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三百九十八亲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相关法律和决定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司法解释
根据2006年7月26日,公布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将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1.17 法释〔2001〕4号) [4]
第六条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存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晓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礼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每个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它是一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卫和促进礼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工作。任何泄露国家机密的行为,都会给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因此,我们必须坚决问一切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作斗争。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8条,主要包括:(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另外,政党的秘密事项符合国家秘密性质的,也属于国家秘密。至于具体的保密范围,则由各机关、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具体划定,并且根据该法第9条规定的秘密程度分类,
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第9条的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 "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作为本罪的对象的秘密,则只要是国家的秘密级的秘密即可。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国家保密法,主要是I988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l98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I990年5月25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各个有关的国家机关,依据国家保密法所规定的保密范围、保密制度和职责、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所作的具体保密规定,都是国家保密法的具体实施规定,违反了这些具体实施规定的,必然违反保密法规,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都认为属于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行为。
所谓泄露,就是行为人把自己掌管的或者知道的国家秘密让不应该知道的人知道。泄露行为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泄露,也可以是书面泄露;可以是用交实物的方法泄露,也可以是用密写、影印、拍摄、复制等方法泄露,泄露的不同万式,不影响泄露同家秘密罪的成立。但是,如果是敌人或他他人以盗窃、侦察、破译、遥测等方式获取了秘密,因而造成的泄露,而本人没有违反保密法规定,不属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行为,不能据此而追究主管、经管该项秘密的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按照本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或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2)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
(3)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4)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6)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一般情况下为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因为通常情况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掌握、了解国家秘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本罪,但性质上不属于渎职罪,为方便起见本法在条文中作统一规定予以定罪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其动机则多种多样,如为了显示自己消息灵通而加以炫耀;为了贪图私利而加以出售;因贪恋女色或碍于情面而泄露;被威胁利诱而提供等等。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该罪,不仅要有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而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果不属于情节严重,即使具有泄露行为亦不可能以该罪论处,情节严重与否,则应从泄露国家秘密的密级程度、泄露的次数、时间、后果、目的、动机以及行为人泄露后的前后表现、态度等全方面地进行分析,综合地加以判断。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又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四)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等。
其第37条规定,泄露秘密级的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这样,情节是否严重可以比照上述标准加以认定。如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先进手段大量泄露国家秘密的;多次泄露国家秘密危害较大的等等,就可以认定构成本罪的情节严重,从而以本罪治罪。刑法规定,只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区分该罪与非罪行为的关键是看泄密的情节是否严重。如果泄密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可以行政处分,但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1]
二、区分该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罪的界限
(一)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属于渎职罪的范畴;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和利益,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范畴。
(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家秘密;而后者的对象除了国家秘密以外,还包括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影响国家安全的情报。
(三)客观表现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将自己了解和掌握的国家秘密泄露给他人的行为,其行为的主要特征是泄露国家秘密;而后者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其法定行为方式是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四)构成犯罪情节轻重不同。前者要求泄露国家秘密的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而后者则在构成犯罪上没有情节的要求。
(五)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者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1]
三、区分该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
(一)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用权,同类客体是知识产权。
