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淫秽表演罪-刑法条目第365条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9-30 分类:在押人员法律知识

组织淫秽表演罪

组织淫秽表演罪

  1. 组织淫秽表演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司法解释

  4. 构成要件

  5. 认定标准

  6. 立案标准

  7. 量刑标准

  8. 钱某某组织淫秽表演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9. 任*、邱*甲组织淫秽表演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10. 被告人杨*、李*、陈某某犯淫秽表演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组织淫秽表演罪

组织淫秽表演罪(刑法第365条),是指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

本条是关于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的犯罪和刑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罪,必须具备以下两方面条件:1.犯罪主体是淫秽表演的组织者,有些可能是专门从事组织淫秽性表演的组织者,类似“穴头”;有些就是酒吧的老板,为招揽生意而组织淫秽性表演。表演者不构成本罪,对表演者应采用教育和行政措施使其认识错误,从事正当的生产活动。对于既是组织者又是表演者的,应按照组织者处理。对于明知他人组织淫秽表演,仍为其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按照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共犯处理,应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处罚。对于为组织淫秽表演活动卖票或者进行其他服务性活动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对于犯罪团伙、集团的成员应当按共犯处理,对于犯罪分子雇用的服务员,一般可不按照犯罪处理。2.行为人实施了组织淫秽表演的行为。行为人所雇用的演员的多少以及观众的多少,一般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而应作为犯罪的情节考虑。实践中,这些淫秽表演大多以牟利为目的,但也有个别情况下,不是以牟利为目的。不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是指组织他人当众进行淫秽性的表演。其中“组织”是指策划表演过程,纠集、招募、雇用表演者,寻找、租用表演场地,招揽观众等组织演出的行为。“淫秽表演”是指关于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表演,如进行性交表演、手淫口淫表演、脱衣舞表演等。根据本条规定,对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是指多次组织淫秽表演、造成非常恶劣影响,以暴力、胁迫的方式迫使他人进行淫秽表演以及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等严重的情节。对情节严重的,本条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践中应注意的是,在聚众进行淫乱活动中,也经常出现由数人作性交表演,其他人观看的情况,这种表演属于聚众进行淫乱的一部分,对于这种行为,应按照本法关于聚众淫乱罪的规定来处理。

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治安秩序。在社会上组织淫秽表演对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组织淫秽表演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淫秽表演者,可以是女人,也可以是男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当众进行色情淫荡、挑动人们性欲的形体或动作表演。组织他人,表现为招揽安排表演人员、时间、场次、地点、编排动作节目等。当众进行,一般是指三人以上。淫秽表演,是指进行色情淫荡、挑动人们性欲的形体、动作表演,如裸体展露、裸体表现性情欲、性欲的各种形态、动作、模拟性动作等。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地,经常地组织淫秽表演;虽然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是淫秽表演的组织者。而非表演者,在实践中一般是文化娱乐场所、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如歌厅、舞厅、夜总会的老板。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所谓故意,即明知淫秽表演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仍然在社会上传播。实践中多为招揽顾客,进行盈利活动。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实施了组织淫秽表演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认定标准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要划清淫秽表演与夹杂有一些色情内容的表演的区别。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从内容上看,淫秽表演无所谓故事情节,整体上是淫秽内容。夹杂色情内容的表演,一般有表现的主题,有一定的故事情节,只是在表现某一剧情时有一些色情内容;从表现方式上看,淫秽表演是赤裸裸的表演性行为、暴露生殖器。而夹杂有淫秽内容的表演,在表现性行为时,往往比较含蓄,有所遮掩,不暴露性器官;从给人的感受上看,淫秽表演只带给人以性欲刺激,夹杂有色情内容的表演主要使观众感受全剧的主题,而不仅仅是获得情欲上的刺激。

二、一罪与数罪

如果行为人组织淫秽表演是为了吸引嫖客,以达到组织卖淫的目的,则两行为之间存在着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论处。

三、划清本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划清本罪与聚众淫乱罪的界限

两罪在客观方面有交叉,都可以包括淫乱的行为;在主观方面也都是出于故意。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行为方式有差异。组织淫秽表演罪的表演方式多种多样,除了淫乱的性交以外,还包括裸体舞、脱衣舞等;相比之下,聚众淫乱罪的行为方式则较为单一。

