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35号
罪犯何老二,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5年5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654号刑事判决,认定何老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尚未追回的赃款人民币23600元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5日作出(2015)筑刑二终字第2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22年1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3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6年1月25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3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6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于2016年6月19日被查获持有二类违禁品火机,给予行政记过处罚,但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劳动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人民币23600元继续追缴均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老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但因该犯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因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消费超过贵阳片区监狱罪犯月均消费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何老二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何老二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36号
罪犯李元军,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3刑初31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元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8年8月4日起至2021年10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8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9年4月9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刑期间未受行政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劳动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11月30日获1个物质奖励;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元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根据余刑,建议对罪犯李元军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李元军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37号
罪犯刘传友,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4年1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花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传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9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4年7月24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8日经贵阳市中级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2019年6月3日经贵阳市中级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7月3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刑期间未受行政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劳动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传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刘传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刘传友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38号
罪犯罗平江,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9年6月14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21刑初92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平江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2月7日起至2022年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5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9年10月11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刑期间未受行政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劳动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平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因该犯对不满十二周岁儿童实施猥亵,犯罪性质恶劣,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罗平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罗平江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39号
罪犯汪习彬,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06年4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遵市法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民赔39920.36元,其中汪习彬承担50%,即19960.18元,与其他同案犯互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3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8月11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7年5月24日止);2011年12月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2014年1月24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6年2月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8年6月25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7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刑期间未受行政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劳动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19960.18元已缴纳(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汪习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习彬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汪习彬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40号
罪犯熊松勤,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9年5月29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1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熊松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6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9年10月11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刑期间未受行政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劳动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松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因其系涉恶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因其打架被扣45分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熊松勤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熊松勤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41号
罪犯杨德华,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8年8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1刑初39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德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黔01刑终字第7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9日起至2025年1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0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9年4月9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刑期间未受行政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劳动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德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德华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杨德华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42号
罪犯詹勇,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1年7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认定詹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29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詹勇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1年1月25日起至2024年1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8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4月11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7年6月2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8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刑期间未受行政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劳动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均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詹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犯十年以上抢劫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詹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詹勇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43号
罪犯刘奉高,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5刑初390刑事判决,认定刘奉高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2025年3月30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8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9年4月9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刑期间未受行政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劳动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因考核期内有违规行为,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奉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幅度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刘奉高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刘奉高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44号
罪犯李再鸿,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8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21刑初28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再鸿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2025年12月10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4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9年4月9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刑期间未受行政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劳动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再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侵犯未成年人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李再鸿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李再鸿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45号
罪犯唐兴华,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6年1月13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贞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兴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唐兴华犯罪所得人民币3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黔23刑终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22年7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2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2016年10月31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及监狱组织的教育活动。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赃款3200元已全部履行(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兴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幅度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唐兴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唐兴华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46号
罪犯李兵,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7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21刑初32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违法所得30300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22年8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5日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9年6月4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及监狱组织的教育活动。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元、违法所得30300元继续追缴均已履行(附收据和法院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该犯系涉恶类罪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李兵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李兵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47号
罪犯陈啟忠,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案罪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42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23年10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8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2016年3月23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现刑止日期2023年6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及监狱组织的教育活动。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啟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该犯有犯罪前科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陈啟忠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陈啟忠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48号
罪犯尹富强,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2年6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花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尹富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2025年3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1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3年3月12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11月二十六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刑止日期2023年11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及监狱组织的教育活动。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综合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尹富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幅度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尹富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尹富强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49号
罪犯韦海波,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2年8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认定韦海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2年5月14日起至2024年5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2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12月7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5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止日期2022年12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及监狱组织的教育活动。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附收据),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海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该犯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因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消费超贵阳片区监狱平均数,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韦海波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韦海波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50号