(二)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即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它代表着国家利益;而后者的犯罪对象则是商业秘密,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代表权利人的经济利益。
(三)客观表现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密法规,使不应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知悉了该项国家秘密的行为,其行为特征是泄露;而后者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则比较复杂,不完全是泄露或披露,根据刑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此外,明知或应知上述所列行为,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也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四)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主;而后者的主体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五)主观表现不同。前者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而后者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披露属于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则属于法条竞合,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以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
四、区分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两者之间除了在侵犯的客体、犯罪主体上有根本的不同和在犯罪主观方面有些不同外,区别的关键是具体实施的行为不同,前者是行为人将知悉的国家秘密向不应知悉的人泄露的行为,是由内向外的行为动向;后者是行为人通过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是从外向内的行为动向。如果一个人出于泄露国家秘密的罪过心理,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而又实施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成立吸收犯,从一重罪处断。
五、区分该罪与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后者的主体仅限于军人。
(二)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后者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
(三)客观表现不同。后者的行为发生在战时,法律明文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提高了幅度。而后者在战时仅可作为衡量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因素。军人泄露军事秘密的,应以特别法条规定的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论处。非军人泄露军事秘密构成犯罪的,属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1]
六、行为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而又故意加以泄露的,不实行数罪并罚
对之应依照其中的一罪从重处罚。由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属于行为犯,不以情节严重为必要,因此,宜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从重论处。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量刑标准详情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
审理经过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以掇检捕诉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黄某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15年9月24日转为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代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徐军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将其在互联网上获取的国家二级建造师考试部分答案通过名为“助考通”的QQ号出售给被告人程某某。被告人程某某获取国家二级建造师考试答案后,又购买了作弊用的橡皮接收器、发射器等设备,出售给刘*、冯某某等参加考试的考生。在2014年的国家二级建造师考试过程中,被告人程某某使用发射器、手机等设备向刘*、冯某某等人传送考试答案。后经湖北**密局鉴定,被告人程某某、黄某某泄露的国家二级建造师考试答案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上述指控,公诉人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由此认为,应当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均未提出辩解意见。
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将其在互联网上获取的国家二级建造师考试部分答案以500元的价格通过名为“助考通”的QQ号出售给被告人程某某。被告人程某某获取国家二级建造师考试答案后,又购买了作弊用的橡皮接收器、发射器等设备,出售给刘*、冯某某等参加考试的考生,获利1.6万元。在2014年5月24日、25日国家二级建造师考试过程中,被告人程某某使用发射器、手机等设备向刘*、冯某某等人传送考试答案。后经湖北**密局鉴定,被告人程某某、黄某某泄露的国家二级建造师考试答案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黄某某均已退清全部赃款。社区矫正机构对程某某、黄某某进行非监禁刑社会调查,认为二人均适宜非监禁刑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均证实:2014年5月24日上午,荆**集团在进行国家二级建造师考试,其作为巡查人员与无线**员会的检测人员一起在考场附近巡视,发现不明信号源在朝考场发送信号,经锁定飞扬知春里小区1XXX号房间为发送信号的地点,民警来后一起入内查看发现卧室放着2台笔记本电脑、2台小型黑色无线电发射器、3个橡皮擦接收器等物品,屋内没有人。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2日16时许,有一男一女租其位于掇刀飞扬知春里小区1XXX号房,协商好后,他们就开车走了,24日,小区门卫找其拿钥匙时,其才知道他们在做违法的事,立即打电话给租房的人,但他不接电话或接了不说话。
3、证人刘*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上旬,其通过段某某的介绍找程某某购买过国家二级建造师考试答案,预先支付4000元定金,程某某给其接收器,24日考试时没有收到答案,联系程某某,发现电话打不通。
4、证人夏*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其通过段某某的介绍找程某某购买过国家二级建造师考试答案,预先支付4000元定金,程某某给其接收器,5月24日考试时没有收到答案,中午询问段某某才知道他出事了,次日,答案发到了其的手机上。
5、证人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23日,其找同学程某某购买国家二级建造师考试的答案,他给了其3个橡皮擦接收器,其中2个是给其女友和同学夏*的,后来考试时没有收到答案。
6、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3日,其找程某某购买二级建造师考试答案预先支付4000元定金,程某某给了其接收器。次日上午,其在职**团考试时,程某某给其接收器上发了答案,后来考试就没有收到了,考完后,发现程某某将答案发到了手机上,第二天考试时,答案都是发在手机上的。
7、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4年,其丈夫程某某告诉其有办法通过今年的二级建造师考试,网上有人卖答案,已经联系好了,其只要参加考试就行了,5月23日,其与程某某到荆门入住三恒酒店准备考试,程某某要到职**团考点附近租房子,用来考试时发送答案,后二人在飞扬知春里租了1XXX号房,当天晚上,程某某给了其一个橡皮擦接收器,并教其如何使用,次日上午,其开考一个小时后,查看接收器发现上面收到了答案,具体什么时候收到的不清楚,中午回酒店,程某某告诉其传答案时被人发现了,他准备吃完饭后回钟祥,第二天考试,程某某将答案发到了其手机上,因监考很严,其没敢看手机。
