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条目第363条1款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9-27 分类:在押人员法律知识

2023-9-6:我们虽然是免费公益的但是希望一些服刑人员亲属不要冲我们发脾气哈,第一我们不是官方,第二我们是自发免费为大家提供服务所以我们是有权利不提供服务的!

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可成。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条目第363条1款的摘要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司法解释构成要件认定标准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周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谢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张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1.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司法解释

  4. 构成要件

  5. 认定标准

  6. 立案标准

  7. 量刑标准

  8. 周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9. 谢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10. 张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本条是关于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以及为出版淫秽书刊提供书号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和处罚的规定。

本款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主观上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制作”是指生产、录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印、摄制、洗印等行为。“复制”是指通过翻印、翻拍、复印、复写、复录等方式对已有的淫秽物品进行重复制作的行为。“出版”是指编辑、印刷出版发行淫秽书刊。“贩卖”是指销售淫秽物品的行为,包括发行、批发、零售、倒卖等。“传播”是指通过播放、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方式致使淫秽物品流传的行为。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第二条第(五)项明确规定: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要严格按照《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利用互联网从事犯罪活动的,应当根据其具体实施的行为,分别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及刑法规定的其他有关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只要以牟利为目的,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这五种行为中一种行为的,即构成本罪。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其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主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响、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也不能视为淫秽物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1.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

制作,即制造。制作淫秽物品,是指通过某种方式利用某种有形形式带有创作性的导致淫秽物品产生乃至可见之于世的行为。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有四个要素:一是行为带有创作性或原创性。淫秽物品可以看作是行为人的作品,行为人将一定的想法、观念或情感通过构思、取舍、选择、安排、设计或组合在淫秽物品中表现出来。因而淫秽物品所具有的特征“诲淫性”,即是行为人在制作中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是一种严重违背社会道德、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创作行为。二是通过某种方式,利用某种手段,例如编写、摄制、绘制、雕刻、研制、设计等手段。制作不同的淫秽物品会因其载体不同或物质形式不同而有其特殊的手段。如制作淫具,就可能有设计、研制、试验、组装、生产等一系列行为方式;制作淫药,就可能有采集原料、配制、实验、生产等一系列行为方式。三是利用某种有形形式,即要有一定的载体或某种淫秽物品是一种实物。有形形式包括:文字形式,如书刊、报纸,以及剧本等;绘画形式,如图片;音像形式,如电影;摄影形式,如照片、电视、录像、录音,国际互联网也可年看作是这一形式;实物形式,如雕塑、淫具、淫药等。淫秽物品具有有形形式,使之与非有形形式的淫秽行为(如表演),宣扬淫秽内容的口头作品区分开来,这也有利于正确界定罪与非罪,以及和其他罪的界限。四是制作行为能够产生一定的结果,即淫秽物品可能的或现实的被产生出来,见之于世,这也是行为人制作行为所追求的,因而也就与单纯的停留在意识活动范畴的构思、揣摩区分开来,对于后者是不能认为是犯罪的。

2.复制淫秽物品的行为

所谓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某一物品制作多份的行为。复制淫秽物品,指对已有的淫秽物品进行仿造或重复制作,使之再现。其特征表现为:一是复制行为没有原创性或创作性。即行为人是对已有的淫秽物品进行仿造,而该淫秽物品可能是别人创作出来的或行为人已经创作出来的。例如翻录淫秽录像,就是利用一定的设备将已有的淫秽内容转录下来,行为没有原创性或创作性是复制行为的最显著的特征,从而将其与本罪中的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区分开来。二是复制行为往往具有重复性。即行为人利用同一的方式(有时可能运用几种方式)将已有的淫秽物品仿造为多个。这也是复制行为危险性的集中体现,行为人利用某种复制手段将淫秽物品的数量增多,为其广泛散播创造了可能。

3.出版淫秽物品的行为

出版,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出版淫秽物品的行为,是指出版单位以合法名义编辑、印刷、发行淫秽书刊、图片和音像制品。其特征主要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主体是出版单位,即经国家出版管理部门审批登记,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出版单位,如各类出版社、杂志社、报社、音像出版社等。在我国,除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图像出版物。因此,如果不是出版单位的其他单位、个人制作、发行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则应区分不同情形视为制作行为或复制行为。二是出版淫秽物品须以合法名义。出版单位在社会上公开发行出版物,是国家正式批准的,即享有合法的行政许可,因而其出版淫秽物品形式上是合法的,如具有国家统一的书号,其发行、流传也是公开的。当然,并不能因为其出版行为具有合法名义而否认其实质的违法,因而以合法名义出版的某些个人印刷、发行淫秽出版物的行为没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即都是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三是出版的淫秽物品限于出版物。即限于文字型、绘画型、摄影型、音像型淫秽物品,而对实物型淫秽物品则无所谓“出版”的。例如,淫秽的雕塑可能由制作工艺美术品的单位制作、复制,但其将之推向社会则不能认为是出版。

