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罪名,用于规制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系《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条新增条文,罪状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对本条规定的罪名确定,有意见提出,为避免罪名冗长,建议将罪名确定为“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罪”。经研究,《罪名补充规定(七)》将本条罪名确定为“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主要考虑:(1)“处置”的含义较为宽泛,将“引进”概括为“处置”不够准确。(2)表述为“引进、释放、丢弃”与罪状表述一致,更加贴切,也有利于与《生物安全法》的条文表述相衔接。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
2.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是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中有关外来物种的相关规定。我国现行的多部法律如《生物安全法》《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长江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农业法》《草原法》种子法》等都有关于外来物种的规定,其中《生物安全法》第23条规定:“国家建立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行政法规《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也有所规定。
具体的行为方式包括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非法引进是未经审批许可,从境外运输、邮寄等方式输入物种,非法释放一般是对处于关押状态的动物进行解除,任其自由活动,非法丢弃是对原持有、保管、饲养的物种随意处置,其中非法释放、非法丢弃行为中原来的持有、保管外来物种的行为可能是合法的,但对其处置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外来入侵物种,既可能是植物,也可能是动物,还可能是动物、植物的繁殖材料如种子、卵等。《生物安全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国家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外来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对于外来入侵物种可以依照名录认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在故意的内容方面,要求行为人对外来入侵物种明知,对于是否明知可结合行为人获取外来入侵物种的来源、运送途径、生活阅历等作出认定,对于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结果可能是积极追求,更多情形是放任发生的间接故意。对于行为人在进口的木材等物品中无意夹带进来的外来入侵物种,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的,不应认定为本罪。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生物安全法》第81条规定,非法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对于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行为,并非一律作为犯罪处理,而是应该根据情节是否严重进行区分。
关于“情节严重”,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作出判断: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的数量多少;外来入侵物种在自然环境中是否已经独立存活并繁衍形成一定规模和数量;外来入侵物种给自然生态造成的损害程度、经济损失等情况。
2.外来入侵物种的具体判断。
关于外来入侵物种,我国行政主管部门曾经发布多个名录:(1)2003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中国科学院联合发布《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列明16个外来入侵物种名单,包括紫茎泽兰、豚草、薇甘菊、互花米草等9个植物物种和蔗扁蛾、湿地松粉蚧等7个动物物种。(2)2010年,环境保护部和中国科学院联合发布《中国第二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列明19个外来入侵物种,包括马缨丹、三裂叶豚草、大薸等10个植物物种和桉树枝瘿姬小蜂、椰心叶甲等9个动物物种。(3)2014年《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三批)》,列明18个外来入侵物种,包括反枝苋、三叶鬼针草、小蓬草等10个植物物种,巴西龟、尼罗罗非鱼等8个动物物种。(4)2016年《中国自然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四批)》,列明18个外来入侵物种,包括长芒苋、垂序商陆、五爪金瓜等11个植物物种,食蚊鱼、德国小蠊等7个动物物种。四批共公布了71个外来入侵物种,其中植物物种40个、动物物种31个。此外2012年农业部曾发布过《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第一批)》,其中共计52种,其中植物中常见的有水葫芦等,动物包括美国白蛾等。《生物安全法》第60条规定:“国家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外来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关于外来物种应制定统一的目录,对于外来入侵物种可以依照名录认定。
(三)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的刑事责任
具体依照《刑法》第344条之一的规定确定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44条之一的规定处罚。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的立案标准是:行为人存在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行为,对生态系统平衡的实质性威胁,情节严重。按照规定构成该罪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023年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2020年12月15日上午,徐某在钱资湖准备放生,遇有工作人员阻止,现场同时也有群众阻止并报警,徐某等人遂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由刘某运至现场的鲶鱼25000斤,后大量鲶鱼死亡。12月20日,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开始组织人员打捞,截止2021年2月9日,共计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华南师范大学专家意见认为,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另,专家评估费用为18000元。