8、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程某某与其堂妹王*到荆门准备参加考试,考试前一天晚上,程某某给其一个橡皮擦接收器,他会通过接收器传答案,次日第一门考试,开考40至50分左右,接收器上面就收到了答案,后来二门考试没有收到答案,听说他在传第一门考试答案时就被发现了。
9、2014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考场安排证实:2014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相关情况。
10、提取笔录及答案、光盘证实:程某某手机中提取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答案的情况。
11、现场照片证实:搜查飞扬知春里小区1XXX号房间的情况。
12、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卖考试答案获利的情况。
13、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涉案赃物已被扣押。
14、湖北省**鉴定中心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鉴定书证实:涉案的无线器材属于窃听专用器材。
15、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补充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注册中心关于对相关涉案试题答案进行定密的复函、荆门**家保密局关于《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补充规定》真实有效的情况说明、湖北省国家保密局鄂国保密鉴字(2015)4号密级鉴定书证实:被告人程某某、黄某某泄露的国家二级建造师考试答案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
16、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公安机关退赃4000元,被告人程某某在公安机关退赃1.6万元。
17、抓获经过证实:二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18、广州市荔**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评估意见书、武汉市社区矫正人员审前调查案卷证实:社区矫正机构认为二被告人适宜非监禁刑罚。
19、人口信息表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0、二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的供述。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均经庭审质证,对其效力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程某某、黄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程某某违法所得1.6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的违法所得500元予以追缴。
三、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被告人黄某某的台式电脑、被告人程某某的联想笔记本电脑、无线电信号发射器、发射天线、作弊器接收器、路由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审理经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4)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朱某某及其辩护人牛**、于**、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辩护人牛**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付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在一年以内有期徒刑量刑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于**、孙**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朱某某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没有获利,建议对其处以十个月以内有期徒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7-8日,被告人付某某通过互联网从刘某某(网名“本硕”,另案处理)处购买2014年高考试题答案,伙同被告人朱某某利用云端发射器和橡皮接受器,将该高考答案发送给在虞城县第二高级中学考场内的2014级高考考生孔某某;同时付某某伙同他人,采用同样的方式将高考答案发送给兰**街小学考场内的高考考生陈*等人,以此牟利。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某、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抓获经过、羁押情况说明、QQ聊天记录、高考成绩单、高校录取信息查询、证明、辨认笔录、物证、证人孔某某、齐某某、陈*、孙某某证言、同伙人刘某某、胡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伙同他人故意泄露该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付某某、朱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请求对朱某某从轻处罚并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内量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付某某不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其辩护人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对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付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三、作案工具数字终端一个、无线数据传输两个、联想牌手提电脑一台、步步高手机一部、五代云端三台、橡皮擦接收器四个依法予以没收。
(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付某某刑期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被告人朱某某刑期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4]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某某、付某某、刘某某、王**、周*、丛*、高**、薛某某、孙某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某某及其辩护人白**、段**、被告人付某某及其辩护人程**、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陈**、籍凯、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刘**、常**、被告人周*及其辩护人陶**、商志宝、被告人丛*、被告人高**及其辩护人邓**、被告人薛某某及其辩护人张**、韩**、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金**、田*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哈尔滨市南岗区太奇培训学校负责人与哈**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简称MBA)教育中心达成协议,代哈**工大学在上海地区做MBA课程班招生。2012年6月,刘某某通过被告人周*认识了北京智恒知**恒**中心)负责人被告人佟某某,并委托智恒**中心在北京地区为哈**工大学MBA中心进行招生及培训工作。被告人付某某作为智恒**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招生及收费工作。2012年8月,时任哈**工大学MBA教育中心办公室主任的被告人王**,违规授权智恒**中心为该校在北京地区进行MBA课程班的招生及相关培训工作。被告人佟某某、付某某利用智恒**中心获得的上述授权,以u0026ldquo;保过u0026rdquo;为由,以明显高于正常学校收费标准招收学员。并承诺u0026ldquo;考不过u0026rdquo;全额退款。对于部分通过全国统一考试的学员,其所交费用除学费外,由智恒**中心、被告人王**、被告人刘某某按照约定各自提成。
被告人付某某为了招收更多学员,与北京九**有限公司的被告人高**、北京明**有限公司的被告人薛某某、孙某某达成协议,由上**公司为其招收学员,并约定由高**、薛某某、孙某某向报名学员收取人民币48000元左右的u0026ldquo;保过u0026rdquo;费用,其中交给付某某人民币10000元至15000元不等。至考试前,北京九**有限公司代为招收46名学员,收取费用共计约人民币180万元,其中支付付某某约90万元;北京明**有限公司代为招收6名学员,收取费用共计人民币27万元,其中已支付付某某人民币6万元,智恒知培训中心独自招收20名左右u0026ldquo;保过u0026rdquo;学员,所有收取费用共计约人民币130万元。