(2)犯罪主体不同。组织淫秽表演罪只处罚淫秽表演的组织者,而对于淫秽表演者不以犯罪论;聚众淫乱罪处罚的则是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

(3)犯罪主观目的不同。组织淫秽表演罪的行为人组织淫秽表演的目的是让其他人(观众)观看、收听,而且行为人还往往具有牟利的目的;聚众淫乱罪的行为人则具有满足精神上空虚的目的。

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行为人在聚众淫乱的程中组织淫秽表演的情形。由于行为人组织淫秽表演的目的是挑逗观看者的性欲,而为随后或者同时进行的聚众淫乱营造氛围,所以此种情况应该定为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行为人组织聚众淫乱活动的同时又组织他人行观看的,此种情况下,行为人虽有两个犯意,但只符合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构成,因为,若将聚众淫乱的行为单独抽出,则组织淫乱表演罪中,仅有组织观众的行为无以成立犯罪而即使没有组织观看的行为,则行为人已单独地构成聚众淫乱罪,结合两方面考虑,宜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定罪。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86条规定,以策划、招募、强迫、雇用、引诱、提供场地、提供资金等手段,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组织表演者进行裸体表演的;

2.组织表演者利用性器官进行诲淫性表演的;

3.组织表演者半裸体或者变相裸体表演并通过语言、动作具体描绘性行为的;

4.其他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365条规定,犯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36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365条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是对本罪从重处罚的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多次组织淫秽表演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进行淫秽表演的;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的;观看人数多、表演时间长,表演内容极其淫荡的;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钱某某组织淫秽表演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组织淫秽表演罪-刑法条目第365条

审理经过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从2014年10月12日晚开始,在练伟军、廖**(均另案处理)联系和指使下,被告人钱某某安排关*在其负责的“某某音乐会”酒吧舞台进行淫秽表演。2014年10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钱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硬盘录像机一台,在录像机硬盘内发现记录有“某某音乐会”酒吧大厅淫秽表演的视频文件12个,经鉴定,均属于淫秽物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人刘*、关*、周**、赵**、冷*、梁**、梁**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及物证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视频截图照片,抓获经过及户籍资料,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及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是在他人的安排指使下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涉案的录像机应予没收。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钱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依法扣押的硬盘录像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任*、邱*甲组织淫秽表演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邱*甲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及其辩护人邓**、被告人邱*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被告人任*担任龙岩市新罗区“环球国际娱乐会所”总经理,管理会所的全面工作。同年6月3日,被告人任*与覃*(另案处理)签订《合作协议》,提供该会所KTV二楼的包厢并让覃*承包经营“真空”、“跳脱衣舞”等淫秽表演。经营期间,被告人邱*甲伙同其他工作人员等多次为到该KTV消费的客人介绍并安排杨*“跳脱衣舞”表演和女服务员进行“真空”表演,并指使KTV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放风。2014年9月3日晚23时许,公安人员在该会所217包厢现场抓获正在跳脱衣舞表演的杨*和观看人员。2014年9月15日,民警到该会所抓获被告人任*,同日,被告人邱*甲在龙岩火车站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任*、邱*甲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以及侦查机关提取的《合作协议》等书证,证人董*、池*、林**、曾*、丘*、陈*等人的证言,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提取的录像资料,被告人任*、邱*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为他人组织淫秽表演提供场地并进行管理,被告人邱*甲为他人组织淫秽表演提供帮助、介绍安排表演者,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任*辩称:其与覃*签订合同时是正常的合作协议,是覃*私自违反合同约定安排淫秽表演。其辩护人的意见是:1、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被告人任*没有指使或授意覃*经营淫秽表演,是覃*自作主张经营该项目的。证人即“脱衣舞”表演者杨*的陈述是2014年6月28日才到龙岩市新罗区,而覃*从2014年6月3日开始承包“环球国际娱乐会所”二楼KTV包厢,当时没有“跳脱衣舞”表演项目。因此,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让覃*承包经营“真空”、“跳脱衣舞”与事实不符。2、被告人任*作为会所的总经理,存在放任该会所二楼KTV包厢“真空”、“跳脱衣舞”行为的发生,是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任*犯罪情节较轻,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首先,被告人任*受聘担任该会所的总经理,但二楼KTV包厢已经承包给覃*,且王**担任该会所管理KTV包厢的总经理,覃*、王**的责任比任*更大。其次,“跳脱衣舞”表演发生在KTV包厢里,并未在社会群众中造成广泛的不良影响,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4、被告人任*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5、被告人任*属于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任*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邱**辩称:其没有介绍、安排女孩子表演,没有为其提供帮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人任*担任龙岩市新罗区“环球国际娱乐会所”总经理,管理会所的全面工作。同年6月3日,被告人任*与覃*(另案处理)签订《合作协议》,提供该会所KTV二楼的包厢,让覃*承包经营“真空”、“跳脱衣舞”等淫秽表演。经营期间,被告人邱*甲作为工作人员伙同其他工作人员等多次为到该KTV消费的客人介绍并安排杨*“跳脱衣舞”表演和“真空”表演,并指使KTV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放风。2014年9月3日晚23时许,公安人员在该会所217包厢现场抓获正在跳脱衣舞表演的杨*和观看人员。2014年9月15日,民警到该会所抓获被告人任*,同日,被告人邱*甲在龙岩火车站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抓获经过证明,证实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邱*甲在龙岩火车站广场被抓获;同日被告人任*在其办公室被书面传唤。

