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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延吉监狱2023-09-18监外执行决定书监外执行决定书[2023]暂字第33号 罪犯王芝丛,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柳河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2018年7月30日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该犯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26年12月1日止。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6年2月1日。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延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
监外执行决定书
罪犯王芝丛,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柳河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2018年7月30日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该犯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26年12月1日止。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6年2月1日。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延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芝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9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9月14日
罪犯尹永平,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白山市。因犯故意伤害罪,2020年12月23日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判处该犯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2023年12月10日止。现在吉林省通化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通化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尹永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9月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9月5日
罪犯侯顺,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吉林市。因犯非法采矿罪,2021年8月6日镇赉县人民法院判处该犯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2025年8月25日止。现在吉林省宁江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宁江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侯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8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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