2013年5月左右,为了谋取更多利益,被告人佟某某、付某某、王**、刘某某等经预谋决定在2014年哈尔滨理工大学MBA考试中采取作弊手段以提高学员考试通过率,并决定具体作弊行为找被告人周*进行。
此后,被告人佟某某联系被告人周*,并商定由周*购买考试作弊设备并负责获取考试答案。佟某某付给周*先期预付款人民币27万元。2013年年末,周*以人民币23000元的价格从网上购买了作弊接收器材和无线电发射装置,通过网络以每套人民币1000元、1500元的价格订购了两套答案。2013年12月,周*派被告人丛*到智恒知培训中心为考生讲解作弊器材的使用方法,被告人付某某、高**等组织学生进行了作弊设备的培训,被告人薛某某也在本次培训现场明确获知系通过作弊的方式协助学员通过考试,并在培训后经与被告人孙某某商量,默认此种方法以图谋取利益。周*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福顺尚都小区内承租一室,由丛*雇佣u0026ldquo;晓*u0026rdquo;以便考试当天传递答案。
2014年1月3日,被告人付某某、丛*等人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春天宾馆内向被告人付某某、高**、薛某某、孙某某招收来的学员发放了接收装置90余套,并再次进行了设备调试和使用方法培训。1月4日考试当天,被告人周*先从网络上接收两套考试答案,经被告人王**、刘某某确认后,通过网络传给丛*,再由丛*操作无线设备,由u0026ldquo;晓*u0026rdquo;按照丛*指示先后将MBA考试中的综合能力和英语两科的考试答案传送到了考场内考生的接收装置中。考试结束后,付某某、丛*将接收装置收回。经黑龙**试委员会办公室认定,两科考试过程中所传送题目及答案与真实题目及答案一致性部分均应属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内容;经黑龙江省国家保密局鉴定,此次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在考试结束之前均为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
经侦查,被告人佟某某于2014年1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北京市抓获;被告人付某某于2014年1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抓获;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1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甲于2014年1月14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被告人周*于2014年1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辽宁省沈阳市抓获;被告人丛滨于2014年1月24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被告人高*甲于2014年1月15日被公安机关在北京市抓获;被告人薛某某于2014年1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高*甲、孙某某协助抓捕同案犯,经查证属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佟某某、付某某、刘某某、王**、周*、丛*、高**、薛某某、孙某某的行为均应当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九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刘某某、薛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高**、孙某某协助抓捕同案犯。周*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悔罪。其辩护人认为,佟某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起到组织、策划、实施的首要作用,作弊的主张不是佟某某提出的,其也没有购买作弊工具、没有购买考试试题、没有传输考试答案。佟某某不是智恒知培训中心的员工,也不是实际控制人。佟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又系初犯,主观恶性较轻,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希望对佟某某宽大处理。
被告人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但对罪名不懂。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付某某的有罪指控,不能成立。1、公诉机关将被告所传送的答案中附带的部分题干认定为u0026ldquo;试题国家秘密u0026rdquo;,属认定事实错误,考生是保密期限内的法定知悉人群,谈不到向不应当知悉人群的泄密。2、本案被告所获取答案的来源即形成机制并未查明,故不能将本案所涉的正确答案确定为国家秘密。通过鉴定,被告所传的综合能力答案的正确率极低,英语答案也不完全正确,说明所传答案绝非是窃取国家秘密载体而形成或者复制秘密载体上的信息而形成。本案的试题答案是在考试后由上游答案售出者向被告传送的。如上游通过获取国家秘密载体或复制载体信息而获取答案,则被告构成获取国家秘密和泄露国家秘密。如上游通过考生或其他手段,先获取试题,通过枪手解答,则因答案是智力解答所形成,被告不构成对国家秘密答案的获取和泄露。如上游通过考生在考场内做出的答案并将答案带出然后传输,答案是智力解答所形成,被告谈不到构罪。本案网上传输答案人形成答案机制和方法没有查清,亦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泄露u0026ldquo;国家秘密的答案u0026rdquo;。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悔罪。其辩护人认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仅是一个联系者,相对于其他人的犯罪行为较小,也没有获取任何利益。犯罪行为被披露后,刘某某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请求充分考虑刘某某所起的作用及自首情节,予以定罪量刑。
被告人王*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悔罪。其辩护人认为,王*甲构成犯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王*甲认罪态度好,坦白彻底,主观恶性小,其对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没有主观恶意,原本只是希望帮助学校多招生。王*甲已充分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希望给其一个重新改过的机会。
被告人周*辩称,被告人佟某某让其负责买设备传答案,并没有让其获取答案,答案也不是其获取的。其认罪,并表示悔罪。其辩护人认为,周*犯有泄露国家秘密罪没有异议,但此次犯罪涉及的考题及答案是由周*从网上购买传送给考生与事实不符,获取秘密是被告人刘某某、王*甲所为,周*的作用只是传递。
被告人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悔罪。
被告人高*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悔罪。其辩护人认为,对高*甲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不持异议。高*甲并非本案的预谋及策划者、主要施行者,在主观上也并不刻意追求犯罪的发生,系被动的参与犯罪。依据本案的罪名并结合高*甲在案中所处的位置,高*甲应被认定为从犯。高*甲无前科劣迹,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而且犯罪后果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希望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薛某某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并表示悔罪,但对指控其为主犯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本案定性和定罪没有异议。在量刑情节上,薛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并系初犯,案发前主动将收取的学费退回积极悔罪,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有自首情节,而且薛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酌情处理。