2、户籍证明、前科记录,证实被告人任*、邱**的年龄、身份等基本情况,无犯罪前科记录。

3、提取笔录、合作协议、营业执照,证实公安民警向被告人任*提取合作协议和营业执照各一份,合作协议系2014年6月3日被告人任*作为甲方与覃*签订协议,聘请覃*担任VIP部经理。合同内要求覃*在推出新的游戏项目和运营模式前,须经得甲方董事会的同意和允许后方可推行,甲方负责协调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关系,尽可能给覃*方一切经营上的便利及安全保障。覃*按一定比例进行提成,台费全部归覃*所有,收取的包厢费20%返还给甲方。

4、现场笔录、现场相片、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在“环球国际娱乐会所”二楼217包厢检查发现一名女性叫杨*,正在裸体表演,同时有三名男子正在观看,杨*跳衣舞时脱下的衣物、现场情况。同时扣押杨*的连衣裙、黑色手套等物。向被告人邱*甲扣押两部手机。

5、邱*甲手机通话记录,证实自2014年8月4日到8月30日,邱*甲(1315812)与杨*多次通话,时间为下午的晚上、半夜。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林*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3日晚上8点左右,其和王**、张*等人在登高西路丰华商城旁边吃饭,吃完饭后其和王**、张*三个男的就去体育公园国际环球娱乐会所217包厢唱歌。一到包厢,就有妈咪带了三个小姐进来,其三个人一人一个。过了半小时,进来一个女的,三个小姐和公主就先后出去了,然后这个女的就开始表演,边表演边脱外上衣,有时候在电视旁边的墙上扭来扭去跳舞,有时候在地板上滚来滚去,在表演期间边表演边脱裙子,然后脱内衣,短裤还没有脱,警察就来了。

证人林*乙辨认出淫秽表演的女子。

2、证人黄*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3日晚上10点多钟,其和林**及张*三人一起去环球国际娱乐会所。二楼有一个女的经理,带其三人到217包厢,那个女的还安排了一个跳舞女进来。这个跳舞女进来,把音乐打开独自跳舞,边跳就把上衣的衣服脱掉,几分钟后警察就进来了。

证人黄*辨认出淫秽表演的女子。

3、证人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3日晚,其和朋友林*乙以及一姓黄的四川男子一起去唱歌,三人到二楼的一个包厢唱歌、喝酒。有一个穿黑衣服的“妈咪”带了三个穿白色裙子的小妹来陪酒,包厢内有一个穿红色衣服的女孩子帮点歌。玩了一个多小时,其酒量不行,就在沙发上睡了一会,后来被包厢里的音乐震醒了,醒来发现三个陪酒的小妹、穿红衣服的点歌小姐都不见了,多了一个不认识的男子,还看到一个小姐已经将胸罩脱掉,穿着短裤在跳舞,过一会儿警察就来了。