罪犯史洪顺,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5年1月6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纳刑经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史洪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24年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0日送白云监狱,2015年4月23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年6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现刑止日期2023年1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及监狱组织的教育活动。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史洪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消费超贵阳片区监狱平均数,从严扣减一个月,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幅度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史洪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史洪顺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51号
罪犯符开显,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1年4月14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威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符开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民赔人民币31569.86元。刑期自2010年12月2日起至2025年12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24日送贵州省金华分流中心,2011年6月15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6年9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现刑止日期2023年1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及监狱组织的教育活动。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1569.86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符开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该犯有犯罪前科从严扣减一个月,因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消费超贵阳片区监狱平均数,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符开显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符开显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52号
罪犯易德才,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4年3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法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认定易德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2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23年4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3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5年5月21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止日期2022年10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及监狱组织的教育活动。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赃款700元均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易德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犯十年以上抢劫罪从严扣减一个月,2020年4月因打架被扣45分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易德才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易德才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53号
罪犯郑应国,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06年6月1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遵市法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应国犯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遵义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8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复字第40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遵市法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犯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8月24日送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8月15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7月13日起至2029年7月12日止);2014年1月24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2月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25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起止:2025年9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及监狱组织的教育活动。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应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犯十年以上放火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郑应国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郑应国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54号
罪犯郭玉华,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6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31刑初131号刑事判决,认定郭玉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1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9年4月9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及监狱组织的教育活动。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技能培训。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玉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郭玉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郭玉华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55号
罪犯雷应志,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9年5月6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23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雷应志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4日作出(2019)黔01刑终4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7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2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9年12月5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接受“三课”教育改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雷应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幅度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雷应志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雷应志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56号
罪犯黎俊,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9年7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1刑初336号刑事判决,认定黎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黔01刑终6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21年10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0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9年12月5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接受“三课”教育改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黎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三个月,根据余刑,建议对罪犯黎俊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黎俊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57号
罪犯刘朝富,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8年2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3刑初23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朝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6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8年7月3日调入都匀监狱服刑,2018年8月13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接受“三课”教育改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朝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该犯有犯罪前科从严扣减一个月,2019年9月因打架被扣65分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刘朝富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刘朝富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58号
罪犯林耿锋,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17日,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22刑初95号刑事判决,认定林耿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28年3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8日送凯里监狱服刑,2018年3月6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接受“三课”教育改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判决内注明扣押银行卡卡内存款875.2元、现金人民币1800元,附收据17324.8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林耿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耿锋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林耿锋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59号
罪犯袁付银,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红少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袁付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17日起至2023年3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0日送贵州省遵义新收分流中心服刑,2013年2月4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现刑止日期:2022年10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接受“三课”教育改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获1个综合记功转换2个表扬兑换2个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共获得6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袁付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犯十年以上抢劫罪从严扣减一个月,2018年7月因私自超越警戒线外区域到其他监区劳动现场被扣65分,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袁付银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袁付银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60号
罪犯杨艳均,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05年10月2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毕中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艳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月9日送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8月15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7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26日起至2027年1月25日止);2010年12月6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2012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2015年1月26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7年3月21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现刑止日期:2022年7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接受“三课”教育改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剩余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得1个物质奖励;共获得8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艳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财产刑判项未履行且消费超监狱平均数从严扣减一个月;因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扣减二个月,建议对罪犯杨艳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杨艳均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61号
罪犯杨智清,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3刑初159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智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2018)黔01刑终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23年4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3日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9月5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能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思想教育成绩91分,技术教育成绩7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智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杨智清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杨智清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62号
罪犯李洪吉,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7年8月9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3刑初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洪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民事赔偿35259.76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7)黔23刑终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2024年4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6 日送太平监狱服刑,2018年4月2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能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思想教育成绩91分,技术教育成绩7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35259.76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因该犯系涉恶势力团伙首要分子,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洪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该犯系涉恶类罪犯从严扣减一个月, 2020年5月因打架被扣45分从严扣减一个月,因该犯系涉恶类罪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从严扣减一个月,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李洪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李洪吉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63号
罪犯邓红星,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9年3月12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02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邓红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9)黔04刑终字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8 日送太平监狱服刑,2019年11月8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能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思想教育成绩86分,技术教育成绩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红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六个月,综合该犯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从严掌握幅度。建议对罪犯邓昌龙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邓红星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64号
罪犯黄明文,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201刑初75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明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7)黔02刑终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25年8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5日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7年4月27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二、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能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思想教育成绩96分,技术教育成绩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明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因其系毒品再犯从严扣减一个月、2020年7月因打架一次被扣65分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黄明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黄明文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65号
罪犯罗发贵,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4年9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897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发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4年4月7日起至2023年4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3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4年12月26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9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1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能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思想教育成绩75分,技术教育成绩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发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根据余刑,建议对罪犯罗发贵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罗发贵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66号