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悔罪。其辩护人认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孙某某犯有泄露国家秘密罪没有异议,但认为,孙某某既不是组织者,也没有参与本次考试作弊的预谋和策划,不是泄密行为的实施者和操作者,来哈市也是受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某的指派,在共同犯罪中应系从犯而不是主犯。孙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案情,并协助抓捕同案犯有立功情节,且主动退还了全部学费,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具有免除处罚的酌定情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某某是智恒**中心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佟某某是负责人。佟某某与被告人周*、丛滨系同学关系。2012年,佟某某通过周*认识了哈尔滨市南岗区太奇培训学校负责人被告人刘某某,又通过刘某某认识了时任哈尔滨理**中心办公室主任的被告人王**。2012年8月,通过王**智恒**中心获得在北京市地区为哈尔滨**A中心进行招生及培训工作的授权。智恒**中心开始招收考生和SMBA班学员(先上课修学分,后参加入学考试,修读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以保过,考不过全额退款为宣传,高额收费。对于SMBA班学员,四被告人商定,学员学费为55000元,先交27500元,如果通过国家入学考试后补交27500元,其中,学费27500元上交学校,佟某某得1万元,剩下的王**得60%、刘某某得40%;没通过考试的佟某某得1万元,17500元上交学校,学校返回3000元归刘某某与王**。后付某某与北京九**有限公司的被告人高**、北京明**有限公司的被告人薛某某、孙某某达成协议,为其招收学员,约定每名学员收取48000元。北京九**有限公司招收的学员,每人按15000元给付某某。北京明**有限公司招收的学员先按10000元给付某某,考试通过后再给14000元。二公司也以保过,考不过退款为宣传开始招生。
2013年5月左右,被告人佟某某、付某某、王**、刘某某为谋取利益商量决定在MBA考试中采取作弊手段以提高学员考试通过率,具体作弊行为找被告人周*进行。后佟某某联系周*,商定周*按每名考生6000元收取费用,先交3000元。佟某某给付周*27万元。2013年年末,周*花费23000元购买了作弊接收器材,通过网络订购了两套答案,支付了1000元。周*又派被告人丛*到北京为考生讲解作弊器材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付某某与被告人高**、薛某某组织自己招收的学员到一起进行了作弊设备的培训。薛某某回去后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孙某某。高**、薛某某、孙某某对此没有反对,仍组织学员到哈尔滨市参加考试。2014年1月3日,付某某、丛*等人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春天宾馆内向学员发放了作弊装置90余套,并再次进行了说明。
2014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日程安排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考试时间为1月4日上午8:30-11:30,英语考试为下午14:00-17:00。考试当天,被告人丛*在被告人周*为考试作弊所租的哈尔滨市南岗区福顺尚都小区屋内,按周*指示,在收到经周*与被告人刘某某、王*甲获取及确认的考试答案后,让被雇佣u0026ldquo;晓*u0026rdquo;宣读,通过无线电发射器发射。考场内的考生使用接收装置接收答案。经鉴定,2014年1月4日10时9分,开始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内容,但与试题题干及选项99%不一致;11时13分开始传递的内容中第1-51题与试卷中的题干和选项完全一致,没有出现52-56题的相关信息。在此科目上未发现雷同试卷。2014年1月4日15时43分,开始传递的是21题-45题的相关内容,题目及所传答案与试题内容相关,90%以上为试题正确答案;16时开始传递的内容中1-20题与考试内容无关,21-45题题目及所传答案与试题内容相关,90%以上为试题正确答案。英语科目二考试中有多份试卷出现不同情况的雷同情况。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综合能力试题及英语(二)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考试结束之前,均为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
本次MBA考试哈尔滨理工大学考点有20名考生客观题答卷存在雷同情况,20名考生各科成绩无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3年的处理。这20名考生均是由智恒知培训中心招收报名的考生。
另查明,被告人佟某某、付某某共招收学员27名,共收取学费48-50万元、收被告人高*甲学费47万元、培训费30万元、收被告人孙某某学费6万元。其中给付被告人王*甲472500元(此款系SMBA班学费,已交哈尔滨理工大学);给付被告人周*27万元;给付被告人丛滨1万元;3万元在佟某某处。被告人高*甲共招收47名学员,共收取学费180万左右,已给付付某某77万元,案发后退缴83万元。被告人薛某某、孙某某共招收学员6名,共收取学费27万元,已给付付某某6万元。周*收取的27万元,已被其挥霍。丛滨收取的1万元没有退缴。被告人刘某某、王*甲尚未得到利益。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4年1月12日,中**视台新闻频道报道了2014年黑龙江省硕士研究生(MBA)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哈尔滨理工大学考点发生利用通讯器材作弊事件。初步判明是一起非法窃取国家秘密案件,决定立案侦查。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王*甲被传唤至公安机关;1月1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孙某某、高*甲抓获;1月16日,被告人高*甲带领公安人员,并在其指认下将被告人佟某某;同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付某某抓获;孙某某被抓获后按公安人员要求给被告人薛某某打电话说:u0026ldquo;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现在朝阳区永安宾馆,你把公司执照及相关招生材料拿来,公安机关人员需要找你了解相关招生的情况。u0026rdquo;薛某某于同年1月16日到达永安宾馆,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1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于1月23日将被告人周*抓获;1月24日将被告人丛*抓获。
证据二、哈尔滨理工大学MBA教育中心(甲方)与哈尔滨市南岗区太奇考研培训学校(乙方)于2010年7月7日签订的协议书: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在黑龙江省进行招生宣传,组织合格生源。协议期为一年。
证据三、哈尔滨**教育中心(甲方)与哈尔滨市南岗区太奇考研培训学校(乙方)于2011年3月11日签订协议书: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在上海市及周边地区进行招生宣传,组织合格生源。协议期为一年。
证据四、黑龙**试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日程安排》: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考试时间为1月4日上午8:30-11:30,英语考试为下午14:00-17:00。
证据五、哈尔**学院处文件政管发(2009)第05号:2009年11月30日,被告人王*甲任哈尔滨理工**育中心办公室主任。
证据六、授权书二份:哈尔滨理工**智恒知培训中心为哈尔滨**育服务中心,全权办理哈尔滨**教育中心与北**企合作班的咨询、学员档案管理、代缴学费、组织学员上课等相关工作。授权期限分别为: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1日;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1日有效。
证据七、作案工具照片:被告人在考试作弊时使用的电脑、发射器、接收器、无线耳机等。
证据八、扣押单:公安机关从董*甲处扣押人民币83万元。
证据九、证人綦某某的证言:他是哈尔**管理学院书记。MBA中心在研究生处领导下组织招生工作和组织MBA教学活动。考取学校MBA的学生每人收取27000元。课程班的学生每人收取15000元,如考上再补交差额款,考不上不退费。课程班招生由办公室主任被告人王*甲具体负责,他听王*甲说2014年课程班有27个学员交费了,都是智恒知培训中心招来的。
证据十、证人高*乙的证言:他是哈尔**管理学员副院长。MBA招上来后每人收取27000元。课程班的学费15000元,如考取了则要补交12000元,考不上发结业证。学费是由被告人王*甲代收了,存入个人账户。今年课程班有40名学员,27人交费了,王*甲是按照17500元收的钱。学校与哈尔滨的太奇培训学校有合同的,与智恒知培训中心没有合作关系。
证据十一、证人王**的证言:他是哈尔**管理学院院长,负责全面工作。MBA中心外地招生由合作单位给招。课程班每人学费15000元,有27人参加。学校大部分领导都以为智**训中心是哈尔滨太奇的北京总部。MBA课程班的授权书是智**训中心给邮过来的,被告人王*甲未请示领导擅自给盖的章。
证据十二、证人王**的证言:他是哈尔**管理学院副院长:被告人王*甲是M**中心的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MBA招生和办公室行政工作,其他人不负责招生。**大学MBA招生的合作单位有哈尔滨太奇考研培训学校。考取MBA的学生,每人收取27000元。