证人张*辨认出淫秽表演的女子。

4、证人杨*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6月28日其到龙岩市新罗区,通过朋友介绍,有客人需要时,就会打电话叫其过去上班。其进包厢后,根据客人需求,陪客人喝酒、跳舞,客人高兴了,就会过来把其衣服脱掉,然后一起跳,跳完后就自己穿上衣服。9月3日,其接到“思雨”(艺名,会所经理,负责定房间)的电话到该会所,说有客人要看跳脱衣舞,其就到二楼的217包厢,里面有三个男性客人,其边脱边跳,开始有用挑逗性的肢体动作表演,只剩下内裤时,警察就进来了。在警察来的之前,该场所有一个保安(指邱*乙)进来叫其先离开,说完警察就来了。一般其不用跟客人讲价钱,叫其去跳舞的人都已经讲好价钱,其只要去表演,表演结束后,客人就当场付钱,其拿完钱后就离开。期间,有“思雨”、“辣椒”、“舒心”(均为女性)和“阿信”、“阿魁”、“大伟”、“天浩”(均为男性)等人根据客人需要,叫其到该会所跳脱衣舞,其在新罗区“环球国际”会所跳脱衣舞四十来次。

证人杨*经辨认,指认张*、林**、黄*为案发当晚观看表演的男子;邱*甲为其所说的“阿*”,“阿*”有打电话叫其到会所跳脱衣舞表演。

5、证人董*的证言,证实环球国际娱乐会所是龙岩**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林*是公司的执行董事,任*是整个会所包括KTV和水疗的老总,王**是该会所KTV一二楼的总经理,外号“阿晨”的人是KTV的承包者。任*是老总,最清楚公司的运营模式。二楼有25个包厢,有10个包厢承包给别人,听说有做“真空”、“脱衣舞”表演。“真空”表演的时间较长,跳“脱衣舞”二个月左右。

证人董*经辨认,池*为会所一、二楼主管人员,覃晨是承包二楼包厢人员,杨*就是“王一峰”,林*是执行董事,任*就是会所的董事。

6、证人邱*乙的证言,证实其2014年6月应聘到“金牌汇环球国际娱乐会所”上班,月工资2800元,是少爷,相当于服务员,负责给客人发毛巾,送果盘、小菜等。少爷由主任来管理,主任是姓熊,主任由经理管理,公主、小姐和妈咪是如何管理其不知道,但妈咪是负责营销,主要是向客人介绍陪侍小姐和介绍“脱衣秀”和“真空”表演。“妈咪”有男有女,其知道的是4个,“阿信”、“舒心”、“阿魁”、“思雨”,这些“妈咪”都有叫其在跳脱衣舞时站岗望风。9月3日晚,妈咪“思雨”打电话给其说“217包厢要跳脱衣舞,你过来帮忙站岗。”其就到217包厢,当时包厢内坐了三个男的,几分钟后,“妞*”(指杨*)进了包厢,其就站在包厢门口站岗。在跳了两三分钟后,听到声音很大,其想可能出事了,就进入包厢想通知杨*和客人外面出事了,但警察就来了。

证人邱*乙经辨认,“妞妞”是指杨*,是跳脱衣舞的人;张**就是“思雨”、韦**就是“舒心”、邱*甲是“阿*”、孟**是“阿信”,他们都是妈咪。

7、证人池*的证言,证实其从2014年6月3日开始在曹**育公司环球国际娱乐会所上班,负责一、二楼的服务部经理。会所一楼都是普通包厢,二楼是消费比较高的包厢,有坐台小姐和客户娱乐互动,其在会所二楼包厢看到进行“脱衣舞”表演,有二个月左右。如果客人需要“脱衣舞”表演,由二楼的管理人员负责联系,将跳“脱衣舞”表演的小姐安排到包厢里表演。二楼是一个叫“阿*”的男子承包了10个包厢专门搞脱衣舞表演,目的是让环球国际娱乐会所生意更好些。二楼的一些“妈咪”有男有女,外号叫“舒心”、“辣椒”、“思雨”、“淼淼”、“阿信”、“阿*”,他们的主要职责是招揽顾客,如果顾客有需要,就会安排跳脱衣舞的女子来为顾客表演脱衣舞,以及“真空”服务游戏的女子也会安排。杨*、覃*、任*他们每天下午15时左右都在办公室,晚上都在“环球国际娱乐会所”KTV办公室。其是一二楼楼面经理,每天晚上都要向他们汇报KTV运行的情况,所以知道他们几乎每天都在KTV的接待室里。