4.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

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指向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有偿转让淫秽物品的行为。主要包括出售和交换两种方式。其特征有二:一是贩卖淫秽物品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或不特定的人。对特定的人的贩卖行为,表现为行为人与该特定人具有较为固定的或长期的交易关系,如批发淫秽物品;对不特定人的贩卖行为,表现为行为人非固定性地向他人有偿转让淫秽物品,如零售淫秽物品。显然后者较前者具有更强的直接和扩散性。二是贩卖淫秽的行为,直接以获得现实的对价为目的。

5.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传播,即广泛散布。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是指以公开的或半公开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广泛散布淫秽物品的行为。其特征为:一是相对公开性。即在一定范围内不加隐蔽地向多数人散布。二是扩散性。即行为人利用同一个或同一种淫秽物品反复的、多次的向多数人散布。三是广泛性。即传播行为作用的是很广泛的,尤其本罪中行为人是以牟利为目的,其为牟利必然尽可能扩大传播面以赚取高额利润。四是方式的多样性。具体方式包括播放、出租、出借、承运、邮寄、携带等等。播放,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例如播放淫秽录像;出租,指收取一定的租金,让别人暂时使用淫秽物品,例如出租淫秽书刊,出租淫秽录像带或激光视盘;出借,指将淫秽物品借出以换取相应的对价,例如出租淫具;承运,即代为运输;邮寄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携带指随身持有淫秽物品。近年来随着国际互联网的普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其社会危害性更大且犯罪手段隐蔽,是一种新的传播方式。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只要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都构成本罪的主体。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如果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亦构成本罪的主体。对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淫秽物品而进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同时行为人在实施本罪的犯罪行为时还必须具有以牟利为目的,这是本罪不可缺少的主观因素,只要有此目的,无论是否获利、获利多少均不影响本罪。 

认定标准

一、本罪与走私淫移物品罪的界限

本罪与走私淫秽物品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管理制度和社会主义社会风尚;后者侵犯的客体主要是海关监管卖制度。如果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后以该宗淫物品为牟利贩卖、传播,这种行为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后续行为,不应当再定贩卖、传播淫移物品牟利罪,而应当只定走私淫秽物品罪一罪。如果行为人走私的是这一批淫移物品为牟利贩卖、传播的是另一批淫秽物品,则应当定走私淫秽物品罪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实行数罪并罚。

立案标准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36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

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二百五十至五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五百至一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二千五百至五千张以上的;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千至二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千至二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千至一万张以上的;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一千至二千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五十至一百场次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的。

特别加重处罚事由

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8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

周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618号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原在东莞市大朗镇XX村XX路201号门口摆摊经营电影等下载业务。自2014年4月份开始,周某某购置内存有约7690个淫秽视频文件的硬盘和介绍淫秽视频文件的电影目录,周提供目录给客人挑选后通过电脑将淫秽视频文件复制到客人的手机内存卡等移动载体上,以约3个/元的价格进行收费。期间,周某某以上述方式共售出淫秽视频文件约300个,获利约100元。同年11月13日21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淫秽视频文件窝点,当场抓获周某某以及3名购买淫秽视频文件的男子,并缴获电脑等作案工具。经鉴定,涉案视频文件符合淫秽物品的标准,认定为淫秽物品。

案件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关于本案被告人周某某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周某某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二、随案移送的电脑1套、手机1部、内存卡2个、读卡器2个及人民币7.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谢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条目第363条1款

审理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5)中二法刑一初字第569号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始,被告人谢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其经营的中山市小榄镇宝源路盛昌手机配件店为据点,向他人复制、贩卖淫秽物品。同年12月10日晚8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店内将被告人谢某某人赃并获,当场缴获作案用的电脑主机1台及非法所得人民币5元。经鉴定,电脑中存储的淫秽视频文件共2125个。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均安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缴获物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认定意见书》及目录表、广东省五华县公安局棉洋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谢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其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等意见,经查属实;对被告人谢某某及辩护人均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一并采纳。鉴于被告人谢某某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故对辩护人请求判处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缴获的电脑主机1台、非法所得人民币5元,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张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平邑县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7)鲁1326刑初185号