证据十三,证人杨某某的证言:他是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科建设处科员,在这次MBA考试中任巡考。被告人王*甲知道后让他照顾两个考生,就是跟考场的老师打招呼作弊不要管,还让把姓张的拍的卷子带出来。他没打招呼,因为姓张的考生没考试。他向王*甲要过一个作弊的耳机设备交给赵**,却是坏的没用上。
证据十四、证人赵**的证言:她是考生。2014年1月3号下午,她朋友杨某某给其一套耳机设备,后来发现是坏的,考试没带。
证据十五、证人闫某某的证言:2013年7、8月,她通过北京明*尚行教育公司报考哈尔滨理工大学MBA,姓井的女老师推荐一个保过培训班,说请的是出MBA考试题的老师,押题准,如不过全额退款。她与井老师签了保过协议,在第二天按要求交了46000元。从10月份左右开始有课。考前,有个男老师(被告人丛*)在智恒培训中心教她们使用考试作弊设备,当时有20多人学,耳机放在耳朵里,接收器用医用的胶带粘在上半身,并用2012年考试题练习。被告人付某某开始在,后来讲课时出去了。2014年1月2日,她去哈尔滨市考试,住在付某某定的春天宾馆。当晚,丛*给的她作弊器,又教一次怎么使用。现场有十几名学员一起学习,她都不认识。考试时她两科都用作弊器了,考完试还给付某某。
证据十六、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13年7、8月,他通过北京明**有限公司报考哈**工大学MBA。井老师说与哈**工大学的关系很好在北京设培训点,考前培训也是由哈**工大学的老师来北京,过国家统招线会优先录取。培训班需要交48000元,他与姓薛的经理(被告人薛某某)协商,同意交3万元,并签了保过培训班协议书。之后不久就通知他去参加培训,共参加培训3、4次,内容是英语、综合技能还有专业知识。2014年1月3日早,他到哈尔滨参加MBA考试,住在春天连锁酒店。在宾馆他发现老师和学员聊天,提到作弊器使用的问题,他参加的培训班都在用作弊器,但没给他。
证据十七、证人董**的证言:2013年3月份,他报名参加北京九州万**尔滨理工大学MBA培训班,交7800元。2013年5月份,他开始听课学习,因为忙共听了6、7次,内容有项目管理、市场营销、自然辩证法等多门课程。2014年1月3日,在哈尔滨春天连锁宾馆,被告人丛*给他发了作弊器,说这个能保过可以使用,还交了怎么使用。当时还有几个学员也在场。因为监考太严,作弊器他根本没带着进去。
证据十八、证人闵某某的证言:她参加了智恒知培训中心的哈尔滨理工大学MBA课程班。她没有参与作弊的事,但在2014年1月3日晚在哈尔滨春天宾馆中听到有人说设备的事。
证据十九、证人赵**的证言:2013年3、4月,他参加北京九州**尔滨理工大学MBA培训班,被告知考试差10分之内,如没招满可以提分录取。在2013年底和2014年1月3日晚,被告人丛滨两次给他们将作弊器的使用,但他没用上。
证据二十、证人慕某某的证言:2013年5、6月,他在智恒知培训中心报名参加哈尔滨理工大学MBA考试,中心说跟哈尔滨理工大学有认识人,能通过运作考上。他先交了24000元,考试通过再交24000元。在2013年12月份,被告人丛*讲关于使用无线电设备作弊,他才知道保通过考试是要通过作弊。后在哈尔滨春天宾馆又培训一次,他都参加了,也领了作弊器但未使用。
证据二十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2013年8月,他参加了智恒知培训中心哈尔滨理工大学MBA的保过班。被告人付某某说与学校有关系,能破格录取。还找比较有名的老师押题,考前串讲,通过率80%。他先交了24000元,等通过再交24000元。在2013年12月份,被告人丛*讲关于使用无线电设备作弊,他是这时知道要用作弊通过考试。后在哈尔滨春天宾馆又培训一次,他都参加了,但没有领作弊器,考试时也没有使用。
证据二十二、证人陈某某的证言:2013年,他在北京九州万家教育培训机构参加哈尔滨理工大学MBA培训班,听介绍说学校跟哈尔滨**A中心有关系,通过押题能通过考试,不通过退4万元,并暗示只要交钱就肯定想办法让通过,但作文必须自己下功夫。他交了48000元。在2013年12月份,在智恒知培训中心听了一个东北男子(被告人丛*)讲关于在考试中使用无线电设备作弊,该人在哈尔滨春天宾馆也培训了一次,他都参加了,但没有使用。
证据二十三、证人李**的证言:2013年11月初,她在北京九州万家教育培训机构参加哈尔滨理工大学MBA培训班,听介绍90%可以通过,如考不过也会有一些照顾政策,共48000元,没通过退还43000元。u0026rdquo;他交了48000元签了协议。2013年12月份,一个东北男子(被告人丛*)讲在考试中使用无线电设备作弊,他去了。该人在哈尔滨春天宾馆的培训他没参加。因设备太大,用着太危险,在考试时也没用。
证据二十四、证人李*乙的证言:2013年10月,他通过北京明*尚行教育公司报考哈**工大学的MBA,交了48000元(包括培训费和保过费)还签了协议,有一条是考试不过退4万元。之后是被告人付某某联系他,告诉上课的时间和地点。在北京和哈尔滨的春天宾馆一个东北口音男子(被告人丛*)传授如何使用作弊器。他考试时没敢使用发的作弊设备怕被抓。后明*尚行教育把48000元退给他了。
证据二十五、证人周某某的证言:他和被告人高**、董**成立了九州万家教育咨询有**,高**负责公司的整体工作。2013年初,他听高**说可以给哈尔滨理工大学招研究生,是二级代理,底价15000元,对外收48000元。他们就开始招生,具体高**负责。哈尔滨来了一个老师要对学员进行培训,在智恒知培训中心进行的,他好奇看一眼,听到老师讲怎么答题、怎么读题,这时候他意识到了是在作弊。旅行结婚回来,考试快开始了,他和高**跟着去哈尔滨了,一直在宾馆呆着。后来考完他听有的学生说考的不好,有的说用作弊器了,有的可能胆小没敢用。公司大约收了40个学员,收大概160万元,他听高**说学员每个人交1万元给智恒知培训中心大概40多万元,公司正常运作花一部分,现在结余110万元左右。
证据二十六、证人董**的证言:他和被告人高**、周某某成立九州万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哈理工考试作弊的事被曝光了后他才知道。其中有他们招的30-40名学员,都是高**联系的,他只知道一个学员大概培训费45000元左右,一共进账150万元-200万元之间。高**告诉他通过率80%,考不过退费,说是上级代理公司承诺的。高**曾和他说过考试可能要作弊,他说能行吗。高**说钱已打给上家公司了。收的钱打给智恒知培训中心40多万元,用于员工开支、房租约50万元,目前还剩100万元左右,其中周某某借出12万元,他借出70多万元。
证据二十七、证人汪某某的证言:2013年年初,他在九州万家报名参加MBA考试培训班,被介绍说是由全国各地的名师来上课,收费46000元,合同写4万元,其中6千元学费,4万元保过,如果分数没有差太多可以帮忙提分,考试不过退4万元,并签了合同。上课老师都是全国各地的。2013年12月,高老师打电话通知培训,现场有高老师,被告人付某某和丛滨。人齐后三人开始发设备,丛滨开始讲怎么用,之后又收回去。到哈尔滨之后在春天宾馆也简单讲一下。综合开考后一个小时,有个女的开始念答案,但特别乱,在考试不到半小时结束时,有个男声通知改答案,他照着又改的,但是时间原因没改全。英语开考一小时,有个女的开始念答案,他照着写答案。
证据二十八、证人裴某某的证言:2013年年初他在智恒知培训中心报名接受MBA教育。姓付的女的说他可以先上SMBA,哈尔**学会派专门的教师来上课,总学费55000元,都是哈理工收的。并保证通过MBA的考试,之后她的公司收取48000元的操作费,他先交了27500元。2013年12月份,被告人付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有个重要的培训,必须到。他到后,教室里有付某某、一个男老师和一个女工作人员。后那个男老师发设备和试卷,讲怎么用。到哈尔滨后发设备又重新讲使用。综合开考一个小时,开始有个女的念答案,因为对不上他就自己答的。在考试剩不到半小时,一个男声通知改答案,他照着又改的。英语开考后一个小时,有个女的念答案,他带设备就是为了有个保障。
证据二十九、证人黄某某的证言:2013年4月,他在北京九州万家教育咨询公司参加MBA培训,给4万元保过,说保过指综合方面的,有培训,考试中可能有答案,且哈理工还有关系可以在北京上课不用到哈尔滨。他怕被骗就交了3万元,当时承诺考试不通过退24000元。2013年12月,培训作弊设备的使用。后来到哈尔滨春天宾馆也简单讲了下。综合开考后一个半小时左右,他打开作弊设备,当时一个女的在读答案,听了10多分钟,发现就一两道能对上,其他的都不对,他就关了。下午考英语,答案是完全正确的,他按耳机里的答上了。
证据三十、证人肖某某的证言:2013年6、7月份,他通过北**英教育培训机构报考哈尔滨理工大学MBA,签合同,入不了学全额退款他交了48000元。后来国*的人说特招不行了要考试,但是是内部考试保过,不过退款,说公司和哈理工学校关系比较好,当时没提作弊的事情。最后一次培训是在海淀区新起点嘉园,一个长脸的男的给发了一个耳机,教怎么用等。后来在春天宾馆也简单讲了一下。考试开考一个小时左右,他打开的作弊器,是个女的读答案,他就按照读的答案答题,之后又有男的读答案,他没怎么改,但上午的答案好些没对上,下午考英语的答案比较准确。3月10日左右,国*教育给他退回来了2万元。
证据三十一、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他和被告人付某某合伙注册智恒知培训中心,付某某是法人,因管理上意见不一他撤出来。后来在2012年他通过同学被告人周*认识哈尔滨市南岗区太奇考研培训学校的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刘某某又认识被告人王**。王**是哈**大学主任。经王**及刘某某给的授权,他和付某某以智恒知培训中心在北京招收哈尔滨理工大学MBA学员。每个跟读的学员先交学费27500元,他提成1万元,给王**17500元,如果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再交27500元,其中他再提8千元。2013年共招收了100多人,参加2014年考试的有93人。考试前一天,他和付某某、刘某某、王**在北京见面,讨论考试作弊的事,但没定下来。大约2013年9、10月份的时候,他们告诉作弊用周*。他联系周*,以用无线电向考场内传答案的方式作弊,确定每人6千元,先付周*3千元,考试之后付3千元,考不过去全额退还。周*和被告人丛*负责作弊设备、试题传出和往里传考试答案,具体谁负责答案他俩应该知道。2013年12月,丛*去北京给学员们讲解如何使用作弊设备。2014年1月1日,他跟付某某说要支付作弊的钱,让她打了30万元。周*让他给丛*打了27万元,他留下3万元。2014年1月3日晚上,哈尔滨**A中心请北京、上海和山东等地的招生点负责人吃饭,刘某某开车接他去的。次日,他去考试了,上午考逻辑第一套答案不准,第二套答案虽然准,但是还没等念完考试就结束了,下午考的英语,没抄到。