罪犯安云,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9年6月26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02刑初365号刑事判决,认定安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9日送太平监狱服刑,2019年11月8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能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思想教育成绩91分,技术教育成绩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安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2020年5月因打架一次被扣65分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安云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安云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67号
罪犯谢进泽,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2年5月10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谢进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终字第000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10日起至2024年7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9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2年11月9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2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能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思想教育成绩94分,技术教育成绩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该犯服刑期间多次违规、劳动欠产被扣分,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进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该犯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谢进泽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谢进泽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68号
罪犯颜波,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2年7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颜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连带民事赔偿二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2日起至2024年7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0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3年6月24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8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悔罪;能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思想教育成绩89分,技术教育成绩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判决内注明履行4000元,附收据16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个,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剩余积分兑换表扬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颜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波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颜波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69号
罪犯文瑞,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5年2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县法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认定文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刑期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6日送忠庄监狱服刑,2015年5月22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2019年9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3月3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综合表现为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9000元已履行(附收据),涉案赃款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文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有犯罪前科,从严扣减一个月;因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且消费超贵阳片区监狱平均数,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文瑞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文瑞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70号
罪犯郑芳,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9年6月11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02刑初213号刑事判决,认定郑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22年1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8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9年11月8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综合表现为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二、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因该犯系侵犯未成年少女,性质恶劣,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郑芳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郑芳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71号
罪犯杨开涛,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09年2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汇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开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9日作出(2009)遵市发刑二终字第7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9月27日起至2027年9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13日送忠庄分流中心服刑,2009年6月24日调入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8月15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3月26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2014年5月9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2016年3月31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8年5月31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2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综合表现为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部分履行1000元(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获表扬1个;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1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表扬1个;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共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至5个月,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开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系十年以上绑架罪从严扣减一个月,犯十年以上抢劫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因两罪十年以上从严扣减一个月,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幅度至5个月,建议对罪犯杨开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杨开涛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 172号
罪犯朱勇见,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7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5刑初213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勇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24年2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0日送太平分流中心服刑,2019年4月10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综合表现为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勇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该犯侵犯未成年幼女,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朱勇见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朱勇见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73号
罪犯张青权,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2年3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青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2)筑刑一终字第12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24日起至2024年9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5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3年1月11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6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8年8月8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2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综合表现为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青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2018年1月因打架被扣45分,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张青权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张青权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74号
罪犯杨仕和,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8年5月18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02刑初16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仕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2028年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1日送太平新收分流中心,2018年9月4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综合表现为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仕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该犯2019年7月因打架一次被扣65分从严扣减一个月,因其犯十年以上抢劫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因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消费超贵阳片区监狱平均数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杨仕和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杨仕和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75号
罪犯汤勇,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5年7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汤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连同前罪余刑二十六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民赔7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8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4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6年2月29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6月因打架受到禁闭处分,之后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7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获1个物质奖励;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因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消费较高,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汤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该犯狱内又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 2020年1月因打架被扣45分从严扣减一个月,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汤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汤勇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76号
罪犯蒋泽飞,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2刑初145号刑事判决,认定蒋泽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6年5月22日起至2025年5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7日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7年4月27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8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综合表现为认罪悔罪、遵守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蒋泽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该犯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大,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蒋泽飞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蒋泽飞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77号
罪犯陈兵兵,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4年5月19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县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兵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退赔39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3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23年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7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4年12月26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8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5年2月15日受警告处罚;2015年5月14日受到禁闭处罚;2016年1月5日受到禁闭处罚;2016年2月14日受到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教育活动和“三课教育”;思想教育67分;技术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均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兵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刑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2019年5月因顶撞干警一次被扣65分从严扣减一个月,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陈兵兵予以减刑个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陈兵兵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78号
罪犯龙安林,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初50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安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24年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8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8年5月8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教育活动和“三课教育”;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安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刑九个月,因该犯性侵未成年少女,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龙安林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龙安林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79号
罪犯闯问,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8年4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3刑初1651号刑事判决,认定闯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30年5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3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8年9月5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教育活动和“三课教育”;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7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均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杨;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闯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刑九个月,因其犯十年以上抢劫罪从严扣减一个月;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消费超贵阳片区监狱平均数从严扣减一个月;2018年9月因打架一次被扣65分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闯问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闯问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80号
罪犯罗绍勇,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9年6月11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02刑初258号刑事判决,认定罗绍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22年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0日送太平监狱服刑;2019年10月12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教育活动和“三课教育”;思想教育66分;技术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绍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绍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罗绍勇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81号