庭审过程中,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刘昌景博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外来物种及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并对放生外来物种的危害、禁止肆意放生外来物种进行了充分阐述。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了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了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是因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审理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体现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担当,并探索将惩罚性赔偿资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事项,向社会公众普及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引导公众树立生物安全理念,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法地开展放流活动。
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不少人把放生看作是一种积累福报与偿还宿债的好方法,认为参与放生可以增长自己的慈悲心,也能感同所有生命的平等。但事实上,大部分放生行为都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放生前也未合理规划放生的规模、次数和物种,这种无序的放生不仅不是积德、福报,反而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决被告徐某承担因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鲇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万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事务性费用1.8万元、惩罚性赔偿5000元;被告刘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放生鲇鱼大量死亡
2017年,徐某经人介绍加入放生祈福的圈子,“圈友”们平常通过聊天群线上联系,不定期开展放生活动,如果没时间参与线下活动也可以委托参加的朋友帮忙念经祈福。
2020年12月,徐某收到身在国外读书的女儿的消息,说同学的奶奶生病了,听说徐某念经信佛,想委托其在国内帮忙放生祈福、行善积德,后徐某在群内组织线下放生活动。之后,徐某前往常州市某水产批发市场鱼贩刘某处询问鱼的价格,最终确定购买黑鱼和鲇鱼用于放生。徐某考虑到随便找个地方放生可能会被人捞走,所以最终决定前往有禁止捕捞警示牌的金坛钱资湖放生。
2020年12月15日,徐某等人来到钱资湖放生时,被相关工作人员和周边群众阻止,后一行人偷偷转至金坛长荡湖某港口,放生了2.5万斤鲇鱼。
但不久后,徐某放生的鲇鱼大量死亡。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组织人员打捞,历时10天累计打捞已死亡鲇鱼2.02万斤,支付打捞费、存储费、无害化处置费等应急处置费用共计9万余元。
外来物种危及生态
据了解,长荡湖系金坛的“母亲湖”,也是长江流域重要水域所在地湖泊。案发后,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第一时间邀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会商案件。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林依辉告诉《法治日报》记者,该院介入后,经初步审查案件情况,认为徐某等人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虽不适用新增设的“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但已经严重危害长荡湖水生态系统安全,符合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条件,当即启动公益诉讼立案审查。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徐某等人放生的鲇鱼为革胡子鲇,系外来物种,是偏肉食性的杂食鱼类,生长速度快,繁殖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入侵能力,一旦入侵成功,将对长荡湖水生态系统造成重大损害。
据介绍,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战略高度。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给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华南师范大学专家意见认为,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另专家评估费用为1.8万元。
2022年9月,检察机关依法对徐某、刘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人按照专家评估论证的情况,承担非法放生导致的长荡湖直接资源损失、生态环境受损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及专家评估费用,并适用惩罚性赔偿,要求二被告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承担惩罚性赔偿。
检察建议加强普法
案件是起诉了,打捞所产生的应急处置费该怎么办?为此,金坛区检察院召集行政主管部门、湖管会、属地派出所等召开会议,商议处置措施。会上,大家一致认为,除检察机关诉讼请求中涉及的费用以外,本案涉及的应急处置费也不该由政府买单,应由实施非法放生行为的当事人进行赔偿。
起初,徐某、刘某对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不理解、不配合的,认为自己是在做好事、做善事,“不认可也就算了,为什么还要赔钱?”
“你们放生的活鱼大多数已死亡,且该品种鱼类是入侵性极强的外来物种,一旦入侵成功,将会对当地生态造成极大危害……”通过承办检察官的一番释法说理,多角度阐明非法放生的危害,二人最终认识到这次非法放生行为的错误,向在场所有人赔礼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责任。2022年12月,徐某二人全部缴纳9万余元应急处置费和无害化处置费,还表示对于生态损失费用也将积极赔偿。
为防范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金坛区检察院向有关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在水体周边设置严禁非法放生告示牌,加大刑法修正案(十一)和生物安全法关于非法放生规定的宣传力度。
2022年年底前,相关部门已按照建议要求在金坛区重要水体长荡湖、钱资湖等周边加强“机防+人防”建设,增设了“禁止放生”告示牌,并对周边群众及游客加强严禁非法放生宣传,引导全社会知法守法。
检察机关提醒,放生应当严格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向当地渔业行政部门报告、接受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注意保护生态环境。放生前一定要了解确认被放生动物的习性、数量、健康状况与放生环境相协调,尽量避免放生动物对人类生命、生活或放生地生态安全造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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