证据三十二、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2012年4月份,她和被告人佟某某在北京**培训中心,她是法人。佟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王**联系,取得授权,在北京招收MBA考生。签订保过协议的,收48000元,先收10000元或24000元,余款考试通过后补齐。2013年5月,佟某某联系王**,由哈**工大学在北京设立一个该校的SMBA班,就是采用先上课修学分,后参加入学考试的形式,修读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学费55000元,先收27500元,是正常的学籍管理费和资料费,不包括作弊费,余款考上之后再收。她还与北京九**有限公司的被告人高*甲及北京明**有限公司的被告人薛某某协商约定由高*甲、薛某某招哈**工大学MBA考生,自行与考生签订协议。智恒知培训中心负责培训考生,每名考生收取1万元费用,如果考试通不过,收取1800元,余款退回,如果通过考试再给我13000元。她自己招收了20余名考生,高*甲招收了46名考生,薛某某招收了6名考生。2013年8月,她与佟某某、刘某某、王**在北京见面商议决定在考试中使用作弊器材,但没定下来用被告人周*。2013年12月初,被告人丛*到北京给学员培训使用作弊设备时,她才知道用的是丛*和周*的作弊设备,当时薛某某、高*甲都在。她和高*甲、被告人孙某某共带93名考生到哈尔滨考试。2014年1月3日晚上,在哈尔滨春天宾馆305房间,丛*给想用设备的人发设备,她就告诉了学生。作弊活动听刘某某的,周*、丛*负责设备和考题,一个女的播题。考试当天上午大约有1-2个学员考试作弊被抓,下午开考就有被抓的,高*甲的学员也有被抓的。她一共收取了90多万元学费,其中转给王**47万,是正常的学费和报名费,转给佟某某30万元,具体做什么不知道,考试前又交给丛*1万元现金,其余的用于日常开支了。
证据三十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他是哈尔滨市南岗区太奇考研培训学校法人,2011年与哈尔滨**A中心签订协议在上海合作开MBA课程进修班。因招生情况不好,经哈尔滨理**中心办公室主任被告人王*甲商量,2012年在北京地区招生。2012年3月,他和王*甲到北京做宣传,效果不太好。他朋友被告人周*知道情况后,介绍了智**训中心负责人被告人佟某某。2012年6月,他授权佟某某的智**训中心负责哈**工大学在北京地区招收SMBA学员,校方也同意了。当时定的是学员先缴纳学费27500元,如果通过国家入学考试,再缴纳学费27500元。考上的交给学校27500元,给佟某某1万元,剩下的王*甲占60%、他占40%。没考上的17500元交给学校,佟某某留下1万元,学校返回3000元是他和王*甲的。智**训中心一共是27个学员,每人17500元学费共计472500元,打到王*甲的银行卡里了。2013年4、5月份,他与被告人王*甲、付某某、佟某某在北京一起商量、决定在2014年考试中用周*帮忙作弊。后*某某找周*联系此事儿了。2013年末,佟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已经和周*联系,过几天周*派被告人丛滨过来给学员讲解如何使用设备。这次考试来的是92人,有些人是智**训中心委托其他公司招的。2014年1月4日10点多,王*甲通过QQ给他发过来一份逻辑综合的答案,说是周*发来的,让他核实。他说没法核实,从结构上看应该差不多。一会儿周*说已把答案发出去了。11时许,佟某某来电话说答案不准。他让给周*打电话。周*在11时5分给他打电话说真的答案已经过来了,也发出去了。下午16时许,周*通过QQ给发来英语翻译的答案(真答案),问是真是假,他就把答案发给王*甲了。周*又陆续把全部答案发过来了,王*甲也发过来一份,两份答案应该是一样的,他告诉二人没问题。周*就把答案通过作弊器播发出去了。考完试之后,付某某跟我说,大家普遍反映英语考的不错。晚上,佟某某跟他说考试考的不好,逻辑综合的初期答案不准,准确答案发到的时候时间已经不够了。2014年1月份考试中作弊时的设备和考试答案都是让周*负责,是周*找他,他推荐的。
证据三十四、被告人王**的供述:他是哈尔滨理**中心办公室主任,负责MBA的招生。2012年,他通过哈尔**辅导学校的被告人刘某某认识智恒**中心的被告人佟某某,开始在北京地区招收MBA学员。正常报考哈尔滨理工大学MBA报名费150元,学费是27000元。智恒**中心报考约100人,有一些人(约27人)是先跟着已经录取的MBA工商管理硕士一起上课,如通过考试,就算学分。跟读的学生先交17500元(500元是书费),17000元是学费,如果没通过全国考试,发《结业证》,学校退给刘某某3千元。他知道智恒**中心还收取1万元的管理费,是给佟某某的,如果学员通过考试,培训中心再向学员收取27500元,其中给学校上交1万元,17500元是刘某某的,正式考取后,刘某某会按照录取人数,每人给他60%。27名跟读生共交了472500元,他让佟某某直接(分3次汇)转到其个人的银行卡中。2013年夏天,他去北京与刘某某、佟某某及被告人付某某聊北京班上课和招生的事情。佟某某说要找周*联系考试作弊的事情,他没有反对,说你们自己联系。后来佟某某又问,他就说,如果要弄,可以找两家,安全一点。考试答案是被告人周*和丛*负责,再用无线电作弊设备传送给考生。2014年1月2日,佟某某带学生来哈尔滨考试。1月4日考试当天,他注册了一个新的QQ号码,上午,周*从网上传来两份答案,前面的是一半的,后一份是全的。他给刘某某发过去看。刘某某说看着像。他和周*、刘某某在考试之间来回传答案,确认答案的准确性,最后由周*负责往考场传答案。
证据三十五、被告人周*的供述:他和被告人佟某某、丛*是大学同学。佟某某知道他和丛*以前在网上卖过窃听、窃照器材。2013年8月左右,他在北京和佟某某见面了,佟某某说招收了一些想报考哈理工MBA的学员,但是考试过不去,想让他帮着买作弊器,他同意了,商定佟某某按照90人,每人6千元给他钱,共计54万元,先付50%。他又找的丛*。二人负责购买作弊器、考试答案,把答案传入考场。他让丛*负责到北京培训学生使用作弊器,考试时接收答案,在现场用对讲机播出。播出的房屋是在福顺尚都租的了。27万元钱是直接打给丛*,然后由丛*打给他的。另外,被告人付某某还给丛*1万元买电池的钱。在2013年11月,他花23000元买了100套作弊设备。一套设备包括一个耳机和一个接收器。考前两周左右他和丛*从网上买了两套答案,通过QQ联系,对方承诺开考一个小时后传答案,每科1千元,他为了保准就提前付了一家1千元现金,账号记不住了。100套作弊设备是丛*和小付在春天宾馆发的,具体使用多少他不知道。2014年1月4日开考后一个半小时,两份答案就先后发到他的QQ里了,他分别用QQ和阿里旺旺给丛*发过去了,因为答案出来的太早怕不准就没让读。过了半小时,没别的答案,他就让读了。读答案的女的叫伊*,是丛*花500元雇的。他们发现两份答案是一样的,而且多不准确。因答案对不上,11点多一点,刘某某又传来一份答案,他传给丛*,丛*传到考场,直到11点半考试结束。下午英语考试答案有一部分是准确的。这两家卖答案的也没有向他要钱。他没有给丛*一分钱,27万元都让他花了。他和被告人王**从来没联系过,被告人刘某某问过几次考试作弊的事情是如何安排的。
证据三十六、被告人丛滨的供述:被告人佟某某、周*与他是大学同学,知道他会使用作弊设备。2013年11月中旬,周*说有一批学员要考试,让他讲解无线耳机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他答应了。周*负责获取考试答案,联系佟某某、购买作弊设备、找读答案的人(伊*)。2013年12月7日,他到北京为佟某某和被告人付某某招收的学员培训在2014年哈**大学的MBA考试中如何使用作弊设备。付某某接待的他,找的讲课地点,通知的学员,共讲了4堂。考试前两天在哈尔滨春天宾馆,付某某把学员分批集中到房间,周*给他的100套作弊设备让他去发放。2014年1月4日7点30分左右,他和伊*到周*提前租好的房间,用周*准备的笔记本电脑,登陆了周*提前注册的QQ和他自己的阿里旺旺账号。周*说为了保险起见会通过QQ和阿里旺旺两种途径给他传答案,后来又说以阿里旺旺传的为主。第一科考的是u0026quot;综合管理u0026quot;,8时30分开考,大概10点左右,周*把答案传过来了,他让伊*循环读答案往考场内传。中间周*说题错了改,11点多周*又发来一套题,读到考试结束。下午2点考英语,周*发来答案,他编辑好后等周*指令,让读了伊*再照读。作弊设备是周*联系买的,钱也是周*付的。答案不知道来源,是周*弄的。佟某某给的27万元,他不知道什么钱,他全部转到周*母亲的银行账户。1月2号,付某某给他1万元现金用来买电池,他花了6500元买电池,剩余的钱花了。周*就给他报销路费、饭费,别的钱没给过。
