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刑法条目第378条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10-05 分类:在押人员法律知识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1.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司法解释

  4. 构成要件

  5. 认定标准

  6. 立案标准

  7. 量刑标准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是指在战时制造谣言、宣扬失败情绪、扩散各种危害作战利益、蛊惑军心、扰乱军心的流言蜚语,使部队丧失作战能力的行为。

造谣,是指编造或者散布不符合事实的信息并将其扩散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关于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是非军人,即除军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这是与本法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中规定的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犯罪的主要区别。

2.本条规定的行为,战时才构成犯罪。

3.行为人实施了造谣惑众的行为。“造谣惑众”,是指行为人制造谣言,或以虚构的情况在部队中进行传播,迷惑众人的行为,既包括行为人捏造事实,在部队中传播,也包括行为人将听说的谣言在部队中传播。

4.行为人制造散布的谣言足以扰乱军心或造成了扰乱军心的后果。“扰乱军心”,是指行为人通过传播虚假事实或谣言,在部队中散布怯战、厌战或恐怖情绪,造成军心不稳,斗志涣散,削弱战斗力。例如,夸大敌方某种武器的杀伤力,制造恐怖气氛;编造我军军需物资供应困难等。

5.犯罪对象必须是多数人。如果行为人只是向个别人散布谣言,没有引起众惑的后果,就不构成犯罪。

根据本条规定,对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的行为。武装部队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和其他参加的武装力量。敌情是指敌人的军事情况,包括敌军的作战计划、军事布防、部队组成、军种、番号、武器装备、军事设置、作战意图、军事行动等一切与作战有关的情况。

一、提供虚假敌情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战时乃是构成本罪在时间上的必备要件。不在战时而在平时,即使有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战时,是指国家宣布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受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二、提供虚假敌情的行为。所谓提供,是指采取各种方法将虚假的敌情告知武装部队,以让其知道。既包括书面的,又包括口头的;既可以当面提供,又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电报或由第三人代为转告而不当面提供。既可以是主动提供,也可以是武装部队向其询问时而予以提供。不论方式如何,只要提供的属虚假敌情,即可构成本罪。所谓敌情,是指与我为敌的一方的一切有关信息情报,主要是军事情报,但不限于军事情报。凡属于与敌人军事行动相关,能影响我军对敌方军事行动的正确判断,可能产生错误认识或采取错误行动的各种情况,如敌军的车辆调度、物资采供、新闻管制、装备情况、所处地理位置等有关军事、政治、经济、地理、科学技术方面的情况,都属于敌情的范畴。所谓虚假敌情,是指不符合真实情况的敌方情况。有的是无中生有,编造或谎报根本不存在的敌情而加以提供;有的是故意改变敌情内容,或严重歪曲或夸大、隐瞒敌方的情况。前者如将敌军没有退却而谎称退却,没有设置雷区、雷阵而谎称其有等;后者则如将雷区位置变更地点,看见敌军通过,知道其向东而谎称向西;故意夸大敌军人数、武器装备等。

三、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因提供虚假敌情而扰乱了部队的作战部署,干扰了部队的军事行动,破坏了指挥人员的作战计划和安排等。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作战利益。武装部队的作战利益,是我军实现其职能的保障,是国家利益的重要方面,关系着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人民的安危。战役、战斗的胜败,取决于指挥员全面掌握敌我双方真实情况基础上的决断。及时准确地掌握敌方兵力部署、武器装备等情况和有关动态,对于我方全面了解和正确估计敌我力量对比,调整作战部署,制定作战方案,以求克敌制胜,具有重要意义。若虚报敌情,武装部队就难以制订出符合客观实际的战略部署和行动方案,就会给部队招致危险,其后果不堪设想。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其犯罪动机有多种,如为邀功请赏而编造情报;因贪生怕死而夸大敌人的实力,为泄私愤等。

认定标准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以“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作为构要件。如果行为人是平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则不构成犯罪。除此以外,还应把握以下几点:

