性判项;月平均购物89.56/69.68元,余额602.03元 |
18 | (2024)粤韶狱刑执字第9046号 | 八监区二分监区 | 4402085656 | 刘如正 | 54 | 故意伤害 | 无期徒刑 | 2021年01月04日 | 无期徒刑 | 入监时间:2021.03.30 | 共获得表扬6次,剩余考核分233分。 | 累计扣5分,自2021年7月30日后无扣分。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刑罚执行科科务会审查建议对罪犯刘如正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对罪犯刘如正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建议对罪犯刘如正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经排查,未发现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无财产性判项;累犯 |
19 | (2024)粤韶狱刑执字第9047号 | 九监区一分监区 | 4402084534 | 刘东 | 50 | 抢劫 | 无期徒刑 | 2020年12月07日 | 无期徒刑 | 入监时间:2020.12.28 | 共获得表扬6次,剩余考核分539分。 | 累计扣15分,均为旧计分考核期内扣分(教育改造方面扣15分);自2021年8月7日后无扣分。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刑罚执行科科务会审查建议对罪犯刘东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对罪犯刘东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建议对罪犯刘东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经排查,未发现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原判赔偿427218.28元未履行;罪犯已申报无个人财产,2024年2月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核实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2024年4月收到法院复函,无罪犯刘东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罪犯于2024年6月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用其狱内账户余额履行财产性判项;月平均购物110.40元/160.33元,余额1285.98元;暴力性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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