证据三十七、被告人高**的供述:北京九**有限公司是他创办的,经营项目是学历类咨询培训。2012年9月,被告人付某某说在哈尔滨理工大学内部有关系,拿到了授权,为该校MBA中心在北京招生,让他做下级代理进行招生。他们发布内容是u0026ldquo;双证硕士北京班,协议保过,国家承认,不过退费。u0026rdquo;的广告。只参加培训班的收7800元。参加保过的收48000元,签订协议,不过全额退款。费用中15000元给付某某,剩下的他们留下,但是讲课费用付某某会向他收取。百分之九十八通过率的培训项目就是考试后期通过哈尔滨理工大学的老师提分,再就是考试期间用无线电设备为考生传递答案。提分是付某某说的。他为付某某招了47个学生。每个学员交20000元至48000元不等,他先给付某某15000元,每次培训再给3千元至5千元不等,一共收了180万元左右,给付某某90万左右,扣除公司的房租、工资、广告费和日常支出,应还剩大概60万元,在董*甲那里,还有公司账户上还剩十多万。在考试前,被告人丛*来过北京**训中心给考生讲解用无线电接收装置接收考试答案的事情,模拟使用无线电装置时他发的题。北京尚行教育被告人薛某某去的,还有一个不认识。他和付某某、佟某某、薛某某、丛*几个都在讲课现场,组织者是付某某。2014年1月2日,他和周某某按付某某和被告人佟某某的要求入住了哈尔滨西大直街的春天宾馆,北京尚行教育的被告人孙某某也到了。当天晚上和次日,丛*都来给考生讲解如何使用传递答案的无线电接收装置,参与这个事情的一共有90多个考生。2014年1月4日考试时,就是丛*负责传答案,后面的事情就都只有丛*知道。
证据三十八、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2011年,他和被告人孙某某共同开办了北京明**有限公司,共同负责公司的运营。2013年6、7月份,被告人付某某说认识哈尔滨**管理学院的领导,有该校MBA中心的授权,让他给招生。经确认,2013年8月份左右,他们开始给智恒知培训中心招生,每名学生收取48000元,包括培训费、报名费、还有就是保过费,考试过不去退款。他们共招6名学生,每名学生先给付某某1万元,考过之后再给14000元,现在已经给了付某某6万元。2013年12月份,一个男的(被告人丛*)来给学生讲解如何用无线电耳机设备传答案,他当时在场,这才知道,保过就是在考试的时候通过无线电装置传递答案。他跟孙某某说了,商量之后觉得,既然学生没反对也就别管了,而且钱已经收了,也希望学生通过这种方式能够考试通过,这样钱他们也就挣了。2014年1月,他派孙某某组织学生去哈尔滨参加考试,同时看一下如何在考试中通过无线电耳机给学生传答案,要是学员们有什么问题,帮解决。他只负责招生,不负责答案和作弊设备。现在他们已经把钱全部退给考生了。
证据三十九、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他和被告人薛某某共同开办了北京明**有限公司。2013年6月份,他们给智恒知培训中心招收过6个学员,每人交48000元,包括培训费、报名费,还有保过费。其中五个交了,一个交了3万元,剩下的18000元考过再交。保过就是被告人付某某说有个哥跟哈尔滨理工大学的研究院有关系,可以通过上课和押题缩小考试范围,保证通过率。收的钱先给付某某1万元,考过之后再给14000元,已经给付某某6万元。2013年12月份,付某某搞作弊培训他没参加,薛某某去的。他回来说付某某搞作弊培训,每个人都发耳机还有接收器,想通过作弊通过考试。他和薛某某研究觉得钱都已经交给付某某了,现在退出也不能给退钱。只能这样了。他被派到哈尔滨,组织学生参加考试,同时看下如何在考试的中通过无线耳机给学生传答案,要是学员们有问题,帮学员解决。传答案和设备都是付某某她们做的。2014年1月2日,在春天宾馆他通知一名考生去领的作弊设备,后来他到付某某的房间,看见一个大长脸(被告人丛*)在讲解作弊设备如何使用,他招的考生也在现场领作弊设备。
证据四十、黑龙江省国家保密局密级鉴定书、黑龙**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育部对硕士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试题密级界定的情况说明》及考试材料鉴定书、公安机关提取的周*与丛滨在考试中发送试题答案的聊天记录、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综合能力试题及英语(二)试题:2014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考试结束之前,均为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2014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七条: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由**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涉案材料与真实试题及答案对比鉴定,两科考试过程中所传送题目及答案与真实题目及答案一致性部分均应属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内容。经鉴定:2014年1月4日10时9分,开始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内容,但与试题题干及选项99%不一致;11时13分开始传递的内容中第1-51题与试卷中的题干和选项完全一致,没有出现52-56题的相关信息。2014年1月4日15时43分,开始传递的是21题-45题的相关内容,题目及所传答案与试题内容相关,90%以上为试题正确答案;16时开始传递的内容中1-20题与考试内容无关,21-45题题目及所传答案与试题内容相关,90%以上为试题正确答案。
证据四十一、黑龙**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哈尔滨理工大学MBA考试疑似作弊考生的情况说明》:在英语科目二考试中大多考卷出现雷同,在管理综合科目上未发现雷同试卷。
证据四十二、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佟某某、付某某、刘某某、王**、高**、薛某某、孙某某均无前科劣迹。被告人周*因犯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于2009年10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2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丛*因犯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于2009年10月29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09年12月5日刑满释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付某某、刘某某、王**、周*、丛*、高**、薛某某、孙某某为谋取私利,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硕士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试题答案,并利用无线电收发设备向正在考场内的考生传递,严重损害了国家的保密和考试制度,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九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高**、薛某某、孙某某没有参与全部犯罪,应按照其所参与的范围进行处罚。九被告人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酌情处罚。九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刘某某、薛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高**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对三被告人均可以从轻处罚。各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合议庭予以采纳。付某某的辩护人关于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合议庭不予采纳。高**、薛某某、孙某某的犯罪行为如不实施,该部分犯罪就不会发生,三人在此部分犯罪中所起的不是辅助或次要作用,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合议庭不予采纳。孙某某按公安机关人员要求电话通知薛某某,公安机关人员需要找其了解相关招生的情况。薛某某也按要求到公安机关人员指定的地点,但孙某某的行为尚不构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不具有立功表现,其辩护人关于孙某某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合议庭不予采纳。周*因犯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佟某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
二、被告人付某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
三、被告人王*甲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
四、被告人周峰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
五、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
六、被告人丛滨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
七、被告人高*甲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
八、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
九、被告人薛某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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