罪犯王祖乾,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花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祖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2月11日起至2026年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8日送忠庄监狱服刑,2013年3月13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1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教育活动和“三课教育”;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赃款36952元均未履行(在分监区合议之后,科务会之前积极履行了罚金1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兑换物质奖励一次;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祖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刑九个月,因其犯十年以上抢劫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因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消费超贵阳片区监狱平均数从严扣减一个月;因在考核周期内被行政处罚,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王祖乾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王祖乾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82号
罪犯罗天志,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威刑初字第301号,认定罗天志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合并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2026年5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1日送忠庄监狱服刑,2015年7月22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2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教育活动和“三课教育”;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 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天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刑九个月,因该犯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从严扣减一个月;2019年10月因散布反改造言论一次被扣65分,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罗天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罗天志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83号
罪犯卢军,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1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2刑初370号刑事判决,认定卢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2022年8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7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9年3月8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教育活动和“三课教育”;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卢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军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卢军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84号
罪犯胥世航,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03年8月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遵市法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胥世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43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6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585号刑事判决,认定胥世航犯故意杀人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2月3日送忠庄监狱,2004年1月17日调入遵义监狱,2018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5月1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6年11月19日止);2011年8月31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3年7月4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2015年9月15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8年3月9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至2022年1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够超额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附带赔偿4300元,由法院执行1427元,剩余2873元原告自愿放弃,不再追偿。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物质奖励;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胥世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犯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罪,从严扣减一个月,根据余刑,建议对罪犯胥世航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胥世航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85号
罪犯赵中贵,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1661号刑事判决,认定赵中贵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述。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7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24年5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8日送白云监狱,2016年9月23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至2023年9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够超额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中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消费超贵阳片区监狱平均数,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赵中贵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赵中贵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86号
罪犯韩杰,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7年3月10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23刑初第198号刑事判决,认定韩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赔犯罪所得。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黔01刑终第5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25年5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2日送白云监狱,2017年10月9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够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退赔犯罪所得110万元已退赔32.2万元发还被害人俱领(判决内注明),未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韩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消费超贵阳片区监狱平均数,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韩杰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韩杰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88号
罪犯赵明贤,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0年4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云法刑初字第600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明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7日起至2023年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4日送白云监狱,2010年7月16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至2022年7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够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物质奖励;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物质奖励;共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因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虑其狱内消费过高,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明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赵明贤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赵明贤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89号
罪犯崔正州,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4年8月26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息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崔正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2023年4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4日送贵阳新收分流中心,2014年12月26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2019年9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至2022年3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够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已履行(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崔正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该犯可以减刑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根据余刑,建议对罪犯崔正州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崔正州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90号
罪犯付直国,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2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市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付直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含已先赔付的10000元)。刑期自2012年1月17日起至2027年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日送白云监狱,2013年4月7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至2025年8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够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含先行赔付的10000元),未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付直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直国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付直国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91号
罪犯黄翔,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2年2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花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黄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总和刑期十二年零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24年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8日送都匀监狱,2012年8月14日调入都匀监狱,2018年8月13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9日经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7年12月24日经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至2022年10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够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部分履行2000元(附收据),违法所得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消费超贵阳片区监狱平均数,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黄翔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黄翔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92号
罪犯尹良军,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06年4月1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遵市法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尹良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9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2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7月5日送入遵义监狱,2018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4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26年10月9日止);2011年12月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2015年1月26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7年3月21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至2022年10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够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0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尹良军在服刑改造期间,基本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该犯犯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罪,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尹良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尹良军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93号
罪犯黄善祥,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善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民赔共计53474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2011)黔高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1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20日送白云监狱,2011年6月15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减刑后刑至2022年6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够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3474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物质奖励;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善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掌握幅度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黄善祥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黄善祥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94号
罪犯赵江,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5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01刑初305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终4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 2022年4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5日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9年10月12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刑期间未受行政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附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赵江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95号
罪犯罗绍银,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9年6月11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02刑初258号刑事判决,认定罗绍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0日送太平监狱服刑,2019年10月12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刑期间未受行政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绍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绍银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罗绍银卷宗材料。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羊监减字196号
罪犯向安羽,男,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2016年3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03刑初390号刑事判决,认定向安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218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黔01刑终4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 2022年12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3日送白云监狱服刑,
2016年8月23日调入羊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5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刑期间未受行政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责令退赔人民币2182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向安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该犯系累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因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消费超贵阳片区监狱平均数,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向安羽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7月26日
附:罪犯向安羽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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