(1)是否实施了捏造事实的行为。如果没有捏造事实,而是散布有关我方不利的真实情况,即使扰乱了军心,也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所散布的是有关军事机密,如我军的伤亡人数、战役失利等情况,构成犯罪,应以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军人则以故意(过失)泄路军事秘密罪论处。

(2)是否针对军人散布,虽有捏造事实行为,但是仅在几个亲朋好友之间扩散,为显示自己消息灵通,实际也没宣扬、传播到军队的,则不应以本罪论处。

(3)是否是在战时捏造并扩散。不在战时而在平时,虽然捏造了一些事实,如编造军队首长偏私爱私,在转业安置、入党提干、提职调资等方面违法乱纪,造成人心浮动、军心不稳的,由于其与作战利益无关,亦不能以本罪论处。

(4)所造谣言内容是否足以扰乱军心。

二、区分本罪与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界限

两者在主观上都出于故意,在客观方面都有在战时向他人提供虚假事实的行为,区别在于:

(1)所涉及的内容不完全相同。本罪所捏造的事实既可以是有关敌人的情况,又可以是有关我方的情况;而后者行为只能是敌方的虚假情况。

(2)所扩散的对象不同。本罪所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军人;而后者一般则是向特定的武装部队机关、首长或专门收集情报的人员予以提供。

(3)对结果的要求不同。本罪属行为犯,行为人一实施造谣惑众行为,只要足以扰乱军心,即可构成本罪且为既遂;而后者为结果犯,只有提供虚假敌情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实际后果才可构成其罪。行为人捏造虚假敌情既向武装部队提供,又向不特定人加以扩散而扰乱军心的,宜以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而不实行两罪并罚。

三、划清本罪与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界限

两罪侵犯的同类客体、犯罪对象、主观方相同,在客观方面都可以通过造谣惑众方式实施,都可能产生军人逃离部队的危害后果。其主要区别:

(1)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武装部队战时宣传舆论秩序,后罪侵犯的是武装部队兵员管理秩序。

(2)犯罪构成的时间要件不同。本罪只能发生在战时,后罪可以发生在战时,也可以发生在平时。

(3)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一样。本罪的行为方式仅限于造谣惑众,后罪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造谣惑众行为,也可以是物质引诱等其他行为。

(4)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犯罪目的是扰乱军心,后的目的是促使军人逃离部队。

四、划清本罪与间谍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在战时实施造谣扰乱军心的行为,进行间谍活动,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间谍罪)论处。两罪虽然在客观行为方式上有相似之处但有着明显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战时部队的宣传舆论秩序,后罪侵犯的是国家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完全相同本罪仅限于造谣惑众,后罪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

(3)构成犯罪的时间条件不同。本罪以发生在战时为必备时间条件,平时不构成犯罪;后罪既可以发生在战时,也可以发生在平时。

(4)犯罪主体不同。本罪是除军人以外的一般主体,后罪可以是任意一般主体。

五、划清本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

两罪虽然在客观方面均可以造谣方式实施,主观方面均出于故意,但两者主要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战时部队的宣传舆论秩序;后罪侵犯的是国家政权的安全。

(2)犯罪间条件不同。本罪只能发生在战时,后罪既可以发生在战时,也可以发生在平时。

(3)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尽相同。本罪仅限于造谣惑众,后罪既可以是造谣,还包括其他方式(如诽谤等)。

立案标准

本罪为结果犯,行为人在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予以立案侦查。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导致我军贻误战机、扰乱作战部署、指挥失误、战斗失利、造成部队伤亡等情形。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

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378条规定,犯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78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重点打击谣言的制造者和极少数积极传播者。

战时散布、传播谣言,扰乱军心,有时参与的人较多,一定要牢牢把打击的重点,而对一般信谣传谣者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2.把握好本罪的犯罪情节。

“情节严重”,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勾结敌人造谣惑众的;在公开场造谣惑众的;散布谣言范围广的组织他人造谣惑众的;在紧要关头或者危急时刻造谣惑众的;谣言内容煽动性大的;因散布谣言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或者引起部队混乱、指挥失控人员逃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刑法条目第3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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