详情内容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1326刑初18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新,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邑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平邑县。2016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被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7]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新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志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新及其辩护人郭银花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6年9月以来,被告人张新通过QQ下载或者交换等方式获取淫秽视频文件和暴恐视频文件,并将该视频文件保存到电脑云盘中。截止案发,被告人张新的电脑云盘中共存储暴恐视频101部,并通过微信红包收取费用的方式,将存储的淫秽视频向3人传播计258部,以牟取利益。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新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牟取利益、明知是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视频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之六的规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被告人张新犯数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在庭审过程中辩解,知道是这些视频为恐怖内容,但不知道涉及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

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新对外传播范围较小,获利甚微,危害性较小,到案后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应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于非法持有宣扬恐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新只是对于暴力恐怖视频的内容出于好奇进行了下载,并不知道涉及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亦未用作其他用途,且被告人也只是看了其中的一小部分,情节较轻,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9月以来,被告人张新通过QQ下载或者与他人交换等方式获取淫秽视频文件。为牟取利益,被告人张新通过微信红包收取费用的方式,将存储的淫秽视频向三人传播,共传播258部(其中含幼女内容的视频18部),获利二百余元。

同时,被告人张新还通过QQ下载或者交换等方式获取暴力及血腥恐怖视频文件,并将该视频文件保存到电脑云盘中。通过查询,被告人张新的电脑云盘中共存储暴恐视频101部。

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张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搜查及扣押笔录

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及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张新在平邑县丰阳镇西西住宅进行搜查,扣押了被告人张新的电脑主机一台、手机一部,

2、鉴定意见

平邑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收存淫秽物品收据,证实被告人张新所持有的258部视频为淫秽物品。其中传播给胡某72部次,收取微信红包25元;传播给卖姑娘的老火柴1部(幼女视频),收取微信红包10元;传播给张某185部(其中幼女视频17部),收取QQ红包(有收取的QQ红包记录,具体数额不祥)。

3、书证

(1)百度云盘暴恐文件截图、电脑硬盘E盘/XF/文本截图,证实了被告人张新所持有的视频文件为吊死、枪杀等暴力恐怖内容。

(2)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百度网盘查询结果,证实了被告人张新百度云盘登录日志、网盘内容等。

(3)张新私聊记录及微信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张新与“张某”、“卖姑娘的老火柴”“胡某”聊天记录及将淫秽物品收取红包牟利的事实。

4、到案经过及户籍信息

(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1月18日13时许,平邑县公安局民警将张新传唤到丰阳派出所,张新到案后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

(2)户籍信息证实了被告人张新的身份情况。

5、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6年10月份前后,我从手机上浏览新闻时,看到一个血腥的电影镜头,下面的评论里说“暗网里的东西比这个还黑暗”,我就很好奇,从百度搜索上了解了很多关于暗网的信息,我加入了“暗网”QQ群。加进去后,我就想找一些血腥暴力的视频,也没有找到。我从百度上搜索“暗网”链接,通过手机上的“迅雷”软件下载下来了。我在QQ群里与别人交换了一些血腥、色情的视频,这些视频有的我看了一下,有的不看,放在了我的百度网盘里了。我共获得了不到100部的暴力恐怖的视频,还有200多部的色情视频。这些视频,内容是用火烤人、吊死、砍头、割舌、砍脚的,都是恐怖、暴力的视频;还有一些色情的视频。我只是看了其中的大约十分之一。

庭审过程中,其辩称,知道是这些视频为恐怖内容,但不知道涉及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新张新通过网络获取淫秽视频文件,将存储的淫秽视频向他人传播,并收取费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张新又通过网络获取暴恐视频文件,并将该视频文件保存到电脑云盘中100余部,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被告人张新犯数罪,应依法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平邑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较少,传播范围较小;被告人张新对于恐怖视频,因为好奇心理进行下载和存储,不知道涉及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并非出于利用等其他目的,情节较轻,被告人到案后供述了基本的犯罪事实,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观点,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被告人张新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之六、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新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持有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时圣宏

审 判 员  田德运

人民陪审员  魏星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正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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