证人池*经辨认,指认董*是会所管理人之一,股东之一,邱*甲外号“阿*”,是在新罗区“环球国际娱乐会所”的“妈咪”之一,任*是总经理,覃*就是“阿*”。

8、证人林*甲(龙岩**有限公司出纳)的证言,证实龙岩**有限公司下设“国际环球娱乐会所”等两个公司,陈*是法人,股东有陈*、林*等。“王**”负责管理,后生病回家,现会所由任*负责管理,会所现场管理人员有8人,分别叫池*、张**、游**等人,收银员有陈*、丘*以及一姓曾的女子,“少爷”的工资是承包的,“公主”和坐台小姐没发工资,她们收取客人的小费,具体多少人不清楚。其本人是负责收取当天的现金,其他的不管,而且是白天上班。公司有将部分包厢租用给他人,包厢小姐、公主由租用人自己负责安排,公司只提供酒水、食品及包厢,按一定比例抽成。公司出租了10个包厢,主要在二楼(201号-220号),承租方优先使用这10间包厢。这些包厢是总经理任*租给一个叫覃*的男子,公司的股东和经理知道这事。

9、证人曾*的证言,证实其是“金牌汇环球国际娱乐会所”的收银员,8月1日开始上班,月工资2300元,收银员有3人,服务部经理叫池*,池*和董*是高管(主要负责人),“少爷”、“公主”有好几个,保安也有好几个,以及几个坐台小姐,坐台小姐有统一的制服,偶尔有穿便服。该会所包厢里也有做“游戏的”,是包厢里的音乐比较大,其有听同事说里面有“做游戏的”,猜可能是陪客人喝酒,给客人摸什么的。

10、证人丘*的证言,证实其在龙岩市新罗区环球国际娱乐会所做收银员,4月中旬上班,月工资2500元。其在收银的时候听客人说里面有“脱衣舞”表演,大概有两个月的时间,该表演是另外收费的,由主管在收,现金结账,具体如何收不知道。会所的高管是董*,负责环球国际所有事务,员工有事情都找董*解决。包厢里是主管在收费,主管收费后再来收银员这边,收银员把费用记账,包厢的主管有“钟**”、“李**”、“熊**”,负责在包厢里向客人买单。主管有一个叫池*经理,是专门负责一、二楼的服务部经理。

11、证人陈*的证言,证实其从6月10日开始在曹溪体育公园环球国际娱乐会所做收银员,月工资2500元。VIP包厢由“公主”负责,现金是“公主”直接拿到收银员这边,刷卡是由“公主”把POS机拿到包厢里直接刷卡,普通包厢由楼面主管负责收钱。会所的总经理是任*,现场管理人员有池*,是一、二楼的主要负责人,是一楼服务部经理,具体管理公主和少爷,楼面主管是“熊奕龙”、“李**”、“钟龚华”。坐台小姐由总监也就是“妈咪”负责。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任*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龙岩市新罗区环球国际娱乐会所是龙岩**有限公司下属的一个公司,其是龙岩市新罗区环球国际娱乐会所的老总,负责会所的KTV和水疗两大部分。会所的KTV的总经理是对外叫“王**”的男子,实际名字叫杨*。二楼的KTV有10个包厢承包出去,租给“阿*”经营生意。跳脱衣舞是在“阿*”承包的包厢内表演,其听“王**”讲过这种游戏,后来又有听顾客、员工说过,在朋友到KTV玩的时候也看到过这种表演。

被告人任*辨认出林*、池*、董*、覃*。

2、被告人邱**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其于6月上班,月工资3000元,是会所订台人,负责帮客人定一、二楼包厢,会所有组织“真空”和脱衣舞表演,“妞*”是公司的小姐,是包厢内跳脱衣舞的,“舒心”、“思雨”是公司的订台人,邱*乙是少爷。在其手机里显示“妞*脱”的名称(手机号为1869690),该人是指杨*,并有联系过三次左右。

