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 天津市未成年管教所 | |||||||||
提请减刑案号 | (2023)津02刑更239-242号 | |||||||||
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序号 | 案号 | 姓名 | 年龄 | 原审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服刑场所 | 历次减刑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 |
意见 | ||||||||||
239 | 蒋和源 | 19 | 天 津 市 蓟 州 区 人 民 | 盗窃 罪 | 有 期 徒 刑 三 年 , 罚 金8000元 | 天 津 市 未 成 年 犯 管 教 所 三 监 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6个月 | 减刑6个月 | |
1 | 法 院 | |||||||||
2 | 240 | 夏国育 | 19 | 天 津 市 蓟 州 区 人 民 | 盗窃 罪 | 有 期 徒 刑 三 年 四 个 月, 罚 金 1万元 | 天 津 市 未 成 年 犯 管 教 所 三 监 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6个月 | 减刑6个月 |
法 院 | ||||||||||
3 | 241 | 王滦 | 26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抢劫 罪 | 有 期 徒 刑 十 四 年, 罚 金 2万元 | 天 津 市 未 成 年 犯 管 教 所 三 监 区 | 2015.88.27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7.5.17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1.14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4个月 |
4 | 242 | 李想 | 26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抢劫 罪 | 有 期 徒 刑 十 四 年, 罚 金 2万元 | 天 津 市 未 成 年 犯 管 教 所 四 监 区 | 2015.8.27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5.17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1.14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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