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刑法条目第445条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4-01-03 分类:在押人员法律知识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1.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司法解释

  4. 构成要件

  5. 认定标准

  6. 立案标准

  7. 量刑标准

  8. 基本特征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刑法条目第445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 [2]规定,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是指负有救护治疗责任的军职人员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本条是关于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战时,在医疗救治职位上,有条件救治危重伤病军人而拒不救治的,不仅违背了医务人员的救死扶伤的职责,也会挫伤部队士气,削弱部队的战斗力。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对这一犯罪作了规定。构成本条规定之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有条件救治危重伤病军人而拒不救治的。这里规定的“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是指行为人有医疗条件、技术条件救护、治疗危重伤病军人而以种种理由拒绝救治的。“危重伤病军人”,是指伤势、病情严重、危险的军人。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条件救治伤病军人的,不是拒不救治,不能构成犯罪。对于有一般伤病的军人拒不救治的,一般不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因而不构成犯罪,情节恶劣的,要进行教育批评,也可给予必要的处分。

(二)犯罪主体是在救护治疗职位上,负有救护治疗职责的人员。这里规定的“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是指正在当班的医务人员或者临时执行救护治疗任务的人员。

(三)本罪在战时才能构成。在战时,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对部队的士气、战斗力都会有恶劣影响,其危害也比和平时期严重,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规定的“重残”,是指按规定造成二等以上残疾的。“严重情节”,是指为报复而拒不救治的;阻止他人救治的,造成恶劣影响、引起严重事件的等情况。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战场救护秩序。在战场上实行救护制度,尽最大可能抢救每一个伤病员是医务人员的神圣职责。在战时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害伤病军 人的行为,违背战场救护的要求,会直接破坏战场救护秩序,伤害广大官兵的感情,削弱他们的战斗意志,损害部队的战斗力。在战时情况下,这类行为性质更为恶 劣,后果更为严重。《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工作暂行规则》等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对“拒绝诊治按军队约有关规定就诊或转诊的军队伤病员、拒绝对危急重症伤病 员进行必要的抢救处理”的军队医务人员,“违反本规则,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在救治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拒不救治的对象必须是我方的伤病军人。如果是受伤的俘虏,则不构成 本罪。伤病军人不仅包括狭义的伤员,还应包括因作战而患病的病员。拒不救治是指对有条件救治的伤员弃置不顾不予抢救,一般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拒不救治表 现为拒绝提供必要的抢救、治疗,以控制、缓解伤情、病情,挽救伤病军人的生命或者避免造成终生严重残疾。拒不救治的行为可以发生在医疗救护的各个环节上, 如值班护士拒不接诊,医生拒不检诊和进行抢救,检验人员拒不进行检验等。有条件救治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只有客观上具备救治的条件,才能证明行为人拒不 救治伤病军人存在主观上的罪过。是否具备救治伤病军人的条件,应根据伤病军人的伤情、病情,结合救护人员的技术水平、医疗单位的医疗条件及当时的客观环 境,综合认定。在紧急情况下,对确实无条件抢救治的,或者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未予及时救治的,不应视为拒不救治。拒不救治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即国家宣布 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在救护治疗岗位上,是指军队医务人员在执行战场救护任务 过程,正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执行任务或者临时执行救护治疗任务。危重,是指伤病军人的伤势或者病情严重而处于危险的情形,且不及时救治,将导致其死亡的后果 发生。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军队医务人员,一般是负有救护治疗职责的军职人员。本条对本罪的犯罪主体并没 有直接作出明文规定,但规定了“在救护治疗职位上”。这一规定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从身份上看,行为人应是医务工作人员,包括临时被委派从事医务工作的 人员;二是从时间上看,这些医务工作人员正在岗位上履行救护治疗职责,如正在上班、值班或者被指派从事临时抢救任务等。如果行为人不是医务工作人员,或者 不是正在履行救护治疗职责,而是在下班以后、休假之中或者从事其他工作时,则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故意。即明知存在危重伤病军人,且有条件救治,却弃置不顾。

认定标准

(一)区分本罪与遗弃伤病军人罪的界限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与遗弃伤病军人罪都侵害了战时救护秩序,犯罪的对象都是我军的伤病军人,主观上又都是故意犯罪,犯罪主体也有相同之处,在定罪上 界限不易划清。其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有所不同。遗弃伤病军人罪是将伤病军人丢弃,使其不仅得不到救护治疗,而且还面临脱离部队的更大危险。而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则仅是使伤病军人在医疗救护单位得不到救治,不存在伤病军人脱离部队和医疗救护单位的危险。

(二)区分本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

1、在犯罪的主观方面,罪过的表现形式不同。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主观上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而医疗事故罪在主观上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主观上出于疏忽或者轻信的态度。

2、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表现为不作为的行为犯,客观上并不要求造成致伤病军人伤残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犯罪对象是军人,而医疗事 故罪则属于结果犯,必须造成伤病人员死亡或者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犯罪行为即可以是不作为的,也可以是作为,犯罪对象可以是军人,也可以是非军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13年3月28日施行 政检〔2013〕1号)

第二十八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是指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

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是指根据伤病军人的伤情或者病情,结合救护人员的技术水平、医疗单位的医疗条件及当时的客观环境等因素,能够给予救治而拒绝抢救、治疗。

凡战时涉嫌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的,应予立案。

……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涉嫌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案件。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违反职责”,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所规定的军人职责,包括军人的共同职责,士兵、军官和首长的一般职责,各类主管人员和其他从事专门工作的军人的专业职责等。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残,一般是指二等以上的残废。其他严重情节是指拒不救治,如遗弃病军人的主观动机恶劣的,拒不救治伤病军人多人或多次的,拒不救治重要伤病军人的,拒不救治伤病军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等。

基本特征

①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战时的救护秩序。犯罪对象为危重伤病军人。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指医务人员正在履行救护治疗职责。“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指根据伤病军人的伤情、病情,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医疗单位的医疗条件及当时的客观环境等因素,医务人员能够给予救治而拒绝提供必要的抢救、治疗。

③犯罪主体为正在履行救护治疗职责的医务人员。

④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违背了医务人员职责,破坏战时救护秩序,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2],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严重情节”,指挟嫌报复拒不救治的,拒不救治重要伤病军人的,煽动其他医务人员共同拒不救治的,引起官兵强烈义愤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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