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伤病军人罪--刑法条目第444条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4-01-03 分类:在押人员法律知识

遗弃伤病军人罪

遗弃伤病军人罪

  1. 遗弃伤病军人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司法解释

  4. 构成要件

  5. 认定标准

  6. 立案标准

  7. 量刑标准


遗弃伤病军人罪

遗弃伤病军人罪--刑法条目第444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条的规定,遗弃伤病军人罪,是指军职人员在战场上故意将我方伤病军人弃置不顾,情节恶劣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四十四条 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构成本条规定之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这里规定的“故意遗 弃”,是指行为人明知有伤病军人而不予抢救,弃置不顾的行为。遗弃行为必须是发生在 战场上,遗弃的对象应是我军因伤、病需要给予救护的人员。“情节恶劣”,是指行为人 对有条件抢救的伤病军人不予抢救,遗弃不顾的,对已经抢救的伤病军人无故遗弃的等情 况。 在战场上对有伤病的军人, 每个军人都有抢救与保护的责任, 这也是我军的光荣传统。 在战场上对伤病的战友遗弃不顾, 会削弱我军的战斗力, 影响部队的士气, 破坏部队团结。 当然战场上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 有时根据当时的条件和环境, 无法对伤病军人进行抢救, 对这种情况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因而本条只规定对于情节恶劣的遗弃行为, 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罪的主体是故意遗弃伤病军人的直接责任人员。这里规定的“直接责任人 员”,是指对遗弃的伤病军人有条件救护而故意不予救护的人员,将自己负责救护的伤病 军人遗弃的人员以及对故意遗弃伤病军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指挥人员等。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战场救护秩序。我军的性质决定了军人不论职务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彼此应互相关心和爱护。在战场上实行救护制度,尽最大可能抢救每一个伤病军人是这一要求的具体体现。《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战场勤务条令》专门规定了“伤员救护”一节,其中第127条明确规定伤员救护“除充分发挥卫生人员的作用外,应广泛开展自救互救,搞好火线抢救,并及时联系前线或组织后送,使伤员得到早期治疗”。《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战斗概则》第107条也规定,卫生勤务部门要“”严密组织卫生防疫和防护,合理组织与使用卫勤力量,迅速对伤病员进行医疗和后送,保持部队战斗力。“在战场上遗弃伤病军人的行为,违背战场救护的要求,会直接破坏战场救护秩序,伤害广大官兵的感情,削弱他们的战斗意志,损害部队的战斗力,最终妨害我军的作战利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场上将我方伤病军人弃置不顾,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的对象必须是我方的伤病军人。如果是受伤的俘虏,则不构成遗弃伤病军人罪。伤病军人不仅包括伤员,应包括因作战而患病的病员。遗弃是指对有条件抢救的伤病军人弃置不顾不予抢救,一般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在紧急情况下,对确实无条件把战场上的伤病军人抢救下来的,或者虽已抢救下来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未予及时救的,不应视为遗弃。遗弃行为必须发生在战场上。战场泛指两军交战的区域,在现代战争条件下,战场的范围很广,包括陆地、水域、空中。

战场上的情况错综复杂,遗弃伤病军人的行为,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情节恶劣是指遗弃伤病军人的主观动机恶劣的,遗弃伤员多人或多次的,遗弃重要伤病军人的,遗弃伤病军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且为军人之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各级指挥人员、救护人员及其他实施遗弃行为的军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遗弃伤病军人的行为将会造成伤病军人失去救护机会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遗弃伤病军人的动机多数情况下是出于害怕危险、嫌麻烦,个别的也有为泄私愤、图报复的,这些动机都反映了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如果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执行重要的作战任务而无法救护伤病军人,或者客观条件下允许收拢、转移伤病军人,不得已而放弃的,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所以不应认为有遗弃伤病军人的主观故意。

认定标准

一、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战场上的情况错综复杂,对遗弃伤病军人的行为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因此,司法实践中,刑法规定只有遗弃伤

病军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才构成本罪;对情节不恶劣的一般遗弃伤病军人的行为,则应按违反军纪处理

二、注意区分本罪与玩忽军事职守罪的界限。

战场指挥人员犯遗弃伤病军人罪和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有相似之处。区分其界限,主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存在伤病军人。如果行为人明知存在伤病军人,且有条件抢救,却不履行职责组织抢救伤病军人,弃伤病军人于不顾,情节恶劣的,应以遗弃伤病军人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查明是否存在伤病军人,以致伤病军人被弃置,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玩忽军事职守罪论处。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13年3月28日施行 政检〔2013〕1号)

第二十七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是指在战场上故意遗弃我方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 为挟嫌报复而遗弃伤病军人的;

(二) 遗弃伤病军人三人以上的;

(三) 导致伤病军人死亡、失踪、被俘的;

(四) 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涉嫌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案件。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已达到该数额百分之八十以上。

量刑标准

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s://jykss.com/post/6202.html


部分信息来源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部分信息可能不准确,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给我们留言或者联系我们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且承诺我们是完全免费公益的!

您也可以点击这里复制我们的微信号并打开微信添加我们为好友


我们的邮箱: comment@jykss.com secpol@qq.com

联系方式:
微信号:jykss_com
QQ号:336082497
您也可以给我们留言:留言本

您的宝贵意见将会是我们更新和维护的动力源泉!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底部导航>>>>

分享:

支付宝

微信

今日更新07592文章 陇ICP备2023001240号-1

甘公网安备62122202000144号

网站地图:sitemap sitema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