被告人邱*甲经辨认,指认邱*乙,孟**为“阿信”,杨*为“妞*”。

(四)现场笔录及照片

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9月3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环球国际娱乐会所”二楼217包厢,检查发现门口处有一名男子(邱某乙)站着,包厢内有一名女性(杨*)裸体进行表演,同时有三名男子(张*、林**、黄*)正在看该女子表演。检查中发现包厢内的沙发上有黑色连衣裙一条、粉色内裤一条、黑色文胸一件及黑色裤袜一条。(上述物品为杨*表演脱衣舞时脱下的衣物)。

(五)视听资料

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说明及录像资料,证实长达15分钟左右的一女子(指杨*)脱衣舞表演,并与一男子一起互动表演。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邱*甲伙同他人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本案有被告人任*提供的协议书以及证人董*、池*、林**的证言,证实进行脱衣舞表演的包厢是覃*承包的,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是被告人任*指使、授意覃*组织淫秽表演还是覃*私自违反合同组织淫秽表演;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任*作为“环球国际娱乐会所”的总经理,明知覃*承包的包厢内组织淫秽表演,放任不管,继续为其提供场所。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任*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任*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证人杨*、邱*乙、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均证实被告人邱*甲系“环球国际娱乐会所”的“妈咪”之一,联系女子,为客人安排淫秽表演,证人证言能与被告人邱*甲的手机通话清单相互印证。被告人邱*甲辩解其没有介绍、安排女孩子表演,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邱*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系初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任*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

二、被告人邱*甲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14日止)。

三、随案移送:lenovo手机(号码为13178155812)一个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光盘三张系视听资料,随案存查。T-smart手机一个,系个人物品,予以归还被告人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被告人杨*、李*、陈某某犯淫秽表演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4)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李*、陈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李*、陈某某及委托辩护人何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李*伙同任某某(另案处理)与管理云浮市影剧院的被告人陈某某电话联系后,于2014年9月15日由李*驾驶车辆运送表演者吴某某、吴**等人到云浮市影剧院,并由杨*与陈某某签订演出合同后,于次日晚开始组织“浪妹女孩团”在云浮市影剧院内进行淫秽表演,同月19日晚被公安机关查处。被告人通过组织淫秽表演收取门票共非法获利124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李*、陈某某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李*、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何金兴的辩护意见:第一,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第二,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当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犯罪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被告人只是影剧院的一名工作人员,在演出之前已经告知表演团应该遵守合同的要求。在表演期间陈某某也曾试图阻止表演者进行淫秽表演,最后只是碍于影剧院的负责人,以及对法律的误解才会让他们继续表演。第三,被告人陈某某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第四,被告人有明显的悔罪态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第五,被告人陈某某的父母年迈多病需要陈某某的照顾,希望法庭可以对他从轻处罚。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其具有以上的从轻处罚的情形,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李*伙同任某某(另案处理)与管理云浮市影剧院的被告人陈某某电话联系后,于2014年9月15日由李*驾驶车辆运送表演者吴某某、吴**等人到云浮市影剧院,并由杨*与陈某某签订演出合同后,于次日晚开始组织“浪妹女孩团”在云浮市影剧院内进行淫秽表演,同月19日晚被公安机关查处。被告人通过组织淫秽表演收取门票共非法获利12400元。

公安机关押扣了违法所得3940元,李*的白色金杯牌面包车一辆(车牌:粤LL3762,发动机号码:235202)。

被告人杨*曾因犯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广东省**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6月28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杨*、李*、陈某某的供述。2、证人吴某某、吴**、吴**、李*某、曾某某、黄某某、曾**、梁某某、黄**、廖某某、李*甲、林某某、王某某、陈某某、陈**、李*乙、李*丙、曾**、唐某某的证言。3、证据保全决定、保全清单指认物品照片,扣押清单、移送清单。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演出责任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释放证明书。5、现场勘查笔录、图照,辨认笔录。6、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7、制作说明、光盘1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李*、陈某某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李*、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杨*、李*、陈某某组织淫秽表演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李*、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决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李*、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天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

二、被告人李*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天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止)。

三、被告人陈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天内缴纳完毕。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对已扣押的违法所得3940元,李*的白色金杯牌面包车一辆(车牌号码:粤LL3762,发动机号码:235202),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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