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监区 | 编号 | 姓名 | 现年龄 | 罪名 | 刑期 | 裁判余刑 | 刑期变动 | 考核期内奖惩情况 | 提请意见 | 备注 | ||||
原判 | 起日 | 行政奖励 | 扣罚 | 科室 | 评审会 | 监狱长办公会 | ||||||||||
1 | (2024)粤韶狱刑执字第9005号 | 六监区一分监区 | 4402089418 | 殷中良 | 45 | 故意伤害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2022年02月18日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共获得表扬3次,剩余考核分470分 | 累计扣1分;自2022年10月10日后无扣分 | 死缓二年期间无故意犯罪,经刑罚执行科科务会审查建议对罪犯殷中良提请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 死缓二年期间无故意犯罪,经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对罪犯殷中良提请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 死缓二年期间无故意犯罪,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建议对罪犯殷中良提请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 经排查,未发现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原判赔偿73800元,已履行赔偿270.69元,本次履行赔偿270.69元;罪犯申报有小汽车一辆,2023年10月、12月分别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核实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12月附罪犯财产申报表和罪犯申请执行车辆申请书各1份),2023年12月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6日作出的(2022)粤19执1261号刑事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月平均购物0.00/135.97元,余额1842.08元 | |
2 | (2024)粤韶狱刑执字第9006号 | 七监区一分监区 | 4402089115 | 李阿华 | 34 | 贩卖、运输毒品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2022年02月25日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共获得表扬0次,剩余考核分471分 | 累计扣1分,自2023年11月17日后无扣分。 | 死缓二年期间无故意犯罪,经刑罚执行科科务会审查建议对罪犯李阿华提请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 死缓二年期间无故意犯罪,经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对罪犯李阿华提请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 死缓二年期间无故意犯罪,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建议对罪犯李阿华提请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 经排查,未发现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已申报无个人财产,2024年5月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核实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截止目前仍未收到回函;月平均购物0.00/33.00元,余额229.07元 | |
3 | (2024)粤韶狱刑执字第9007号 | 八监区一分监区 | 4402089419 | 钱家国 | 59 | 盗窃;故意杀人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2022年02月24日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共获得表扬3次,剩余考核分297分。 | 累计扣11分,均为新计分考核期内扣分(劳动类扣2分,监管类扣9分);2022年8月24日因私藏劳动物资被一次性扣8分;自2024年1月19日后无扣分。 | 死缓二年期间无故意犯罪,经刑罚执行科科务会审查建议对罪犯钱家国提请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 死缓二年期间无故意犯罪,经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对罪犯钱家国提请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 死缓二年期间无故意犯罪,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建议对罪犯钱家国提请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 经排查,未发现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原判民事赔偿61752元未履行,追赃6068元未履行,原判罚金8000元,已履行罚金400元,本次履行罚金400元;罪犯已申报无个人财产,2023年10月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核实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截至目前仍未收到回函;月平均购物0.00元/35.97元,账户余额401.55元;暴力性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 |
4 | (2024)粤韶狱刑执字第9008号 | 五监区二分监区 | 4402080921 | 蔡剑洪 | 39 | 贩卖毒品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2020年08月29日 | 无期徒刑 | 2021.10.25减为无期徒刑; | 共获得表扬12次,其中死缓期间获得表扬3次,无期期间获得表扬9次,剩余考核分271分。 | 累计扣12分,其中旧计分考核期内累扣11分(均为劳动改造方面);新计分考核期内累扣1分(监管类);考核截止日前近半年内累计1分,2023年11月24日因违反规定吸烟被扣1分,自2023年11月25日后无扣分。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刑罚执行科科务会审查建议对罪犯蔡剑洪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经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对罪犯蔡剑洪本批次暂缓提请减刑。 | 同意暂缓 | 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已申报无个人财产,2023年10月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核实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2023年12月收到法院复函,无罪犯蔡剑洪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月平均购物222.97元/133.6元,账户余额7441.26元;吸毒史 |
5 | (2024)粤韶狱刑执字第9011号 | 六监区二分监区 | 4402079147 | 曾维桃 | 42 | 抢劫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2018年11月24日 | 无期徒刑 | 2019.06.17减为无期徒刑; | 共获得表扬16次,其中死缓期间获得表扬3次,无期期间获得表扬13次,剩余考核分454分 | 累计扣12分,其中旧计分考核期间累扣12分;自2018年6月12日后无扣分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刑罚执行科科务会审查建议对罪犯曾维桃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对罪犯曾维桃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根据该犯实际悔改表现,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建议对罪犯曾维桃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 经排查,未发现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原判民事赔偿42928.4元,已履行民事赔偿2994元,原判追赃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没收财产91952.33元;罪犯已申报无个人财产,2023年12月、2024年3月分别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核实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2024年4月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复(2017)粤01执841号、(2017)粤01执1108号、(2017)粤01执1109号执行裁定,均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罪犯于2024年5月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利用其狱内账户余额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月平均购物119.37/107.14元,余额6038元;累犯,暴力性犯罪,限制减刑的罪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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